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电梯是所有业主的权利,放弃使用电梯并不能成为逃避电梯运维义务的法定理由。”刘俊海表示,我国《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是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一楼业主不论使用电梯与否,必须分担电梯运维的相应义务。
营销界2019年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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