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称,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修订。
《通知》中,修订内容包括删除《通知》第2 条中的两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将《通知》第3条中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修改为“实行《免税物资清单》管理”。
项目主管单位需按管理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