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医药文化的合法性危机与建构

2019-12-26 07:12廖晓语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9年27期
关键词:合法性苗族医药

廖晓语 朱 露

(贵州中医药大学,贵州贵阳 550002)

1 问题的提出

苗医药文化是与苗医药相关的精神、物质和组织制度文化,是苗族医药传统哲学思想、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民俗禁忌、心理指向、组织制度、对疾病的宗教阐释等的人文文化。苗医药文化对苗族的生存、繁衍、发展起了重大作用,也为人类社会的进步作出了贡献。

在如何有效传承和发展苗医药文化方面,国内学者进行了许多研究,如卯寅认为可以从苗医药文化与苗医药的关系入手,以苗医药的发展来扩大苗医药文化的影响力[1];葛晓舒等提出应加强保护民族医药文化,突出优势特色,建立合理的民族医培养管理机制[2];余江维等研究了苗医药文化在“活态传承”中面临的问题,并从民族区域保护政策及民族区域自治特权、活态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官方教育、民族性与地域性等方面提出了活态传承的多途径与机制[3]。从对现有研究的梳理来看,苗医药文化有效传播的合法性基础研究较少,本文认为苗医药文化的合法性是其发展的根基,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问题,因此,本文以韦伯的合法性理论为切入点,将其移植到文化领域,探讨苗医药文化领域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及建构。

2 苗医药文化合法性的理论基础

2.1 合法性及合法性建构

合法性是韦伯关于政治统治的一个概念,通常用来指政府与法律的权威为民众所认可的程度。韦伯指出了三种合法的统治类型:合法型统治、传统型统治和魅力型统治[4],并认为,行动者可通过基于价值理性的信仰,即认为某种秩序具有绝对的价值去赋予某种秩序以合法性的效力。

以创立政治学系统分析方法闻名的戴维·伊斯顿认为对政治统治的散布性支持来自于社会成员的合法性信仰,合法性建构的手段包括:“第一,努力在成员中灌输对于整个体制及在其中任职者的一种牢固的合法感;第二,乞求共同利益的象征物;第三,培养和加强成员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程度”[5]。

2.2 苗医药文化的合法性

文化的延续、传承与发展是受到社会或文化共同体的排斥抑或是认可,均与公众对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审判”相关。苗医药文化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在特定群体中诞生并流传的,在新时代,面对主流医药文化的冲击与质疑时,其合法性始终需要被不断地检视与证明。公众对文化的合法性“审判”是基于一种意向性反应,通常发生在不同的文化接触、碰撞和相互比较的场域中,是个体或群体面对另一种异于强势文化的存在时,所产生的一种价值选择性反应。基于此,文化的合法性可视为一种价值理性的文化信仰,尤其对医药文化而言,文化群体或成员通常会对其进行价值理性的选择,如果认同该文化因素的价值效用符合价值标准,其将被有效接受和传播;当其遭到批判或质疑,或来自公众的价值否定判断时,便面临了“合法性危机”。

3 苗医药文化合法性的影响因素

3.1 与现代医学的价值偏离

3.1.1 “神药兼融”的原始文化

关于苗族医药文化起源,现已无文献可考。从各地苗族民间千古流传的苗族原始神话、传说中可追溯的远古苗医药原始文化产生于九黎蚩尤,“三苗”和“荆蛮”氏族部落时期。从传说、古谣中追寻的原始苗医药文化,记录了先后出现的蚩尤、祝融和药王爷爷的事迹,到出现“三千苗药,八百单方”的苗医远古医方这一原始医药文化形成过程。其特征为:“神药兼融”,因此,苗医药文化一开始便表现出极大的神秘性和神话性。

3.1.2 苗医药文化中的理性价值冲突

苗医药文化始于上古神话一直延续至今,这些口口相传的故事与歌谣传递了很多医药知识和信息,苗医的知识也来源于此,但这些诊疗方法所从属的逻辑与居于强势地位的现代医学逻辑相比,无论在实践还是在理论上都有着严重的背离。近几年,许多专家和学者不断对苗医药文化进行了抢救式的整理工作,并将苗医药理论系统化、理论化。但苗医不同专家和医生所获取的信息、理论与经验存在较大差别,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经验的苗医学专家只有极少数。对于多数苗医来说,由于缺乏理论的支撑,只能凭经验行事,如果治不好,则归咎于“命理”或“属不治之症”。苗医在此境况下,很难再有自身的拓展,这也与主流医学价值观相背离的。

3.2 苗医药文化口传过程中的价值贬损

3.2.1 缺乏法律保护所造成的价值贬损

按照传统习俗,很多苗医对其家传的医药知识有着很强的保密观念和严格选择传习人的传统,其家传秘方和医技仅凭记忆,不用文字记录,这个特点导致了苗药验方不适合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这是知识产权法的现有规范规定药物成分必须公开,因而不适于传统药的保密性所致。社会公众无法识别苗医药的真实性,行政部门也难以监管,因此发生了许多侵害权益的案例。如苗药验方所有者将药方提供给企业,企业重新组成与原方千差万别的组方后,仍冠以“苗药”名义售卖,甚至一些企业将本就不是苗药的药方冠以“苗药”出售,这些行为对公众心里的苗医药文化价值造成了极大贬损。

3.2.2 理论缺乏所造成的价值贬损

苗药理论在传承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植物药同名异物的现象,如苗药“加吝咳”同时是五岭细辛、大花细辛、单叶细辛三种植物的名称;苗药“加九留”同时是宽叶金粟兰,多穗金粟兰,及已三种植物的名称等[6]。出现这样的现象,是因为民间苗医虽然对苗族植物药有较强的鉴别能力,但由于现代药理知识的缺乏,往往将形态相似但药性有别的植物药归为一类采摘用药所致。如此谬误越传越多,导致许多药方失去了原有的价值。

3.3 社会环境中的价值传播障碍

苗医药文化发源在苗族村落,其传承活动的接班人也一般在其族群中发掘。但我国传统村落的特征是“空巢化”、“空心化”,社会资源大量向城市倾斜,很难找到热衷于此文化的接班人。本次研究对贵州雷公山地区116名民间苗族医年龄结构进行了统计,年龄小于30岁的有7人,仅占6.03%,年龄45以上的71人,占61.21%,这说明民间苗族医已开始呈现老龄化的趋势,在难以找到承接人的情况下,苗医药文化传播将面临极大危机。

4 苗医药文化的合法性建构

基于苗医药文化的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进一步讨论其合法性建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和价值。

4.1 寻求理性逻辑下的沟通

民族医药文化确实需要特殊人文背景下的阐释,但这并不代表其不需要理性化,一种文化要获得产业化的推广,其根基需要附着于商品流通最基本的要素——市场,并最终由社会公众来对其进行选择。因此,民族医药文化必须被置于市场中加以考量与检视,使其根植于资本观念的活水源头,获得主流价值观的认可,方能触发旺盛的生命力。

4.2 人文社科层面的价值保存

苗医药文化具有极其丰富的文化性意义。目前,苗医药技术、药方、诊疗方法及民间医访谈方面的记录和整理已较为完善,但其人文性的理论体系还未完全厘清,哲学模型尚有疑问,还需运用考古学、语言学、社会学和民族学的方法。这既是解决苗医药文化传承人已渐老去,后继无人这一价值传播障碍的有效途径,也是发掘其饱含在特殊人文背景下的理性价值的必要手段。

4.3 制度层面的价值保存

苗药验方受保密性的限制,不适宜通过知识产权的方法加以保护,较好的解决方法是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颁布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对苗药验方进行单独保护,防止药方被随意篡改。除此之外,还应建立完善的苗医药文化数据库,记录苗医药文化的本真状态,该数据库应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使公众能够正确地、清晰地了解苗医药文化。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验方通常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但产生利益时也应作个人贡献与权益的区分。目前我国法律对集体知识的权益保护尚存在法律空白,各省市的中医药管理局的职责也并不包括民族医药知识的保护,在权益厘清方面有很大困难,而由当地自行成立集体管理组织来进行权益分割却不失一个好办法,集体管理组织由当地德高望重的苗医等组成,他们更了解集体成员的情况,更容易保护本民族的集体权益。这些措施作为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补充,将形成苗医药文化价值保存的有效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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