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不端行为的联合调查与处理
——《肿瘤生物学》撤稿事件的启示

2020-01-07 00:29:47
科学与社会 2020年4期
关键词:不端诚信论文

史 昱

(科学技术部)

2017年4月20日,斯普林格出版集团原旗下学术期刊《肿瘤生物学》集中撤销了107篇2012 ——2016年期间的论文,主要涉及中国作者且大多为临床医生。这次大规模的撤稿主要涉及论文发表中的不端行为,最为集中的问题是伪造同行评审。该事件引起了国内外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在这一背景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涉事作者所在单位及时开展了调查处理。该事件也成为了我国科研不端查处,特别是跨部门、跨机构、跨地区查处的代表性案例。

回顾这一事件从发生到处理的全过程,有三个问题值得反思:一是科研不端问题如何从“灰犀牛事件”演变成了“黑天鹅事件”?二是该事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哪些值得推而广之的经验?三是我国应当建立怎样的机制以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对上述三个问题的研究和回答,可以为今后类似事件的处理和相关政策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科研不端问题如何从“灰犀牛事件”演变成“黑天鹅事件”?

米歇尔•渥克认为,众多“黑天鹅事件”的背后,是不断汇聚的“灰犀牛式危机”。[1]在2017年《肿瘤生物学》集中撤稿事件发生的前夕,也同样存在着种种端倪,但由于对防微杜渐缺乏足够的认识,种种端倪最终汇聚成为触发集中撤稿事件的诱因。

自近代科学诞生以来,为了获得科学发现的优先权,剽窃与欺诈之类的现象不时地出现在科学活动之中。这一现象被默顿重视并认定为科学活动中的“越轨行为”。这些严重程度不一的“越轨行为”成为了“灰犀牛式危机”,逐渐侵蚀着科学共同体的自律能力。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一系列具有“灰犀牛事件”特征的科学欺诈事件的发生,“越轨行为”的概念逐渐被“科研不端行为”所代替。最终,可能伴随某次严重危害科学精神、损害科学研究公信力的“黑天鹅”式的科研不端事件,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公共政策干预和社会监督将会显著增强。例如,美国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与查处与巴尔的摩案显著相关。巴尔的摩案历经十年,跌宕起伏,成为美国科研不端行为界定与查处程序建构与演进的重要线索。巴尔的摩案的调查始于1986年,《联邦登记手册》于1988年第一次以政策语言对科研不端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1992年,美国三院《负责任的科学》报告提出了描述和区分背离科研诚信行为的术语框架,包括科研不端行为、有问题的研究行为和其他不端行为。[2]1995年,也就是巴尔的摩案结案的前一年,美国联邦政府任命了科研诚信委员会(The Comission of Research Integrity)。经过研究和反复修改,科研诚信委员会终于在2000年发布的《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中完善了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即“在计划、实施、评议研究或报道研究中伪造、篡改或剽窃(FFP)”。[3]此后,这一概念被诸多国家和地区借鉴并采用。

同样,我国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公开报道的科研不端案例超过60余起,[4]仅在《肿瘤生物学》撤稿事件爆发之前的两年中,国际学术期刊就曾有4次集中撤销过中国作者的论文,累计规模也不小。[5]这些撤稿事件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与不同类型的科研不端行为有关,[6]只是整体影响和处理速度均未达到《肿瘤生物学》撤稿事件的程度,充分显示出了“灰犀牛式危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等7个部门于2015年共同发布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可以被认为是应对撤稿“灰犀牛式危机”的较早的反应。但遗憾的是,这一文件未能阻挡“第三方”代写代投、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违反论文署名规范等行为的持续出现。《肿瘤生物学》集中撤稿事件的爆发,标志着“灰犀牛事件”最终演变成了“黑天鹅事件”。

从更深层次来看,治理目标与机制间的不匹配、不协调值得反思:一是对科研不端的“零容忍”的要求与科研不端治理机制的供给不足是不匹配的;二是科研不端治理与科研评价机制之间是不协调的。

2011年,刘延东副总理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上提出,要“对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让大学始终秉持科学精神,真正成为绿色的净土”。[7]自此,“对学术(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的表述频繁出现在相关政策文本中,并成为媒体报道和网络讨论中的热词。但遗憾的是,这一要求更多地停留在了态度的层面,在实践层面,科研诚信教育和科研不端行为查处机制长期处于严重滞后的状态,导致了科研不端行为治理机制的供给不足。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存在调查处理主体责任不清、督查不到位、处理标准不明确,以及单位与相关责任人存在利益捆绑关系等问题,从而使得无论在部门层面还是机构层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均显不足。同时也有案例和调查显示,学术“圈子”文化和社会的容忍度皆助长了科研不端行为的易发多发。[8]

历史地讲,我国科研诚信规范制度建设与科研评价制度的重构始于同一时期,但却是各自展开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科学家关于科学道德问题的讨论,启动了科研诚信建设的进程。90 年代中期,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基金委”)等出台了相关制度,将我国科研诚信建设推进到了实质性的阶段。与此同时,SCI论文逐渐成为了评价科研水平或科学贡献的重要指标,“激励了科研人员在世界有影响的期刊上发表论文,但也引起了诸多质疑和批评”。[9]随着论文、项目、获奖等成为科研量化评价的“金指标”,违规的低成本与高收益形成了鲜明对比,成为科研不端行为层出不穷且花样翻新的重要助推力。

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随着“灰犀牛”风险的积聚,2017年《肿瘤生物学》撤稿事件这一“黑天鹅事件”终于爆发出来。

二、《肿瘤生物学》撤稿事件查处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及时认定与严肃处理是科研诚信的重要保障。《肿瘤生物学》撤稿事件开启了我国跨部门、跨机构、跨区域科研不端行为案件的联合查处行动。此次撤稿事件的突出特点是一次性撤稿数量大以及涉事作者多。可以说,一次性撤销一个国家五百余人的百余篇论文实属罕见。这些作者分别来自中国19个省市,单位分布于不同类型的医院、高校、研究院所,隶属于教育、卫生、军队等不同系统,很多作者还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财政资助,论文同时还被用于职称评审、荣誉奖励、项目申报等不同类型的活动,调查处理的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在全球范围内,针对跨机构、跨部门、跨区域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件制定的查处规范并不多见。其中比较重要的是世界科研诚信大会的《蒙特利尔宣言》,[10]但该宣言也仅对科研不端行为查处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在行为表现类型和处理尺度的把握上缺乏具体统一的政策标准,导致了不同国家、地区或机构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仍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我国教育、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主要科研机构在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方面虽然制订了相关政策,但不同管理部门或机构因职责不同,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存在差异,判定标准和处理尺度也不一致。因此,作为我国公共力量干预科研不端的标志性事件,对集中撤稿事件查处中遇到的问题、难题进行分析并对经验进行总结,对于应对类似事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体来看,查处撤稿事件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调查处理的主体责任如何划分?二是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如何确保客观准确?三是如何实现查处规则的统一?四是查处的方式和程序设定如何兼顾效率和公正?对此,国家科学技术部(简称“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家教育部(简称“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卫生计生委”)、基金委、中国科协组成了联合工作组,[11]研究明确了查处程序及规则,为科研不端案件联合查处奠定了良好基础。

1.关于查处责任主体的确定

被撤稿的论文基本是由多个作者合作完成且作者隶属单位关系复杂,如很多论文的作者并非来自同一家单位,部分研究生身份的作者毕业后去向不明,涉事作者分别隶属于大学、医院或研究机构等。鉴于此,首先应该明确调查和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每篇撤稿论文通讯作者所在单位是调查和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联系论文其他作者及其所属单位共同查清论文相关事实,并分别对本单位涉事责任人进行处理。资助机构也承担部分责任。科技部和基金委根据撤稿论文是否涉及相关项目申报、资助、实施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规范、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在涉及多个行为主体时,明确协调、指导、监督的主体尤为重要。对这次查处工作承担协调和监督责任的主体包括:(1)涉事作者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监督主体,对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2)科技部作为调查处理工作的中枢,负责协调工作组内部的查处工作,同时向上级领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传递工作信息并通报进展。也就是说,科技部既负有协调指导调查责任也承担监督责任;(3)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12]参与了与该事件查处相关的联席会议,成为该事件查处的见证者,也起到了监督作用。

2.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

基于对每篇论文的学术评议和行政调查,以及涉事作者对事实的确认,此次撤稿事件涉及的科研不端行为分布于三个环节。其一,论文撰写环节,主要包括向“第三方”购买学术论文、委托“第三方”代写学术论文或者以语言润色名义修改实质内容;虚构科学实验结果、篡改研究结论,伪造、编造科学数据,以及抄袭、剽窃等造假行为。其二,论文发表环节,主要包括虚假署名,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助,一稿多投等;“第三方”代投论文过程中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信息及评议意见。其三,论文利用环节,主要包括利用存在科研不端行为的论文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及科研经费,获取科技奖励、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荣誉,获得学位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撤稿事件中涉及的科研不端行为主要集中于论文发表环节,除了署名不规范外,主要是“第三方”代投稿件中的虚假同行评审问题。几乎所有论文的主要作者都是就职于三甲医院且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临床医生,部分还很有声望。他们的学术论文大多是在繁重的临床医疗工作之余完成的,其发表英文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对单位评价,主要包括绩效考核、职称评审方面有发表SCI论文和承担财政资助项目的要求等。但由于多数医生的英文水平、国际投稿能力、精力都较为有限,加之“第三方”主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诱导,使得医生们选择在发表环节委托其代投,从而产生了后续的伪造评审人信息和评审意见等一系列问题。[13]

3.关于处理标准的尺度

撤稿事件查处的统一行动赋予了查处行为一定的权威性,确保了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及时。可以说,撤稿事件查处过程中最重要的经验是探索形成了一套跨部门、跨机构、跨地区查处科研不端行为的统一处理规则,即科技部牵头起草的 《关于对集中撤稿论文涉事作者处理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澎湃新闻网站公开的《指导意见》文本,论文作者所在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统一尺度、甄别责任、分级处理、有序公布,形成震慑”。[14]《指导意见》对不同类型的科研不端行为制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同时明确规定,如作者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中共党员,还应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从撤稿事件的处理来看,国家层面的统一尺度是必要和可行的,但统一尺度并非“一刀切”,而是针对不同情形给出一个边界相对清晰的处罚区间,从而给予当事人所在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基于清楚的不端行为事实和相关依据。《指导意见》还提到“其他情形的处理”,如对经查实无过错的作者或对因期刊单方过错导致撤稿的,应予以澄清;如没有直接参与论文造假,且撤稿论文发表前已知悉被署名但未反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如撤稿论文发表前不知情,事后知悉被署名但未主动要求撤回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又如有前述两种情形之一且将撤稿论文用于晋升职称职务、申报奖励或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分情况处理等。

4.关于调查处理的方式和程序

撤稿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持续了约半年时间。查处程序主要包括四个环节:作者自查、单位核查、主管部门抽查、联合工作组督查。其中,作者自查主要包括论文数据、合作方、署名和投稿、获得资助和费用支付、论文运用等方面的内容。单位核查是作者所在单位根据作者自查情况进行的事实核验,同时从学术专业角度考察撤稿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剽窃、伪造或篡改文献、数据、图标、结论等不端行为。主管部门抽查是督促指导问题处理和责任追究。教育部、卫生计生委等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本系统内相关单位撤稿论文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时完成整改。联合工作组督查主要是确保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合规、处理意见落实、责任人员认识到位,方式包括实施报告制度,召开集中会议,以及现场或网络视频督查等。

为确保事实认定和处理结果经得起检验和质疑,同时保障相关责任人的知情、申诉等权益,撤稿事件的查处要求调查人员与涉事作者本人见面并得到本人对调查形成的事实材料和处理意见的认可。这一要求避免了以往一些国外典型案件中出现的事实和处理意见不断变化从而不得不反复核查的情况。同时,联合工作组在撤稿事件中先后召开两次新闻通气会,并要求各涉事作者所在单位将处理结果通过单位网站公示,提升了事件处理的透明度并加强了警示效果。

三、建立标本兼治的科研不端治理长效机制

对撤稿事件及时高调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我国对科研不端行为严肃处理的走向。然而科研不端查处的根本目的并不应是试图“定罪”[15]而是要总结能够解决和预防此类行为的对策。米歇尔•渥克给出了“灰犀牛事件”(危机)的应对策略,具体包括:不要静止不动,不要浪费已经发生的危机,要从灾难中吸取教训,要摒除犹疑心态,要优化决策和行动过程等,因为能够“成为发现灰犀牛风险的人,就能成为控制灰犀牛风险的人”。[16]有效控制灰犀牛风险和规避黑天鹅风险,需要采取标本兼治的策略。反思此次集中撤稿事件,标本兼治应成为科研诚信建设的重要原则。

从治标来说,科技部等20个部门2019年联合发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汲取了联合查处集中撤稿事件的经验,首次在公共政策语境下,对科研失信行为作出统一界定,明确了调查处理科研诚信案件的职责分工、程序规则、处理尺度和权益保护与监督等内容,为加强我国科研不端行为治理提供了重要参照。从治本来看,撤稿事件这一“黑天鹅事件”发生的直接动因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不利于科研诚信的外在环境,比如医院对临床医生考核评审的要求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特别值得反思的是我国临床医生职称评审标准,甚至是整个教育和医疗体系对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评价制度,以及由此滋生的论文造假、代写代投等一系列市场化行为。撤稿事件的责任人除了作者外,还包括提供虚假论文数据,特别是伪造同行评议专家信息或同行评议意见的“第三方”。

同时,相关期刊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科学》杂志报道,《肿瘤生物学》期刊官网上公开的30多位编辑委员会成员中,有4位学者对《科学》表示,他们和该期刊没有关联,其中包括德国海德堡癌症研究中心原主席、2008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获得者Harald zur Hausen。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的Abraham Fuks表示已经至少15年没有和该期刊联系过。另有一位学者在2013年已经去世,但此后仍被挂在编委名单中长达3年之久。[17]《肿瘤生物学》主要使用作者推荐的审稿人,且论文中有一篇系重复发表,这些情况都反映出了该期刊存在管理问题,《肿瘤生物学》甚至被学界称为完全以营利为目的的“掠夺性期刊”。[18]据报道,2017年7月起,《肿瘤生物学》已不再被SCI收录。[19]

然而,无论外在环境好坏与否,内在诚信的缺失是根本。科研不端行为的归因首先还是个人层面自律的缺乏。根据国际学术诚信研究中心(ICAI)关于科研诚信基本价值观的研究,“勇气”属于科研诚信六项根本价值观之一,与“诚实、信任、公正、尊重、责任”并列,强调了科研诚信是一种即使在逆境中也应该秉承的行为准则,类似于我国崇尚的“出淤泥而不染”。[20]

为了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在严肃处理论文造假责任人的同时,还应着眼治本,顺应科研不端行为的源头治理和全面监管的发展趋势,建立健全多主体参与的科研不端行为治理长效机制,开展综合性治理,以保证科研管理政策与不端行为治理政策的一致性,提高个人自律意识及相关行动准则,将科研不端行为扼杀在“摇篮”中。

针对我国国情,当前综合治理的紧迫任务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从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入手,将科研诚信纳入科学教育课程和职业培训体系,创新宣讲方式,改变科研诚信教育缺乏且难以内化的局面,使每位学生和科研人员能够真正理解科研诚信规范的内涵,并能够将其自觉地落实到科技实践中。(2)建立健全机构层面的科研诚信规范管理。基层治理是阻击不端行为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及时发现新的表现形式的“前哨”。通过基层治理可以提高违背科研诚信的成本,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功能。(3)强化科研财政资助和学术出版的诚信要求。从国际经验看,科研资助机构把握科研资源的配置权力,学术出版机构把握论文的发表权力,二者对于科研诚信的要求更容易产生较强的导向作用。(4)切实落实对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的分类评价,破除对基础研究以外的“唯论文”评价机制,不以论文数量替代对科研能力的评价,不以期刊影响因子替代对论文质量的评价。(5)在持续推进学术期刊预警和对学术“黑中介”网络清理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学术出版“第三方”服务活动,通过立法等方式严厉打击论文造假、代写代投等“黑中介”,保护良好的科研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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