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勘察设计取费依据

2020-01-06 23:32张玉柱常汉军胡浩然罗广伟
水电与新能源 2020年3期
关键词: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测

张玉柱,常汉军,胡浩然,罗广伟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10)

1 问题产生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模式及标准经历了多次变革。从取费模式上讲,出现过按实物量计算费用的“实物量取费模式”、将取费的表达方式分为实物和货币两种形式的“综合取费模式”、以活劳动量为主的“工日定额取费模式”、基于投资规模依费率取费的“投资取费模式”等。现行的取费标准多采用“投资取费模式”。

对于取费标准,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勘察设计单位为国家事业单位、勘察设计成本由国家承担,因此不存在勘察设计的取费问题,此阶段为无取费标准阶段。

1984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发布了《工程勘察取费标准》,并于1985年发布了《工程设计取费标准》。该版本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主要体现了勘察设计单位“不再实行按人头拨给事业费的办法,而改为按承担任务的数量、质量和国家取费标准收取勘察设计费”的改革思路。

1991年原能源部、水利部发布了《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收费定额》。该标准采用综合取费模式,即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收费定额以货币形式表示,不列出工作量和单价,直接列出综合收费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收费定额则包括标准工作量单价和勘察总实物工作量两部分,勘察费用由按勘察总工作量计算的费用和勘察专项费用两部分组成。此后,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原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分别在1994年和1995年相继发文,对勘测设计费进行调整,即在1991年批准的取费标准基础之上,调增33%。1998年,原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分别对勘测设计费再次进行了调整,即在1991年批准的取费标准基础之上,根据同期物价上涨系数,再次进行了增调。

2002年,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以下简称“10号文”),该标准通过工程实例进行测算和数理统计分析,找出原标准中各类别工程勘测费、设计费与工程投资的函数关系,从而将原定额标准转换为基于投资规模依费率计取勘测设计费的模式。该标准采用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分档收费的办法,对前期工作勘察设计进行收费,并对不同特征水利工程通过相关特征调整系数进行平衡。该标准实现了收费由事业标准向企业标准的过度,原标准编制的依据是勘察设计单位作为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该标准则考虑了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后各项预期成本、税金及相对合理的利润水平。另外,该标准对水利工程勘测设计的取费范围只包括初步设计、招标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等3个阶段,不包括前期工作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阶段。

至此,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勘察设计的取费依据仅有原国家计委于1999年发布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以下简称“1283号文”)。该规定面向所有行业的前期工作咨询取费,不同行业间通过“行业调整系数”进行平衡,水利行业调整系数为1.2。但是,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有其自身的特点,如前期工作变化多、难度大、周期长,受自然地理条件、社会条件影响大,勘察设计工作不可重复等[1],“1283号文”规定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取费标准明显很低,收费标准与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的内容及深度严重不匹配。然而,“10号文”又明确指出,其中取费范围不包括前期工作。随后(2002年3月至8月),原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释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部委对相关行业勘察设计收费进行解释。水利部等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编写了“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释义”以下简称(“标准释义”),并在“标准释义”中对水利水电工程前期工作的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需要指出的是,“标准释义”并未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直至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才发布了《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发改价格[2006]1352号文)(以下简称“1352号文”),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

2 主要问题焦点

由第一节的叙述可知,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勘察设计取费依据主要有3个,即1999年出台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文)、2002年出台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释义)(“标准释义”)和2006年出台的《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勘察收费暂行规定》(发改价格[2006]1352号文)。

但是,由于上述三个文件时间跨度长、文件之间的关系复杂(发文部门不尽一致、部分文件未以正式形式发布),各地、各部门对取费依据的理解不同,对行业的理解不同,造成了取费依据使用的不统一。对此,不少专家与学者均进行了有益的讨论与研究[2-3]。时至今日,各地、各部门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勘察设计该如何取费,依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认为应该同时执行“1283号文”及“1352号文”,有的认为应该单独使用“1352号文”,甚至有的认为应该单独使用“1283号文”。对取费依据理解不一、收费标准执行不同的问题,制约着勘察设计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分析与讨论

3.1 取费依据主要内容

3.1.1 “1283号文”

“1283号文”面向所有行业的前期工作咨询取费,不同行业间通过“行业调整系数”进行平衡,水利行业调整系数为1.2。该文采用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办法,对“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项目(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的单位,不得参与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评估,因此,对“评估项目建议书”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项目不进行讨论,下同)进行收费。同时,该文第十一条还规定,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进行勘测、试验,导致工作量明显增加的,可增加需要加收的费用。

3.1.2 “1352号文”

“1352号文”是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共同发布的关于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勘察收费的规定,在该文第一条,即明确了“1352号文”实质上是对“1283号文”和“10号文”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补充规定。该文同样采用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办法,对前期工作勘察进行收费,并对不同特征水利工程通过“工程类型调整系数”、“工程勘察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方案及其他调整系数”进行平衡。同时,该文第七条规定,由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加收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分析和工程方案编制费用,加收的编制费按相应阶段勘察收费基准价的30%~40%计收。

3.1.3 “标准释义”

2002年,新的勘测设计收费标准(“10号文”)发布,原1991年发布的标准同时废止。原标准是全阶段标准,而新标准仅包括设计阶段,从初设、招标至施工图设计,不涉及前期工作收费标准,从而使得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勘测设计取费无据可依。为此,水利部等单位根据原国家计委通知要求,组织编写了“标准释义”,并在“标准释义”中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的勘测设计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根据“标准释义”精神,不同类别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费按照“10号文”计费基价的25%~30%、30%~40%计取,设计费按照“10号文”计费基价的10%~40%、12%~60%计取。直至2006年“1352号文”出台,“标准释义”退出使用。“标准释义”虽未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但也经历了数年的工程应用,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发挥了相应的作用。同时,结合“标准释义”及相关配套资料,也有助于加深对“1283号文”、“1352号文”等文件的理解。

3.2 取费依据的适用范围

3.2.1 勘察费

“1283号文”第二条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即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第十一条规定,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进行勘测、试验,导致工作量明显增加的,可增加需要加收的费用。因此可以认为,因需要进行前期工作勘察而产生的工作量不包括在第二条所述的工作内容中。

“1352号文”第二条明确指出,该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上;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因此不进行讨论,下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结合“1283号文”和“1352号文”相关规定可知,对于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勘察收费,应当以“1352号文”为取费依据。

3.2.2 设计费

对于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设计收费,其取费依据的选用存在着较大的分歧。“1283号文”第二条只规定该文适用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条款及后续条款均未进一步明确该费用是否就是设计费。“1352号文”第七条规定,由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加收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分析和工程方案编制费用;同时,第七条指出了勘察成果分析和工程方案编制的工作内容,即“工程建设必要性论证、工程开发任务编制、初选代表性坝(厂)址、初选工程规模、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估算工程投资以及初步经济评价等”,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内容基本相符。同样地,“1352号文”也未进一步明确该加收的“工程勘察成果分析和工程方案编制费用”是否就是设计费。基于上述情况,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设计取费依据选用的分歧主要体现在: “1283号文”或“1352号文”是否分别可以单独作为设计取费依据?

要回答“1283号文”或“1352号文”是否分别可以单独作为设计取费依据则比较复杂,需结合多个文件来进行解读。1999年发布的“1283号文”对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项目是“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是否就是所谓的前期工作设计费,文件本身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2002年“10号文”发布,随后出台的“标准释义”在“关于水利水电和电力工程执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其他说明”中明确指出“项目建设书、可行性报告书由发包人自行编制,当委托设计人编制时,应支付编制费”。“标准释义”的此条解释说明,即便是“标准释义”中使用了“设计费”的概念,在依据“标准释义”计取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设计费时,依然不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这也从一个侧面回答了“1283号文”针对水利工程的取费范围,即应当仅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性质属于报告编制费。在根据“1283号文”和“10号文”制定的“1352号文”中,则使用了“工程勘察成果分析和工程方案编制费用”的概念,从而规避了“标准释义”中“设计费”表意可能存在的理解分歧:即对于一个相对完整的设计过程,其收费内容应当既包括对勘察成果的分析及相应的工程方案的编制,也包括对设计成果的整理即项目建设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编制。因此,单独使用“1283号文”或“1352号文”来作为勘察设计取费依据均是不全面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设计取费依据应对“1283号文”及“1352号文”进行结合使用。

4 结 语

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变化多、难度大、周期长,受自然地理条件、社会条件影响大,勘察设计工作不可重复。“1283号文”面向所有行业的前期工作咨询取费,其收费性质为报告编制费用,文件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取费标准与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的内容及深度严重不匹配。“1352号文”则根据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特点,明确了工程勘察成果分析和工程方案编制的取费标准。因此,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勘察设计进行取费时,应同时执行“1283号文”和“1352号文”。

合理的勘察设计取费水平,是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保障之一。笔者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勘察设计取费依据进行了简单的讨论,抛砖引玉,希望该问题能引起水利工作者的讨论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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