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牧区近代部落的组织结构和属性

2019-12-26 01:51张鉴
中文信息 2019年12期
关键词:属性组织结构习惯法

张鉴

摘 要:文章分析了藏族牧区近代部落的组织结构类型、属性和部落成员间纠纷的解决办法,原始习惯法及其变化。

关键词:近代部落 组织结构 属性 习惯法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19)12-0-02

藏族牧区由人、牲畜、自然草场组成独特的社会景象,最初由血缘关系形成的部落,是这个社会人群的基层组织,这个社会基层组织,占有一定范围的自然草场,以确保部落牧民的游牧生产。牧民家庭以所畜养的牲畜在承担一定义务的前提下,分享自然草场的使用权,个人牲畜的多少,既决定家庭的经济生活水平,又决定在部落组织中的地位。

一、部落的组织结构

部落的原生形态是血缘集团,但我们所面临的研究对象,从组织结构和社会职能看已发生本质变化,为突出部落的本质特征,我们将这些部落分类归纳,找出他们的异同、本质,以及与部落成员的关系。

1.毛垭部落型

四川甘孜州理塘毛垭土司,辖地广阔,1958年时有属民935户,4834人,其中僧侣1238人。土司衙门设在一个很大的帐篷内,由三名大头人轮流值班,有“登东”分管政治、经济事务,衙门帐篷周围由近20名骑兵日夜轮流警卫,重大事务由土司决定。值得指出的是两个会议制度,一是大小头人会议,遇有对外交涉、打冤家等战事或调整草场等大事,由土司临时召开,共同决定,以便及时行动。二是大集会,每年夏天搬到新牧场后召开一次,参加者是有十头牲畜以上的牧民,是部落有产者大会,乞丐、流浪户不得与会。会议由土司主持,会期半月左右,会议内容主要有三项:一是检查一年中的“违法”事件,进行罚款;二是检查差户购置枪支弹药的情况;三是调解纠纷,处理案件。这两个会议,具有古老部落制度的痕迹。毛垭土司通过任命僧官进行对寺院的控制,上至总管堪布,下至负责保卫的领松,均由土司任命和指定,这里有巨大的帐篷寺,念大经时有1100多位喇嘛参加。

2.罗马让学部落型

罗马部落是藏北那曲宗所辖7大部落之一,罗马让学部落又是罗马部落所属6个分支部落之一,部落头人的任免,由西藏地方宗一级政府掌握。罗马部落集团的头人为甲本,由所辖6个分支部落各提出一名候选人,然后报请那曲宗本审定,那曲宗本在汇集的候选人员名单中,将官印盖在其中一人的名字上,此人即被任命为罗马让学部落的土官甲本,任期7年。甲本有权管理6个部落的行政事务,如传达宗政府的命令,支派各种差税等。分支部落头人达如的任免,先为甲本决定,后来改由宗政府决定,达如的任期为3年。部落头人和分支部落头人在任职期间都有一定的待遇,这些待遇相当于官员的薪俸,头人的地位不同,所获得的待遇也有差异。

部落的存在,主要是为西藏三大领主支差纳税。罗马部落大头人甲本之下,设“如米”官员1人,代表甲本常驻那曲,专门负责为宗政府支差纳税事务。分支部落头人达如受甲本领导,管理本部落的行政事务,督促牧民支差纳税。部落的基层组织,是西藏地方政府在牧区实行的支差纳税单位“单果”,部落的生产职能已消失殆尽。

牧民支差纳税的内容极为繁复,有“用腿支的差”,即劳役包括人役和畜役;“从手里拿出的差”,即交纳的实物与货币。1927年,西藏地方政府规定,牧民私有6头牛,或36只绵羊或72只山羊,为一个“单果”的负税单位,30个单果成为一个“马岗”。依据牲畜的实际数量,罗马让学部落共负担4个马岗另23个单果,这些负担,头人按每家牲畜的多少,分摊到各户牧民的头上。

罗马让学部落有占全部落牲畜总数1.9%的公有牲畜,马、牛、绵羊和山羊均有。公有牲畜的来源,主要是非部落成员使用草场放牧所交纳的草税,和部落成员被处罚时上交的牲畜与财物。公有牲畜交给部落里的中、上等牧户放养,收取牧税。

部落的公共财产,由头人达如经营管理,公有财产的使用,服务于公共事务。公有牲畜里的马和驮牛,不出租,供部落支差时役使。其余公有财产的开支有:补充在宗政府的短站运输差的开支;提供给每年6月部落“祈祷人畜兴旺地方平安”法会念经僧侣的膳食及酬劳;补充每年六七月间四天赛马会基金的不足部分。

3.囊谦千户部落型

囊谦千户部落地处青海玉树南部,是一个巨大的部落集团,部落长囊谦千户为玉树境内豪酋。

一是贵族世袭统治。千户的祖先曾任囊伦谦波(内务大臣,简称囊谦)一职,属珠氏贵族,约在十二世纪中叶,率属民从康定折多山迁入玉树,以其祖先的官职名称为部落名称。第18世囊谦部落长,在1725年被清朝政府册封为千户,至上世纪五十年代,已世袭传承25代。这里的世袭,父亲骨系和母亲骨系均可继承官位,甚至非血亲也可继承。如青海海南阿曲乎千户部落,1949年香生木千户去世,由其外甥立加本继任阿曲乎千户职。

二是部落結构是政教合一的行政系统,千户领导寺院。囊谦千户统辖的52座寺院,分属格鲁、噶举和萨迦教派,既有大量喇嘛,还有540名觉姆(尼姑)。

在国民政府权力深入玉树地区之前,囊谦部落长受清朝中央政府的册封,最终形成一地之王。部落组织对外保土安民,对内实行封建农奴制。后来,青海省政府对该地虽有征派、罚款,并有意推行保甲制度,但均未动摇囊谦部落作为一个古老的地区行政组织的完整性、稳定性。

与囊谦千户部落类似的墨桑部落,有突出的官寨结构特点。四川阿坝的墨桑部落,存在的历史也较久远。部落大土官自称“甲尔窝”,是一方之王的意思。部落土官除辖有基本部落、直属部落、亲属部落、近邻部落以及拴头部落等分支部落和小部落之外,还设有一个职能较全面、规模不小的官寨,设有秘书1名,管家4名(其中1名为喇嘛),顾问2名(均为僧官),情报官3名,司法官7名(外派4名),外交官5名(外派2名),带兵官4名(其中总带兵官1名,大带兵官3名),对外与军事是土官经常关心的事务。

4.麦洼部落型

麦洼部落是由清初居住在青海湖南的阿西氏族发展而来,至民国初年具有部落名称,并在四川红原草场驻牧下来。在长期的迁徙过程中,曾先后游牧于果洛、色达、瞻对、炉霍草地的许多草场,或租草场营生,居无定所,累遭侵扰,生存受到威胁。麦洼部落在色达曾依附一宁玛派寺院,与该寺活佛建立施供关系,求得驻牧之地,因草场仍不敷用,麦洼部落于1918年向绰司甲土司租到一片草场,以交租纳税为条件,迁到壤塘杜柯绒洼放牧。在迁徙中,曾与四川炉霍新都桥守军发生武装冲突,部落被分割为两半,长期滞留在桥的两边。这种艰苦的经历,使麦洼部落具有突出的组织严密、战事与畜牧结合的特征。按部落的习为,成年男子上马为兵,下马为民。平时的牧业经营,受政务龙波管理;战时和部落迁徙,由军事龙波指挥。部落的基层组织为寨,牧民按30户编为一寨,设寨首1人。这样的组织结构简练而实用,平时下达更换冬夏草场的指令,迁徙时的有序进行,都能逐级贯彻下去。

5.洛所部落型

西藏聂荣县的洛所部落,在1959年时有牧民125户,该部落在80年前因阿堆部落内讧,分离出五六户人家,由洛所骨系的人家率领发展而来。该部落不受噶厦政府管辖,不支差,不纳税,成为“格德”,即自立的部落,是一个牧业生产组织,不具备行政单位的性质。这类部落在西藏已经绝无仅有,在四川色达草原却普遍如此,在色达草原的部落,“从来没有支过乌拉,也从来没有交过牧税”,这类部落的基础,是草场部落公有制,在古代的藏区草原是普遍存在的。

二、部落的属性

历史的变迁,部落形成了适应现实的新结构与新职能,这些新结构和新职能,是通过所有制的变化促成的。近代藏族的游牧部落,除个别者外,部落首领都接受了历届中央政府的册封,接受政府的管理,并承担数量不等的劳役和赋税。因此,我们所看到的部落组织既古老,又有变化中形成适应现实的新结构,具有不同类型和特点。

草场部落公有,本部落的牧民自由放牧;牲畜牧民私有,以拥有牲畜的数量作为衡量牧民贫富和承担赋役多少的指标,是藏族牧区公认理念和行为准则。草场公有和牲畜私有,已经将藏区部落与原始部落从根本上分割开来。值得指出的是,在这里的绝大多数部落的牧民,终身赋役沉重,如藏北部落、青川境内土官统治的部落,而少数部落的牧民,没有赋役的负担。究其原因,是草场的实际所有权决定的。以达赖为首的三大领主,在中央政府授权下,拥有西藏土地的最高所有权。青川的部落土官,受中央政府的册封,对领地也拥有土地所有权。这些地区的牧民,在草场放牧,向领主服劳役,交赋税,是领主对草场拥有所有权的体现。极少数部落,由于封建统治势力暂时未深入到该地区,草场事实上的部落公有,牧民没有承担赋役的规定,保留着原始部落的残余。

牧业经济的生产资料,主要是牲畜和草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最终决定社会性质,也决定部落性质,藏族牧区的现实是,牧民是否承担赋役,取决于部落草场的实际所有权。从这个意义讲,藏族牧区的部落,可分两类:一是封建农奴制和部落制相结合的部落,占牧区绝对主导地位,是封建农奴制社会的具体表现;二是自立部落,保留着原始部落制残余,是藏族牧区社会过渡的残存形态。

部落的组织结构是户口、行政和生产三因素的有机结合体,行政是政治力量的体现,不取决于户口的数量,只要出现强力的领头人,十数户牧民也会出现部落建制,红姆仓部落,由第一代头人到第二代头人执政时期,所辖牧民由七户猛增至七百户,说明它接纳了许多外来牧民。在康区投靠的牧民只须向大头人送一支绵羊,就被接纳为部落成员,可在本部落的草场放牧。部落组织结构成金字塔形,大部落之下,有若干大的分支部落,大分支部落属下,又有若干小分支部落,一般部落三至四级,特大部落五至六级,小分支部落属下是与生产直接相连的组织——部落的基层单位“帐圈”。

帐圈的藏语“日科尔”、“谷格士”,除土官头人拥有一、二架帐房外,牧民每家一般是一架帐房。帐圈由十至二十架帐房组成,它是自然形成的、非亲属性的永久组织。帐圈是因形得名,当部落搬迁到新的草场以后,同一帐圈的牧户,选定一个靠水的地方,每户按原来的方位架设帐房,每户相距十来步,排成园形,中间留有一块空地,以便晚上圈定牛羊。帐圈的功能有三:一是体现了部落的组织性和行政的统一,藏族牧区处于自然经济状态,牧民逐水草而居,当一块草场的草料被畜群吃尽,部落头人会议即决定搬迁日期,搬遷时,全部落的牧民在头人带领下,一齐拔帐迁去新的草场,并按原来的帐圈组织分布架帐放牧。二三百户牧民,以帐圈为单位,分布在50里左右距离的地面上,帐圈之间相距二三里,最远的帐圈距小土官帐房也在一天行程之内,以便于联系和行动一致。二是帐圈体现了部落的自卫和防盗功能,同一帐圈的牧民,往往有较近的血缘关系,他们按帐圈居住一处,可以对外进行集体防御,牲畜在夜晚集中帐圈内空地及其周围,有利防盗。三是帐圈组织适应牧业生产,是牧业经济的基层生产单位,按帐圈分片放牧,符合牧业生产的自然法则,有利草场的合理利用。

三、部落内部矛盾的解决

由于自然环境和历史原因,部落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部落成员依附于部落以求生存,产生了习惯法。习惯法很有效地约束着部落成员的行为,是维系部落内部关系的纽带,对部落的团结与稳固起着重要作用。按照习惯法,部落成员之间产生纠纷,从问题分类入手,通过调解,最终以赔偿解决矛盾。赔偿的种类,大体可以分为财产赔偿、婚姻赔偿、名誉赔偿、处罚性赔偿、以及生命赔偿等。所谓赔偿就是经济处罚,体现了以经济赔偿解决各类案件的基本原则。值得一提的是命案,由于部落成员有相互依存的关系,以及佛教视杀害生命为第一大戒的宗教观念熏陶,部落内极少有伤害人命的事情发生。如果出现命案,一般以加害者赔偿命价的方式解决问题。最严重的处罚,就是将凶手驱逐,避免实施以命抵命的惩罚。因为那样做既在不断地削弱部落的势力,受害者的家属又得不到经济补偿。调解命案有一定程序和赔偿内容,首先将杀人者的凶器献给死者家属,表示凶手的低头认错;接着由杀人者的男性亲属或盟友将一匹好马,女性亲属将自己的主要首饰,献给被害者的亲属。到调解裁决阶段,调解人一般先弄清楚纠纷由谁引起,再根据过去赔偿命案的惯例,做出与责任相符的赔偿数裁决,命价一般折合牦牛交付。在正额命价之外,凶手要给被害者的母亲、妻子各交一头母牦牛,给其父送一匹马,以示和睦如兄弟。此外,凶手还要亲自将一头大牦牛、一匹好马送给调解代理人,以示感谢。

习惯法也是变化的,解决内部矛盾,也具有阶级社会显著的特点,一是赔偿的等级差别十分突出。肇事者的社会地位愈高,赔偿数额愈低;肇事者的社会地位愈低,则赔偿数额愈高。比如偷盗财物,按习惯规定,偷盗牧民的财物,偷一赔三;偷盗头人的财物,则偷一赔九。又如命价,普通男人的命价是81头牦牛;而一个头人的命价则是普通人的9倍。二是头人掌握习惯法的裁决特权。部落内部的大小纠纷事件,一律由部落头人调解裁决,不得有私下了结的行为。头人在案件的裁决过程中,收取诉讼费,并巧立名目榨取双方钱财,中饱私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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