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6日,刘某前往重庆一家银行申请开立新卡,刘某在以其出生日期设置交易密码环节时,系统提示“RB4000该密码为简单密码,请重新输入”。银行工作人员解释因为密码过于简单,系统无法进行设置,建议其更改密码再试。刘某拒绝,开卡失败。
2019年4月27日,该银行通知刘某前去查閱相关监管文件,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第1.4条“强化交易密码保护机制”规定:“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银行卡、网络支付等交易密码的保护管理和客户安全教育,严格限制使用初始交易密码并提示客户及时修改,建立交易密码复杂度系统校验机制,避免交易密码过于简单(如‘111111、‘123456等)或与客户个人信息(如出生日期、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相似度过高。”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第2.2条规定:“……建立交易密码复杂度系统校验机制,严格限制初始交易密码、简单交易密码、与客户个人信息相似度过高的密码的使用……”
其后,银行工作人员向刘某进行了安全教育,并作了解释。但是,刘某仍然坚持用其出生日期设置开卡密码,认为银行侵犯其自主选择权,并将该银行诉至重庆市渝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在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选择权时,应当恪守权利的边界。该银行设立的开卡流程清楚明晰,在开卡受阻的情况下,向刘某作了解释,且出示了相关文件进行佐证。该银行基于上述文件以及社会利益作出的行为系其正当行为,并未侵害刘某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摘自《现代家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