邓斯杰
(万方法律集团,广东 深圳 518102)
相信从事混凝土买卖的各位都希望在买卖环节中能顺心如意,买卖双方能够按照章程与合同规定自觉且完整地履行属于自己的义务,据合同规定的价格进行交易。然而在实际的工程进展过程中,甲方可能出于各种情况,会面临着工程款“债权转让”的问题。而这个时候作为卖方就非常被动,面对各种突发情况而不知所措,严重的可能会在甲方的推卸责任中导致严重亏损。这个时候就需要我们对工程款“债权转让”问题有一个大体的认识与了解,让我们不至于在面对这类问题时没有头绪。那么工程款“债权转让”可能会涉及到哪些问题,又该如何把握?万方律师团队为您一一细说。
对于债权转让,我们首先要明白法律规定中,影响债权转让效力的几种情况。《合同法》第 79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以上三种情况是法律明确表明不具备债权转让效力的,因此我们在面对工程款债权转让情况的时候,首先第一步是辨别转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找出真正的债权人。其次,我们也要意识到以上条款中并未明确债权金额对债权转让效力是否有影响,那么在工程款债权金额虽未确定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的效力能否得到认可以及债权转让金额的厘定又该如何进行呢?我们先通过一个案例来直观感受一下:
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将未经审计决算的债权转让给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岳山庄公司”)诉称债权转让无效。一审法院认为,三公司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建发公司,并向西岳山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依法认定有效。由于华山假日酒店工程正在施工之中,西岳山庄与三公司并未就工程款最后决算,建发公司所享有的合同债权数额并未确定;对于西岳山庄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三公司与西岳山庄也说法不一,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委托三秦造价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及西岳山庄已付工程款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已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依法应予确认。最高院认为,转让行为发生时,三公司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被本案鉴定结论所确认。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建发公司因此受让三公司对西岳山庄的债权及从权利。
通过这则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在面对尚未经审计决算确定最终金额的工程款情况下的债权转让,通常是认可债权转让效力的,其次再督促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办理审计决算,依据决算金额确定债权转让金额。
因为债权转让引入了原本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关的第三方,导致原本就复杂的工程纠纷更加多变,更加需要在辨明各方关系、厘清工程欠款明细、平衡各方利益之后进行妥善处理。综上对债权转让效力裁判规则的分析以及案例的阐述,万方律师建议买卖交易中,为预防不利情况,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应该对价格等内容进行全面、详实的约定。同时也应完整保存相关结算单、对账单以及发票等书面凭证,这样才能保证当发生工程款的债权转让情况时,能第一时间进行金额的审计决算,明确债务人和让与人,确保转让效力的同时,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