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起源与演变

2020-01-03 12:24李金霞
人物画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演变起源

李金霞

摘 要: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于西方国家,该思想的演变和成熟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期,围绕着公司社会责任也产生了多次大规模的论战,其中最具影响力的要数多德和伯利以及曼尼和伯利之间的论战。经过这多次的争论,虽然质疑的声音仍然存在,但支持者的观点已成为主流。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起源;演变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起源

社会责任的思想起源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以前的古希腊,哈佛大学埃伯施塔特曾经引述过亚里士多德的原话说明现代公司的社会责任思想渊源:“在一个治理得很好的社会里,……公民是不能过着匠人或者是商人的生活的,这样的生活没有高尚可言,同时又有损于人格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这并不是偶然,一个方面是因为美国的特殊制度背景使它比其他西方国家更加关注公司社会责任的有关问题,另一方面是與那个时期的美国经济工业化过程及现代大公司的出现密切相联。

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从提出之日就是一个充满了争议的话题,围绕公司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学者们展开了喋喋不休的争论,但基本都指向了一个焦点,即管理者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及现代公司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从20世纪30年代一直到60年代,有关公司社会责任最集中并且最有影响力的争论有两次,一场是20世纪30年代多德和伯利关于管理者受托责任的争论,一场是20世纪60年代曼尼和伯利关于现代公司作用的争论。伯利认为,所有赋予公司或者是公司管理者的权力,不管是基于公司地位还是基于公司章程,只要股东是有利益存在的,这种权利不管在什么时候都必须只用于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所以,当行使权力会损害到股东利益时,就要限制这种权利。多德对此问题的看法不同,他强调,法律允许并且鼓励经济活动并不是因为它是所有者利润的来源,而是因为它能够服务于社会。虽然这场争论最终以认同公司社会责任和管理者的宽泛意义上的受托责任结束,但是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辩论并没有结束,而是继续走向深入。1962年,曼尼发表了《对现代公司的“激烈批判”》这样一篇文章,探讨了现代公司的政治地位、作用以及在各种价值观的分配及使用中应起到的作用,他态度很鲜明地驳斥了伯利有关现代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曼尼的立场是坚持自由经济,他认为公司要在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出售产品,就不能从事大量非利润最大化的事情,否则很可能无法生存。曼尼和伯利的这场争论与多德和伯利的争论有着根本的区别,与后者相比,前者争论双方的立场迥异,观点针锋相对,甚至双方的言辞都充满了火药味,最后必然未能达成共识。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演变

尽管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有关争论激烈不已,但对于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学者们并未给出一个可被广泛接受的明确的定义,直到20世纪的后半期,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才在不断的争论过程中渐渐清晰起来,学者们也开始努力地建立一个明确的公司社会责任概念。

鲍恩在1953年出版的《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被公认为是现代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构建的开始,鲍恩把“商人的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价值观和目标确定证词、作出决策进而采取行动的义务”。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这整整20年,戴维斯写了一系列有关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文章和著作,他提出,从管理学的角度看,公司社会责任指“在商人的决策和行动中,应该至少有一部分不是基于公司直接的经济与技术利益”。70年代初期,有大量研究和公司有关的各类社会问题的文章,大多是以公司社会责任的传统概念作为出发点的,而到70年代中期,相关研究转向了公司社会回应的层面。

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相关利益者理论无疑是公司社会责任研究中的一大亮点,这一理论对居于现代经济及管理理论中心的传统观点,即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提出了挑战。这两种理论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最终演化为以弗里曼为代表的相关利益者理论和以詹森为代表的股东价值最大化理论的激烈论战。相关利益者理论的研究更为重视对理论的挖掘、梳理和完善,经过内部的一体化理论建设和外部的激烈论战,该理论已逐步夯实了理论基础,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从而为相关利益者理论与公司社会责任的结合创造了较好的客观条件。其实,历史地看,不同时期的学者在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讨论时,实际上已注意到了相关利益者。90年代以来,相关利益者和公司社会责任两大理论出现了全面结合的趋势,相关利益者理论也给公司社会责任研究带来了新的内容。它为公司社会责任提供了一种理论基础,在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公司应为谁承担责任,相关利益者理论即为其提供了答案,这无疑使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更为明确。同时,之前泛泛而谈的公司社会责任如今可以通过它和相关利益者的关系得以明确,从而就可以根据对相关利益者利益的衡量判定公司社会责任的表现。

世纪之交,在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之下又诞生出一个新的概念,即公司公民。公司公民指一个公司把社会基本价值和日常商业实践、运作以及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公司公民认为公司的成功与否和社会的健康与福利密切相关,所以,它就会考虑公司对所有的利益相关人的影响。公司公民的概念不仅是对公司的社会责任思想的继承,也是对这一思想的发展,同时更是对这一思想的突破。

参考文献:

[1]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楼建波、甘培忠:《企业社会责任专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沙颂:《社会学概论》,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6]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7]谌远知:《企业公民:策问与策辩》,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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