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的困境与未来进路
——基于H镇K村的实地调研

2020-01-07 09:20:19王明科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乡土纠纷村民

王明科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 650500)

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法治乡村建设既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目前,国内学者从新乡贤范式、送法下乡、民间法与制定法的冲突与融合等方面对乡村治理进行了研究,其中送法下乡作为提升村民法治素养的重要途径,对解决乡民纠纷、营造文明和谐的乡村风气具有重要作用。从国内送法下乡相关研究进展看,表现出明显的理论研究较多、实践反思较少的特点。本课题团队依托云南大学“理解中国”系列精品项目,于2019年7月中旬至8月初在H镇K村开展了为期半个月的送法下乡服务活动,在为村民带去法律服务的同时进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当前送法下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之道。

一、送法下乡相关研究的历史脉络

对我国送法下乡的研究脉络进行梳理,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一是费孝通提出的乡村社会性质与乡村秩序维系论时期。我国当前的乡村法治建设工作始于改革开放之后,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法不下乡的局面仍未得到根本改善[1]。其实早在20世纪40年代,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就已对乡村法治的发展问题进行了研究。费孝通首先对乡土社会中人治和法治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把人治和法治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随后提出了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的观点,并指出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存在许多不同之处,现行的司法制度破坏了乡土社会原有的礼治秩序,却不能有效建立起法治秩序,这对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造成了许多困难。费孝通认为中国乡村法治秩序的建立需要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先进行一番改革,只有在这些方面加以改革之后,建设法治乡村的时机才会成熟[2]。由此可见,费孝通主要是从乡村社会性质与乡村秩序维系的角度[3],从法学与社会学的双重视角探讨法律如何融入乡村社会的问题。

二是20世纪末的法律至上论时期。虽然费孝通开启了乡村法治问题研究的先河,但是由于文化大革命对文化制度的破坏和对知识分子的摧残,且当时的研究热点主要集中于社会结构改革以及国内经济如何快速发展等方面,乡村法治问题一度被学术界搁置,偶有研究也主要是基于费孝通提出的研究视角和方法。直到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与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乡村法治问题才作为热点被重启。此后全国上下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学法、普法、用法和守法活动,《规划》的出台更是为法条主义者和法律至上者提供了行动蓝本。一时之间,声势浩大的送法下乡活动席卷全国乡村,使得当时的乡村法律实践呈现出空前的“繁荣”景象[3]。

三是苏力提出的法治本土资源论时期。正当乡村法治高歌猛进,全国上下沉浸于法律至上论的美梦当中时,苏力教授却给了大家一记当头棒喝。苏力从法制化进程的本土资源角度出发,对当时盛行的法制建设“现代化方案”进行了深刻反思,认为从乡村熟人社会中人们之间的默契和预期来看,现代法律制度没有能力提供村民所需要的法律服务,却又禁止那些与熟人社会性质相符但又与现代法治相悖的实践,这使村庄秩序处于极其艰难的处境[4]。他从格尔兹的地方性知识观念出发,对现代法律的普适性提出质疑,并提出在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中应该尊重本土资源,打破文化区隔来“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5]。苏力敏锐地发现了现代法律知识体系与乡土社会之间的紧张对立,以及由此带来的混乱和不适,进而提出了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6]。苏力的研究建构了这个领域的话语高峰,后来的许多研究都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的。

无论是费孝通的乡村社会性质与乡村秩序维系论,还是苏力的法治本土资源论,都是基于“乡土中国”——“被束缚在土地上的中国”这一前提和背景展开的。如今离苏力研究的时代已过去二十多年,离费孝通的乡土中国时期则更加遥远,中国农村、农民还是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仍然是乡土中国的形态吗?如今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的现象表明,费孝通笔下“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乡土社会已然发生了质变,重新认识现行状态下的乡村法律实践,发掘当下乡村法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全局性、整体性、目的性和长期性的特点,而在这四性当中,整体性的实现显得最为艰巨,要求从中央到地方、从地区到行业都养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习惯,形成上下呼应、左右协调、前后衔接的格局。从现实情况来看,乡村的法治状况表现得明显落后于城市,村民尊法崇法的法治意识尚未形成,法不下乡的局面长期未能得到大的改善,阻碍了农村的法治进程。

二、送法下乡的原因

关于送法下乡的原因,苏力曾在《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一书中综合毛泽东的相关理论、土地革命的经验、中国民间的俚语格言以及人们或多或少感受到但通常进入不了学术的轶事传闻等,一针见血地指出: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要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那么国家权力为何一定要伸向其管控力本就孱弱的农村地带呢?苏力认为这主要是基于20世纪以来中国建立的现代民族国家基本战略的延续和发展,送法下乡和科技下乡、文化下乡、医疗下乡一样,都是为建立现代国家而作出的有效尝试,有助于促进民族国家现代化[7],这是从民族国家的建设层面而言的。

提起现代化,人们普遍会想到英美国家,认为他们往往代表了高度的现代化,民主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的政治发展,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也起源于西方。民族国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体现,不仅是规则之治,更是良法善治,要求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农村都形成一种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有学者曾对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标准进行探讨,认为治理本身便带有工具性意蕴。国家治理涉及三个基本问题:谁治理、如何治理、治理得怎样。这三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三大要素,即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效果[8]。而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至少包括五个标准:一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民主化,三是法治,四是效率,五是协调[9]。可见法治对于衡量一个民族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作用。然而,当下我国农村法治环境和城市相比表现出巨大的差别,村民的厌诉情绪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广泛存在,这使我国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依然存在不小的距离。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并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进行了深入阐述。送法下乡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对我国建设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结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笔者认为之所以要推行送法下乡,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充分发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本质特征。通过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能够形成“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稳定局面,不仅能够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朝着正确的方向稳步前进,也能有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历史证明,新中国在成立仅70年的时间里取得了辉煌成就,其根本原因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能够使我们办成西方国家短期内办不了的大事,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势。法治建设同样必须坚持和发挥这一巨大优势。治理是制度的实践,制度实践的过程就是治理;制度的性质决定了治理方式,治理方式又反过来间接影响着制度的性质;没有有效的治理方式,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法治建设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未来法治中国的建设水平也必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同时法律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推行送法下乡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将体现着国家意志的法律推行到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能够不断强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制度优势,不断提升党的治理能力,从而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整体变革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当下长老权威、村干部调解等传统方法已不能有效解决农村社会矛盾的情况下[10],推行送法下乡不仅于理有据,还有现实需求。

三、送法下乡的困境

本课题团队对H镇K村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送法下乡服务与考察。在整个服务活动期间,服务小组与当地村干部进行了密切交流,共跟随村书记参与群众座谈会3次,发放宣传册250册,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142份,走访农户63户,对当地村民的法治意识及送法下乡情况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认识。

H镇K村坐落于Y省的东北角,距H镇政府7公里。下辖19个自然村,16个村民小组,共有1854户5960人,当地汉族、彝族杂居。国土面积30.75平方公里,境内最高海拔2413米,最低海拔1904米,年均气温13.18摄氏度,主要农业收入以种植玉米、水稻、马铃薯为主。全村设党委,下设党支部13个,共有党员107名,其中女性14名,少数民族党员4名,35岁以上党员31名,大专以上学历的党员17名。H镇K村党组织是M市仅有的两家村级党委组织之一,在短短的十多年里,它乘着时代发展的东风从一个贫穷落后的村落一跃成为市级文明示范建设村,对其进行考察颇具参考意义。

通过实地调研,对当前送法下乡的主要实践困境总结如下:

(一)村民尊法崇法的法治意识尚未形成

1992年电影《秋菊打官司》的上映轰动了整个法学界,引起了当时沉浸于法律至上论的学者们的深刻反思——他们送去乡村的法律是否真的帮助了村民?秋菊为了争得村长对自己丈夫的一声道歉,付出了千辛万苦,然而最后的结果却与她的初衷背道而驰。虽然从另一个层面来看,秋菊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行为是每一个现代法律人感到欣慰的事情,因为她代表了现代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当下乡村亦不缺乏村民进城打官司的事例,但这并不代表村民尊法崇法的法治意识已经形成,法律对于村民来说仍然是“外来品”,当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村民最先想到的不是求助于司法机构,法律途径只是在经过与对方磋商、村干部调解、乡镇政府调解机构调解之后仍然不能解决问题时才作出的无奈选择。在此次送法下乡的服务过程中,本课题团队在提供现场免费法律咨询时,在为数不多的几例法律咨询中有这样一个案例:

咨询者村民甲是一位双腿残废多年的中年男子,因为家境贫寒被评为建档立卡户。他陈述说按照之前的相关文件,国家本有一笔给建档立卡户的补助金,但如今时限已经过了,钱一直没有拿到,找了村上和镇上的相关机构也没有解决,服务小组建议向乡政府的上级机关即市政府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然而该村民却说,向法院提起诉讼真的能解决问题吗?他们不还是官官相护,最后流程走下来吃亏的不还是自己。

且不论该案例中村民与相关责任机关孰是孰非,从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村民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尊法崇法的法治意识在其心中尚未形成。在本课题团队发放的142份调查问卷中,在有其他村干部调解等解决方法的前提下,愿意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的调查对象仅24人。通过对其他118位村民的进一步调查与交谈,得知诉讼程序的陌生感、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以及对司法裁判者的不信任,是他们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关纠纷的主要原因。尊法崇法虽然不要求村民在发生纠纷时马上诉诸法院,但是至少在道德教化、村干部调解等其他手段都无法有效解决争议时,村民能心甘情愿求助于法院,且即便最后法院判决自己败诉,当事人也能心服口服,而不是以自己胜诉与否作为衡量法律是否公正的标准。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尊法崇法的法治信仰尚未在村民内心形成,在很多免费的现场法律咨询服务中,咨询者也仅是出于好奇进行尝试,这严重制约了法治乡村秩序的形成。

(二)较多留守村民不识字

无论是在费孝通所处的时代,还是苏力提出的本土资源论时期,文字下乡都是送法下乡的一个重要基础,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通过对H镇K村村书记的访谈我们了解到,由于土地资源无法满足当地村民的经济生活需求,许多青壮年离村去劳动回报相对较高的城市讨生活,导致40岁以上的村民成为当地的生活主体,而这批村民由于时代限制,大多数人没有接受文化教育,小农意识强烈,大多数纠纷发生在这批人中间。村书记说:“老一辈村民们对土地的感情那是非常深厚的,现代的年轻一辈由于工作、学习等原因,在农村待的时间不长,因而土地观念也就相对比较薄弱,因此,在因土地和宅基地发生的纠纷中,老辈们的纠纷往往是绝大多数。”在本次H镇K村的送法下乡服务活动过程中,村民不识字的现状给调查问卷的完成造成了不小的障碍,虽然最后有效问卷有142份,但其中有116份是采用“服务团队问、村民答、服务团队记”的形式完成的,可想而知服务团队发放的精心制作的250份宣传册,所能起到的宣传与教育作用与预期相比难免大打折扣。

文字材料作为法律内容的外在表达,是法治宣传的重要载体,较多留守村民不识字的现象是送法下乡面临的一大困境。综合来看,目前送法下乡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发放法律读本、宣传册以及相关科普资料等。如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曾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尚桥社区举办第二届“情暖三农·送法下乡”普法宣传活动,即通过发放《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解读本、《农药管理条例》、《种子法》及配套规章、《农家致富》、“农技耘APP的建设应用”等农业科普资料来开展的[11]。2018年郑州市审计局组织人员前往荥阳市关帝庙村开展的送法下乡活动也是发放书面资料[12]。二是提供免费的现场法律咨询,解决村民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难题。如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7年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组织送法下乡活动,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的三名律师为村民提供免费的现场法律咨询,耐心解答村民的各类法律问题。三是基层法官下乡审判。如2015年重庆市大足区万古法庭赴万古镇新石村审理村民易光中不赡养其母何阳会纠纷案[13],以及内蒙古地区、云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马背上的法庭”现象等[14]。

基层法官下乡审判这种送法下乡模式,主要是受我国建国以来深入基层、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排忧解难的传统作风影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变革,这种深受领导人偏好和意识形态影响而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已基本被官僚化审判方式替代[7]。当下流行的主要是下乡为村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和发放宣传资料等。从培养村民尊法崇法的法治观念方面而言,后两种方式的效果显然不如基层法官下乡审判这一方式,但具有操作性强、简便易行的特点。送法下乡作为在全国范围内兴起的一项国家战略行动,为增长村民的法治意识、营造和谐文明的乡村风气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送法下乡的主要方式仍是发放纸质材料让村民自主学习,基层法官下乡审判或基层司法工作者下乡普法的方式不具有长期可行性。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要求全社会形成主动学法、尊法、用法、守法的良好风气,如果我国农村总是需要依靠基层司法工作者多年不断地进行宣传、基层法官经常下乡审判来推动法治进程,只能说明我国倡导的送法下乡活动的成效有限。全面依法治国的形成期待村民遇到纠纷会诉诸法院,且不再对法院和法律怀有陌生感和畏惧感,而这一目标的达成需要提高村民的文化水平。

(三)法律解决逻辑与村民纠纷调解方式不一致

除了受村民法治观念薄弱的制约外,法不下乡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法律解决逻辑与村民纠纷调解方式不一致。法律的主要救济方式是弥补损害,以公平、正义为原则;而村民纠纷调解则以满足情感期待为主要策略、以差序化为原则、以“和”为目标。村民们一方面希望自己的正当权益能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又不愿意与对方闹得太僵。特别是对于在同一个村落里发生的纠纷,村民们极不愿意通过诉讼来解决争端,因为一旦对簿公堂,就意味着彼此关系的彻底破裂。在城市里,我们很少见到曾经对簿公堂的人随后还会互有往来,但在农村这种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般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中国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群体社会,大家都生活在一个相对固定的圈子里,“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现实使村民在维权时会再三顾忌对方的情面。在送法下乡服务活动中,课题组在访谈农户的过程中了解到一个很有趣的个案:

村民乙和丙是隔路相望的邻居,在村民乙家的猪圈旁边有一棵丙家的核桃树,每当核桃成熟的时候便会掉下来打在乙家的瓦片上,有时会将瓦片打烂,乙为此与丙进行了多次协商未果。在村干部调解仍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2017年春节的时候乙终于忍无可忍,在未通知丙的情况下擅自把遮挡自家猪圈的那部分核桃树枝丫砍掉了,丙为此和乙从大年初一吵到初三。然而2019年暑假,村民丙却依旧参加了乙家的乔迁宴,并赠送了礼金,乙也收下了,原因是2018年暑假丙的父亲去世时,乙出于与丙的父亲及其兄弟的关系,赠送了礼金。

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中国的乡土社会是一个充满人情味的社会,同一村落的村民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此次送法下乡服务团队成员在访谈乙时问:“当时为什么不走法律途径呢?”乙回答:“首先不知道自己能不能赢,其次并不想和丙家的关系闹得太僵,毕竟低头不见抬头见,以后还会有很多碰面的地方。”由此可见,村民纠纷调解贵在“和”。但当前很多基层司法工作者由于不懂变通,使法律在解决村民纠纷的过程中反而起到了不好的作用。这样就不难解释《秋菊打官司》里秋菊的困惑了,秋菊自始至终执着的只是村长的一声道歉,而不是那200多元的补偿费,这是出于情理的需要;但其同时又不想和村长闹得太僵,因为在以后的生活中还会有很多要和村长打交道的地方;因此当村长最终被依法行政拘留,导致秋菊家与村长家的关系彻底破裂时,就难免造成秋菊的困惑——一种关于法的价值的困惑。这无疑将法律置于两难的境地,司法工作者本是应秋菊的请求去处理纠纷的,结果却成了“坏人”。法律解决逻辑与村民纠纷调解方式的不一致成为送法下乡必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送法下乡的未来进路

针对当前送法下乡面临的困境,有学者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柯芳发现村落社会自己人纠纷与外人纠纷的调解逻辑不同,进而提出要区分纠纷的类型,外人纠纷领域留给法律,自己人纠纷留给地方规则,形成以法律为主导、乡土规则为补充的多元规则体系[15]。廉睿认为应加强我国法律对民间法秩序的借鉴与吸收,在未来乡村法治建构中同时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互动模式[1]。笔者认为当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

(一)培养村民尊法崇法的法治意识

在《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一书中,苏力曾将送法下乡和科技下乡、医疗下乡、希望工程等促进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战略措施相提并论,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没有正确看待它们在乡土社会中的不同地位。在当下的中国农村,科技、医疗、教育等都已得到了村民的广泛认可,但法律却不一定。如果村民听说政府要在自己村里盖一所希望小学,其内心肯定是满心欢喜的,除了他们再也不用花费几个小时的时间送孩子去几公里之外的学校上学,更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自古以来“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道理早已深入人心,即便村民鲜有学识渊博之辈,甚至能断字识文的人也为数不多,但在对不惜一切供养孩子上学这件事上其态度却是出奇的一致,农民普遍希望孩子通过读书出人头地。访谈中我们了解到,在20世纪农村如果有人生病,会请人“跳神”治病①,现在这种迷信的方式随着民智的开化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如今村民生病了要马上求医问药的意识,是在一次次请人“跳神”的吃亏中形成的,人们逐渐发现请人“跳神”这种方式既浪费钱财,关键还治不好病,以至于最后人们把请人“跳神”治病称为“跳假神”。“跳神”或“跳假神”的盛行与我国以前落后的医疗卫生条件不无关系,村民们如果生病了要去看医生,不仅路途遥远,同时经济上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医疗正是通过不断地普及,在一次次给村民带去实质性帮助的过程中,才渐渐取代了“跳假神”这种迷信的治病方式。

与科技、医疗、教育等不同,村民对法律的认知仍然是一知半解。现代法律是人类文明进步与社会高度发展的产物。现代国家需要法律,法律又反过来影响着一个民族国家的现代化。正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文字最初起源于庙堂之上一样,古代法律也产生于庙堂,我国古代统治者奉行“威不测,则民畏上也”的统治术,春秋以前的法律为达官贵族所垄断。直到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率先“铸刑书于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成文法公布于众,大众平民才开始获得接触法律这一神秘事物的机会。但即便如此,由于自古以来历朝历代统治者实行严厉的文化管制政策,儒家、道家等思想为大多数朝代所推崇,很少有学者去研读法律知识,穷苦大众则更是如此,研读法律知识对他们而言没有用处,一不能出仕,二不能谋生,这也是自古以来法律文化在中国基层社会中一直非常薄弱的一大原因。

村民薄弱的法治意识与对法律的陌生感密切关联。法律是干什么的?诉讼程序怎么走?去哪里打官司?法官会公正裁判吗?如果败诉了我要承担什么后果?这些都是诉诸法律手段后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有效解决当前送法下乡所面临的村民法治意识尚未形成这一困境,应当从根本上培养村民尊法崇法的意识。要让村民对法律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待法律能够与科技致富、医疗去病、教育治愚等手段具有同等效用,成为人们内心确信的权利保障依托,才会培育出送法下乡的现实需求,村民们才会积极主动迎法下乡,从而为送法下乡扫清认识障碍。

如何培养村民尊法崇法的法治意识?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发挥乡镇司法人员的宣传和教育作用。乡镇司法人员应在村干部的帮助下定期到辖区内的每个村落开展送法下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消除村民对法律的陌生感,培养村民的法治意识。普法人员应当关注当地村民的不同现实需求。以H镇K村为例,笔者所带领的服务团队通过跟随村书记参与群众座谈会、走访农户、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到该村村民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民工外出打工的讨薪问题、子女对老人的赡养问题、留守儿童的关爱问题、土地纠纷问题和邻里关系问题等方面,乡村普法工作者可以有针对性地围绕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并且告知他们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时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包括打官司的程序、起诉的地点、败诉的后果等。应当建立乡镇司法工作者与村民的司法帮扶制度,塑造司法工作人员的亲民形象。在村民诉诸法律途径时,基层司法工作者应主动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同时国家应建立健全司法援助制度,使村民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从内心自觉建立起对法律的尊崇,从而自觉学法用法。

其次要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法律是社会高度发展的产物,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果村民依然过着吃不饱、穿不暖的贫苦生活,与他们谈法律就是白费口舌,因为他们的关注点在于吃穿,属于物质层面,而法律属于精神层面,只有当村民从对物质的需求跃升到对精神的需求时,他们才会有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动力。要全面加快落实精准扶贫政策,大力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使乡村不断接受现代化、城市化的熏陶,实现乡村与城市的融合,推动村民法治意识的形成。

(二)兴办乡村学校,推行文字下乡

关于文字下乡,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进行了深入的论述:“文字发生之初是‘结绳记事’,乡村工作的朋友因为乡下人不识字而说乡下人愚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最早的文字是庙堂性的,而不是在基层上发生的,文字的发生是在人和人传情达意的过程中受到了空间和时间的阻隔的情景里才发生的,而中国的乡土社会中是不存在这种空间和时间的阻隔的……提倡文字下乡的人,必须先考虑到文字和语言的基础,只有中国社会乡土性的基层发生了变化之后,文字才能下乡。”在费孝通的阐述里,所谓中国社会的乡土性指“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乡村现状,经验传承是乡民们赖以生存的重要手段。只有当“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乡村现状发生改变,文字下乡才会有现实基础。

随着人们思想认识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的生活观念、价值取向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乡村法律实践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受传统落叶归根思想的影响,“生于斯,死于斯”尚有迹可循,但“长于斯”却已发生了改变。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听到“某某人是从大山里走出来的孩子”这样的话语,这是一种褒奖,意为对农村人努力结果的肯定。一个“走”字也反映了当下中国社会生活的主流倾向,即从农村人变为城市人,许多外地人为了获得某一城市的身份名牌甚至不惜付出诸多代价。中国的乡村社会已不再是费孝通笔下的乡土社会,即“束缚在土地上的社会”了。

在课题组调查的H镇K村下辖的三个自然村共74户农户中,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环境,已有18户搬了家,只是逢年过节、清明祭祖等时节回老家一趟,而这18户均为青年一代。剩余的56户则主要是老一辈的农民,他们也是费孝通笔下被束缚于土地上的乡土社会代表人物,与年轻一辈形成了鲜明对比。人们在社会上不难见到这种现象,在城市定居的子女为了让年老的父母享享清福,把他们接到城里,但待不上几天后,父母多半会觉得这样的生活太无趣,还不如回老家种种菜放放牛来得舒畅,即便回不了老家,也会想方设法买几个花盆,辣椒、番茄、大蒜等各种上一盆才舒心,仿佛身边没有点土味就会浑身不自在。但这样一来不免引起年轻一辈的抱怨。这种乡土性的差异引起了他们之间的争议。同是土地上走出来的人,为什么会存在这种差异?其实正是由于教育的普及去掉了年轻一辈的乡土性,因为教育、文字,他们得以通过升学来接触更广阔的天地,可以通过在学校学习的专业技能在城市谋得一席之地。铁匠的儿子已不再需要从父亲那里传承打铁技能,他的任务是好好学习将来从事一份体面的工作。农民的孩子也不再需要熟练地掌握种庄稼的技巧,现在即便是从农村走出来的孩子,能够掌握种番茄、种辣椒技术技巧的人也寥寥无几。不仅“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乡土社会发生了改变,费孝通笔下的经验传承社会也发生了质变,文字下乡已有了现实需求。

为了有效解决送法下乡过程中村民不识字的困境,国家应兴办乡村学校,大力推行文字下乡,扫除文盲。需要强调的是,由于乡土社会中年长一辈思想观念的固化和学习能力的退化,推行文字下乡对他们的影响是极有限的,但兴办乡村学校、推行文字下乡依然很有必要。目前我国除了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等少数民族地区依然存在“马背上的法庭”现象,20世纪末“马锡五审判方式”等独具特色的送法下乡方式已逐渐销声匿迹,落实送法下乡依然不得不主要通过发放文字资料的方式来进行,虽然不能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这些方法不仅简便,而且持续期长、可行度高。推行文字下乡扫除文盲,更重要的是为未来法治乡村的形成扫除可能形成的文盲,而非仅着眼于当下。

(三)关注村民诉求,彰显人文关怀

法是死的,人是活的,当前很多基层司法工作者由于不懂变通,刻板套用法律规定,使法律在解决村民纠纷的过程中反而起到了不好的作用。基层司法工作者需要正视法律解决逻辑与村民调解纠纷方式的不一致现象,在送法下乡的过程中应关注村民的诉求,尽量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满足纠纷双方的需求,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达到司法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基层司法工作者要不断加强学习,不断巩固自身的专业能力。要使法律彰显人文关怀,生搬硬套法律条文行不通,这就对基层司法工作者的专业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因为要把“死法”变为“活法”,势必要涉及对法律的解释。在《秋菊打官司》的情境中,如果基层司法工作者能真正关注秋菊的诉求,而不是刻板地适用法律,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满足秋菊要求村长一声道歉的要求,那么秋菊的困惑也就不会存在了,经过这件事后,尊法崇法的内心确信会在秋菊心中建立,法治的正能量也会得以弘扬。

二是在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解决村民纠纷的过程中,应本着以法律解决手段为主、其他解决手段为辅,法律调解为主、法律审判为辅的原则。与审判相比,法律调解同样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灵活简便且适用性强的特点,以“和”为目的解决纠纷,符合村民纠纷调解的内在逻辑,在实践中可以优于法律审判予以适用推广。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基层司法工作者应先对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结果设定一个合理的预期,当适用法律不能充分关注村民诉求时,应当转而寻求道德教化、村干部调解等手段,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冲突的情形下,坚持社会效果第一的原则。如此法治正能量在中国乡土社会中才能得以传递,法治主旋律才能得到弘扬。

五、结语

目前我国送法下乡面临着村民尊法崇法的法治意识尚未形成、较多留守村民不识字、法律解决逻辑与村民纠纷调解方式的不一致等问题,问题的解决需要培养村民尊法崇法的法治意识,兴办乡村学校以推行文字下乡,关注村民需求以彰显人文关怀。在调研过程中,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本课题团队仅对H镇K村进行了实地调研,样本量不足是研究的一大缺陷,但鉴于我国农村法治普遍落后于城市的现状,笔者相信本文对我国法治乡村的建设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农村治理相比城市治理更加复杂,这是由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是被多股调控力量共同作用所决定的,法治、德治、自治与礼治共同维系着农村基层社会的正常运转。农村基层工作者应当重视这一现象,在解决村民纠纷的过程中学会灵活运用法治、德治、自治与礼治的力量,多管齐下,让广大村民们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注释:

①跳神,即如果民间有生病的人,就在房内求神占卜吉凶,请来老巫师或老巫婆敲打带铁环的单面鼓,舞步婆娑,跃然作态,并支付其一定报酬,以消灾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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