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01-04 21:31
矿山安全信息 2020年44期
关键词:吉林省条例管控

吉林省政府新闻办近日召开《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条例》已于2020 年11 月27 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明确坚持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空间管控、系统治理、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为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保障,为相关专项地方性法规立、改、废提供了基本遵循。

《条例》共8章86条,分别为总则、空间管控、生态恢复、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社会行动、法律责任和附则8个部分内容,突出了4大鲜明特点。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条例》改变以往重末端治理、轻源头管控的思路,突出源头管控和系统保护,结合吉林省实施东中西三大板块战略,专设了“空间管控”和“生态恢复”章节,明确了空间规划、产业结构、节约资源、生态恢复等方面要求,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贯穿始终,将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贯穿始终,实行全方位、全地域和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

构建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条例》突破“重排污者责任轻政府责任”“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模式,在严格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还专设第六章“社会行动”,对生态环境保护行动体系、生态文化建设、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等方面作出规定,从整体上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强调协调联动和综合治理,为加快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提供法治保障。

充分吸收了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成果:通过全面总结梳理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改革成果和成功经验,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区域协调联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固化下来,长期坚持,推进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契合了吉林省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条例》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着眼于未来需要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标本兼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条例》重点对能源结构、交通运输、节能建筑、农业结构等方面环境保护要求作出了规定。为进一步改善水体质量,《条例》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重点对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畜禽粪便处理及利用、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等作出了规定。为更好保护生态资源,《条例》对中东西部生态安全屏障、资源消耗强度、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生态环境恢复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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