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佳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38)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增长,机动车数量激增,交通违法问题突出,给交通管理部门带来巨大压力的同时也使交通警察执法面临极大挑战,因此对于交通警察执法的研究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
交通警察执法不同于其他警种执法,交通警察执法接触群众面广,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不仅直接关联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还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着2019 年2 月1 日《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的正式施行,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得到有力保障,同时公安执法规范化问题再次引发人们的关注。因此,以公安执法及执法规范化为题对中国知网进行检索,发现以公安执法为关键词的论文共1882 篇,运行citespace 文献分析软件,导入论文数据,并将年限参数设置为“1987—2019”,研究可得共现知识图谱如图1。
从共现知识图谱可以发现,公安执法并不是处于中心的聚的核,而是处于边缘,而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核心的文献处于更中心的位置。因此,可得以公安执法为核心的研究论文所占比重较小,说明专家、学者对其重视程度不够。然而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核心的文献外围分支更广泛,专家学者对其的研究成果更为集中和深入。
针对交警执法进一步检索发现,知网中以交警执法为关键词的论文共有 242 篇,运行citespace 分析可得图2。
综合交警执法知识图谱进一步分析可得:研究成果主要倾向于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化以及酒驾、醉驾查处等方面,而对于交通警察现场执法涉猎极少。
然而,交通警察现场执法是交通警察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它不仅体现着交通警察执法能力和水平,其现场执法效果的好坏还直接关系到社会影响及涉警舆情。交通警察现场执法还是交通警察获得感、荣誉感和自豪感的重要来源。因此,交通警察现场执法不仅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还有助于公安机关重塑执法环境、树立执法形象以及提高执法权威。
图1 公安执法及执法规范化共现知识图谱
图2 交警执法知识图谱
本文从交通警察现场执法的内涵入手,有针对性地查阅相关文献资料,进行总结归纳分析,列举现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结合典型案例,同时兼顾理论性,进而提出一些改善交通警察现场执法问题的对策。
目前,学界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由于交通警察现场执法是公安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对于交通警察现场执法概念的把握可以参照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为了实现公安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1]。因此,关于交通警察现场执法的概念,首先参照公安行政执法概念,其次再结合公安部2018 年11 月15 日发布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可以将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定义为:交通警察在道路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处理交通事故、对交通参与者实施纠正和处理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2]。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非现场执法是利用激光测速、雷达测速或电子抓拍、视频记录等技术设备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实时取证,并据此进行交通处罚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3]。因此,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的侧重点明显不同。前者侧重于以交通警察的身份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执法,而后者侧重于通过电子设备抓拍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车辆。现场执法对交通警察的执法能力的要求更高,既能使交通警察直接面对人民群众,也要能使人民群众在执法中真切地感受到交通警察的人文关怀。
交通警察在实施交通管制和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的现场执法中较少出现问题,然而在维护交通秩序和处理交通事故的现场执法中,部分交通警察较易产生法律适用不规范、处罚不规范、执法方式不当以及处理当事人异议不规范等问题。
交通警察现场执法法律适用不规范主要存在以下情况。
1.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时不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4]。然而有些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对于违法停车行为,无论驾驶人是否在现场,接不接受立即驶离,都给予其处罚;对于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车辆,还存在收取拖移车辆费用的情况。在某些城市还出现对停放在公共停车位的机动车与其他车辆停放方向不一致时而给予处罚的情形。由此可见,有些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过程中执法随意性过大,超出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同时也是对法律适用的误用。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也较易出现法律适用的误用。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赵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国道行驶,与前方童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致赵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经某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观察不周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童某驾驶存在安全隐患机动车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而这起案件中童某驾驶的机动车经查验后发现机动车在法定检验期内,因此不属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行为[5]。该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童某具有违法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过程中不按法律程序执法。如2017 年某市发生一起法院撤销交警行政处罚案例。当年9 月交通大队当事民警在未张贴违法告知单情况下,对被处罚人雷某的违法停车行为进行处罚,事后雷某对交警处置流程存疑,并经行政复议、诉讼,最终,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6]。”该案中交通警察未在车身粘贴处罚通知,或以短信、电话的形式告知雷某,导致雷某并不知情以及未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从以上案例可知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中,务必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执法、依法行政要求兼具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切不可为了追求结果正义,而忽视法律程序。
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处罚不规范主要包括:
1.现场执法处罚主体不规范。少数地区由于警力不足或其他原因,在现场执法中辅警作为处罚主体对于违法的交通参与者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简易处罚决定应由一名交通警察做出,即处罚主体为交通警察。辅警不能作为处罚主体,做出的处罚决定也没有法律效力。公安部交管局颁布的《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同样明确了辅警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监督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辅警作为现场执法处罚主体不符合程序规范。
2.处罚方式刻板僵硬。目前,很多地区对于现场执法中出现的交通违法行为采取以罚代教的方式处理。这不仅没有达到教育交通违法行为人的目的,还造成了群众认为交通警察执法就是为了罚款的误解。在现场执法中,有些交通警察对于因客观原因违法和故意违法以及老年人和青年人违法采用同样处罚标准,处罚方式过于刻板僵硬,也体现不出交通警察的“人性化”执法。
现场执法过程中通常需要使用大量的执法用语,同时也伴随着相应的执法行为。由于部分交通警察自身的业务素质不强,不能熟练掌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规范,致使其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出现不敢用、不会用甚至错用执法用语的情况。不可否认,有个别交通警察头脑中仍残存有“特权思想”,致使其在现场执法过程中简单粗暴、恣意妄为,不仅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且会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还会引发群众的抵触情绪。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种类繁多,交通警察所需管理的人、车、路繁杂琐碎,加之部分交通警察本身对业务工作的认知不全面,导致交通警察现场执法时对于违法行为不能做到及时、准确、快速处置。交通违法行为具有即时性的特点,由于部分交通警察对于交通违法行缺乏证据意识,致使其在现场执法时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因而导致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失效。同时,由于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之现场执法处理不当还会导致交通警察与违法行为人引发不必要的争端与纠纷而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
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中通常是直接面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对于处罚结果会天然地产生对抗情绪。交通警察如若对当事人的异议不能规范处理,很有可能从最初的争吵,演化为对抗,更有甚者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等难以估量的后果。因此,规范处理当事人的异议极为重要。处理不规范的情况主要包括:
1.交通警察情绪管控不足,缺乏耐心。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场所通常包括道路、检查站、高速收费站等地点。这些地点车速快、流量大,环境复杂,加之处理违法行为较多时,极易使交通警察产生疲劳厌倦情绪,因而导致部分交通警察不能耐心冷静地处理当事人的异议,在现场执法中对于当事人的异议感到不满甚至情绪激动、斥责当事人,进而引发冲突对抗。
2.对于当事人异议缺乏心理预期。部分交通警察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对于当事人的异议缺乏足够的预期,致使其在处置冲突时缺乏防护意识,进而造成不必要的伤亡。需要注意的是在查处酒驾、醉驾及毒驾等违法行为时,交通警察往往因没有及时控制住行为人而造成其冲撞警察、卡站或者危害更大的伤亡事故。
交通警察作为现场执法的执法主体,在现场执法中出现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于法律素质欠缺,对于交通法律知识不能熟练掌握。法治中国建设其根本在于依法治国。交通警察作为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务必要做到精通法律、善用法律。而在现实生活中,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时往往因对法律认知不全面或者误认而出现对违法行为错罚、漏罚、乱罚甚至不该处罚的给予处罚的情况。同时由于对于法律知识掌握不足,面对群众的疑问或争辩不能给予准确合理的解释,致使交通警察“哑口无言”、疲于应付,甚至恼羞成怒与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因此,对于交通警察法律素质欠缺问题需要对症下药,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的同时,更要加强教育与监督,避免出现知法犯法的情况。
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时发生伤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头脑中没有形成防范意识,置身于执法行为中而对于风险没有预判更没有预防。面对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交通警察既要承担起维护交通秩序、保持道路畅通的职责,又要肩负起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但也要意识到其中的危险,提高安全意识。
交通警察防范意识欠缺的主要表现为:1.缺乏对驾驶员因操作不当,或酒驾、毒驾、醉驾为逃避检查而冲撞警察自身的预判,没有意识到驾驶人自身会带来的危险。2.没有针对暴力袭警的风险防范。部分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时执法经验不足,对于违法行为人潜在的暴力反抗行为没有防范意识,导致在现场执法时伤亡的风险增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警察执法经验的传授与反馈亦有欠缺,对于过往发生伤亡的执法案例缺乏足够重视和系统总结经验教训,对民警的风险防控教育不足,致使交通警察伤亡情况仍有发生。
部分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时特权思想严重,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只考虑要求交通参与者做什么,缺乏为交通参与者设身处地的考量。由于缺乏服务意识,因而在现场执法中容易出现执法方式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等现象,使交通违法行为人感到没有被尊重,进而产生抵触对立情绪,使得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当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纷纷大力推行智能交通,特别是在交通电子执法方面投入巨大,因此其运行模式以及作用机理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根据各省交管局公布的处罚数据统计可以看出,交通电子执法在降低交通违法率、减少交通事故方面效果显著。由于交通电子执法在证据固定方面的精准性以及瞬时性特点,使其在交通违法行为抓拍方面(诸如闯红灯、不系安全带、违反标志标线、超速等违法行为)能够提供有力证据,并在指正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以及化解当事人与交通警察的争执方面具有极大优势。
非现场执法发展是科技强警的趋势,但非现场执法应是辅助交通警察现场执法的工具而不是执法的主体,非现场执法既不能给予违法行为人当场申辩的权利,也不能代替教育违法行为人的作用,更不能体现交通警察“文明、理性、平和”执法的温度,不能完全替代交通警察现场执法的作用。因此,不应过度依赖非现场执法。
随着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和《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的正式施行,现阶段的现场执法工作对交通警察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出更高的标准。交通警察要熟练掌握、运用法律,准确、快速处置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这就需要建立强大完备的培训体系来支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警察进行系统、长期、科学的培训。依托公安机关的平台可以从法律培训和业务培训两方面来构建培训体系。
1.法律知识培训
充分挖掘公安机关内部优秀人才的潜力,抽调法制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的人才和骨干作为专职培训员,同时也可借助外部力量通过与同级法院、检察机关达成培训协议或者雇佣专职律师充分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以及实施条例、地方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并明确规定培训频率和时长(如一个季度一次,时长两周)。同时,若有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则第一时间进行解读,确保交通警察法律法规知识动态更新。通过法律知识的培训,在公安系统中弘扬法治观念、提升法治素养、塑造法治思维,切实提高公安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建设法治公安,不断提升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和执法公信力,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践行者、推动者、保障者的作用[7]。
2.业务技能培训
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将业务骨干作为专职的培训员,定期培训交通警察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规范》、《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课程,同时及时解读新规定、规范。内部定期交流业务工作经验,交流现场执法存在的各种问题及解决办法,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答疑解惑,以提高民警自身业务素质。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数据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的监督意识空前高涨,执法环境受到强烈的冲击和极大的挑战。暴力抗法、袭警、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等案件,以及部分媒体为吸引关注而大肆报道涉警负面新闻严重破坏了执法环境。个别警察在现场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不仅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因此,重塑执法环境迫在眉睫。
首先,应大力推动交通警察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法治理念,全面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在法律上保障交通警察执法,解除其后顾之忧。其次,对交通参与者做好普法工作,提高其整体素质。最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规范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既让群众满意,又提高执法公信力。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一直是交通警察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的重要途径,也是彰显警察形象和展现服务意识的重要渠道。然而,目前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一直停留在交通安全进校园、进社区方面。对此,可以通过现场执法这个行之有效的途径,将交通警察在执法中对交通参与者进行普法教育及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来代替处罚或处罚与宣传工作一并进行。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消解交通参与者的抵触情绪,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交通警察的服务,还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真正落在实处。
在现场执法中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不仅能强化交通警察的服务意识,还能激发交通警察工作的内在动力。通过在所在辖区或岗位的宣传工作,使交通警察的工作为公众所知悉、认可,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交通警察的职业认同感随之得到提升,荣誉感得到增强。相较于提高交通警察违法行为处罚量来改善交通秩序、整治违法行为,现场执法的宣传工作优势明显。现场执法的宣传工作优势在于交通警察能真正处于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状态,还在人民群众心中深化了交通警察服务为民的形象。这不仅有助于增加交通警察的获得感,还强化了其职业信仰。
交通违法行为是降低道路交通通行效率和诱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因此也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处罚的主要对象。非现场执法对于捕捉即时的交通违法行为,为交通警察提供处罚证据具有极大优势,但是不能替代现场执法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作用。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不应只倚重于一个方面。对于违法行为人存在侥幸心理,利用非现场执法设备盲区违停、超速等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现场执法的交通警察予以处罚、纠正。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的有机结合既能确保交通警察执法的可靠性,又是未来执法的发展趋势。
交通警察现场执法是交通警察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它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推手。通过规范的现场执法,可以增强警察职业荣誉感、获得感、自豪感,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足感,以此打造高素质的过硬的公安铁军,坚决捍卫国家政治安全,保障社会安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