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君,张文忠
(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31)
质保是厂家对自身产品的质量保证,通常在购买合同中对质保的期限、责任、措施、保证形式等内容与买家进行约定。若质量保证期(下文简称“质保期”)内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厂家负责更换或修理。
风电机组的质保内容由买家(业主)和卖家(风电机组厂家)通过机组采购合同确定;质保期通常是从机组并网后且通过了240 h预验收后开始,时间跨度为2~5年不等;质保金可以是一定比例的设备款,也可以是风电机组厂家从银行开具的该比例额度的保函,质保期结束且双方验收、结算完毕后,业主退还质保金或释放保函。
当前应用的风电机组质保模式已经沿用多年,虽然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许多弊端。本文通过深入剖析风电机组质保模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创新和完善风电机组质保模式的思路,有助于提升质保期内风电机组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同时希望能为解决当前风电机组质保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风电机组采购合同中对于质保期的常规定义为“质量保证期系指自每台合同设备签发预验收证书之日起的××个月,在此期间内,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并负责排除合同设备的任何缺陷”。从定义可以看出,质保期内风电机组厂家必须保证风电机组设备的稳定运行和消除所有缺陷,这意味着风电机组厂家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维护检修人员长期驻扎在风电场,直到质保期结束。质保期内风电机组的维护、保养、检查、修理、试验,以及材料及零部件的更换等工作全部由风电机组厂家负责,风电场内与风电机组有关的所有问题都由风电机组厂家解决,而业主只需要安排较少的运行值班人员和管理人员即可。
上述模式在风电行业内已约定俗成,其能有效解决风电机组投产后一段时间内业主维护检修人员短缺和技术能力不足的问题,可降低设备故障率,减少设备故障停机时间,从而保证风电机组运行的可靠性。
综上所述,当前风电机组质保模式的质保内容已经不仅是对设备的质量保证,而是既要保证设备运行稳定,又要保证设备质量可靠;其已不再是单纯的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而是延伸到保证设备稳定运行的多个环节,质保责任已成为由设备质量责任与设备维护检修责任组成的混合体。
下文对火电机组和燃气轮机的质保模式进行分析。火电机组质保期内机组部件的质量问题由厂家负责处理,业主则负责火电机组的日常维护检修。由于火电机组的系统复杂,进入质保期后厂家会派若干技术人员在火电场内驻留一段时间,指导业主的运维工作,并协助解决疑难问题。
燃气轮机质保期一般指机组的核心——热通道部分的质保期,其余部件执行部件厂家各自确定的质保期;不同部件在各自质保期间内的质量问题由机组厂家负责统一解决。质保期间机组的定期检修(如总检修时长8000 h)通常由机组厂家完成,但需要单独收费。由于大型燃气轮机技术被国外厂家垄断,国内业主自身难以完成维护检修工作,因此国内业主通常会在质保期结束后与机组厂家签订长期维护检修协议。
与风电机组相比,其他发电设备的质保期均具有以下特点:质保期内由业主的维护检修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按照设备手册进行运行维护;设备厂家在整个质保期内不会在现场全程派驻维护检修人员,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厂家的作用多为技术指导和故障分析鉴定,以区分是质量问题还是使用问题导致的故障;部件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厂家负责更换或检修;如果需要厂家进行机组检修,则需要与厂家单独签订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与风电机组的质保模式有很大不同。
当前的质保模式主要存在设备健康状态差、考核难度大、业主维护检修人员的技术水平难以提高、风电机组通过出质保验收困难、资金积压严重及双方关系被扭曲等问题。
1)设备健康状态差。业主对风电机组厂家提供的质保服务管理松散,对工作过程缺乏监督和验收;并且风电机组厂家提供的现场维护人员容易产生得过且过的心态,工作中存在为了交差而应付的现象,导致质保期内风电机组的维护检修质量不高;甚至还存在现场维护人员修改风电机组参数、屏蔽告警信号等恶劣行为,许多影响风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隐患被隐藏或掩盖,导致质保期结束后风电机组的可利用率明显下降。
2)考核难度大。由于质保合同中未对风电机组厂家在质保期内的维护检修工作的内容、质量等要求进行具体约定,也未对考核办法进行规定,导致业主无法对质保期内的维护检修工作进行逐月、逐季及逐年评定和考核。
3)业主维护检修人员的技术水平难以提高。质保期内的维护检修工作全部由风电机组厂家负责,业主维护检修人员对维护检修工作的参与度低,且业主派驻现场的维护检修人员也较少,导致这些人员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难以提升,质保期结束后仍无法胜任风电机组的维护检修工作。
4)风电机组通过出质保验收困难。由于运行中的风电机组超过质保期规定的时间后尚存在未解决的问题,因此不能通过出质保验收,造成风电机组无法按期退出质保。对于未通过质保验收的风电机组,厂家仍需提供无偿质保服务,但存在工作积极性不高的情况,难以保证工作质量[1-2]。
5)资金积压严重。风电机组厂家的质保金(通常为合同总价的10%)直到出质保后才能收回,但由于出质保困难,导致风电机组厂家应收账款一直未收,影响其资金流[2]。
6)双方关系被扭曲。业主一方面抱怨质保期太长、设备的维护质量不高,其维护检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难以提升;另一方面,在质保期结束后,业主又将维护检修业务委托给风电机组厂家,这意味着业主认可风电机组厂家质保期结束后的维护工作,却不认可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在无法满足出质保条件的情况下,风电机组厂家一方面愿意放弃某些权利,比如付费给业主,由其自行处理风电机组存在的问题,进而主动中止质保服务;另一方面却积极争取出质保后的机组维护检修业务,这意味着风电机组厂家愿意接受质保期结束后的维护检修工作而不愿意接受质保期内的维护检修工作。
当前风电机组质保模式的形成存在一定的时代背景和历史原因。在风电行业发展初期,受当时行业状况、技术水平及运行条件的限制,风电机组厂家需要长期派驻维护检修人员在风电场参与风电机组的维护检修工作。大致包含以下几个原因:
1)风电场投产后,风电机组性能(如功率曲线)的验证、运行方式(如控制参数)的调整需要较长时间来完成,要求厂家维护检修人员在现场进行。
2)风电行业发展初期,风电机组的运行稳定性差,故障率高;且不同机型、不同厂家的技术兼容性低。
3)风电行业发展初期时从业人员少,技术水平低,业主存在技术水平和技术人员储备不足的情况,难以独立完成风电机组的维护检修工作。
4)大多数业主的经验不足,对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和运行维护问题缺乏区分标准。
当前风电机组的质保模式存在诸多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未将质保期内的工作内容按照性质进行分类管理,而是混合在一起,导致边界模糊,责任不清。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责混杂。在质保期内风电机组的任何问题都由风电机组厂家负责解决,其既承担质量责任又承担维护检修责任,而业主却未按照设备维护者的职责和标准对设备进行管理,导致风电机组厂家的角色与职责不匹配。在出质保验收时发现的问题,无论是否是质量问题,全部要求由风电机组厂家解决,常造成风电机组无法按期退出质保。
2)管理缺失。业主认为风电机组的维护检修是风电机组厂家在质保期内的职责,因此将维护检修工作的内容、时间、质量、人员全部交给风电机组厂家来管理,而对维护检修过程缺乏监督,对维护检修成果缺乏验收,直接导致维护检修的质量难以提高。例如,有的项目是在风电机组出质保验收时才发现维护检修资料存在缺失;一些本应该在日常维护验收中发现和解决的问题直到出质保验收时才发现。
风电机组厂家认为既然所有的责任和工作都由自己承担,那设备出现故障后就没有必要向业主报告,可自行对设备进行修理,甚至有的风电机组厂家认为业主无权过问;相反,业主的介入反而会成为风电机组厂家免除某些责任的理由。
3)考核失效。质保期内的设备质量问题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由于检修质量不高或维护不到位造成的,而多数风电机组合同未规定如何考核质保期内设备维护检修服务的质量,导致维护检修工作难以考核,阻碍了维护检修质量的提升。多数业主以扣留部分质保金作为考核时的惩罚方式,而质保金的结算是在质保期满出质保验收完毕后进行的,时间跨度长,考核缺乏抓手,导致风电机组厂家维护检修人员缺乏动力和压力。
缺乏有效的考核,将直接导致风电机组厂家维护检修人员责任心不强,认为只要质保期结束,设备出现的问题就与自己无关了,致使许多在质保期内被掩盖的问题在质保期结束后集中爆发,这为设备出质保后的稳定运行留下了隐患。
4)缺乏激励。维护检修与质量保证服务混合在一起,容易给业主人员造成在质保期内风电机组应由机组厂家管理,一切问题和责任都应由风电机组厂家承担的认知,难以培养主人翁意识。同时,风电机组厂家现场维护检修人员无显性的经营收入,导致其工作积极性不高,最终形成业主对风电机组管理缺失,风电机组厂家现场维护检修人员工作消极的局面。
在不改变现有质保模式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将机组设备的维护检修与质量保证服务分离可以有效克服当前风电机组质保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内容包括:
1)质保期内机组的维护检修与质量保证服务分离,合理核算质保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
2)由风电机组厂家负责质保期内机组的维护检修服务,与业主签订维护检修协议,内容包含设备巡检、维护、修理、部件更换等工作,业主对风电机组厂家按照委托运维单位的标准进行管理和要求;
3)维护检修费(含人工、材料、备件、机械费)和质保金分别支付;
4)有条件的业主也可以自己承担质保期内的维护检修工作,风电机组厂家只承担质量责任。
1)在招标及合同签订阶段,机组招标时业主对设备价格及质保期内的维护检修价格(含备品备件、消耗品)分别报价,每个运维年度末对维护检修工作进行考核,根据维护检修协议逐年释放维护检修费用,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出质保验收合格后退还。业主每年需要给风电机组厂家支付一笔维护检修费用,使业主对机组厂家的维护检修服务进行考核时有了抓手;维护检修与质量保证服务分离后,质保金的比例与现行模式相比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风电机组厂家留在业主方的质保金减少了,而且每年都有来自维护检修的营业收入,改善了现金流,增强了员工的积极性。
业主进行机组设备招标时,可以取消其在质保期内备品备件的储备,改由风电机组厂家逐年储备当年备品备件;业主也可以只储备1年的备品备件,质保期内风电机组厂家可以使用,但需在下一个运维年度之前将其补齐。这样做既减少了流动资金的积压,又降低了项目建设的工程造价。
2)在项目运行阶段,机组240 h预验收后业主与风电机组厂家签订维护检修协议,约定双方的职责及考核办法;制定管理办法,对风电机组厂家的维护检修人员按照常规的维护检修队伍进行管理,对维护检修过程进行监督和验收。根据相关标准明确界定设备问题的性质,维护检修问题按照维护检修协议解决并进行考核,设备质量问题按照机组购买合同进行处理和考核。
3)在维护检修质量评定和出质保验收阶段,制定维护检修质量评定办法和出质保验收办法,每年对维护检修工作进行评定,结合维护检修协议对全年维护检修工作进行考核,以考核结果作为维护检修费用的结算依据。质保期结束后对机组进行出质保验收,对质保期内历次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在出质保验收时对于共性问题或发生比例较高的问题应给予足够的关注。验收合格后机组应退出质保,维护检修方面的问题不应作为设备延迟退出质保的理由。
质保期内,若因维护检修责任而导致业主的损失超过规定限值,则应从维护检修费中扣减一定金额的费用,以弥补业主的损失;若因质量责任而导致业主的损失超过规定限值,则应从质保金中扣减一定金额的费用,以弥补业主的损失。可以从以下几个原则来厘清维护检修和质量的责任界限:
1)消耗性部件和材料,如滤芯、滑环、刹车片、油脂等的维护、修理及更换属于维护检修责任;
2)维护工作较少的部件,如叶片、机舱、轮毂等部件的缺陷应属于质量责任;
3)需要定期或根据其状态进行保养的部件,如齿轮箱、发电机、轴承、变频器等部件的缺陷可以通过该部件是否已按照规定的条款进行维护检修来确定属于维护检修责任或质量责任,未按规定周期或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维护检修的属于维护检修责任;
4)按部件损坏的比例或频次来确定责任,成批量损坏或集中损坏达到一定值的应该定性为质量问题,按质量责任处理;
5)使用时间超过其设计寿命的部件更换或维护检修按维护检修责任处理;
6)大部件上的零配件也可以参照上述几条原则进行判定。
针对当前风电机组质保模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风电行业快速、高质量发展的需求,其所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分析了此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职责混杂、管理缺失、考核失效及缺乏激励等原因导致;然后提出了改进与完善风电机组质保模式的思路与措施,并指出维护检修与质量保证服务分离是一种有意义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