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文化的历史转型与振兴路径

2020-01-07 21:52韩鹏云
关键词:乡土农民价值

韩鹏云

(南京林业大学 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与林业发展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37)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文化振兴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直接与乡风文明相关联,亦是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及乡村善治的基础所在。在乡村振兴过程中,乡村文化建设的成本相对较低,却能给农民带来切身的精神生活福利,如果乡村缺失了文化的浸润也很难再成为农民的归属之处。正因如此,乡村文化受到了学术研究领域的广泛关注,一部分研究针对当前乡村文化建设的困境提出了应对之策,重点研究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体制、供给的方式及内容等,对如何达成更好的供给之道进行了深入分析[1];还有一部分研究重点关注了乡村文化尤其是乡土文化的生命力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演化和发展,可以从中探析传统乡村文化样态的规律及与现代性 “遭遇”过程中所可能呈现出的逻辑[2]。可以说,当前研究对从微观层面理解乡村文化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但过于注重微观层面从一定程度上就会忽视宏观的总体走势。乡村社会正处于历史巨变之中,作为附着其上的乡村文化发生何种转型及可能会遭遇何种“意外的后果”往往并不清楚。乡村文化研究应注重微观与宏观相衔接的原则,不仅注重微观机制的深描,而且应将微观融入宏观历史背景之中,最终实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现实与理想的统一。

透视乡村文化的历史转型逻辑应对乡村文化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当前学术界大多将乡村文化定义为文化活动、文化设施、文化组织等实体性方面,这种界定注重了文化的外显特征,但会对乡村文化的解读肤浅化[3]。也有一些研究者进一步追溯乡村文化的深层内涵,将乡村文化定义为建立在乡村生产生活方式、社会交往及情感互动基础上的价值体系[4]。本文认为,乡村文化是乡村场域中能够满足农民文化生活需求并能提供道德规范与人生秩序的综合体系,不仅包括了各类文化活动、文化组织及文化设施等文化载体,也包含了规范性和信仰性的文化价值体系。作为乡村文化外显的乡村文化载体指的是相关行动者例如政府、村两委、村庄精英等通过相应的体系与能力供给文化设施、文化活动的过程及其绩效;作为乡村文化内在核心的乡村文化价值指的是乡村文化的精神内核对村庄公共性与支撑农民的人生意义体系的深层影响过程及后果。乡村文化载体是乡村文化价值所依附的外在形式,乡村文化价值是文化载体所追求的内在灵魂,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在乡村文化转型过程中呈现出相辅相成的逻辑。

基于对乡村文化的界定并秉承中观层面的研究角度,本研究拟对乡村文化载体与乡村文化价值的实践逻辑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呈现乡村文化的历史转型过程,对这一转型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进行反思,并根据我国乡村振兴的功能定位和历史阶段性提出乡村文化振兴的可行路径。

二、乡村文化载体的“退场”与“嵌入”

乡村文化载体是文化在乡村场域中的实践样态,在载体的形成过程中,政府与乡村社会自身是主要的行动主体。通过当下调研与分析可以发现,乡村社会自身孕育的乡土文化活动及样态在不断地“退场”。与此相对的是,政府以公共文化服务的治理形式不断将外部的文化政策、文化设施及文化活动等“嵌入”乡村。“退场”与“嵌入”构成了乡村文化载体转型的鲜明特征。

传统乡村社会时期,在“皇权不下县”的背景下,乡村社会主要通过士绅与宗族以村规民约、家族规范及与国家同构的意识形态来实现基层治理,乡村社会的“权力—文化”网络孕育了村落有机共同体并催生出多样性的乡土文化。乡土文化是以“村落空间为基本依托所形成的村民共同参与、共同分享的文化活动,是一种建立在村落历史记忆、精神文化、生产生活之上的文化综合体,主要类型包括各类地方特色民俗活动、民族活动等”[5]。其形成有两个必备的关键变量:首先是权威组织发动,德高望重的士绅或家族长可以运用自己的权威力量发挥组织动员作用,他们的组织或推动成为乡土文化存续的第一推动力;其次是共同体参与,也即本村落或家族范围内的农民来集体参与,农民可以在参与过程中获得精神生活的满足,也可以进一步实现文化秩序的再生产。权威组织发动和集体参与构成了乡土文化生生不息、延绵续存的土壤,长期根植于特定环境中的乡土文化成为本土性的知识、共识与经验的实践综合体。

从传统社会时期一直到人民公社之后的农村改革时期,乡土文化保持了长期的稳定性和强劲的生命力,甚至在上世纪80年代由于挣脱了政治文化的直接束缚,乡土文化还迎来了一定程度的复兴。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打工经济”的快速兴起,乡土文化存续的社会基础开始发生质变,乡土文化作为文化载体在乡村场域中逐步“退场”,内在动因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文化的组织力衰退。伴随着城乡中国的到来,村落中的劳动力大规模外流进入工商领域就业,打工潮使村庄日益陷入“空心”状态。在这一过程中村落中的文化精英不断流失,原有的文化组织力与号召力也严重退化。作为治理主体的村两委主要关注点在于发展经济及落实上级的各项中心工作,往往将乡土文化视为可有可无的附属品。其二是文化的参与度降低。当前随着农民大规模的迁徙和流动,传统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开始全面缩小,村民之间的原子化状态不断加剧,个体的生计与家庭的发展成为关注重心,参与村落公共文化活动逐步失去了内驱力,加之中青年农民大多数只能在每年特定的短时期内返回村落,时空的局限使农民家庭、个体对乡土文化的参与度降低,甚至一些乡土文化形式既没有人组织,也没有人参与,已经处于完全湮没的状态。组织动员的匮乏与农民参与的缺失使乡土文化逐步失去了支撑的基础,表现出两方面的特征:其一是 “历史感”的缺乏。传统乡土文化建立在乡村社会结构之上,乡村结构的稳定使乡土文化可以经年积累和沉淀并转化为充满力量的文化仪式感,这种历史感可以形塑农民的审美情趣并成为一种文化心理,通过对当地农民的精神世界的影响而作用于其行为。当下乡村社会结构的转型使乡土文化的历史厚重感退却,乡土文化的象征意义已经逐步萎缩,转而蜕变成纯粹的娱乐活动。其二是“当地感”的消退。乡土文化的产生与地域特征关联紧密,不同的人文地理和外部环境会塑造不同的乡土文化,不同的文化又彰显区域的特色,甚至会形成代表某一地域的文化符号。但当前很多乡土文化的“当地感”开始逐步消逝,在文化表现形式上不断简化,最终失去了仪式感,而文化内容则出现了缺乏深度、同质化的现象,甚至一些文化形态还出现了内容的异化,最终蜕变为陋俗。

乡土文化的“退场”并不代表着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成为空白,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作为主力军开始全面“嵌入”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是指政府向全体民众提供的用于满足精神文化生活的特定文化产品,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具体指落实在乡镇和村落辖区范围内的文化基础设施、文化活动、文化资源开发等,可以被农民所共同享受,也因为位于特定地域或范围内而具有了一定程度的排他性。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具有三方面特征:其一是项目式,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一般“自上而下”地输入,输入大都以项目化的方式运行,需要经过规划、立项、招标、实施等多项严格的操作程序,项目制保障了专门性,也容易加强监督,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僵化、不够灵活等问题。其二是行政化,无论是文化基础设施还是文化活动的供给都以文化行政系统为载体进行规划编制及项目立项,行政或事业单位作为乡村公共文化项目的业主单位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某一行政部门作为业主所面对的是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地域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而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村两委在供给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和话语权却有限。其三是标准化,正是由于乡村公共文化服务行政化供给体制与项目式的供给方式,在供给过程中都是按照同一目标进行同质化的批量供给,但每个乡村具体的需求特点各有不同,在同质化供给与差异化需求之间会形成较大程度的张力。应该来说,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是农民作为本地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但达成有效的供给则需要供给体制机制的支撑。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实现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尤其是财政资源的投入密切相关,也与不同地区政府的治理理念、治理事项的优先排序等有关联。

在传统社会时期,乡村缺乏现代意义上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一直到建国之后的人民公社时期,乡村公共文化都是以乡村社会自身开展文化活动、供给文化基础设施为主,“国家化”的程度较低。原因一方面在于各级政府的财政能力有限,难以承担起供给的成本,只能将责任下压给乡村自筹解决,另一方面是在地方政府的治理理念中,还没有将乡村文化服务作为第一紧迫的要务,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下并没有完全确立起来。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推进和国家“资源下乡”水平的提升,政府向乡村供给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不断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均衡化与城乡一体化成为新目标,各地投入在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上的财政资源迅猛增加,一部分文化服务基础设施例如图书馆、文化广场、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及各类文化休闲器材等广泛覆盖,而文化活动例如“电影下乡”、“送戏下乡”、文艺汇演等也开始大规模增加,一些地方性文化资源也在各地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乡村旅游等掀起热潮。尤其是2016年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颁布实施之后,确立了公众享受文化服务的法律依据,以此为契机,各级政府对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持续增长,文化艺术活动“下乡”、乡村综合文化站建设等专项文化建设进入快速增长期。

三、乡村文化价值的“衰退”与“新生”

乡村文化不仅具有载体属性,更核心的是其价值属性,也即乡村文化所体现的是一种基于村落共同体的生产、生活规范系统及信仰体系,塑造的惯习和心理能深刻影响村落中的农民行为,进而对乡村治理产生重要影响。上世纪农村改革时期以来,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乡村社会结构开始发生变迁,乡村文化价值体系开始遭遇前所未有的巨变,尤其是进入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伴随着乡土文化载体的“退场”,传统乡村文化价值正在发生“衰退”,而随着公共文化服务的外部“嵌入”,乡村文化中的现代价值不断地孕育并成长起来。这一转型过程体现为三个层面。

其一是乡村文化的农耕文明价值日渐衰退,工商文明价值新生。传统乡村文化的主体是乡土文化,而乡土文化的价值核心在于农耕文明,处于传统小农经济形态中的农民将土地视为关乎个人与家族存亡兴衰的资源,将村落视为安身立命的家园,在土地上不仅投入了精耕细作,对村落投入了人生的情感,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文化形态着力宣扬的是农业耕作的神圣性及村落生活与四季节律的耦合性,无论是民歌、戏剧还是风俗、祭祀活动都展现出浓郁的农耕文明特征。但进入农业改革时期之后,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一定程度上重新恢复了农耕的意义,但劳动力商品化和农业商业化的迅猛发展很快地改变了这一局面,一方面村落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开始流出农业生产领域,转而进入工商领域成为产业工人,村落已经逐步“空心化”;另一方面土地开始出现大规模流转,资本农场、家庭农场等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现,很多地区的农民逐步成为雇佣工人,农耕社会的土地基石正在逐步崩塌,乡村文化中的农耕文明内涵也随之衰退。与此相伴而生的是,乡村文化中开始全面注入工商文明价值的元素。从价值观念上看,传统农耕文明价值观念的保守性和静态性也正在被开放性与动态性的现代工商文明价值观所取代。在各类“嵌入”乡村的公共文化服务形式中,大都渗透了工商文明的文化价值导向,各类“非农化”、都市化的文化理念成为当下乡村文化价值的主流。从价值认同上看,农民群体尤其是年轻一代的农民很多不再参与农业生产,伴随着近年来城镇化的迅猛发展,很多农民已经由村落搬离进入城镇,乡村的社区化成为趋势,生活方式与消费方式与城镇逐步一体化,在农民的价值观念中,追求工商发展、积极向外拓展并获取个人财富的奋斗和冒险精神开始获得更大的认可。文化价值观念和价值认同向工商文明的转变带来了与传统社会时期完全不同的乡村文化价值,逐步演变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乡村文化内涵。

其二是乡村文化的公共价值日渐衰退,个体价值新生。在传统社会时期的小农经济背景下,农业耕作尤其是“治水”等重要环节需要村落集体的共同参与,在日常生活、抵御匪患等多个方面也同时需要建构起强有力的互助合作,这种合作孕育了地缘和血缘关系交织的村落共同体,共同体的存在又进一步反向强化了合作功能。在此基础上,传统乡村文化逐步沉淀并演化为一套有约束力的规范体系,形塑了一套规则例如人情伦理、乡规民约、道德舆论等来协调农民之间、家族内部及家族之间的关系,不仅带给本地农民长久的交往预期,而且为乡村社会生活增添了温情脉脉的文化底色,也塑造了具有公共性的文化价值内涵。也正是在公共价值的作用下,个体的利益、情感、认知要服从于村落集体,否则就会成为主流之外的“越轨者”。随着新世纪以来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市场经济和乡村开放对农民影响的不断加深,乡村文化的公共价值内涵开始受到挑战,以个体为本位的文化价值观念开始全面走向前台。首先是个体的需求观念得到强化。当下乡村社会已经进入电子信息技术与新媒体时代,网络以及各类自媒体平台的发展带来了私人化的生活与休闲方式,以自我为本位、关注自我生活需求的个体主义浪潮开始崛起,对公共活动的参与感和效能感在逐步减弱。特别是年轻农民一代大都外出务工,在村庄中缺乏公共参与的机会,缺乏乡村集体观念的浸染,当个人价值与公共价值发生抵牾时,很大程度上会以自身的需求满足为出发点和判断依据。其次是个体利益考量占据主导。伴随农民从农业领域向工商领域的就业流动,个体劳动力价值逐步商业化和货币化,农民的个体可以凭借自身的经营头脑、社会资本及机遇等因素实现财富的积累和社会的声誉,劳动力价值可以不依赖于集体评价而独立获得认可,农业生产中集体合作也就开始逐步瓦解,维护自身的利益就成为农民的理性选择。近年来伴随着国家“宣传下乡”“政策下乡”“法律下乡”等现代文化观念的输入,农民个体的权利意识开始得到全面塑造,当乡村公共价值与农民的个体利益相抵牾时,公共性所产生的约束力量可能难以抵消个体利益的重要性,公共舆论或乡规民约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理念中逐步失效,乡村文化公共价值的衰弱也就成为必然。

其三是乡村文化的传统信仰价值日渐衰退,理性价值新生。传统的农民信仰核心在于实现家族的荣耀及代际的延绵,这是传统乡土社会繁衍生息和世代续存的朴素信仰,所以才会出现“过日子”的说法,不仅要“过日子”而且要 “把日子过好”,在这一具体目标之下传统农民可以隐忍自身的欲望和享受甚至做出现世的牺牲来获得未来的美好生活,继而在本地时空基础上建构了“差序格局”,按照有差别性的原则形成行动单位,对内则是“自己人”的逻辑,对外则是“公”的逻辑,这种“公私结构”在乡村文化规范与信仰的双重支撑下达成了乡村秩序,构成了传统乡村社会的内在精神和外在风貌[6]。祖荫绵延与“差序格局”所形成的“礼俗秩序”受到了传统社会的政治支持,与“家国合一”的教化体系形成同构,最终达成乡村与国家的统一。但进入农村改革时期之后,农民群体开始发生代际的严重分化,在城镇化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年轻的农民群体普遍面临着比父辈更大的家庭压力,婚姻、就业、购置房产及子女教育等现实问题使农民尤其是中青年农民不再寄希望从代际的传递中获得信仰的动力,在市场经济和消费主义的刺激下,个体及核心家庭的现世发展与享乐成为了普遍的务实选择。而在处理家庭对外的关系中,“差序格局”逐步被“工具性差序格局”所取代,“人们建立关系时考虑的主要是实利可图,所以亲属和非亲属都可以被纳入格局之中;从格局的中心向外,格局中成员的工具性价值逐级递减;关系越紧密,就越有可能被中心成员用来实现其实利目标”[7]。个体家庭发展上的务实选择与对外关系处理中的“工具性差序格局”为当下乡村文化注入了更为理性的价值内涵,建立在传统小农生产生活方式基础上的保守性和封闭性逐步被打破,“多子多福”已经成为过往的传统,家族延绵的观念也已经十分淡薄,如何通过理性计算来获得现世的成功与财富成为主导性的价值内涵[8]。也正是在这种理性价值的推动下,农民的家庭内生动力十分强劲,如何通过自身的努力来进入城镇,如何加强财富积累能力来彰显自身的成就感成为新时代乡村发展的内在驱动力。

四、乡村文化转型的反思

乡村文化载体的“退出”与“嵌入”和乡村文化价值的“衰退”与“新生”所代表的正是乡村文化的转型过程。这一过程是乡村社会由传统向现代、乡村治理由传统治理向现代治理转型的组成部分。尽管这一转型过程具有历史必然性,但并不意味着社会群体在历史趋势面前应该无所作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顺势而为同时又把握好历史趋势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平衡关系是国家能动性与社会能动性的积极彰显。要获得对乡村文化转型的精准理解,需要对一些容易陷入误区的问题进行反思。

首先对乡村文化载体治理的反思。当前乡村场域中,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与乡土文化并存于同一时空中,共同满足农民的文化生活需求。前者属于国家和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伴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文化下乡”的力度不断强化。但值得反思的是其供给效应,当前由行政体系作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业主”,供给过程具有明显的“自上而下”特征,供给与农民的实际需求之间可能会产生错位的现象。一些乡村文化服务的基础设施或文化活动可能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例如农家书屋、“电影下乡”等并不能完全契合农民的审美偏好或精神需求,存在使用率较低甚至是严重浪费的现象[9];一些公共文化活动“下乡”难以与当地乡村场域中的鲜活资源充分结合,农民大都置身于活动之外,情境性的参与感和认同感也不足。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大都是以专项项目的形式,无论是编制规划或设计内容都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农民对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认可度有限。与此相对应的是,乡土文化属于乡村社会自身供给的本土文化形式,贴合农民的审美文化需求,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也有相当程度的受众群体。但乡土文化的组织成本由乡村社会自行承担,当乡村社会的组织力弱化时就会呈现出文化衰退之势,部分乡土文化形式被乡村旅游开发所裹挟,借助于商业资本对乡土文化资源进行开发和包装,通过“制造景观”来达成商业化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却失去了其“本真性”,也未能实现乡土文化的创新和再造[10]。而更多的乡土文化形式难以得到有效的外部支持而逐步湮没。可以认为,政府对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治理与乡村社会对乡土文化的治理呈现出各自孤立的状态,乡土文化资源并没有被系统地纳入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之中,难以得到更多的外部支持,逐步失去了活化和创新的驱动力。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形式则呈现出同质化、模式化的特征,在吸纳乡土文化资源方面仍显不足。本应存在于同一乡村时空的文化载体治理被割裂开来,两种文化载体也随之失去了优势的互补。认识并反思这一问题,对于下一步体制机制的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是对乡村文化价值功能的反思。乡村文化价值正处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对乡村未来会产生深远影响。当下流行着一种二元对立的看法,一方认为传统文化价值是乡村文化的根本,乡村伦理的温情和村落共同体的精神是乡村文化的精髓,现代个体、理性且世俗化的文化价值破坏了传统乡村文化的价值内涵,应持批评态度且需要通过系列的治理措施予以矫正;另一方则认为,现代文化价值代表了乡村的未来,传统文化价值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根基,未来也将被逐步淘汰,个体的权利意识和理性精神才是乡村未来的文明价值所在。可以发现,当前的二元看法倾向于将文化价值进行优劣的简单比较,却忽视了与当下乡村社会发展的耦合性。文化价值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简单线性关系,应依据是否能作用于乡村治理、实现治理有效来判断其合理性。反观我国乡村社会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域的差异性和发展的阶段性构成了基本国情,一方面东部发达地区的一些农村已经进入了现代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工业化及城镇化水平高,新型农村社区发展已经形成规模,农村地区的劳动力大部分进入非农领域内就业。但中西部的乡村经济发展程度却十分有限,工业化和城镇化的程度还远远不够,传统村落依然占据主要比例,主要的劳动力依然是以外出务工为主。东中西部乡村社会的差异表明了乡村现代化发展存在严重的不均衡性。另一方面,我国乡村振兴还处于初期阶段,这一阶段的乡村规划中依然有大量的保留村,“资源下乡”依然需要持续性供给,农村的城镇化率也需要进一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依然任重而道远,乡村社会将长期存在。两个方面的基本情况决定了乡村社会将长期处于传统向现代的过渡状态[11]。在传统与现代的历史交替阶段,乡村传统文化价值与现代文化价值都具有存在的社会需求基础,过度强调现代文化价值可能会削弱村落共同体的规范力,使乡村的治理成本成为不可承受之重,反而成为乡村发展的阻碍力量;而过度强调乡村传统文化价值,也可能让乡村社会成为现代文化的“飞地”,无益于乡村社会的现代化进程。由此,应将乡村传统文化价值与现代文化价值融合服务于当下乡村,破除二元对立的观念,在不断的博弈中探寻融合的可能性。

从本质上看,无论是反思乡村文化载体的治理,还是反思乡村文化价值的功能,都是在反思传统与现代的关系,反思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传统与现代关系的反思来说,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由农业为主型的前工业国家向工商国家的转变,由城乡二元对立向城乡融合的转型,都会触碰到一个难以回避的理论命题:以追求现代化为自身使命的国家在整合乡村、引领乡村社会走出传统的历史转型过程中,如何既改造传统又活化传统。具体到乡村文化这一主题上,我们既不可能固守于乡土文化,但也不能将其简单摒弃,乡土文化作为农业文明的精粹保留了人类千百年积累的智慧,完全有可能通过活化和创新使其重新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使其重新进入农民的生活情境中,满足农民的文化生活和文化价值需求。可以不断优化文化治理政策,通过现代文化主体的介入来寻求激活传统乡村文化载体与价值活性的可能性,实现文化资源的现代转化,培育出新的文化样态。就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反思来看,作为一个经典理论命题原本来源于西方学术界,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在上世纪八十年被引入我国学术研究领域,现在主要被用作阐释国家公共权力的能动性及公共权力之下的社会自主性,国家与社会是否存在权力的边界,何种边界会更有利于现代性的生成是其理论核心[12]。在乡村社会这一场域,国家与社会关系探讨的是国家作为现代化的能动主体在推动乡村和改造乡村的过程中与乡村社会保持了何种关系状态,这种关系又将对乡村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而具体到乡村文化的载体变迁和价值嬗变,可以发现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代表国家和政府的公共行为,承载着乡村现代文化价值,但并不能成其为乡村文化的全部,代表乡村社会自治性的乡土文化依然有其存在的空间和价值。乡村文化的现代化并不是单向度的,反而应是兼收并蓄的开放性过程,在尊重乡土文化的基础上发挥其内在的自主性,通过外部的撬动赋予其动能,使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与乡土文化充分结合,使乡村传统价值与现代价值充分融合,必然能走出国家与社会协同共进的文化之路。

五、乡村文化的振兴路径

在历史转型过程中,乡村文化振兴作为乡村未来发展的“软实力”具有关键性意义,不断优化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与乡土文化的治理,并推动乡村传统文化价值与现代文化价值的融合,才能在兼容并包的基础上实现文化的创新。所以乡村文化振兴不仅是文化治理的外在振兴,也是文化价值的内在振兴,应坚持融合创新、均衡共生的理念来发展和建设乡村文化。

其一是通过文化的“接点治理”实现乡村文化载体的融合创新。乡村文化振兴的原则是调动一切积极、健康的文化资源来为“美丽乡村”服务,繁荣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乡村文化振兴的关键切入点就是要从治理层面理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与乡土文化的关系,尝试建构二者融合的“接点治理”,即在乡村文化体制机制中,县乡两级处于国家与乡村社会的“接点”位置,这一位置既承接国家文化政策与项目资源,又可以引领乡村场域的微观实践。由此,可以赋予县乡层面文化管理部门更多的权限和能动空间,以此为“接点”来整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与乡土文化,可以将乡土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的范畴,不仅使公共文化服务实现本土化,更加贴近农民审美趣味并吸引农民的参与,还可以使乡土文化获得外部资源的支持,通过外力的推动激活现代性因子,使其在现代社会中得到“活化”,以更简练的形式或更现代的内容来融入当下的乡村文化建设之中。这种乡村文化的“接点治理”可以实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统一,实现优势互补且具有融合发展的潜能。这种乡村文化的建设机制在全国一些地区已经进行了尝试,例如江苏省南京市对每个村庄拨付民生资金,由村两委与群众共同决策用于哪些公共文化服务形式,也将一些乡土文化纳入资金支持范畴,使其转变为一种具有本土化色彩的公共文化服务,充分满足了群众的需求,得到农民的支持。这样的经验做法值得积极尝试与推广。

其二是通过文化的“双向涵化”实现乡村文化价值的均衡发展。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与乡土文化都对农民个体价值具有塑造作用。在村落场景中传统的乡村文化价值与具有现代性的乡村文化价值并无优劣之分,前者可以作为内生的动力机制来维护乡村秩序并有效降低治理成本,也使传统伦理美德得到延续;后者可以彰显个体、理性与拓展的精神内核,可以在自我开放中获得新的内涵。乡村文化价值的传统与现代之间并不是单向度的“涵化”关系,而是在交流与沟通之中实现“双向涵化”的“主体间性”关系。为达成这一效应,必须创新相应的文化实践机制,借助一定的组织资源和象征仪式来营造动态的文化融合空间。当前全国很多地区正在探索村民自治下沉到自然村的机制创新,目的是将“熟人社会”与自然村小单元充分结合起来,彰显地缘与血缘共同体基础上的乡村公共价值,其中比较有特色的例如湖北秭归的“幸福村落”建设,将自治单位划分到各自然村,利用“熟人社会”的力量启用有公德心和威信的中老年人形成“两长”(党小组长和理事长)“八员”(经济员、宣传员、帮扶员、调解员、管护员、环卫员、张罗员、监督员)的治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13]。在这样的实践机制中,不仅传统文化价值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激活,而且现代文化价值也不会呈现出极端的个人主义倾向,传统与现代能形成均衡发展的态势,共同在塑造乡风文明中发挥积极作用,在未来的博弈或碰撞中孕育成新的价值样态,这将是乡村文化振兴的关键所在。

乡村文化振兴的路径并非自动完成的,迫切需要乡村治理支持系统的保障,其关键点在于强化基层治理与“社区营造”能力、强化农民和农村的文化主体性等两个层面。

其一是加强基层治理和“社区营造”能力。自“乡政村治”以来,乡镇街道成为行政体制的末端,而村庄施行村民自治,以行政村为正式单位开展相应的村务治理工作。如上所述,乡村文化的建设应以乡村自身为本位,激发其主动性和组织动员能力。一方面应优化乡镇街道的治理能力,使其成为乡村文化建设的枢纽。当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乡镇街道财政能力较弱,其权力运行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在面对“自上而下”的责任重压及“条条”部门时,呈现出明显的“策略主义”[14]倾向,在乡村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建设上难以投入更多的财力和精力。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可以通过深化行政改革不断强化乡镇街道的基础性财政能力,逐步实现权责一致,在增强治理能力的情况下提升其主动性和开放性,使其在乡村文化振兴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应通过“社区营造”的方式来强化乡村文化的治理。无论是没有发生迁移的传统村落还是已经施行了集中居住的新型农村社区,都属于农村社区的范畴,改善农村社区的文化生态才能提升乡村文化的生命力。社区营造“前提是基于地域社会的现有资源,其方法是由不同社会力量参与、多样方式的合作,其目的是通过改善居住环境,持续不断地促使社区生发内在的自生力量,走出日趋凋敝破败的困境,进而提高当地人的生活品质”[15]。总之,通过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社区营造”能力,才能真正确立以乡村为本位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机制,最终作用于乡村文化振兴。

其二是强化农民和农村的文化主体性。乡村文化的服务对象是农村,乡村文化的发展和建设主体是农民,农民应是乡村文化振兴的切入点。但当前全国很多地区的农村,年轻一代农民大量流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有供无需,乡土文化既无人组织也少人参与。很多农民将文化价值的追求空间转向了村庄之外,农村正在失去文化的灵魂,一些地区乡村的黄赌毒现象涌现,“人情”“彩礼”等出现了异化现象,这些状况都与文化振兴的理念相悖。由此,在乡村振兴的推动过程中,要强化农民和农村的文化主体性,应从理念上明确乡村文化的振兴是文化人才的振兴,也是文化组织的振兴,一方面不断地加大重视程度和投入水平,积极推动专业文化人才“下乡”并发掘乡土文化人才,形成乡村文化振兴的人才梯度;另一方面积极创建内生型的乡村文化组织,营造乡村文化良性发展的空间场域,在组织动员和文化精英培育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风土人情、乡土文化资源及当前的宣传教育内容进行创新,形成一批符合当地农民审美文化需求且具有当地特色的文化产品。总之在确立农民和农村主体性的基础上,建设健康、良性的乡村文化生态,最终为农民提供高质量的文化福利,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内在的精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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