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起征点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例

2020-01-02 06:20邢俊霞宿迁学院商学院
营销界 2019年29期
关键词:起征点收款发货

■邢俊霞(宿迁学院商学院)

小规模纳税人存在产业结构层次低、经营粗放、家族化发展、员工素质不高、管理不科学等问题,再加上融资难、市场竞争激烈等外部因素,致使其发展面临困境。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且力度不断加大,目的在于为小微企业减负,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持久耐力。小规模纳税人需抓住机会,利用纳税筹划减轻税负以助力整体经济发展。

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规定

2019 年1 月9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推出一批新的普惠性减税措施。之后国税总局发布[2019 ]4 号公告,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以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利用起征点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各季度收入不均衡——巧妙安排结算方式把收入控制在起征点以下

设企业销售利润率为10%,选择按季度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率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季收入超过起征点时收入为X。则当收入等于起征点和超过起征点两者税前利润相等时,X×10%- X×3%×(7%+3%+2%)=300000×10%,解得X=468750 元,即季收入在300000——468750元之间利润反而低于300000 元时。根据起征点的这种特性,小规模纳税人必须采取措施均衡各季收入,把收入控制在起征点以下。

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不同结算方式时具体纳税筹划方法如下:

1.赊销、分期收款销售——签定合同有技巧

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某月有一笔销售16 万元,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合同中收款时间的约定有两种方案,如表1 所示:

表1 分期收款销售销售合同中收款时间确定方案

方案一中,一季度收款11 万元,二季度收款5 万元,很可能导致一季度收入超过30 万元而全额纳税的结果。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收入均衡分布在三个季度,所以应选择方案二,这样就能够确保各季度收入控制在起征点以下。

2.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发货时间要安排

税法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的当天。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安排发货时间来均衡各月或各季度的收入。

例如:A 企业当季已实现收入285000 元,3 月30 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一批货物2 万元。该企业3 月31 日发货和4 月1 日发货对应纳税额的影响:

3 月31 日发货:当季收入305000 元,超过起征点30 万元,需要全额纳税。

应纳增值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05000×3%×(1+7%+3%+2%)=10248 元

如果4 月1 日发货:当季收入285000 元,未超过起征点,不需要纳税。

应纳增值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

所以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时,销售合同中的发货时间要合理安排。

3.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时间要安排

税法规定: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应和受托方协商好送代销清单或货款的时间,以此来均衡各月或各季度的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时,也要注意对当月(季)收入的影响。如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货物移送时间要安排;采取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方式结算时,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时间要安排;进口货物时,报关进口时间要安排。

(二)收入超过起征点较多时——分立

当纳税人的收入超过起征点较多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采用分立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将原来一个纳税人分立成两个,以享受增值税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吴某经营一家摩托车修配店(选择按月纳税),每月的收入总额在16 万元~20 万元之间,假设销售利润率为20%,某月取得收入18 万元。吴某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如果吴某按现状经营,由于收入超过起征点,需要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80000/1.03 ×3%=5242.72(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242.72×(7%+3%+2%)=629.13(元)

每月利润=180000× 20%-629.13=2970.87(元)

如果将修理店进行分立,一分为二,使每家修配店的月收入为9 万元左右,两个单位月收入均未超过起征点10 万元,可免交增值税及附加。

应纳增值税=0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

每月利润=90000× 20%× 2=3600(元)

每月利润比分立前增加=629.13(元)

纳税筹划风险提示:分立后企业管理费用可能增加,企业要严格控制,只有节税额大于增加的管理费用时分立方案才可行。

(三)销售不动产要安排好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销售不动产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 万元,则无需进行纳税筹划。如果销售货物、服务和销售不动产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需要按5%的征收率单独纳税。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有销售不动产业务发生,需要对销售时间要进行筹划。

(四)纳税期限的选择——选择按季度纳税

国税总局[2019]4 号公告规定: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同时,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某个月份收入超过起征点需全额纳税,如果选择按季度纳税,一个季度三个月收入不超过起征点则不需纳税。因为按季度纳税筹划空间变大,筹划难度降低,所以建议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纳税期限时尽量选择一个季度。

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筹划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负责人提高纳税筹划意识

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负责人要提高纳税筹划意识,并且要把纳税筹划理念传递给销售人员和发票开具人员。因为利用结算方式进行筹划时需要控制销售合同中的收款时间,这需要销售人员具体执行才能达到筹划效果。由于税务局依据纳税人每月或每季度发票开具数额来统计收入,所以发票开具人员也要具有纳税筹划意识。

(二) 增强以票控税意识,注意发票的取得和开具

对于固定客户发生的零星业务,由于金额小,企业往往会累积一定时期业务后汇总开具发票,这样操作不仅违反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和开票时限的规定,而且容易造成月收入偏高,使当季收入超过起征点,致使无法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要给客户累积开发票

(三) 以预算控制各季度收入和利润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特性,应建立预算制度,以预算来控制各月收入,使其均衡化。如果等月末或季末再进行增值税筹划,可能不被税务机关认可,加大纳税筹划的难度和风险。

(四)加强和专业纳税筹划公司的联系

纳税筹划专业性强,和企业具体业务联系紧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内部专任财会、税收人员较少,必须依靠企业外部的专业纳税筹划公司,通过购买纳税筹划服务或筹划方案等方式来进行实时筹划,用足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强和税务机关的沟通

由于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各项扶持政策陆续出台且变化较快,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层、财务人员平时要注意和税管员多沟通,了解最新优惠政策,提前安排经营业务来进行纳税筹划,提高筹划的主动性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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