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能源清洁利用水平和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更好指导送端电源基地规划开发和源网荷协调互动,积极探索“风光水火储一体化”“源网荷储一体化”实施路径,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风光水火储一体化”“源网荷储一体化”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风光水火储一体化”侧重于电源基地开发,结合当地资源条件和能源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风能、太阳能、水能、煤炭等多能源品种发电互相补充,并适度增加一定比例储能,统筹各类电源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积极探索“风光储一体化”,因地制宜开展“风光水储一体化”,稳妥推进“风光火储一体化”。
征求意见稿认为,首先,“风光水火储一体化”具有强化电源侧灵活调节作用。优化综合能源基地配套储能规模,充分发挥流域梯级水电站、具有较强调节性能水电站、火电机组、储能设施的调峰能力,力争各类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在95%以上。
其次,可优化送端配套电源(含储能)规模,结合送受端负荷特性,合理确定送电曲线,提升通道利用效率,结合关键装备技术创新水平、送端资源特性、受端清洁能源电力消纳能力,最大化利用清洁能源,稳步提升存量通道配套新能源比重,增量基地输电通道配套新能源年输送电量比例不低于40%。
据了解,“风光水火储一体化”还可确保电源基地送电可持续性,明确对于煤电开发,必须在确保未来15年近区电力自足的前提下,明确近期可持续外送规模。对于可再生能源开发,以充分利用、高效消纳为目标,统筹优化近期开发外送规模与远期留存需求,超前谋划好电力接续。
对于“源网荷储一体化”,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负荷侧的调节能力,依托“云大物移智链”等技术,进一步加强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储能的多向互动,通过一体化管理模式聚合分布式电源、充电站和储能等负荷侧资源组成虚拟电厂,参与市场交易,为系统提供调节支撑能力。
同时,应增加本地电源支撑,提升电源供电保障能力、调动负荷响应能力,构建多层次的电力安全风险防御体系,提升重要负荷中心的应急保障能力,降低一次能源转化、输送、分配、利用等各环节的损耗,提高电力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降低一次能源转化、输送、分配、利用等各环节的损耗,提高电力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通过完善电价和市场交易机制,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要素主动作为、合理布局、优化运行,实现科学健康发展。
近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明确即日起辽宁省将通过下放管理权限、减少工作环节、缩减备案范围、简化分类标准、精减申报要件、压缩办理时限等一系列措施,加大“放管服”力度,全面提高服务效率。
改革主要包括以下4方面内容。
一是下放管理权限,减少工作环节。对改革前分别由评审机构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承担的省级发证矿业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备案2项职能进行整合,统一委托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开展矿产资源评审备案工作,实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一处受理,全程通办。
二是缩减备案范围,简化分类标准。需要政府直接评审备案的,由原来的18种情形大幅减少为4种。固体矿产储量分类标准进一步简化,由改革前的3大类16个类型简化为2大类5个类型。
三是精减申报要件,压缩办理时限。矿业权人申请评审备案的申报资料全面精简,由改革前的8件精减为4 件。储量评审备案办理时限大幅压缩,辽宁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在受理矿业权人储量评审备案申请时,应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四是制定《辽宁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实施办法(试行)》。逐步建立完善具体的储量评审备案实施办法、服务指南、工作规程和质量管理体系等配套制度办法。
近日,陕西省安委办印发了《陕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清单和认定标准》,从煤矿生产建设、承包转包、生产布局、通风系统、灾害防治、淘汰设备、民爆物品、安全培训、风险辨识管控、现场安全管理等10个方面划定安全生产红线清单。主要内容包括:一、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二、煤矿违法违规发包、承包、转包煤矿井下工程;三、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违反规程、规范;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无风、微风作业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五、煤矿冲击地压、瓦斯、水害、火灾、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冒险作业;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安全设备、设施防护措施不落实;七、违规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不执行煤矿爆破管理规定;八、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九、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组织生产,进行危险作业时未开展危险因素辨识评估、未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冒险作业;十、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措施落实不到位组织生产建设。
陕西省安委办要求,一要深刻认识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的重要意义;二要全面贯彻煤矿安全生产红线规定;三要自觉建立红线常态化管理机制;四要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日前联合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制度,提升矿山整体环境水平,推进绿色矿山创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细则》指出,基金管理遵循矿山企业单独存储、自主使用、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土地复垦。基金计入生产成本,矿山企业必须在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设置基金科目,单独反映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矿业权转让,基金及其利息须连同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矿山企业按矿山服务年限,采用年度平均分摊方式,计提基金,并存入基金账户。基金账户余额不足的,需及时补充计提。
《细则》要求,基金优先用于重点生态保护区域、急需整改的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或列入重大土地复垦区项目。按相关规定不需要承担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的,基金账户中的余额可自行支取使用。基金管理规范、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成效显著的矿山企业,可优先推荐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管理。
《细则》强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在建与生产矿山落实基金的计提和使用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基金账户的监督管理。矿山企业未按规定计提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因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履行不到位或拒不履行义务,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修复的,修复费用可从矿山企业的基金账户中支出;基金账户资金不足,由采矿权人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