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勋 李 飞
(黄河科技学院,河南 郑州 450063)
科技成果转化通常被定义为“技术创新及生产力的实现(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ductivity)”。虽然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但科技成果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葛新权等,2003)。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承担科研工作,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只有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和企业相互合作、相互协调、有效沟通,科技成果才能实现有效转化。
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很多,从一般意义上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相关制度、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环境与文化、人们对科技成果转化意识、中介服务和利益激励机制[1];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分析,可以把上述因素归纳为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3个互为有机联系的部分。
(1)政策设计不够科学。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不够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科技政策、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人才政策、教育政策、培训政策,这些相关政策相互之间不够协调,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而且这些政策有很多相关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上述问题使得科技成果转化缺乏足够的制度保障,这也会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2)运行机制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科研体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中,政府对科研管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够明确,缺乏对科研工作的统一组织与政策协调,这使得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大量研制出来的科技成果不能很好地与企业对接,科研工作相对比较分散,科技成果的开发在较低水平运行,科技成果开发的重复率较高等问题依然存在;②促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③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缺乏技术进步的共同利益机制,阻碍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也阻碍了科技成果转化中行政资源的有效整合与有效配置。
(1)科技成果转化意识不强。在我国,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从事的科学的工作研究人员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意识不强,他们只关心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2]问题,认为科研成果通过相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就万事大吉了,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的问题及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问题却无心顾及。所以,取得成果之后,科技成果的所有者缺乏推广科技成果的动力,或在推广科技成果时对关键技术保密,使得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的转化被严重地限制了。
(2)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不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水平较低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的重要原因。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中介服务的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联络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缺乏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和企业进行有效信息交流的场所,科学技术市场相关的法律不够完善,完善的科学技术市场网络体系还未形成,缺乏既懂科学技术又懂市场经营的人才,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3)缺乏企业自主创新环境。由于缺乏自主创新的环境,企业缺乏自主创新的动力,目前国家在自主创新方面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新产品补助”等,这些支持项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企业自主创新,但这些支持的项目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比较浓重的计划分配色彩;二是对科学技术创新与市场营销之间关系欠考虑;三是缺乏对科技创新项目的跟踪与相关信息反馈;四是科技创新与技术研究成果应用之间。
(4)科技投入缺乏。科技投入的缺乏,特别是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缺乏足够的资金投入,是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的另一个重要因素。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有3个来源途径:一是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自筹资金;二是财政拨款;三是银行贷款。据有关数据,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成功转化科技成果中,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自筹比例为61%,财政拨款的比例为19%,而风投的比例只有20%。由于科技投入不足,特别是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比较缺乏,很多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不能进行中间试验,这也使得很多科技成果无法实现有效转化。部分大中型企业有引进新技术成果的意愿却没有足够的财力保障,这也使得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二次开发难以实现。
(1)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不完善。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的创造性劳动未能很好地与其劳动成果激励相适应。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主要表现在精神奖励方面,物质方面如工资、福利待遇、住房等方面的激励不够,这使得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积极性不高。
(2)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立项、项目审批、项目结题、技术鉴定等管理工作,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主要负责项目与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工作,企业主要进行生产与经营,中介部门提供科技转化服务,这些部门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信息沟通,信息不能进行有效的传递与共享,也就不能很好地被利用,部门工作不能很好地协调、配合、衔接。一方面导致企业生产经营中急需的科技成果没有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研制开发,或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不能有效地研制开发;另一方面导致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不能实现有效的转化。
(3)缺乏专门人才。目前,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的人员知识结构比较老化,缺乏既懂得科学研究又懂得市场营销方面的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强,或者不喜欢目前的工作或者爱岗但不敬业,有的甚至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
(1)强有力的法律保障。1942年美国通过了对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允许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拥有发明权,但这些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必须按照规定向美国政府联邦机构提交关于科技成果使用情况的报告,该修正案鼓励企业对政府投资的项目进行商业化投资,为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提供了充分法律保障和激励机制,对美国整体科研水平的提升、生产力的提高、综合实力的提高、生活条件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2)政府积极引导作用。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在促进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如在美国政府的积极引导下,成立了一批科技俱乐部,这些科技俱乐部一方面为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积极寻找市场;另一方面,使得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更加深入地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经营动态,使得科研课题的设立更加有的放矢,研究出来的科研成果更有市场价值。
(3)发达的科技中介服务。在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成立了专门的科技信息咨询公司,科技联系办事处、科研成果转化服务公司、科技综合服务公司等部门,这些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加强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在科技方面的合作,加强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在科技方面的联系,促进高等院校科技成果高效转化,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咨询、联系以及科技信息的分析、加工与整理,为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和企业合作创造条件。这一方面帮助企业寻找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研制开发生产经营中急需的科技成果,为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进行有效的研制开发提供条件;另一方面促使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实现有效转化。
(4)科研经费投入保障。美国每年对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的经费投入大大提升了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的科研能力,同时,美国政府的大量科研经费投入,使得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比较充足,这些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有足够资金进行中间试验,大大提升了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实现有效转化[3]。除了美国政府大量的经费投入外,风险资金的投入力度也很大,比如美国知名大学哈佛大学15%的科研经费由企业投入,即15%的科研经费由风险资金支持,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是美国科研成果转化率较高的原因之一。
(5)完善的利益激励体系。较为完善的利益激励体系调动了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主动性。如美国的知名大学加州理工大学的科学技术转让收入100万美元分配如下:技术开发者获35万美元,专门负责科学技术转让相关事宜的科技转让办公室能得到25万美元,所在院系或研究室可获得20万美元的科学技术转让收入,剩余科学技术转让收入由学校(或科研院所)支配, 在这样的利益激励体系下,各方利益都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调动了科学技术开发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比较完善的利益激励体系也是美国科研成果转化率处于较高水平的重要原因。
借鉴科研成果转化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科研成果转化的发展现状,从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实施机制3个方面,提出以下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对策建议。
完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人才政策、教育政策、培训政策等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体系,使其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增强制度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率。
(1)改善企业自主创新环境。改善企业自主创新的环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目前国家在自主创新方面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新产品补助”等,除此之外,进一步增加更多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项目,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力度,在分配项目时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和择优的原则,加强对科技创新项目的跟踪与相关信息反馈,平衡科技创新与技术研究成果应用之间的关系。
(2)强化和提高科技服务质量与科技服务水平。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不仅与科技成果本身的价值密切相关,而且与相关市场信息与科技信息的结合、分析、加工、应用、综合咨询、综合服务等密不可分,这需要有专业的机构、有具有专业素质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提高这些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促进相关部门工作很好地协调、配合、衔接。一方面使得企业生产经营中急需的科技成果能找到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进行有效的研制开发;另一方面促使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实现有效转化。
(1)积极发挥政府科研成果在转化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加强政府在科研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可以借鉴成功的做法,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成立科技沙龙或科技俱乐部,使得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和企业能够面对面交流,共同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这些科技俱乐部,一方面可以为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的科研成果积极寻找更加广阔的市场;另一方面可以使得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更加深入地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使得开发出来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品创新、工艺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开发和新资源的运用方面更有时效性。
(2)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科技成果成功转化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这些资金要有不同的资金来源,仅仅依靠政府的各项基金支持远远不能达到科研工作对资金的需求,还要依靠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自筹资金和企业风险资金投入。政府加大对科研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同时提高科研机构与高等院校自筹资金的能力,而且加大风险投资的投资规模与投资效益。
(3)注重科技人才选拔和培养。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灵活开放的人才引用机制,引进一批既懂得技术知识又懂得市场营销知识的优秀人才。可从高等院校的优秀毕业生中选拔,也可以从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中挑选,选拔进来的优秀人才要进行综合知识培训,使得他们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胜任自己的工作。此外,创造各种条件促使新进人员爱岗敬业,在科技岗位上作出更大贡献。
(4)完善利益激励机制。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需要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个部门的重视、支持与配合,与此同时,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需要有效的激励机制,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创造性劳动应得到与之相适应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回报。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除精神奖励层面外,还要提高物质方面的奖励,如工资收入水平、福利待遇改善、住房条件的改善等方面。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科研人员的物质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可以促使相关科研人员更加爱岗敬业,提高他们对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兴趣,激发他们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