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工半耕”的区域差异与农民家庭发展

2020-01-08 00:01李永萍
关键词:劳动力村庄农民

李永萍

(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 300350)

20世纪80年代以来,打工经济逐渐兴起,农民逐渐离开土地进城务工,农民劳动力的市场化改变了家庭劳动力的配置逻辑。除农业收入以外,务工收入成为农民家庭经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部分农民家庭逐渐形成“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费孝通、黄宗智、贺雪峰等学者都对“半工半耕”这一概念进行过相关论述和阐释,这构成本文的理论基础。然而,学界尚未对“半工半耕”内涵的丰富性和差异性进行系统分析。调研发现,在不同区域农村,由于历史地理、自然条件、社会基础、市场距离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农民家庭的“半工”和“半耕”具有较大的差异,最终形成了多样化和差异化的“半工半耕”形态。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两个问题:一是对“半工半耕”的内涵进行具体分析;二是从区域比较的视野呈现我国农村“半工半耕”的区域差异。

一、我国农村“半工半耕”结构的社会学思考

我国农村的“半工半耕”结构是在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市场化进程中逐渐形成的,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背景下农民家庭主要的经济模式[1],其形成的前提和基础是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村传统家庭制度。“半工半耕”这一概念不仅是理解转型期农民家庭经济结构的重要维度,而且也是理解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变迁的重要维度。

费孝通很早就指出,中国传统农村从来不是纯粹的农业经济,而是农业和副业(尤其是手工业)的结合,并认为这种经济形态为传统农村的土地制度和社会秩序奠定了基础[2]。黄宗智在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研究中也注意到乡村工业化背景下形成的“半工半农”(即半工半耕)的经济结构给农民生产生活带来的改变,并指出“半工半耕”区别于传统的“农业+手工业(副业)”[3]。在传统的“农业+手工业”的经济形态中,农业是主业,手工业是副业;而在“半工半耕”的经济结构中,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成为主业,农业则逐渐成为家庭的副业[4]。“半工半耕”这一经济结构最初产生于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农村,这一结构在我国农村的形成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分别是20世纪80年代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形成的“以离土不离乡为基础的半工半耕”、20世纪90年代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形成的“以性别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5]、以及2000年以来逐步形成的“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6]。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外出务工,并逐渐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在此背景下,除了少部分已经城市化或者类城市化的农村地区之外(1)已经城市化或者类城市化的地区,以东部发达地区和大城市近郊农村为典型,在这种类型的农村里,农民已经高度嵌入市场,家庭劳动力市场化的程度很高,农民家庭已经突破了“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家庭收入都是来自于务工或经商。,大部分农民家庭都形成“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来自于务农的“半耕”收入和来自于务工的“半工”收入共同构成农民家庭经济收入的来源。有学者指出,当前中国农村的“半工半耕”结构既是一种经济结构,同时也是一种家庭结构、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并指出这一结构在我国农村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征,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5]。“半工半耕”这一家庭分工模式有助于理解中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为何推进得如此之快[7]。因此,“半工半耕”概念是理解转型期农民家庭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变量[8]。

既有研究主要是将“半工半耕”作为一个社会学的中层概念,讨论“半工半耕”对农民家庭以及我国经济社会结构的影响,但缺乏对“半工半耕”这一概念本身的具体分析,尤其是没有注意到这一概念本身所蕴含的差异性。在转型期,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是农民家庭劳动力配置的最优方式,有利于家庭资源积累能力最大化。然而,由于我国农村具有较大的区域差异,因此“半工半耕”在现实的经验层面也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和复杂性。“半工半耕”的差异性主要体现为不同区域农村“半工半耕”的强度不同,“半工半耕”的强弱从根本上奠定了农民家庭发展的经济基础。其中,“半耕”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半工”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农民与市场的关系。基于此,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分别从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和农民与市场的关系来讨论“半耕”和“半工”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理解我国农村差异化的“半工半耕”形态及其形成逻辑。

二、“半耕”:农民与土地的关系

在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的背景下,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可以自由进入城市务工经商,但对于大部分农民家庭而言,仅靠务工收入还不足以维持其家庭再生产的正常运行,绝大多数农民家庭仍然要依托“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完成基本的家庭再生产,这就决定了农业和农村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仍然非常重要。农村的土地和住房不仅为农民城市化提供了基本的后盾和保障,而且农业收入构成农民家庭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半耕”的强弱在本质上取决于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即人地关系。在农业型社会中,人地关系是影响家庭资源积累和村庄社会关系的基本变量,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沿着人地关系的维度展开。长期以来,人地关系紧张被视为中国小农社会的基本背景。然而,就微观的村庄层面而言,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的人地关系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差异化的人地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民家庭农业剩余的多少,进而奠定了“半耕”的强弱。

(一)人地关系的三种理想类型

在本文中,人地关系主要是指人均耕地面积的多少。具体而言,可以将我国的人地关系划分为三种理想类型,分别为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中度紧张的人地关系和低度紧张的人地关系。其中,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主要分布在南方丘陵和山区农村,例如西南、鄂西等山区农村,这些地区人均耕地面积往往不到0.5亩,因此当地人常有“七山二水一分田”的说法。中度紧张的人地关系主要分布在华北平原、关中平原和川西平原等地,这些地区人口密集,人均耕地面积通常在1亩左右。低度紧张的人地关系主要分布于东北平原和江汉平原等地,这些地区的人口相对不那么密集,耕地资源相对丰富,人均耕地面积一般在3亩以上(东北平原的人均耕地面积通常为5亩以上),人地关系相对宽松。在不同的人地关系之下,农民家庭对待土地的态度不同,依托土地而采取的家庭策略也有所不同,在此意义上,人地关系不仅决定了“半耕”收入在农民家庭收入中所占比重的大小,而且还构成影响农民家庭劳动力配置逻辑的基础性条件。以下将从种植结构、农业生产互助、抛荒规律以及土地流转等方面具体分析在不同的人地关系之下农民家庭如何处理与土地的关系。

首先,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主要是指人均耕地面积很少,且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资源禀赋较差(包括地形地貌、气候、降雨量等要素),农业生产多是“靠天吃饭”,因此这些地区的农业剩余相对较少。在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背景下,农业生产往往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在种植结构和作物选择上,主要服务于农民家庭自给自足的需要,农产品较少进入市场,商品化程度不高。总体来看,这些地区的农户以种植水稻、玉米、小麦为主,部分山区农户还种植土豆和红薯等作物作为家庭的辅粮。例如,在鄂西山区农村,由于自然条件较差,土地贫瘠,且主要为山地和坡地,水源条件不好,种植水稻的难度较大。当地农民以种植红薯、土豆、玉米等作物为主,在2000年之前土豆还是当地农民的主食,玉米和红薯主要用于饲养家禽家畜,而家庭养殖主要满足自家食用。因此,满足家庭自给自足的需要是这些地区的农户农业生产的主要目标。第二,农民对村社内部的农业生产互助体系具有较高的依赖性。由于地形条件的限制,这些地区农村的农业机械化程度相对较低,直到目前为止,农业生产仍然主要依靠肩挑人扛,对体力劳动的需求较高。例如,在云贵川大部分农村,目前当地农民犁地仍然主要是用牛和小型的机械,插秧和收割仍然主要依靠人工,农民家庭往往难以独立完成插秧、水稻收割等一些重要的农业生产环节,在此情况下,这些地区的村社内部普遍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农业互助体系。第三,这些地区抛荒现象相对于其他地区农村而言较多。尤其是在打工经济开始兴起之后,这些地区的农民往往是最早外出务工的群体,因此在一些生产条件较为恶劣的地区开始逐渐出现农地抛荒的现象。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这些农业生产条件比较恶劣的地区,抛荒现象也并不是主流,抛荒的土地一般是生产难度较高的,只要是能够种植的土地,农民一般不会轻易抛荒。第四,在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之下,村社内部自发的土地流转现象相对较少。这是因为,这些地区人均耕地很少,少量的土地流转也难以形成规模化效应;并且,由于地形条件的限制,这些地区土地细碎化程度更高,地块更为分散,种植成本和种植难度都较高,从而降低了农户之间自发流转土地的动力。也正是基于此,这些地区的村社内部依靠流转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而形成适度规模经营的“中农”群体相对较少,这些地区的“中农”主要是依赖于村庄内部其余非正规的经济空间而生存,例如开小卖店或者是跑运输。

其次,中度紧张的人地关系。这是一种相对适中的人地关系,人均耕地面积相对适中,自然资源禀赋也相对较好(以平原地形为主),因此农业剩余相对较多。在中度紧张的人地关系之下,农业生产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在种植结构和作物选择上,除了要考虑家庭自给自足的需要之外,还要考虑市场的需求。因为这些地区的农产品在满足家庭自给自足的需求之后,还有一部分能够进入市场,因而在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基础上,在不同时期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对作物结构进行一定的调整,以最大程度的增加家庭的“半耕”收入。在这些地区,“半耕”收入是在村家庭成员日常生活消费的主要经济来源。具体来看,在华北平原和关中平原以种植玉米和小麦为主,而川西平原以种植水稻为主。第二,农民对村社内部农业生产互助体系的依赖度相对较高,且主要体现在水利灌溉和抗旱方面。一方面,由于地形相对平坦,这些地区农业生产机械化的程度相对较高,重要的农业生产环节基本都能实现机械化,因此农民家庭在农业生产上的独立性越来越高;但另一方面,小农家庭仍然无法独立完成水利灌溉和抗旱等农业生产环节,需要村社内部的相互协作。第三,农地抛荒现象相对较少。这些地区的人均耕地面积并不少,且农业生产条件较好,农业剩余较多,因此大部分农民仍然愿意种地。第四,村社内部自发土地流转的现象也不多,少量的自发土地流转现象具有“阶段性”的特征。当一些家庭处于特定的家庭生命周期,如中年父母需要进城带孙子时,他们可能会将土地暂时性或阶段性流转给邻居或亲友,等到自己回到村里时,可随时收回土地耕种。这种情况之下,土地流转金很低,一般不超过每亩100元,或者是不用给钱,只是在秋收之后给土地流出方一些新粮食即可。

第三,低度紧张的人地关系。这是一种相对宽松的人地关系,人均耕地面积很多,自然资源禀赋也很好,因此农业剩余较多,“半耕”收入构成农民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这种类型的人地关系以东北平原和江汉平原最为典型。在低度紧张的人地关系之下,农业生产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在种植结构和作物选择上,主要考虑市场的需求。在这些地区,人均耕地面积至少3~5亩以上,户均超过10~20亩,农产品主要以进入市场为主,因此在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基础上,作物选择主要根据市场的需求而定。例如,东北平原以种植玉米和水稻为主,而江汉平原以种植水稻和油菜为主。第二,农民家庭在农业生产上的独立性相对较高,对村社内部的农业互助体系依赖性较低。例如,在东北农村,人均土地较多,且土地细碎化程度较低;水源充足,且水利灌溉比较方便;地形平坦,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很高。因此,当地农民家庭基本能独立完成农业生产,对互助合作的需求较低。第三,农地抛荒现象在这些地区几乎从来没有发生过。这是因为,这些地区的农业剩余非常丰厚,农民家庭劳动力配置以“半耕”为主,极少农民家庭完全抛弃土地外出务工。第四,村社内部自发流转土地的现象较少,且自发流转土地的租金相对其余地区农村而言更高。在这些地区,宽松的人地关系和充足的农业剩余塑造了农民与土地之间的紧密关联,土地对于当地农民而言非常重要,大部分农民都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流转给别人耕种。

(二)人地关系的经济意涵

人地关系是影响农民家庭策略的基础变量,对于农民的家庭决策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人地关系的状态直接决定了农业剩余的多少,而农业剩余的数量构成了农民家庭经济决策的基本参照。如上所述,中国农村的人地关系存在微观层面的区域差异。在这一部分,笔者将基于上文中人地关系的区域差异,探讨人地关系对于农民家庭经济以及农民家庭策略的影响。具体而言,人地关系对于农业剩余的影响既体现为直接的土地剩余,又体现为间接的非正规经济机会的供给程度。

首先,人地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民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所得剩余收入,进而决定了“半耕”收入在家庭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总体来看,在低度紧张的人地关系之下,“半耕”收入构成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农产品以进入市场为主,农业剩余很多;在中度紧张的人地关系之下,“半耕”收入构成家庭经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产品在满足家庭自给自足的需求之后还有部分可以进入市场,来自“半耕”的现金收入主要用于维持在村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农业剩余相对较多;在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之下,“半耕”收入在家庭经济中所占比重非常小,农产品主要用于维持在村家庭成员的基本口粮,属于糊口农业,几乎没有剩余农产品可以进入市场,农业剩余很少,在村家庭成员的现金支出需要依赖于“半工”收入来贴补。

其次,人地关系还会对村庄社会中非正式的经济机会和经济空间构成影响,进而对农民家庭的“半耕”收入构成影响。实际上,从更广的意义上讲,“半耕”收入不仅包括直接来自于农业的收入,而且还包括来自于乡村社会中其余非正式经济机会的收入,例如开小卖店、开农资店、跑运输或者提供农机服务等。一般而言,村社内部非正式经济空间的大小与人地关系之间成正比关系,即当人均耕地面积较多时,村社内部非正式的经济空间较大;反之,当人均耕地面积较少时,村社内部非正式的经济空间较小。具体而言,在低度紧张的人地关系模式下,人均耕地面积较多,农民家庭的农业剩余相对充足,因此可以围绕农业生产在村社内部形成诸多非正式的经济空间。村社内部非正式经济空间的存在对于在村农民而言无疑非常重要,一方面,部分农民因具有从事这些非正式经济空间的优势,因此可以直接增加其家庭经济收入;另一方面,对于不是直接从事非正式经济机会的农民而言,这些非正式经济空间的存在使得村社内部形成了一个内生的且比较完整的小农经济系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在中度紧张的人地关系模式下,人均耕地面积适中,“半耕”收入构成农民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部分农民家庭不会放弃土地,因此村社内部仍然可以依托农业形成一定的非正式经济空间,但这种经济空间是相对有限的。而在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之下,人均耕地面积很少,农业剩余也很少,农民家庭将重心放在外出务工而非务农上,因此村社内部非正规经济机会生存的空间很小。

可见,人地关系不仅是农民与土地之间的生产性关系,而且依托乡村社会编织了一个自成一体的经济系统。人地关系越宽松,则能够为这个经济系统提供更大的运行空间。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农民是否维持与土地的结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维持与土地的结合,实际上是基于这一经济系统的整体考量。总体而言,人地关系越宽松,农民家庭来自于“半耕”的收入越多,“半耕”的强度越强;人地关系越紧张,农民家庭来自于“半耕”的收入越低,“半耕”的强度越弱。

三、“半工”:农民与市场的关系

在相对静态和闭塞的乡村社会中,人地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民家庭再生产的层次和家庭策略展开的空间,农民被“绑缚在了土地上”[9],形成了一幅乡土中国的画面。然而,现代性进村打破了村庄的边界,农村与城市之间日益密集的要素流动逐渐改变了人地关系的意义,赋予农民家庭策略以更大的空间。在现代化和市场化进程中,农民与市场的关系逐渐成为农民与土地关系的替代选择。农村市场化不仅体现为农民生产生活资料的市场化,而且触及农民本身的市场化,即农民作为劳动力要素进入更为广阔的劳动力市场,获得非农收入。伴随着农民逐渐脱离土地的“去过密化”过程,全国劳动力市场逐渐形成。绝大部分农民家庭形成“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且来自于“半工”的收入占农民家庭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农民家庭“半工”收入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农民与市场的关系,即农民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程度和深度。具体而言,从区域差异的视角来看,农民与市场关系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机会的多少,这种差异主要存在于东中西部农村之间;二是农民参与市场意愿的强弱,这种差异主要存在于南中北部农村之间。

(一)市场机会:农民与市场关系的东中西部差异

从市场机会来看,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内部也具有不均衡性和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东部发达地区农村和中西部(2)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城市(尤其是大城市)近郊农村,二是一般农业型农村。大城市近郊农村在中西部农村中所占比例极小,这些地区由于其特有的区位优势,因此农民就业机会较多、经济较为发达,形成了类似于东部发达地区的本地劳动力市场的模式。本文所指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主要是指中西部一般农业型农村。农村之间[10]。东部发达地区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先行者,而且处于全国劳动力市场的中心区域和顶端层级,因此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民主要在本地市场务工,其面临的市场机会更为丰裕,“半工”收入更多。相对而言,中西部地区因远离市场中心,农民市场化主要通过农民的跨区域流动来实现,因此中西部地区的农民主要是到外地市场务工,市场机会相对较少,“半工”收入更少。

东部发达地区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其工业化进程,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带来大量非农就业机会[11]。当地农民具有优先获得市场机会的有利条件,其最为直接的后果是强化了市场对本地劳动力的吸纳程度,并延展了农民劳动力化的强度,增强了农民家庭的资源积累能力。因此,东部发达地区农村处于劳动力市场辐射的中心地位,当地农民具有在本地劳动力市场务工的优势,这种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本地市场为当地农民提供了大量的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的机会,可以吸纳不同年龄、不同性别和拥有不同技能水平的农民就业,从而在家庭内部形成“梯度就业结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形成劳动力市场配置的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的分工,而非务农与务工的分工。其中,年轻人大多拥有大专及以上的学历(3)东部发达地区农村对教育普遍比较重视,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出生的年轻人,大部分都有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因而主要进入相对正规的经济部门,从事相对稳定且体面的工作,如公务员、企业中层管理或者是高级技术人员。中老年人主要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例如当城市环卫工、家政工、保安等。第二,本地市场丰富的就业机会延长了农民劳动力市场化的生命周期。即使是对于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中老年人而言,一年的务工时间也可以达到300天以上。此外,从劳动力的个体生命周期来看,当地农民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周期较长,他们不仅很早就有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而且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时间也相对较晚,只要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就可以寻找到就业机会。因此,对于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民而言,本地市场为他们提供了相对充足的就业机会,农民家庭劳动力市场化的程度很高,家庭从市场上获取的资源自然也更多,家庭资源积累能力更强。

相对于东部发达地区农民面临的本地市场而言,中西部地区的农民面临的是跨区域的外地市场,因此中西部地区农民的市场化主要是通过农民跨区域流动的方式来实现。中西部农村的市场区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的市场机会。对于中西部地区的农民而言,外部的市场机会不足以构成对家庭成员的充分动员,只有家庭内部的优质劳动力才有机会进入跨区域的外地市场务工。其中,年轻人自然是最优质的市场要素,他们有更多的机会进入劳动力市场,而中老年人进入市场的机会随着年龄的递增而逐渐降低。并且,东部地区的本地市场优势对中老年人有较强的吸纳能力,但中西部地区面临的是跨区域的外地市场,中老人进入市场的成本相对较高。因此,相对于东部发达地区而言,中西部地区农民面临的市场机会相对有限,家庭从市场上获取的资源相对较少。

(二)市场意愿:农民与市场关系的南中北部差异

市场机会的东中西部差异呈现了不同地区的农民面临的市场机会的差异,这是影响农民进入市场的一个相对客观的变量。除了市场机会之外,农民参与市场的程度还取决于其参与市场的意愿。相对于市场机会而言,农民参与市场的意愿是一个更为主观的变量[12]。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即使面临同样的市场机会,农民参与市场的意愿也具有较大差异,这种差异主要存在于南方宗族性村庄、北方小亲族村庄以及中部原子化村庄之间。在同等的市场机会面前,农民参与市场意愿的强弱可以通过两个维度来衡量:一是劳动力每年务工时间的长短;二是家庭劳动力是否完全参与市场。在南中北部不同区域农村,由于家庭发展压力以及村庄竞争压力的不同,导致农民参与市场的意愿不同。总体来看,北方小亲族村庄的农民参与市场的意愿更强,而南方宗族性村庄和中部原子化村庄的农民参与市场的意愿相对较弱。

首先,家庭再生产的压力是影响农民市场参与意愿的首要因素。农民家庭再生产的压力主要取决于家庭目标的定位。根据家庭再生产目标的差异,农民家庭再生产面临不同程度的压力,从而表现为不同的资源需求强度。一般而言,农民家庭需要完成以下几个目标:一是抚育子代;二是支持子代结婚,包括建房(或买房)与其余婚姻支付;三是发展性的目标,如教育等人力资本投资,以实现家庭向上的社会流动。假定农业剩余相同,农民家庭发展压力的强化必然显化农业剩余的相对稀缺性,进而触发农民的市场化。在南中北部不同区域农村,农民家庭目标定位和家庭面临的发展压力具有比较明显的差异,进而导致农民市场参与意愿的差异。其一,在川渝、鄂西、云贵等中部原子化地区,农民家庭的主要目标是过好当下的日子,家庭没有发展导向的高位目标,从而稀释了家庭再生产过程中的压力。在这些地区,父代的人生任务主要限于将子代抚养长大,子代的婚姻成本以及子代婚后小家庭发展所需资源主要依靠其自身的努力。父代对子代相对有限和薄弱的代际责任压缩了这些地区彩礼的涨价空间[13],进而降低了子代的婚姻成本和婚姻难度。因此,当地农民虽然因有限的农业剩余而较早进入全国劳动力市场,但家庭劳动力并没有充分进入市场,农民家庭缺乏持久和坚韧的市场化动力。例如,笔者在云贵川等地农村调研发现,当地农民每年外出务工时间一般不足8个月,在务工赚到一年的基本生活费用之后,农民倾向于更早回村休息[14]。其二,在河南、山东等华北小亲族村庄,农民家庭面临着更为厚重的代际责任,父代不仅要帮助子代结婚,而且在子代结婚之后仍然要源源不断地支持子代家庭的发展,农民家庭再生产的压力更大。较大的家庭再生产压力激发了华北农民更强的市场化动力,当地农民参与市场的意愿很强,家庭内部所有的劳动力都被动员和整合起来,以尽可能多地从市场上获取资源。其三,在江西、福建、广东等南方宗族性村庄,农民家庭再生产的核心是传宗接代和延续香火,家庭再生产的压力也不是很大。父代的责任主要是将子代抚养长大和帮助子代顺利结婚。因此,相对于北方小亲族农村和中部原子化农村而言,南方宗族性村庄的农民既不会过度沉溺于当下的生活体验,也较少为了家庭发展而过度整合家庭资源。在此情况下,当地农民参与市场的意愿也不是很强。

其次,村庄竞争压力也是影响农民市场参与意愿的关键变量。农民个体及其家庭深度嵌入村庄社会之中,村庄竞争压力是农民市场化的重要动力之一。随着现代性因素渗入农村的程度越来越深,村庄社会竞争的“标的”逐渐发生变化,以前农民之间相互竞争的是“谁更会做人”,而现在竞争的是“谁更有钱”,并且往往通过建房、买房、买车等炫耀性消费的行为表现出来。农民家庭的经济实力逐渐成为在村庄竞争中获胜的决定性因素。一般而言,村庄竞争的压力越大,农民参与市场的意愿和动力越强;反之,如果村庄竞争的压力较小,农民参与市场的意愿和动力也相对较弱。总体来看,华北农村的村庄一般是由几个不同姓氏的小亲族构成,农民在小亲族内部具有较强的认同,而不同小亲族之间则具有较强的竞争性,从而使得村庄呈现出分裂型的特征[15],村庄社会内部具有较强的竞争性,且村庄社会竞争渗透在农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华北农村较为激烈的村庄竞争成为推动当地农民参与市场的重要动力,农民只有从市场上积累更多的资源,才可能在激烈的村庄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南方宗族性村庄的村庄社会结构最为完整和紧密,村庄一般是由一个姓氏的成员构成,村民之间相互团结,对宗族有很强的认同感,并且具有较强的集体行动能力,因而村民之间的相互竞争并不明显。中部原子化村庄的村庄社会结构比较松散,村庄历史普遍较短,没有发育出宗族或小亲族等血缘认同组织,因此在核心家庭之上缺乏统一的认同单位,村庄呈现出较强的原子化特征,个体及其家庭具有较强的行动主体性,农民不是很看重村庄内部的竞争。

因此,在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的背景下,基于市场机会和参与市场意愿的差异,不同地区的农民参与市场的程度具有较大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决定了家庭经济结构中“半工”的强弱,即农民从市场上获取经济资源的多少。

四、“半工半耕”的类型学

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决定了“半耕”的状态,农民与市场的关系则决定了“半工”的状态。虽然我国大部分农民家庭在当前都形成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但在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以及农民与市场的关系存在较大区域差异的背景下,塑造出了强弱有别、差异化的“半工半耕”形态。“半工半耕”的强弱取决于“半工”和“半耕”二者的配置关系,不同的配置模式决定了“半工半耕”的强度。从本质上而言,“半工半耕”的强度主要表现为农民家庭资源积累能力的强弱,并奠定了农民家庭发展的经济基础。根据我国各地农村农民家庭“半工”和“半耕”的状态,本文将“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划分为以下几种理想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以“工”为主,“耕”的收入忽略不计。以东部发达地区农村和中西部大城市郊区农村最为典型,这些地区是已经城市化或者类城市化的农村,笔者调研的上海、江苏苏州、浙江绍兴、浙江上虞、广东佛山、湖北武汉等农村都属于这种类型。在这些地区的农村,农民家庭劳动力高度嵌入市场,家庭收入几乎全部来自于务工,家庭劳动力配置已经超越了“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这些地区的农民虽然仍然有土地,但一般都是出租给外地人种植;部分家庭成员虽然仍然生活在村庄,但村庄对于当地农民而言主要是一个生活空间,不具有生产功能。家庭内部代际之间的分工不是务农与务工的分工,而是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的分工,即年轻的子代主要进入相对正规的经济部门就业,例如进入当地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者是在当地大型企业里工作;而中老年父代则以非正规就业为主,如手艺人、家政工、建筑工、园林工等,从而在家庭内部形成“梯度就业结构”。总体来看,这些地区因为靠近劳动力市场中心,市场机会相对丰富,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都可以进入市场务工,因此家庭资源积累能力相对于全国其余农村而言最强,大部分农民家庭的年收入能达到10~20万元。

第二种类型是“半工”与“半耕”双强。以华北平原和江汉平原农村最为典型。在这些地区,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最为典型,家庭劳动力得到最大化使用,且呈现出最优配置状态。一方面,人均耕地面积相对较多,“半耕”收入较高;另一方面,农民嵌入市场的程度相对较高,因此“半工”收入也较高。在这些地区,年轻的子代家庭以外出务工为主,且每年外出务工的时间一般在10个月以上,通常在过年时才回家。中老年父代则以在村务农为主,并顺便照顾孙代以及维持熟人社会中的人情往来。部分中老年男性身体素质较好,还能在农闲季节在县域范围内打零工,从而贴补在村家庭成员的现金支出。如果家庭劳动力都能“各归其位”,这种类型的农民家庭年收入一般为8~10万元,这在中西部一般农业型地区算是比较高的收入水平。

第三种类型是“半工”强、“半耕”弱。这种情况在中西部大多数农村地区都比较普遍。实际上,除了东北平原、江汉平原等少部分地区人均耕地面积相对较多以外,中西部大多数农村人均耕地面积都比较少。因此,在打工经济普遍兴起的背景下,大部分农民家庭都将重心放在外出务工上,务工收入构成家庭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务农收入只是作为家庭经济来源的补充,因而整体呈现出“半工”更强、“半耕”较弱的特点。在这种模式之下,农民家庭年均收入普遍在5~8万元左右。

第四种类型是“半工”弱、“半耕”强。以东北平原最为典型。以笔者调研的吉林省长春市干村为例,当地人均4~5亩、户均15~20亩的土地规模不仅使得农民家庭的农业剩余相对充裕,而且在乡村社会内部提供了大量的非正规经济机会(比如跑运输、做中介、开小卖店以及开粮食收购店等),从而使得农民家庭的主要收入来自于农业和农村。在此背景下,当地农民家庭长期以来主要以夫妻分工为主,代际分工并不明显。具体而言,在2000年之前,当地农民基本都在村务农,外出务工的极少。大约从2000年开始,农忙季节一般是夫妻一起在家务农;在农闲季节,男性一般会外出几个月打零工(一般在本省范围以内),女性则在家料理家务。直到2010年前后,当地农民家庭逐渐形成年轻人外出务工、中老年在村务农的代际分工模式,这是因为,当地出生于二十世纪80、90年代的一代人,基本都接受了大专以上的教育,因而这些年轻人倾向于外出务工。但总体来看,东北平原大部分农民家庭仍然是“半耕”更强、“半工”较弱。在这种模式之下,农民家庭的年均收入为5~8万元。

第五种类型是“半工”与“半耕”双弱。以西南汉族地区和鄂西农村最为典型。一方面,这些地区自然条件较差,人均耕地面积有限,农民家庭生产的农产品基本只能维持家庭的基本口粮,农业剩余极少,农民家庭的日常现金开支主要依赖于“半工”收入。另一方面,虽然在紧张的人地关系背景下,这些地区的农民开始外出务工的时间普遍较早,大部分从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外出务工,但由于家庭再生产的压力和村庄竞争压力都不是很大,这些地区的农村参与市场的意愿不是很强,进入市场的程度不深,因而来自于“半工”的收入并不多。总体来看,这些地区的农民家庭劳动力运用并不充分,劳动力进入市场的程度较低,家庭资源积累能力有限。在这种模式之下,农民家庭的年均收入至多能达到5万元左右。

第六种类型是以“耕”为主,“工”的收入忽略不计。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较为典型。这些地区处于边陲地带,长期以来相对比较封闭,与外界接触不多,文化观念相对落后,当地农民还没有形成外出务工的观念和习惯。当地少数外出务工的农民在短期内也很快回乡,原因在于他们习惯了自由自在的生活,无法适应现代工厂正式化和正规化的时间管理。因此,“半工”收入在当地农民家庭收入中所占比重极小。此外,这些地区一般都处于山区农村,人均耕地面积较少,自然条件恶劣,因此“半耕”收入也不多。如此一来,这些地区农民家庭的现金收入很少,大部分家庭只能通过务农维持基本的生活,造成贫困现象多发[16]。

五、“半工”与“半耕”的关系

“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为农民家庭再生产提供了基本的资源基础,同时也奠定了家庭发展的潜力。“半工半耕”在形式上表现为农民家庭分别从土地和劳动力市场上获取资源的能力和状态。“半工”与“半耕”之间并非完全独立,而是相互关联的,这种关联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半耕”的状态影响劳动力进入市场的时间早晚。一般而言,如果一个地区的“半耕”较弱,农业剩余较少,农民市场化的动力就会相对较强,农民外出务工的时间一般早于其余地区;而如果一个地区的“半耕”较强,农业剩余较多,农民市场化的动力就会相对较弱,因而往往会滞缓当地农民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农民外出务工的时间相对较晚。在人地关系低度紧张的东北平原,因人均耕地面积较大,农业耕作条件优良,丰厚的农业剩余在相当程度上迟滞了当地农民的市场化,当地农民大规模外出务工的时间始于2010年前后。在人地关系中度紧张的华北平原,农业剩余相对较多,当地农民大规模外出务工的现象始于2000年左右。而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西南丘陵山区农村,在恶劣的自然条件的逼迫下,当地农民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时间更早,这些地区的“打工潮”普遍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便逐渐席卷开来。

其二,“半耕”的状态还会影响农民家庭劳动力配置的方式和逻辑,进而影响家庭劳动力进入市场的程度和深度。理论上而言,在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中各个地区的农民具有同等的进入市场务工的机会,但实地调研经验表明,不同地区的农民进入市场的程度和深度具有较大差异。这种差异除了与东中西部农村的市场区位条件以及南中北部农村的家庭压力、村庄竞争压力等因素有关以外,还与“半耕”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有关。从理想类型来看,在低度紧张的人地关系之下,人均耕地面积较多,“半耕”的收入较多,因此家庭劳动力配置是以务农为主,在不影响务农的情况下部分家庭劳动力在农闲季节外出打零工,总体来看家庭劳动力进入市场的程度相对有限。在中度紧张的人地关系之下,“半耕”和“半工”对于农民家庭而言都非常重要,因而家庭劳动力配置是典型的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即年轻的子代家庭外出务工,年纪相对较大的父母在村务农,家庭劳动力进入市场的程度较深。在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之下,人均耕地面积很少,自然条件恶劣,家庭劳动力配置因而是以务工为主,劳动力退回村庄的时间相对较晚,只有当农民在外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时,才会考虑回村务农。

六、结语:“半工半耕”与农民家庭发展

“半工半耕”的强度是影响农民家庭资源积累能力和家庭发展能力的基础性变量,同时也构成农民家庭策略展开的基础。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东部发达地区农村以及大城市郊区农村由于靠近劳动力市场的区位优势,市场机会相对丰富,家庭劳动力可以全部进入市场务工,因此这些地区农民家庭的收入来源基本全部来自于“工”。而对于中西部一般农业型地区的农民家庭而言,在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的背景下,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是农民家庭劳动力配置的最优方式,同时也是家庭资源积累能力最大化的有效方式。其中,年轻的子代具有进入市场务工的优势,中老年父代因年龄和身体素质的限制,逐渐丧失劳动力市场化的优势,他们主要留守在村务农和照顾孙代。因此,中西部一般农业型地区农民的家庭收入来自于“半工”和“半耕”的结合。并且,在中西部农村由于各个区域的“半工”和“半耕”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形成差异化的“半工半耕”模式。

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不仅包含了农民分别从土地和市场上获得资源的能力,而且进一步包含了以家庭为单位的资源整合能力,这种家庭分工模式体现了对家庭劳动力的充分动员和整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家庭资源禀赋的束缚和限定,拓展了农民家庭发展的边界。在此意义上,“半工半耕”不仅构成农民家庭的经济基础和奠定了农民家庭的发展能力,而且还具有浓厚的社会学意涵,即“半工半耕”的具体形态是农民家庭特定家庭策略的表达。经验视野中“半工半耕”的复杂性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农民家庭策略的灵活性。按照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理想形态,劳动力的市场化(即“半工”)足以弥补“半耕”的先天不足。然而,农民家庭不仅是一个经济单位,而且是一个生活单位。在此意义上,通过外出务工获取收入以弥补“半耕”收入不足的方式,就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经济决策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基于多重因素考量的家庭整体决策。可见,“半工半耕”在具体的经验视野中呈现出丰富性、复杂性与差异性,只有深入理解农民家庭“半工半耕”的具体形态,才能对转型期的农民家庭再生产形成深入系统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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