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20-01-04 16:01
矿山安全信息 2020年2期
关键词:钢铁行业钢铁企业实施方案

《安全生产法》将修改

2019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第3次记者会。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介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

岳仲明指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改革发展稳定筑牢法治根基,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对2020年的立法工作作出预安排。其中,一项重要工作是民法典草案提请3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继续审议专利法(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档案法(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案。加强重要领域立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2020 年还计划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法、国旗法、国徽法、著作权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安全生产法,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监察官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同时,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立改废释和作出授权决定的,适时安排审议。

2019年6月份,应急管理部官网显示,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尚勇带队前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应急管理部近期立法修法工作进行沟通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主持会议。

会上,尚勇介绍了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并就《刑法》修改主要考虑、修改背景和修改建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立法修法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了沟通汇报。

沈春耀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应急管理部肩负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职责使命,成立以来在推动应急管理事业法治化工作中取得重要进展,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安全生产法》修改和《刑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计划,法工委相关对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应急管理部法制部门沟通,密切配合,其他相关立法修法工作要与时俱进,注重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热点,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国家发改委:鼓励大水电、大核电签订5年以上长期合同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2020 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考虑到各类市场主体的价格风险承受能力,要通过鼓励市场主体签订较高比例中长期合同、研究建立发电固定成本回收机制等方式,促进形成中长期和现货交易价格良性互动。起步阶段,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场主体电力中长期合同电量不低于上一年用电量95%或近3 年的平均用电量,签约达不到要求的不能成为现货市场交易主体,不足部分按照具体交易规则执行。

国家发改委表示,促进电力市场化交易,更好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作用。要求各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2020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做好省内和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含优先发电)合同签订的组织协调。明确合同细节,尽快在2019年末或2020年初完成签订工作。

通知显示,鼓励大水电、大核电、高效清洁煤电等跨省跨区优先发电电源与受电省签订5年或10年以上的长期合同。鼓励市场主体协商签订中长期合同时,充分借鉴上下游电价联动机制经验,采用灵活可浮动的价格机制,理顺和打通电力及其上下游行业的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燃煤发电电量中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

通知要求,对于未足额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被限制参与现货易的市场主体,其中长期合同电量与实际用电量的偏差,按市场规则进行偏差考核。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由电网企业负责保底供电并执行目录价格。已参加市场交易又退出的非居民用户,在通过售电公司或再次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但兜底保供的非合同约定电量电价在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可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1.2~2倍执行。

对于未签订年度合同且连续3个月无新增中长期交易成交电量的售电公司、市场化电力用户,暂停当年后续月份现货交易申报(含被动接受现货价格)资格。

山东省印发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5 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和《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山东省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范围。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企业,添加废钢或直接还原铁为主要原料、采用电弧炉冶炼的炼钢生产工艺的短流程钢铁企业和非高炉炼铁企业。

(二)主要目标。全省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必须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三)指标和措施要求。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实施升级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运输过程和监测监控满足以下要求:1.有组织污染排放控制要求;2.无组织污染排放控制要求;3.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要求;4.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有序推进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市应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二)严控钢铁行业产能和环境准入。坚持“四压四上”原则,立足省内现有钢铁产能推进结构调整,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新改扩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要求。

(三)实施企业差异化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加大停限产力度,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按照环保绩效等级可以不限产或少限产。

(四)加强技术支持。支持钢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技术,鼓励行业协会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配合协作。各市应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纳入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须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和各市的计划安排,做好本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并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按规定组织开展自行监测。

(三)严格评价管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每年对上一年度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调度,纳入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体系。

(四)加强监管执法。山东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钢铁企业超低排放的事中事后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超低排放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五)强化政策支持。加大对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优化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审批手续,为加快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提供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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