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成伤

2019-12-30 09:42清杆
当代工人 2019年23期
关键词:老金工伤用人单位

清杆

“看新闻没,说咱公司欠银行贷款快还不上了,二把手留下一封信,就卷钱跑了。”

还没进厂门,老金就听到工友们的议论,他忙下车,把自行车往身上一靠,掏出手机点开新闻搜索页面,输入所在工厂的名字。

果然,工友们说的前半句是真的,后半句虽无从考证,但估计也不是空穴来风。老金推着自行车往车间走,前天刚给备战高考的女儿报了一个冲刺补习班,一节课800元,如果厂子没钱了,工资奖金都断了……老金不敢往下想,杵在半路愣了一会儿。

“不对啊,生产都正常,昨晚下班还跟什么都没发生一样,怎么说欠钱就欠钱了呢。”老金突然回过神,怎么都不能接受厂子因欠银行巨额贷款还不上,导致资金链断裂的事实。

走到工位上,老金无心工作,平时总喜欢给他加活儿,还爱刁难他的工作狂李主管,也转了性子,一眼不瞧老金,翘起二郎腿,玩起手机来。

在车间继续生产,坐办公室的老金却没有任何工作的状态下,挨过了春节,也按时发了工资。可春节过后,新闻开始迅猛地发酵了。

刚过完正月十五,老金等好几个车间的职工都被通知,厂子资金链断裂周转不灵,为了不裁员一人,只能给大部分坐办公室的职工放长假,这大部分人中就有老金。

“一个158人的车间,除生产一线外,只留了9个人,这其中包括车间主任。”作为一名普通职工,老金没办法抗争,只能服从安排。

很快,厂子就与老金签订了一个长期休假协议,休假期间正常缴纳保险,工资按一定比例发放,到老金这就只有500多元钱,至于具体的复工时间,协议说明要等通知。

老金回了家,女儿每周都要参加补习班,没啥手艺的老金,只好翻出多年未用的驾照,在物流公司谋得一份司机的工作。因老金有单位,单位也给缴纳保险,所以他只能与物流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福利待遇自然比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差一些。

老金倒是不在乎,他觉得自己早晚还是要回工厂的,“在那干了半辈子,不能半途而废,现在来开车只是为了补家用,吃点儿苦不怕,权当磨炼自己了。”于是,老金平日开车特别卖力气,别人不愿意接的远活儿、累活儿,他都干。

毕竟老金好几年都没碰过车了,上路后多少有些生疏。这天出车因雇主耽误时间,赶上了晚高峰,老金更紧张了,开出不到一公里,就冒了一头汗,开到拐弯处,突然被一辆大卡车撞上了,他都没反应过来,直接被撞伤了。

好在交警来到现场后,认定是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老金才免除物流公司的责罚。老金被撞进了医院,前前后后没少花钱,这让曾在工厂总为职工申诉需求的老金,突然想到一个词,工伤。

于是,老金要求物流公司为他申请工伤认定,结果物流公司以老金原是工厂职工,与物流公司是兼职劳务关系为由拒绝。

多次要求被拒后,老金只好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也让老金看到了希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老金为工伤,物流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专家观点

纳入司法框架才是最大的人文关怀

刘兴伟   律师

双重劳动关系是在我国特殊历史原因下形成的。早在20世纪80年代,劳动者自谋职业开始成为一种合法的就业形式,隐性的双重劳动关系也随之出现,一部分表现为返聘人员,另一部分则是停薪留职和第二职业者。

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产业不断升级和推进,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始相对过剩,为了安置相对过剩的劳动者,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对不同的劳动者采取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直接下岗待岗,甚至因经营性困难、停产直接放长假等方式,以期达到分流过剩人员的目的。此时,双重劳动关系正式从隐性走向显性,成为一种社会现象。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其中第八条对双重劳动关系给出了明确的回应: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可以说,这是将上述4类人员的双重劳动关系的责任承担作出明确划分。由此就不难理解本期案例,老金属于上述规定中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虽然在上述4种情形中,劳动者与前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表面上尚未解除或消灭,但从实质上看,都是有名无实的,劳动者既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提供工作岗位,劳动者在此种情形下很难获得满足生活需求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也难以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保障和职业发展,更遑论为劳动者的人格发展提供条件。

再反向来看,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间的用工关系,新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劳动者付出劳动,两者间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特征,如果不认定此种关系的劳动关系属性,则会造成有实无名的状态,这是认定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的现实基础。

对于《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還表示,上述4类人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生活水平低,生产技能落后,生存环境恶劣,更应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法律的保护。法律理所当然的应当为这些人员的再次创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以体现人文关怀。

诚哉斯言。对这些弱势群体而言,司法领域能对其提供的最大关怀,莫过于将其纳入到确定的司法框架中来,这本身也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责任感和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

曾经一度有人认为,因社会发展带来的问题该通过社会发展自行规范,然而,社会发展有一定的时间,在社会发展的夹缝中存在问题的人和家庭,却是实实在在的人,他们所面对的问题,也都是当下急迫的问题,不能统统推给历史。如何将他们纳入到统一的法律保障框架内,存在诸多技术上的问题,却是司法领域不能回避的问题,只有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放在心中,方能交出兼顾历史与当下的出色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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