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学森 马香凝 编辑/甄知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资产的富裕,人们都喜欢选择投资理财来管理和分配个人或家庭的资产,从而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老年人家庭也不例外,但由于老年人金融理财知识不多、对外交往较少、少数人贪图高回报等因素,不法分子就是打着高回报、快速赚钱的旗号,骗取老年人的财产。
退休老人张某听销售人员说有很多外国货币和艺术品可供收藏,并承诺半年或一年后会回购这些纪念品,回购价要比现在高很多。老张心想:“钱放在那里我基本上也用不到,既然有这么好的项目和收益,为啥不拿出去投资呢?”于是,他陆续投资达10万元,买到了一批纪念品,坐等收益。可谁知,半年过去了,所谓的高收益没见到,收藏公司已人去楼空,老张的10万元打了水漂。
本案是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投资理财诈骗,犯罪分子抓住老年人知识更新慢、对收藏品了解少的弱点,以高回报为诱饵骗取钱财。天上不会掉馅饼,老年人不可轻信他人,避免给骗子可乘之机。在投资之前多与子女、家人或专业人士沟通,提高防范意识。
不久前,75 岁的上海黄老先生给深圳市公安局写了一封举报信,信中说他一辈子的积蓄都被骗走了。
黄老先生膝下有一子一女,已经各自成家,原本其乐融融的一家人,却从2015年5月开始出现了裂痕,并最终演变成父女反目。黄老先生说,这一切的起因是之前他从女儿那里借的5万元钱。
当女儿的公公重病住院急需用钱的时候,黄老先生却一分钱也还不出来。因为没钱,女儿的公公没办法接受治疗,不久便去世了。最终女儿把突发的状况全都怪罪在借走她5万元钱不还的父亲黄老先生身上。而黄老先生把他从女儿那里借来的5万元钱,连带自己与老伴儿一辈子的积蓄全部用于所谓的理财投资。
黄老先生把钱全部投给了“深圳市中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承诺按照一年24%利息计算,黄老先生用于投资的31万元,一年什么都不用做就可以净赚7万多元。
黄老先生心想,靠这每年7万多元的利息,退休生活可以高枕无忧了。但黄老先生得知女儿的公公病重急需用钱,他还是决定撤回这笔在他看来稳赚不赔的投资。不料,这钱却怎么都要不回来了。这时,黄老先生才恍然大悟,原来所谓的高额回报只是一个骗局。最终,他非但没把自己投资的31万元追回来,还因为赔掉了亲家的5万元“救命钱”,造成父女反目。
和黄老先生一样的,还有江苏常州的王老先生,他也投资了这家深圳的公司。经不起高息诱惑的王老先生,不仅自己投资了3万元,还劝说自己68岁的姐姐跟着投了6万元,结果姐弟俩双双竹篮打水一场空。
吴老先生今年63岁,他和湖南长沙所有被骗的400多名老年投资者,共同成立了一个维权委员会,起初他们还抱有侥幸心理,想以不报警作为交换条件,向投资的深圳公司讨回投资款。对方答应2015年9月就还钱,但是后来就联系不上了,吴老先生和他的朋友们一共投了1 900多万元,只讨回来20多万元。和上海的黄老先生、江苏的王老先生一样,湖南长沙受骗的400 多名老年投资者也向警方报警求助。
警方调查后发现,“深圳市中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4年3月在深圳注册成立,公司总部虽然设在深圳,但在不断增加的受害老年投资者当中,却很少有深圳本地的受害者。因为如果在深圳集资,一旦资金链断裂,这些受害者很快就能找到幕后的经营者和相关负责人。而在离深圳比较远的地方设立分公司,由于受害者是一些老年人,年老体弱,很难进行维权。
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深圳中侨公司先后在广东广州、广东佛山、湖南长沙、江西南昌、上海黄浦区、江苏常州等地设立分公司,以推销保健品为由,引诱各地老人到其分公司听课洗脑,然后承诺年息24%以上的高额回报,向他们进行借款融资,异地进行非法集资。按照中侨公司官方网站上的介绍,中侨公司是专业生产健康食品,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新型生物科技企业,但这只是中侨公司用来掩饰非法集资活动的幌子,根本就没有生产经营的迹象,公司永远是大门紧闭,只有少量工作人员进出。
为了骗取投资者的信任,中侨公司会不定期组织各地的老年投资者,到深圳公司总部参观。在“寸土寸金”的深圳,占地3万多平方米的生产车间,外加6 000万的注册资本,中侨公司就靠一个有名无实的空壳公司,让这些老年投资者对它的发展前景和资金安全深信不疑,纷纷把自己的钱投进来。短时间内竟然非法吸纳了上亿资金。那么,中侨公司通过欺骗手段募集到的巨额投资款,最终又用到哪里去了呢?
中侨公司按照集资款的总额,分公司提成30%,剩下的70% 汇到总公司,总公司用以支付工厂的租金等,还有一部分用于公司掌控人的挥霍。因为深圳中侨公司资金链断裂,2015年5月,中侨公司位于江西南昌的分公司就已经关门倒闭,但这并没能停止中侨公司继续非法集资。江西南昌的分公司倒闭后,他们马上又到江苏常州新开一家公司,吸收公众存款。
2015年9月10日,深圳警方联合涉案六地的公安机关,对中侨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开展统一收网行动。行动中,广东警方共抓获包括主犯在内的42名涉案人员,查扣合同、收据等一批关键证据。经统计,“深圳市中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成立不到一年半的时间里,就已经吸收资金1.2亿元,涉及全国各地1 100多名受害人,其中绝大部分是老年人。落网后,对于巨额投资款的去向,中侨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赖某却一问三不知。深圳警方随后调查发现,赖某作为中侨公司的董事长,本身又是一个骗局。赖某,重庆市人,在中侨公司的宣传刊物上,可以看到有关他各种光鲜亮丽头衔的介绍,赖某同时还是生物学硕士、医药学博士,历任重庆市中医药协会常务理事,深圳市重庆商会常务副理事长,而他的真实学历只是小学毕业。赖某承认宣传材料上的头衔都是编的,目的是蒙骗老年人。据赖某交代,他虽然是中侨公司的董事长,但公司实际的“话事人”、经营者却是在他手下担任业务经理的孙某,董事长颠倒过来给手下打工,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孙某,江苏徐州人。深圳警方调查发现,孙某才是中侨公司最初注册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但他这个法定代表人还没做满两个月,就变更成赖某,由赖某接替他的董事长之位至今。为什么好端端的董事长放着不做,跑去当业务经理?实际上,孙某对自己东窗事发早有打算。他把别人推向前台,想在案发之后,能够逃避法律责任。
“公司前三年产值3.5亿元,后两年将达到5.8亿元。” 赖某就是按照这样的演讲稿,一次又一次地给老年投资者凭空捏造中侨公司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让不明真相的老年人头脑发热,觉得自己投到了一个赚钱的好项目。上当受骗的老年人看重的是高额的利息,而这些骗子看中的却是老年人的本金,中侨公司实际上就是凭着一张嘴,贩卖一纸“暴利承诺”的合同,仅用一年多的时间就融资1亿多元。
投资理财的诈骗行为属于犯罪,应该受到《刑法》处罚。市场上不法分子利用投资理财手段进行经济犯罪的活动,常见的有四种类型。
其一,以非法吸取公众存款和诈骗为目的的非法证券、非法基金投资理财业务。一些互联网网站和论坛打着“近日将翻番的×× 股票”“直击 ×× 公司内幕”“短期暴利100%”等醒目字样吸引公众浏览。不法分子通过招收会员、推荐“牛股”、私募操作的形式收取费用,欺骗民众,非法敛财。
其二,以提供中介服务或专业经纪业务的名义,骗取投资者的保证金或者手续费。不法分子以提供低价房产及暴利高风险产品等吸引投资者的眼球,利用投资者急切的投机心态,签订《房产买卖定房合同书》或其他购买协议合同书,直接骗取购房、购物订金。
其三,以提供非法网络交易平台,赚取交易手续费的非法黄金投资交易。近期由于金价出现连续上涨,部分非法黄金投资业务公司又有回潮迹象,通过刻意隐瞒交易风险,扩大投资回报率,提供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所谓的“标金”“伦敦金”“香港黄金”的现货延期交易。此类黄金交易实质是一种非法变相期货交易,存在巨大的投资风险。
其四,冒用银行名义推销各种理财产品。假冒某家银行的名义或经同意授权代理销售理财产品,并以新年酬宾为名赠送礼品套餐,提高投资收益,从而吸引民众投资,其理财产品的形式具有多样性、欺诈性、隐蔽性,如产品冠名“实业投资”“收益型理财”“国债型投资”“企业债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 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在投资理财领域,老年人成为遭遇诈骗的“重灾区”,最主要因素是轻信“高回报”。目前,在老年消费群体中有不少人遭遇投资理财诈骗和陷阱,其中很多骗局以高收益忽悠老年人;也有的推销人员宣称介绍朋友投资可获得提成;更有采取网络钓鱼手段,制作仿冒的投资平台网站,引诱投资者购买投资产品。
老年人投资理财要走出三个误区。一是贪利。越是利息高,掉入陷阱的几率就越大,老年人最好不要选择高风险的投资方式。二是担保。老年人不能轻易给别人担保,在“看不准”“摸不透”的情况下,明哲保身是老年人安全的理财方式。三是跟风。老年人理财时应开拓信息渠道,必要的时候可以咨询子女或者熟悉的专业人士,不要仅凭销售人员以及其他老年人的意见就去购买。
一旦发现投资理财上当受骗,老年人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