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应进行成本效益经济学分析,通过经济法规范国家干预的范围,完善经济法中的产权界定,降低经济法的交易成本和外部性。
关键词:经济法;交易费用;外部性;产权;制度经济学
一、研究经济法交易费用和外部性的必要性
法律在增加交易成本、产生外部性的同时,也创造了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制度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促进效率,但法律制度也造成了巨大的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守法成本。从英美普通法的发展来看,虽然普通法制度的运行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成本,但这种成本实际上是社会制度制度化的成本。普通法有助于减少交易费用,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认为普通法是“一种用以促进经济效率的制度。”正是有了财产法、契约法和侵权法的制度化规则的保证,才使市场中的当事人产生了按一定规则交往和交易的经济激励。从法律保障交易秩序、减少交易费用意义上说,尽管市场体系中的民商法、经济法本身的存在就是市场中交易费用存在的内生原因,但它们的存在与发展却是旨在节省市场运作的交易费用。这体现在它们使市场交换的当事人意识到违反法律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如遇到纠纷时诉诸法律程序解决就需要支付一定的律师费用等诉讼费用,从而促使每个当事人依法行事。当一项民事或经济纠纷发生时,当事人是决定自己协商解决,还是通过诉讼、仲裁来解决,一般取决于双方当事人考虑自我协商解决的预期成本和收益高于或低于通過诉讼、仲裁的预期成本和收益,而这一选择机制实际上也蕴涵着交易费用的计算问题。
二、经济法交易费用和外部性问题的提出
制度设计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制度的存在同样在增加着交易费用,确认国家干预的经济法也存在着外部性和巨大的交易费用。法律制度虽然有克服经济生活中的负外部性的功能,但法律制度自身也存在着外部性。法律机制也会产生成本,通过诉诸法律来解决外部性问题会受到几个方面的约束:第一,相对于一定的外部性损失而言,如果由私人承担诉讼的交易成本很大,当事人会认为不值得动用法律武器。第二,由于诉讼费用昂贵,厂商会投机取巧,将外部性的影响削弱到接近但小于受损者诉讼的成本,这就意味着存在效率损失。第三,诉讼的结果具有未来不确定性因素,受害者在预期不足的情况下就不太情愿诉诸法律。第四,当外部性的受害者众多,个人可能会“无动于衷”,从而出现“理性的无知”的现象。第五,当外部性的受害者众多时,可能出现诉讼“搭便车”现象。
那么,经济法的交易费用和负外部性如何克服和减少 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基本的思路就是对经济法立法与执法进行成本收益经济分析,通过经济法规范国家干预的范围,完善经济法对产权的界定来减少经济法的交易费用和外部性。
三、减少经济法交易费用的解决途径
(一)通过经济法对国家干预范围的规范来减少经济法的交易费用
通过经济法规范政府干预,对政府失灵进行约束与控制,要求经济法法律制度的制定尽量做到科学合理,最大可能地避免由于不合理的制度设计而造成政府失灵这样一种对社会产生危害的负效应,经济法应从实体法上、程序法上规范政府经济行为,最大限度地克服经济法立法和执法的负外部性。国家干预的范围涉及到经济法的交易费用。我国经济法学界在论证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时,市场失灵论是经济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但国家干预也存在政府失灵,经济法也造成巨大的交易费用,这就要重新思考经济法的干预范围,做到适度干预。科斯的论文《企业的性质》通过对企业内交易的边际费用的研究,得出企业规模的扩张最终会停止在企业内交易的边际费用等于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那一点上,从而可以推断出国家干预经济会因交易费用过高而效率低下。科斯强烈主张减少政府管制,认为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上主要是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任何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的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解决的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必要的。”但关键是要弄清楚政府和市场的分界线,以确定市场、企业和政府如何来解决外部性问题。
从经济法的性质和理念来看,可以为经济法要求国家减少干预的范围和程度提供理论依据。经济法是私法与公法互动交融之法,经济法具有私法属性当属无疑。经济法是保证国家适度干预的重要法律形式,是为实现自由竞争的干预。经济法的重点着眼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不在于对单个竞争者利益的保护。对于经济法的产生原因及其功能,可以从它与民商法的关系得到说明。首先,民商法的功能与作用及其局限性是社会关系适用经济法的法律原因。从法律发展的角度,民商法对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的市场经济的调节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其次,经济法是对民商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局限性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经济法能够以全局观念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综合系统调整,并实现“微观规制”与宏观调控两种手段的有机结合。经济法的法律本质就是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之法,如反垄断法可以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
经济法作为分配法具有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的制度优势。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贫富差距、城乡差别、地区差距等问题不仅不利于经济增长,而且容易导致各种社会问题。由于利益多元化和利益集团的形成,导致改革动力不足,因而制度创新就更加重要。我国要形成一个以公共服务为主的新型公共财政体系,在税收结构、消费结构、资源税、环境税等方面,向更公平更环保的方面发展。在改善民生问题上,如教育、医疗、养老、就业、分配等方面,要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障体系,提供更好的教育医疗服务,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使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作为分配法的经济法发挥作用。经济法如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税法、社会保障调控法、政策性银行法、产业政策法、转移支付法等就是对不同利益主体利益协调的法律激励机制。对于不同的利益主体,经济法制度可以发挥其平衡协调作用。例如,我国如何协调劳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通过《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民商法、社会法自身的制度设计和协调机制很难得到解决,经济法却可以提供新的解决路径。经济法本身确立政府干预经济的合法性,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和经济协调发展,而不是无限地扩大政府干预经济的范围,因此可以说,经济法并不主张政府干预范围的无限扩展,相反经济法主张在市场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的地方,就不要求国家预。只有在市场不可能克服外部性或交易成本太大,且国家干预成本较小,又不会产生巨大的外部性时,才是经济法赋予国家干预职权的范围。如能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性问题存在着市场失灵,国家干预是必要的,但应尽量通过市场来激发企业和个人的自身动力进行节能减排,只有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如强制节能指标和污染控制、投入节能减排资金、绿色贷款、税费和特殊政策,才能进行国家干预,不然就会造成政府干预外部性的职能不断强化,造成巨大的交易费用,甚至使外部性问题放大。在可持续节能减排上,要正确认识和有效利用企业和个人作为节能减排的主体,尽可能利用市场机制,市场和行政、经济激励手段并举,市场为主,行政为辅,尽量利用经济手段,例如排污权交易制度。
(二)通过经济法对产权界定的完善来减少其交易费用和外部性
在研究经济法的交易费用及其外部性问题时,应从交易费用的视角来研究经济法对产权的界定能否在不影响经济法的功能时有效地减少交易费用和外部性。完善经济法对产权的界定,有助于经济法减少其外部性和交易费用。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科斯认为,交易成本的高低是衡量不同产权制度效率优劣的标准,即一个有效率的产权制度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很高的产权制度必然是低效率的。美国著名制度经济学家科斯曾经精辟的指出,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可以有市场方案与政府方案,但是他又认为,任何市场方案都是依賴于一系列由立法者和法院创设的法律规则来实现的。这里他强调了法律对外部性问题规制的必然性。奥地利经济学家米瑟斯也主张,所有负外部性问题都可以通过改革受损责任法律,以及消除妨碍私人所有权实施的制度壁垒得以解决。
法律制度存在着外部性与产权界定有关,法律可以对产权进行保护和限制这种特定的地位,使它在发生积极作用的同时,亦可能发生抑制某些能够节约交易费用的产权关系发展的消极作用。因此,法律在解决了某些外部性问题的同时,又为其他的外部性的产生提供了制度的基础。
经济法所造成的交易成本既然不可避免,那么值得思考的问题就是,如何发挥经济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时有效地减少其所导致的交易费用和外部性,就要遵循产权界定主要是考虑降低交易费用这一思路。产权的作用和产权的界定不同, 产权的作用是通过产权激励人们创造财富并进行交易,从而创造财富价值和促进社会物质进步,产权的界定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降低交易费用。哈耶克根据他的知识观和社会理论认为,从个人知识具有特定时空的分立性来看,不论是个人还是组织,任何秩序的参与者或维护者都不可能完全知道每个人所特有的偏好和需求。从交易费用经济学、信息经济学来看,由于存在着代理问题,委托人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制衡机制来规范、约束并激励代理的行为,减少代理问题,降低代理成本。委托代理理论有两个逻辑前提,既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信息不对称。经济法的很多制度都是为克服委托代理问题而设计的,如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制度就是通过对不同经济主体产权的界定来克服代理问题,减少交易费用和克服外部性。证券法律制度通过促进信息对称,减少证券监管者、证券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如信息搜寻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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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郭婧(1993—),女,甘肃武威人,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