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梦勇 徐翔 张之航 邱浪 刘超 黄志裕 汪火根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舆情对政府管理的作用和影响逐步体现出来,并越显重要。目前,我国政府对网络舆情的管制工作仍然存在缺陷,管理工作有待完善。因此,针对网络舆情的治理,政府必须提高自己的处理能力,加强与民沟通,积极加强网络舆情的制度体系建设,完善网络舆情治理的相关法律体系,构建联动共治、多元参与的舆情治理新模式。
关键词:网络舆情;政府;政府管制
引言:现今,网络正时刻影响着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网民数量逐年递增。网络的开放性、普遍性、互动性成为民众表达情绪、发表观点的重要平台,日渐成为民众表达民意的渠道,形成了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网络舆情。网络舆情使得民众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公共事务的话语权,更好地行使公民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义务,对政府管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网络舆情发展对现有政府管制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展,我国的网民规模不断扩大,互联网普及率不断提高。截止2020年3月,中國网民规模达9.0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64.5%,手机网民规模达8.97亿。如此多的网民,人人都能发言,人人都有麦克风,这使得网络舆情的主题设置具有多样性,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复杂和公众诉求进一步多元化,网络舆情频发将会是常态。面对频发的网络舆情事件,各地各级政府虽然开通了网络账号,但是关注的人少,所产生的影响力也就不大,单靠政府自身,舆情引导力量非常有限。再加上网络舆情具有突发性,且传播速度快,一旦舆情事件在网络上爆发,将会在非常短的时间内进行扩散、放大、再传播,甚至扭曲原本事件的真实,给政府管制带来极大的舆论压力。而网络舆情迅速的传播速度极大的压缩了政府的处理回应时间,对政府的回应速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此之外,网络舆情事件的突发及迅速扩散往往会加剧事件的严重性,使得舆情跨区域、跨行业,覆盖面广,使得政府处理起来更加吃力,更加被动,协作联动能力不够高,也暴露出政府被动应付多、主动引导不足的问题。
二. 政府当前应对网络舆情的措施和方法
1.建立起部分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与舆情管理有关的法律有《国家秘密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条文,还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专门法规,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行业规定。部分地方政府例如杭州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管理条例。但是由于立法权归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上所起的是辅助性作用,而地方政府承担了普法义务,拥有着执法权与司法权,可对现行舆情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推广、梳理和解读,这就可能导致地方政府并不一定能对中央的相关法律有着十分清晰的理解。而且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覆盖面也不够广。
2.专业制度的初步建立
我国当前对于舆情管理的专业制度建设有了一个初步的建立,但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包括准入制度(新媒体行业门槛不高)、公共传播内容审查及分级制度(我国目前仅在行业准入制度较严格的传统媒体以及影视剧生产播放上建立了一定的审查机制,且并未建立起分级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在中央政府层面该制度建设与执行全面到位,但地方政府层面由于舆情营理者意识薄弱、专业力量配备不足,该制度缺失或者执行不到位或走样。)投诉回应制度(目前在我国,地方政府最主要的投诉回应制度有信访制度和公开投诉制度两种)。
3.专业及协作体系方面
在处理舆情问题的专业程度方面,地市级以上政府专业程度强于地市级以下政府,东部沿海地方政府构专业程度强于西部内陆地方政府,舆情问题突出的敏感区域由于中央的支持专业程度强于不敏感的区域政府。现阶段,我国各级政府在舆情管理中正在越来越重视社会协作方如社会意见领袖等的作用,会选择合适的人选组成舆情管理的相关协作力量,比如杭州市网络宣传中就引入了网评员机制(即意见领袖)在网络平台对公众意见进行一定程度的理性引导。但是我国在社会协作方面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依旧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三.政府在网络舆情管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政府与民众缺乏沟通
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超过了半数的被调查者对于政府公开的一些信息是存在一定质疑的,他们大多会觉得政府公布的一些信息存在公开不及时和有一定水分的现象。当然,民众对于任何来源的信息存在质疑是正常的现象,在问卷中不难发现,被调查者对于网络舆情的信息第一信任者的还是政府,大众舆论只是对信息的补充。不过大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却是可以提高的。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不完全、与网民和媒体的互动上面有待提高,对于网络舆情事件的信息公布,政府应充当智者身份,让谣言止步,让民众得到真实、及时的信息,不让谣言在舆论中泛滥。政府在处理舆情事件时,仍会存在观念守旧、方法简单粗暴的现象。让民众对一些舆情事件的处理不太满意。
2、制度与体系建设不完善
在政府处理网络舆情事件案例中,存在一些典型的失败案例。比如说2017的鸿茅药酒事件,凉城警方的跨省追捕行为到最后的主角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这期间经历多次反转,在网络以及社会上都闹出不小的风波。面对此次舆情事件,政府的处理结果却不负众望。究其缘由,政府在处理网络舆情事件时,并未完善和构建好自己的网络舆情应对体系,在制度建设方面还有待改善。只有建立网络舆情的制度体系,政府在今后的网络舆情处理时,就能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和流程,让网络舆情事件全过程把握在政府手中。
3、法律体系不完善及执行不到位
从目前来看,我国已经有了自己的网络治理方面的法律。这也代表着在网络舆情事件处理时,政府是有相关的法律支撑的,不过在具体的网络舆情事件处理时,会存在现有法律法规对于网络言论、行为以及谣言的认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违规或违法网络言论及行为的处罚较轻的现象。在现实中政府就很难对这些行为及言论进行民众满意的处理,从而难以做好网络舆情管制方面的工作。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世界有区别于现实世界,加上网络世界的复杂,政府没有足够专业的团队和人员分配的话,很难将法律和政策在这虚拟的网络世界公正、全面的执行下去。在执行方面的困难目前也时政府在网络舆情管制方面面临的一个重大难题。
4、主体单一,缺乏合作
网络舆情管制是一个较为综合性的管理工作,其涉及的领域广泛,仅靠政府单一的治理是不现实的,政府面对各种复杂的舆情事件,并不能每次都在政府自己的人员中组成专业的团队去处理这一事件。例如郴州血铅事件,政府面对铅中毒民众并没有第一时间派出专业的检测机构和医疗团队去处理,而是靠政府自己去全权处理这一事件,加上处理方式的不得当,造成这一惨痛的教训。目前,政府缺乏与其他互联网各行业组织的合作,没有充分利用他人所长,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仅靠自己的力量无法应对所有的复杂网络舆情事件,缺乏综合型的协同治理框架。
四.政府面对网络舆情发展的应对措施
1.倾听民意,采听社会舆情
民意不可违,民声不可不听,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当然,对于民间舆论的自由度主要取决于政府的管理宽松程度,对于民间的“妖書”或“妖言”等有关政治敏感事件或影响很大的,政府也必须进行干预。而在当今资讯发达的网络社会,民意也比以往更加容易传达,为了避免出现较大的政府网络舆情事件,政府在面对社会公众时,必须重视社会舆论与民意,发挥好网络理政平台的作用,倾听民众声音并及时做出反馈与回应。
2.积极加强制度建设,将舆情管控纳入国家管控体系之中
中国古代就把舆情监督管控作为国家管控体系中的一部分并将其制度化,例如采风制度、谏诤制度、巡察制度与朝议制度等各类舆情汇集制度,这些制度能够使君王知晓臣民的意见态度乃至民间舆情,从而促进决策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在当今网络社会,也需要将舆论管控纳入到国家的制度建设中,建立起相应的舆论监督制度。加拿大建立了通讯安全院和网络事故响应中心以及网络事件反应中心。从制度和管理层面,使得对于网络舆情的管控的职责落实到具体单位,通过制度化和规范化来保障其实施与作用的发挥。
3.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并完善我国网络舆情治理的法律体系
近年来,互联网与各类新媒体在国内发展迅速,但由于国内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监督管控不力,引发了诸如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不良网络现象,十分不利于政府对于网络舆情的治理。面对此类情况,要立足本国实际,积极借鉴学习国外互联网舆情管控的立法和执法的经验。例如美国政府在“911”事件后,根据互联网发展的总体态势不断调适和完善法律体系,先后制定《电子通信隐私法》《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等130多项网络规制性法律法规,以约束和管控网民大众和媒介运营商的网络行为,建立起了网络舆情治理法律体系;而法国则成立了信息与自由委员会,颁布了《信息技术与自由法》《戈弗兰法》等法律条文。
4.推动联动共治,构建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的新模式
网络舆情管制是一个较为综合性的管理工作,其涉及的领域广度极为广泛,仅靠政府单一的治理明显会捉襟见肘且效果不明显,因此要积极吸纳互联网各领域行业组织,建立起综合性协同治理框架;同时完善准入机制,并借助网络企业的先进技术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治理,打造依法依规依技能的网络综合治理新范式。在美国,政府加强与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与社会大众个体的协作互动,注重个人自律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同时优化技术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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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梦勇(1999.03),男,江西省宜春市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航空大学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本科生
徐翔(1998.08),男,江西省宜春市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航空大学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本科生
张之航(2000.01),男,江西省南昌市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航空大学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本科生
黄志裕(1998.09),男,江西省宜春市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航空大学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本科生
刘超(2000.03),男,江西省赣州市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航空大学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本科生
邱浪(1999.02),男,江西省宜春市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航空大学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本科生
汪火根(1975.04),男,安徽省宣城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