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胜祥,杨成斌,魏 华
(海军工程大学 管理工程与装备经济系,湖北 武汉 430033)
技术创新对于提高武器装备技术、性能指标至关重要,如何合理地对武器装备采购中产生的技术创新成果进行充分的利用,实现充分的转化,是关系到国防科技创新效率和武器装备采购效率的重大问题。在装备采购过程中,由于军方和装备承制单位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军方很难对装备承制单位的技术创新过程进行完全的监督,也很难完全知晓装备承制单位的技术创新成果。武器装备采购中的很多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产生于新型装备的研制阶段,但由于我国的装备研制单位和生产单位往往是分立的,研制结束后,负责研制的单位不愿将技术创新成果“免费”移交给生产单位,而是设法隐瞒技术成果以获取更多的利益。这种行为一方面使得新型复杂装备的技术集成更为困难,另一方面导致大量已有技术重复立项研发,造成装备采购效率上的严重损失。因此,需要通过强有力的激励和监管措施加以克服,充分利用合理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和技术创新监管措施来引导、规范装备承制单位的行为,使其致力于科技创新并及时向军方报告技术成果。这将是提高装备承制单位创新效率和军方装备采购效率的重要途径。
国内关于国防知识产权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国防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配置的分析[1-3]、对国防科研单位和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建议[4-6]、国防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研究[7-9]和国防专利定密解密机制研究[10-12]等方面,缺少基于数学模型分析的量化研究。LI等[13]在机制理论的研究框架下讨论了政府激励机制对国内企业创业导向和技术变革的影响,但其建立的模型仍然是概念模型,以基于统计数据的定性分析为主。ALES等[14]研究了创新竞争中的最优奖励机制,分析了“赢者通吃”成为最优方案时的必要条件。笔者借鉴文献[14]的研究思路,在建模与分析时将知识产权激励与技术创新监管结合起来,研究激励与监管对装备采购中技术创新的影响,以期为军方制定经济、有效的技术创新激励政策和监管措施提供有益的参考。
(3)假设装备承制单位i选择向军方报告的技术创新成果数量占其技术增量δi的比例为ki,称之为技术成果报告率,其中i=1,2。若对某技术成果选择隐瞒不报,则该成果成为装备承制单位专有的技术秘密(一般的技术秘密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但装备承制单位对其私自藏匿的技术成果无法取得合法知识产权,因此不受知识产权保护),装备承制单位在后续承接的装备研制、生产、维修等任务中可以利用这些技术秘密获得隐性收益。假设一项技术秘密的平均收益为η,则(1-ki)δi的技术秘密为装备承制单位i带来的平均收益为η(1-ki)δi。
假设装备承制单位1和装备承制单位2都是风险中性的,从而装备承制单位的效用可以用净收益来衡量。在风险中性条件下,装备承制单位1和装备承制单位2的效用函数可分别表示为:
(1)
(2)
式中:u1为装备承制单位1的效用;u2为装备承制单位2的效用;k1为装备承制单位1的技术成果报告率;k2为装备承制单位2的技术成果报告率;δ1为装备承制单位1的技术创新成果增量;δ2为装备承制单位2的技术创新成果增量;π为从设计竞争中胜出的装备承制单位在后续装备采购中可获得的总收益;ρ为一项知识产权的平均收益;η为一项技术秘密的平均收益;α1为装备承制单位1的边际努力成本增长系数;α2为装备承制单位2的边际努力成本增长系数;l1为装备承制单位1的技术创新努力水平;l2为装备承制单位2的技术创新努力水平。
装备承制单位1和装备承制单位2希望通过选择最优的策略组合{ki,li}来最大化自身的效用ui,装备承制单位i制定或调整其技术创新努力水平li和技术成果报告率ki的依据,就是这种策略组合的制定或调整能否实现效用ui的进一步优化。因此,通过对效用ui进行最优化条件及其与外部参数之间关系进行分析,可以找到装备承制单位的策略选择规律,从而为军方制定合适的激励政策与监管措施提供理论依据。
由装备承制单位1的效用函数可得:
(3)
上述结果的含义是显然的,对于装备承制单位来说,如果向军方报告一项技术创新成果后,预期可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达到甚至超过了向军方隐瞒技术所能带来的预期收益,那么装备承制单位将选择向军方如实报告研制过程所取得的一切技术创新成果。然而,在现实中,无论是对知识产权进行激励,还是对技术创新过程进行监管,都存在一定的成本,有时这个成本还很大。因此,为更好地反映实际情况,假定有ρ<η成立。事实上,当ρ<η时,有以下命题成立。
证毕。
命题1讨论了竞争条件下装备承制单位最优技术成果报告率的选择,并分析了装备承制单位的理性选择对军方制定技术创新激励和监管政策的影响。如前所述,由于激励和监管大都存在较高的成本,装备承制单位通过采取技术隐瞒行为而得到的一项技术秘密的平均收益η,往往高于向军方如实报告技术成果所获得的一项知识产权的平均收益ρ。因此,在以下分析中,不妨假定η>ρ。
证毕。
命题2也给我们带来一些管理上的启示:
(2)技术创新效率一方面受科研团队质量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装备承制单位规模的影响。
(3)能否赢得新型装备采购研制阶段的设计竞争,还取决于初始技术存量的大小。例如,参与竞争的国有企业可依靠前期技术积累优势(表现为更高的初始技术存量)来抵消民营企业在边际努力成本和边际技术创新效率方面的优势。但是,随着民营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国有企业为避免竞争优势的不断丧失,必然会在管理机制和员工整体积极性方面做出调整,以降低边际努力成本,提高技术创新效率。由此可知,在装备采购中引入设计竞争,让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共同参与竞争,不仅可以拓宽国防技术的获取渠道,还能促进国有装备承制单位自我完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装备科研生产效率。
通过对命题1和命题2进一步分析可以知道,研制阶段引入设计竞争有利于提高装备承制单位的技术成果报告率和技术创新努力水平。但是,与仅由一家装备承制单位进行研制的单一来源采购相比,设计竞争的引入虽然增加了军方可掌握的技术创新成果,但同时也增加了军方向装备承制单位支付的研制费用。因此,在新装备采购的研制阶段引入设计竞争是否能提高军方的效用,需要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下的效用进行比较。
(4)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下军方的效用函数为:
(5)
设计竞争采购机制下军方的效用函数为:
uC=γk1δ1+γk2δ2-ρk1δ1-ρk2δ2-
(6)
(7)
(8)
(9)
从式(9)可知,在既定的γ和ρ下,军方在研制阶段引入设计竞争是否能够比单一来源采购带来更多的效用,与边际努力成本增长系数αi、技术累积效应的规模λ(s1+s2)及军方计划投入的总采购经费大小有关。在新型装备的采购中,如果装备承制单位的边际努力成本增长系数较低,技术累积对创新的促进效应显著,对该装备采购涉及的经费数额巨大,则在研制阶段引入设计竞争条件能够显著提升军方的效用。反之,对于研制难度较大、前期技术积累薄弱且计划采购费用不大的装备,如一些处于探索阶段的新概念武器装备,则不宜进行设计竞争。
笔者将军队新型装备采购粗略划分为研制和订购两个阶段,在背景设定、合理假设的基础上,先后建立了装备承制单位和军方的效用函数模型。基于效用函数最优化条件分析,研究了在设计竞争条件下,装备承制单位如何进行技术创新策略选择,以及装备承制单位的最优策略如何受外部参数影响,以命题的形式给出了相应的结论,并讨论了命题的结论给军方带来的关于技术创新激励和监管的启示。最后,通过对比在不同装备采购方式下,军方期望效用的差别,分析了引入设计竞争条件能够有效提高军方效用应满足的前提条件。
(1)在设计竞争采购模式下,装备承制单位迫于竞争的压力,会向军方报告更多的技术创新成果,在技术创新激励成本和监管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出于激励和监管政策经济性的考虑,军方不应过度激励/监管,只需保证单项技术成果的平均收益偏差η-ρ在合理范围内即可。
(2)军方的必要激励/监管力度因具体项目而异,拟采购装备研制周期越长、采购数量越多、采购费用越大,则可允许的单项技术成果的平均收益偏差η-ρ也越大,军方可以较低的激励和监管成本获得理想的技术成果报告率。
(3)设计竞争能否提高军方的效用,与装备承制单位的边际努力成本类型、技术累积效应强弱及拟投入的总采购经费有关。装备承制单位的边际努力成本增长系数越低,技术累积对创新的促进效应越显著,装备采购涉及的经费数额越大,在研制阶段引入设计竞争就越有利。反之,对于研制难度大、前期技术积累薄弱且计划采购费用不大的装备,则不适宜开展设计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