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书写载体与户籍制度的演变

2019-12-24 02:13张荣强
关键词:户籍书写

张荣强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因其作为统治者控制人口、征调赋役的基本手段,历来受到中外学界的高度重视。如果从1919 年王国维撰写《唐写本敦煌县户籍跋》一文算起,现代学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正好走过一百年的历程。据不完全统计,最近三四十年间,中外学界出版的以古代户籍或籍帐为主题的专著就有30 余部,发表的专题论文更是不计其数。已往的研究或致力于户籍文书的复原与性质的判定,或具体讨论不同时期的户籍种类、著录内容、编造制度,或长时段分析户籍制度的发展流变,或着力探讨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赋役制度、身份制度以及地方基层行政组织的关系等等。一切文书都有其承载的物质形态,物质载体或者说书写载体对文书的形式、内容、编造方式以及运行实态都有重要影响,进而会影响到古代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权力运作模式。笔者此前曾发表《〈前秦建元二十年籍〉与汉唐间籍帐制度的变化》一文,简要讨论过简纸变革对户籍制度产生的影响[1],本文即在此基础上,全面考察由于书写载体的演变而引发的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上的变化,并藉此揭示统治者因应技术进步逐步加强中央集权制的过程。

一、“简”“牍”之别与以简代牍

提及中国古代书写载体的演变,多数人想到的只是从简牍到纸张的转换;事实上,在某些公文书领域,也存在着一个竹简代替木牍的过程。

有关“简”“牍”的区别,林沄曾说过一段有代表性的话:“简和牍的根本区别,不在于质料,而在于形状。简是狭长的薄片,可以编联成册。简在起源上很可能是先有竹简,因为竹子容易加工成狭长的薄片。后来才有用木仿制的。”[2]但简、牍宽窄的界限如何判定呢?学者通常从书写行数的维度进行考虑,认为书写两行以下的称简,三行以上谓之牍;陈梦家、李零则提出,只有书写一行的才是简,两行及以上的都叫牍[3](P60)[4]。最近岳麓秦简公布的“卒令丙”对此有明确说明:

用牍者,一牍毋过五行,五行者,牍广一寸九分寸八,四行者,牍广一寸泰半寸;·三行者,牍广一寸半寸。·皆谨调讙(护) 好浮书之,尺二寸牍一行毋过廿六字。·尺牍一行毋过廿二字。书过一章者,章□之└。辞(辞) 所当止皆腏之,以别昜〈易〉智(知) 为故。……不从令及牍广不中过十分寸一,皆赀二甲。请:自今以来诸县官上对、请书者,牍厚毋下十分寸一└,二行牒厚毋下十五分寸一,厚过程者,毋得各过其厚之半。为程,牍牒各一└。不从令者,赀一甲└。[5](P106-108)“请”,是臣下的请诏,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中就收录了多篇相国、御史大夫以请诏的方式被皇帝批准后形成的令文。上引“卒令”没有如《津关令》中皇帝“制曰可”的内容,显然是书手抄录时省略掉了。令文谓“五行者,牍广一寸九分寸八;四行者,牍广一寸泰半寸;三行者,牍广一寸半寸”,秦汉时期一尺约23.1cm,以此标准计,其宽度依次为4.36cm、3.85cm 及3.47cm。请诏中提到与牍并列的“二行牒”,也就是简①《说文·竹》:“简,牒也”,《汉书》卷51《路温舒传》颜师古注:“小简曰牒,编联次之。”。结合以上“卒令”的信息,可以看出秦对公文简、牍书写行数的规定,即简最多写两行,牍可以写三行以上,但不能超过五行。东汉蔡邕《独断》卷上说“文多用编两行,文少以五行”,木牍以“五行”为限,超过这一标准就要用两行简编成的简册。看来,两汉的官文书制度也是源自秦代。

岳麓秦简的时代在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至秦二世三年(前207),其中的律条均抄录于秦统一之后。里耶秦简与岳麓秦简的时代大致相当,但其反映的实际情况要较《卒令》复杂。《里耶秦简[壹]》收录了一些自名为“牍”或“牒”的文书,如8-1517 木牍正文是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迁陵县仓吏请求沿途为赴郡尉府服役的吏徒提供廪食的呈文,牍背附列的是相关吏徒的名籍[6](图版P192,释文P74)。木牍正面书写三行,背面四行,牍宽3.7cm,与秦令“四行者,牍广一寸泰半寸”的差距不大。与此类似,8-1566、8-487+8-2004 两枚木牍也有帐簿书于“牍北”的字样,但8-1566 背面书写三行,牍宽1.7cm;8-487+2004 背面四行,牍宽2.3cm。这两枚木牍宽度就比令文的规定窄很多。我们甚至发现里耶简中存在“牍”“牒”不分的现象,仍以呈报作徒簿的简牍为例,与8-1517、8-1566 及8-487+8-2004 不同,经缀合而成的8-1069+8-1434+8-1520 木牍正面书写四行“作徒簿”,木牍背面文字却自称“疏书作徒日(薄)簿一牒”[7](P272-273)。称“牍”为“牒”的现象,也并非这一例。8-686+8-973 是秦始皇廿九年(前218)八月库守悍呈报迁陵县廷的公文,背面同样著录了四行的“作徒簿”,木牍正文却说“疏书作徒薄(簿)牒北(背)”[7](P203);9-2352 作为启陵乡上呈县廷验看马匹死亡的爰书,正面书写四行,其中有“上诊一牒”的文字[8](P127)。从形制上看,8-1096+8-1434+8-1520 宽2.8-2.9cm、8-686+8-973 宽1.9cm、9-2352 宽3.1cm,如果说这三件文书因为达不到牍相应的宽度而被称为“牒”的话,我们无法解释8-487+8-2004 尤其是8-1566 形制更窄却被称为牍的现象。

事实上,讨论简牍的形制涉及两个不同的维度,形制的宽窄与书写的行数也并非完全正相关。我们在各地出土的秦汉简牍中,经常见到形制较宽的简牍上书写的行数反而不及窄者的情形。上引请诏开头说“自今以来诸县官上对、请书者”,似乎说这些形制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地方上呈中央的文书,对其他机构之间尤其是地方基层往来的文书不作严格要求。看来,我们不能把秦汉时期简牍形制的规定看得太死,不同级别的公文书执行规定的力度势必有很大差异,大致说来,行政机构级别越高执行就越严格。

林沄说简可以编联成册,言外之意,牍是单独使用的。这也是学界的共识。角谷常子甚至提出“牍的本质为单独使用,即不编缀的简”[9],认为简和牍的根本区别在于编联而不在形制;这一说法或许有些偏颇,但编联与否的确是判断简、牍的重要标准。战国时期《仪礼·聘礼》说:“百名以上书于策,不及百名书于方。”郑玄注:“名,书文也,今谓之字;策,简也;方,板(版)也。”贾公彦疏:“方若今祝版,不假连编之策,一板书画,故言方板也。”[10](卷二四《聘礼》P1072 上栏)“策”是竹简编成的册书,“方”“版”也就是木牍①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牍专谓用于书者,然则《周礼》之版,礼经之方皆牍也”。。《聘礼》提出木牍以百字为限,也与其形制有关。战国时期文字修长,字与字的间距较大,100 个字通常要书写五行,而这也就是秦令规定木牍所能容纳的最多行数。无论《聘礼》“百名以上书于策,不及百名书于方”还是上引《独断》“文多用编两行,文少以五行”,都是将简册和木牍对比,说明一枚木牍本身就是一份完整的文件,不需要编联②木牍作为单独的文件固然不用编联,但是为了方便文书传递,尤其是便于文件归档后作为档案保存,有时也会将内容相关或性质类似的多枚木牍缠缚甚至编联起来。木牍缠缚的例子见于江陵高台汉墓出土的编号为M:18-35 的木牍乙和丙,木牍编联的例子则见于长沙走马楼出土的孙吴嘉禾吏民田家莂。不过,木牍的编联是出于同一类文件的归档、集中,以便利用;与为了保证同一份文件的完整性,以免散佚进行的编联有本质不同。籾山明揭示过简牍在传递时性质和功能发生变化这一事实。。

与木牍相比,竹简作为书写载体有许多优点。当时制作工具比较原始,没有架锯、刨子,只能用鐁刮削,竹子比木材更容易加工成书写材料。木牍适用的领域比较狭窄,只适宜书写内容不太长的文字;而竹简通过编联成册,书写的内容理论上可以无限展开。还有一点需要指出,木材质地比较疏松,做成片状容易折断;所以制作书写材料时,即使在宽度、长度相同的情况下,木简也要比竹简厚。长沙五一广场出土的东汉简中,竹简长22-23.5cm、宽0.5-1.6cm,厚度为0.05-0.12cm,长宽相近的木简厚度则是0.2-0.4cm[11]。厚度增加,重量也会加大。根据邢义田对居延汉简测量的结果,竹简平均厚度0.211cm、重2.616g;木简平均厚0.346cm、重4.035g;木简厚度约是竹简的1.64 倍,重量是竹简的1.54 倍[12]。如果换作形制宽大的木牍,厚度和重量就远远大于这一比例了。所以书写同样内容的公文,使用木牍无论在重量还是体积方面都要比简册笨重;加上由于木简的厚度以及视书写内容而定的宽窄变化,很难对其进行编联,这些都造成木牍在保管尤其传输上的不便。所以,除了一些特定的公文书领域,后世以简册逐渐取代木牍是必然的结果③高村武幸推测,牍作为公文书使用在西汉后半期开始明显减少,但中国古代墓葬中随葬品清单的书写载体经历了一个相反的过程,战国至西汉初年普遍使用简册,随着随葬品数量的减少,西汉中期以后逐渐用木牍来代替。。

但与竹简相比,木牍有一个最大的优点,就是基于当时的公文书写规则,一枚单独的木牍便是一份完整的文书,因此不会发生竹简文书常有的脱简、错简现象。

在简牍起源上,林沄认为可能是先有竹简、后有木牍。钱存训也说,“木牍可能是竹简的代用品,为汉代在公元前后通行的书写材料”[13](P65)。这种判断显然受制于当时所能见到的出土实物。从竹子的生长环境看,汉代竹林大面积生长的最北区域也不过在东经100°-120°、北纬39°-40° 之间[14],广袤的北方尤其西北地区不可能大规模使用竹简。而就我们目前掌握的情况,早期使用木牍的现象可能比后期更普遍。睡虎地秦简《司空律》专门提到了用木牍书写公文的情况,“令县及都官取柳及木楘(柔)可用书者,方之以书;毋(无)方者乃用版”。2004 年,湖南里耶出土的38000 余枚秦简中,木牍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角谷常子专门讨论过里耶秦简多用木牍的现象,她对比里耶秦简所见木牍与居延汉简同类性质的简册后指出,在早期文书制度、官僚制度不成熟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文书的安全、准确性,使用木牍是当时最好的办法[9]。有关里耶秦简的问题,我们下文还要讨论;但角谷氏提出中国古代早期多用木牍的观点,值得学界重视。我们注意到,战国以降户籍的书写载体也有一个从木牍向简册变化的过程。

二、从“户版”到“户籍”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形成于春秋战国之际。由于文献阙略,我们对先秦时期户籍制度的认识主要借助《周礼》的记载。学者对《周礼》成书时间有不同看法,但大多认为,其反映了春秋战国之际周王室和各诸侯国的制度。按照该书的说法,当时无论记录个人的集体名籍还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户籍都是书写在木版上的,《周礼》卷35《秋官·司寇》记司民之职: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郑玄注:

版,今户籍也。

同书卷3《天官·宫伯》有“掌王宫之士庶子,凡在版者”之语,郑众注曰:

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

所谓“版”,《说文·片部》:“版,判也。牍,书版也。”细究起来,版指的是书写前的木牍形态;泛言之,版、牍意思一样,故《管子·宙合篇》唐人尹知章注“版,牍也”。户籍制度是古代官府统治民众的基本手段,早期的户籍形制使用木牍而非简册,显然也和当时文书制度不成熟以及官府对户籍要求的准确性有关。《周礼》记载战国的户籍用版制作,参诸郑玄尤其郑众的注说,东汉时期的民众仍习惯上把乡户籍称作户版,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历史上用木牍制作户籍的普遍性。

我们也见到了战国时期的户版实物。2005 年湖南里耶北护城壕出土的秦国迁陵县南阳里户版,是目前学界所见最早的户籍。这批户版的最大特征就是,一户内的全部家口都登载在一枚木板上。如K1/25/50:

(1)南阳户人荆不更黄得

(2)妻曰嗛

(3)子小上造台 子小上造 子小上造定

(4)子小女虖 子小女移 子小女平

(5)五长

K2/23:

(1)南阳户人荆不更宋午 弟不更熊 弟不更卫

(2)熊妻曰□□ 卫妻曰□

(3)子小上造传 子小上造逐 □子小上造□ 熊子小上造□

(4)卫子小女子□

通常情况下,户版以墨线划分为5 栏。笔者根据户主与家庭成员的爵位、身份注记及婚姻情况等,提出前四栏实际上是按大男、大女、小男、小女等课役身份排列,第五栏登记的是奴婢、毋室及伍长之类的备注项目[16]。这种划分课役身份的方式,完全符合秦汉时期官府对户口的分类统计。

我们主要关注户版的著录方式。杜正胜认为,探讨户籍是以版还是简册制作的意义不大,重要的是数据的内容[17](P2)。事实上,户籍的书写材质与记载方式有着密切关系。户版将一户所有家口集中著录在一枚木板上,整个家庭的人口数据因此不会发生散乱;所以在最为常见的核心或主干家庭中,每位家庭成员的称谓都是以户主为中心书写,家庭成员前面也无需再标注户主的名字。以K1/25/50 为例,除第一栏登录户主“黄得”的名字外,其余诸栏只是写作“妻某”“子某”,不云“(黄)得妻某”“得子某”①而如K2/23 这样的联合家庭中,由于户主宋午之外还存在着宋熊、宋卫两个核心家庭,在著录这两个人的配偶及其子女时,就要分别标出宋熊、宋卫的名字。。最醒目的是黄得子女的书写方式:黄得有三个儿子、三个女儿,户版在著录这些子女时径自写作“子某”,表述的是其与户主黄得的关系,而不关注这些子女之间的称谓。这种书写方式与后世以简册为载体的户籍不同,但和唐代纸质户籍颇为一致,如《唐开元十年(722)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籍》第二片:

(11)户主郭玄昉年伍拾陆岁 白丁

(12)妻李年伍拾岁 丁妻

(13)男思宗年贰拾贰岁 卫士

(14)男思楚年壹拾柒岁 中男

(15)女伏力年壹拾玖岁 中女

(16)女无上年玖岁 小女

(17)女小小年壹拾肆岁 小女

(18)女娘娘年玖岁 小女[18](P146)

从形式上看,似乎是纸质户籍的写法在向户版回归,实则是由于两种户籍书写载体、即牍和纸在单位面积上均可容纳较多信息,可避免编简易于散乱,从而采用了相同的书写方式之故。

前引郑众解释“版”,“今之乡户籍谓之户版”。唐人孔颖达为《周礼》做疏,进一步引申说:

汉之户籍皆以版书之,故以汉法况云。

认为汉代的户籍仍在沿袭战国形制,以版而非简册制作。我们知道,许多名词术语一旦形成就很容易固定下来,即使实际内容发生变化,后代也往往沿用不替。即以“版”为例,自从战国时期“版”具有户籍的涵义后,历代典籍就一直使用“版籍”这个词,直到今天我们仍在用“版图”指代国家管理的疆域。那么,汉代的人称户籍为户版,究竟是实指还是沿用旧称呢?如所周知,汉代典籍如《淮南子·齐俗训》《史记·货殖列传》《汉书·高祖纪下》及《食货志下》等经常有“编户齐民”“编户民”之语。所谓“编户”,颜师古注“言列次名籍也”[19](卷一下《高帝记下》P79),本意就是指按照一定的顺序将各家户籍编联起来。这种在制度上编联成册的户籍显然和本质上不编联的木牍不同。东汉应劭对汉代“籍”的形制做过说明,“籍者,为尺二竹牒,记其年纪名字物色,悬之宫门,案省相应,乃得入也”①《汉书》卷9《元帝纪》颜师古注引应劭,第287 页。原文为“二尺竹牒”,据晋崔豹《古今注》,“二尺”实为“尺二”之倒。,这里说的是门籍,推测普通的户籍也是如此。西晋初年《晋令》谓“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20](卷六〇六引“晋令”P2726 下栏),这一规定显然是沿承汉制而来。我们目前没有见到汉代的户籍实物,但长沙走马楼出土了数万枚孙吴时期的户籍类简,都是长约22-24cm、宽约0.6-1.2cm,原本编联成卷的简册。

不仅汉代的户籍,有迹象表明,战国后期的户籍就已经用竹木做成的简册。《史记·秦本纪》记载,秦献公十年(前375 年)“为户籍相伍”,这是传世典籍中对户籍有确切纪年的最早记载。“籍”从竹,所谓“为户籍相伍”,不是说这一年秦国才制定了户籍制度,而是说从此时开始,官府按五家连保的方式对民户进行编制管理,其结果自然会要求将一伍的户籍编联在一起。看来,至少到战国后期,秦国的户籍已经采用简册的形制了。

或许会有学者提出,当时的户籍不只一份,不排除其它机构保管的户籍是简册,乡存放的户籍仍是用版制作的。这种推测也不能成立。我们知道,汉代的户籍确实分正、副两本。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说:“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户籍副臧(藏)其廷。”[21](P54)八月造籍的制度应当是沿承秦代。律文提到“户籍副臧(藏)其廷”,联系居延汉简“户籍藏乡”之语,并参据下引里耶秦简JI(16)9A 迁陵县令要求启陵乡呈送年籍的记载,可以推知秦汉时期的户籍都是编造两本,正本放乡,副本呈县。既然乡户籍与县户籍称正、副本,书写方式至少是一致的。但户籍简册与户版的书写方式有很大不同。户版的书写情况已见上述,现在以长沙孙吴户籍类简为例,看一下简册户籍的书写方式。孙吴户籍类简种类很多,如果按照结句简粗略划分,大致可以分为“右某家口食若干”和“凡口若干事若干算若干事若干”两类。这两类简分栏格式基本一致,通常分为三栏,每栏书写一行。如果是家口连记简即一枚简分写2-3 名家庭人口时,户主写在第一栏,家庭成员分占二、三栏;更多情况下是一人一简,如果不是户主,家庭成员只能写在第二栏。崔启龙复原过一个较为完整的家庭:

民张腾年五十(陆·806)

腾妻沙年五十 腾子男邓年八岁腹心病(陆·807)

邓男弟解年五岁(陆·808)[22](P38)这是“右某家口食若干”类简,“凡口若干事若干”类简的书写方式也一样。成卷的户籍简是以里为单位,二三百枚简编在一起。为了防止简册脱落,户籍简在著录户主以外的家庭成员时,通常需要在其前面标注户主名以及与户主的称谓关系;而当家庭内存在与户主有同样称谓关系的复数人口时,就要注明这些复数人口之间的上下关系。如上举“张腾”户,在登录该户的家庭成员时,并非像户版那样简单记作“妻沙”“子男邓”,而是要标注成“腾妻沙”“腾子男邓”。“张腾”有两个儿子:八岁的“邓”和五岁的“解”,户籍简与户版在记载子女尤其是第二个子女的方式上有很大不同,前者记作“腾子男邓”“邓男弟解”,后者则会写作“子男邓”“子男解”。

走马楼孙吴简中能够有效复原出的完整家庭不多,“张腾”户家庭成员较少,作为简册户籍的特征或许不太明显①长沙东牌楼东汉简《光和六年自相和从书》中,李升在介绍自己的家庭情况时说:“升[娉] 取(精)张同产兄宗女娅为妻,产女替,替弟建,建弟颜,颜女弟条”,列举子女的方式与户籍著录的格式完全相同。,我们不妨再看一下《前秦建元二十年(384)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籍》记载的家口部分:

(5)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民崔奣[年 ]

(6)弟平年[ ]

(7)奣妻□年[ ]

(8)平妻郭年 廿[ ]

(9)奣息女颜年廿一从夫

(10)颜男弟仕年十四

(11)仕女弟训年十二

(12)平息男生年三 新 上

(13)生男弟曲(?) 年一新上[23](P177)

这是目前所见最早的纸本户籍。魏晋时期正处于简纸变革的转折期,故前秦籍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原来简册户籍的写法②我们不能机械认为,纸本户籍取代简牍户籍,书写方式马上就会发生改变;而更应该理解是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简便,逐渐调整的结果。就目前发现的纸本户籍实物看,前秦籍与西凉籍仍保留着简册户籍的书写方式,到西魏大统籍时已发生了变化。。该籍第9-11 行分别记载了户主崔奣的三个子女,如果按照户版的写作方式,就应该转录为:

(奣)息女颜年廿一从夫

(奣)息男仕年十四

(奣)息女训年十二

崔奣户是一个联合家庭,除户主外,其弟崔平也已成婚并育有子女;与前引K2/23 一样,户版在书写各自的配偶及子女时,要分别注出这两个人的名字。同样,第13 行也应该写作“平息男曲(?) 年一新上”。仿照户籍简而来的前秦建元籍与户版最大的不同就是,前者在记载与户主具有同样称谓关系的复数家庭成员时,从第二个开始,强调的是其与上一个家庭成员而非与户主的称谓关系。这种书写方式显然是针对简册设计的,目的是便于编绳断绝后有效复原简册次序。

简册户籍与户版的书写方式不同,两种不同的材质不可能形成正副本关系。秦汉时期无论存放在乡还是县里的户籍,都只能是简册,而非户版。由此看来,郑众说东汉称乡户籍为户版,只不过是沿用战国以来的旧称罢了。除前引《天官·宫伯》条,郑众在《宗伯·大胥》中还有一条注释:“版,籍也。今时乡户籍世谓之户版。”相较《天官·宫伯》条的注释,多了一个“世”字。“世谓之”,就是当时人习称的意思。试想一下,对统治者来说,户籍是管控民众的基本手段;对普通民众来说,则是他们据此交纳赋役、证明自己身份的基本依据,汉代的人对其再熟悉不过了。如果当时的户籍仍用版制作,郑玄有必要大费周章,作“版,今户籍也”的注释吗?

郑众“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的说法还可以再作申论。据《后汉书》卷36《郑兴附郑众传》,传主在东汉明帝时曾做过武威太守、冯翊内史,章帝年间出任大司农。从仕宦经历看,郑众一直与户籍制度打交道,但为什么他特别强调只有乡户籍称为户版呢?前已指出,秦汉时代分别存放于乡和县的户籍是正、副本,二者无论在形制还是书式上应该完全一致;当时人沿袭旧称,仅把乡户籍称作户版,而将县户籍排除在外,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县户籍是没有“户版”这段历史的①“乡“有二义,一是郡、县、乡、里系统中的体行政机构,二泛指乡村、乡间;但参诸西北汉代传书中“户籍藏乡”之语,“乡户籍”的“乡”还是解释为行政机构为宜。当然,我们还可以认为既然秦汉时期的户籍是在乡制作,故县户籍也有可能被称为乡户籍。无论如何,战国时期的户版仅存放于乡,推行县制后,县里保存的户籍已是简册制作,这点没有问题。。反过来也就是说,在战国至少是秦国用版制作户籍的时期,户版只是保存在乡级机构。回顾秦国地方行政制度的发展进程,这一点也很好解释。《史记》卷5《秦本纪》记载,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六国年表》也说“十二年,初(取)聚小邑为三十一县”。“初”字表明此是秦国普遍建立县制之始,这就比秦献公十年(前375 年)“为户籍相伍”,晚了20 多年。也就是说,秦国在推行县制前,早就已经废弃户版,改用简册编制乡户籍了。

秦国的政治、经济比较落后,“户籍相伍”的措施很可能是效仿山东六国。《管子·度地》篇引用过齐国的一条造籍法令,“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②已往学界包括笔者在内习惯上将“秋岁末之时”理解成秋季是岁末的最后一个季节,认为这条法令反映的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前221)至汉武帝太初改历(前104)时期的事。“秋岁末”其实是说秋季之后才是岁末,秋季为七、八、九月,接踵而至的岁末则是十月,这体现的正是战国时期齐国以十一月为岁首的历法。。这是目前所见“案比”一词的最早来源,所谓“比地”也就是比地为伍的意思。我们不知道造籍令颁布的具体时间,但齐国户籍采用简册形式应该比秦国早。包山楚简提到当时县里保管的名籍称作“典”,《说文·丌部》释“典”,“从册在丌上,尊阁之也”③包山楚简共涉及七个具体的年代,据学者考证,最早的为公元前322 年,最晚的为公元前316 年。,战国中后期楚国的名籍已经采用简册,户籍也当如是。

如何看待秦占领楚地后制作的这批迁陵县南阳里户版呢?有学者将其视为当时秦国的典型户籍,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整理者推测这批户版的制作年代“当与一号井简牍同时,以秦朝时为宜”,我们还可以从著录内容、制作材料以及编联方式上,对这批户版的制作时间及其性质做进一步分析。里耶户版最引人注目也最令人疑惑的地方就是,其登录的全部人口无一例注明年龄或身高信息。我们知道,秦王政十六年(前231)“初令男子书年”[24](卷六《秦始皇本纪》P232),睡虎地《编年纪》中喜即在该年下注“自占年”;从此之后,年龄就成为户籍登记的必备事项。有证据表明,秦占领楚地后就开始推行“书年”与造籍制度。里耶一号井所出简JI(16)9A:

(2)劾等十七户徙都乡, 皆不移年籍。令曰:“移言。”今问之劾等徙□

(3)书,告都乡曰: 启陵乡未有枼(牒),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数。□

(4)□□□,谒令都乡具问劾等年数,敢言之。J1(16)9B:

(1)迁陵守丞敦狐告都乡主:以律令从事。/建手。□

(2)甲辰,水十一刻(刻)下者十刻,不更成里午以来。/貄手。[25]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提到当时的户籍有“宅园户籍、年紬①整理者原释为“细”,陈剑认为当作“紬”字,见《读秦汉简札记三篇》,收入《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四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年。籍”,这里的“年籍”或许就是“年紬籍”。都乡要求启陵乡移送迁入民户的年籍,县令也下令启陵乡“移言”,这表明迁陵县当时已经在开展登记年龄、编造户籍的工作。但由于秦占领楚地伊始,启陵乡还没有做好相关工作,所以就上书迁陵县,请都乡自行查问移民的年龄。像迁陵乡不掌握民众年龄这样的情况,只能是过渡时期的现象,一旦秦的统治走上正轨,“书年”的制度必然会得到全面而严格的执行。除了没有记载年龄,里耶户版的制作材料与编联方式也有矛盾的地方。前已说明,自从秦献公十年制定户籍什伍之法,户籍就改以简册制作,但里耶出土的这批户籍仍然写在木牍上。在整理者公布的24 枚户版中,至少有3 枚木牍如K27、K42/46 及K36 上标注了“伍长”的字样,K27、K33 明显也有编绳的痕迹;说明这批户版虽然形制上不符合制度,编联上也与木牍的基本特征冲突,但仍是遵照什伍之制的简册形式编联的。从以上种种迹象看,我们有理由相信,里耶户版是秦国占领楚地之后不久,在当地来不及全面而严格执行秦的户籍制度这一背景下的过渡产物②既然战国后期无论楚国还是秦国的户籍已经采用简册,为什么时代更晚的迁陵县仍用的是原始的户版形制呢?简JI(16)9 迁陵县要求启陵乡移“年籍”,启陵乡回答“未有牒”,从“籍”“牒”(牒可以指木牍,但更常见是指简册)的用语中也透露出当时帝国制度设计中的户籍就应该是简册。前引角谷常子将里耶秦简大量使用木牍的现象归结为当时文书制度不成熟所致,问题是,与里耶同时甚至更早的楚国和秦国在公文书领域已经广泛使用简册了;再联系秦国占领迁陵后境内反叛不断、迁陵县官吏多从秦国旧地调用等事实,笔者怀疑,里耶秦简广泛使用木牍的现象很可能和当时迁陵县的特殊形势有关。。

前面说过,使用木牍相较简册更为笨重,如果书写内容较少也无须远距离输送时,差异不太明显,一旦需要处理大规模数据并且向上级呈报时,这一弊端就充分暴露出来。这也应该是战国时期户版仅放在乡一级的主要原因③前引里耶JI(16)9A 简,启陵乡回复县廷移年籍的命令时,说“启陵乡未有枼(牒),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数”,在使用户版的过渡时期,迁陵县也不掌握辖乡编造户籍的情况。。当然,户籍取代户版不只是材质上较为轻便的结果,更是国家强化统治的需要。统治者之所以在什伍编制基础上建立起户籍制度,除了据以实现对民众的有效控制,也便于加强对基层机构的监督。在户版时代,乡的上级机构所能掌握的不过是一些简单、笼统的户口数据,无法深入了解民众的具体实态,很容易为乡吏所蒙蔽。使用形制相对轻便的简册造籍后,正本虽然放在乡里,但县廷掌握了户籍的副本。《二年律令·户律》对以户籍为代表的各种基础帐簿副本的存放和保管做了专门要求:

民宅园户籍、年紬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节(即)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凑)令若丞印,啬夫发,即杂治为;臧(藏)府已,辄复缄闭封臧(藏),不从律者罚金各四两。其或为(诈)伪,有增减也,而弗能得,赎耐。官恒先计雠,□籍□不相(?)复者,(系)劾论之。[21](P54)这里提到的“官啬夫”实际上就是乡啬夫④见拙文《简纸更替与中国古代基层统治重心的上移》,待刊发《中国社会科学》2019 年第6 期。。按照律文的说法,县廷接受包括户籍在内的各种账籍副本前,首先需要对这些账籍进行一番核查;接受账籍后,要把它们封缄起来,上面加盖县令(丞)和乡啬夫的印章,放在专门的档案室保管。修订这些账籍时,县、乡吏要一起到场,确认印章完整无缺后,再在县吏监督下,由乡啬夫完成修订工作。县廷掌握了这些资料,就可以据此对辖乡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监管。长沙走马楼出土的西汉简中,保存了临湘县纠正都乡户计的一个实例:

五年九月丙辰朔壬申,都乡胜敢言之,狱移劾曰:复移五年计□口四千二百廿七,案阅实四千二百七十四,其卌九口计后。[26]这里的“五年”是长沙王纪年,大致相当于汉武帝元朔五年(前124)。所谓“五年计”,即五年的都乡的户口统计。里耶秦简8-988 载县廷户曹“凡有七计”,第一项就是“乡户计”。秦汉时代的劾,是由被举劾者所属的机构做出后再移交至狱实施[27];故上简中狱发出的劾文实际上是由都乡上级机构县廷制作的。都乡上报的五年户口数是4227 人,但临湘县经核查发现是4274 人,其中有49 人①此处计算有误,二者相差实际只有47 人。被都乡违规列入了下一财政年度。临湘县能够对都乡的户口数字了如指掌,没有户籍副本在手是不可想象的。

三、简纸替代与中古造籍制度的演进

从公元105 年东汉蔡伦改进造纸术到404 年东晋桓玄下诏彻底废除公文用简,是一个相当缓慢的过程。东汉后期的造纸技术还比较落后,当时的纸张主要用于抄写典籍和私人书信。汉末三国时期,随着技术的不断改进以及统治者大力推动,纸张开始进入公文书领域。曹操建安十年(206)发布《掾属进得失令》,通过公家提供纸张的方式,鼓励僚属上书使用纸张。《三国志》卷14《魏书·刘放传》也记载了曹明帝时,中书监刘放用黄纸起草诏书的事。借助考古材料,我们对孙吴官府用纸的情况也略知一二。孙吴前期的江西南昌高荣墓中出土了两方遣册,上面记载有“书刀一枚……官纸百枚”[28],既有用于刊削简牍的书刀,也有数量较为可观的“官纸”,表明这一时期官府兼用简牍和纸张。长沙走马楼吴简中,也有“草白差调诸乡出纸(?)四百枚□〼”(柒·4670)的记载[29](P844)。西晋时期,史籍记载公文用纸的领域就更多了。

编造户籍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且一式几份,更有使用纸质材料的动力和紧迫性。史籍对纸质户籍有明确记载是在东晋时期,实际出现的时间应当更早。《太平御览》卷606 引《晋令》“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20](P2726 下栏),学者通常根据“札”字,推测西晋的户籍还在使用简册。但问题是,纸张取代简牍后,仍经常沿用“札”的旧称②如《梁书》卷49《庾于陵附弟肩吾传》、《南史》卷43《江夏王锋传》有“纸札”之说,《南史》卷62《徐摛附徐陵传》径称“黄纸”为“黄札”。;纸张前缀以尺寸,也是晋人常见的说法③西晋中书令荀勖《上穆天子传序》就称自己“谨以二尺黄纸写上”,见《全上古秦汉三国六朝文》。,我们很难据此判定西晋户籍的材质。事实上,与前代相比,西晋户籍著录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走马楼吴简可以看出,承汉而来的孙吴户籍类简只登载家口内容。我们已往对西晋的户籍内容缺乏了解,但新近公布的甘肃临泽简记录了西晋晚期县廷审理孙氏兄弟争讼田坞的案件,孙香在该案中诉称孙发侵吞了他城西的坞田,孙发对此断然否认,他指出:

发当与香共中分城西坞田。祖母以香年小,乍胜田,二分,以发所得田分少,割今龙田六十亩益发,坞与香中分,临稾坞各别开门。居山作坝塘,种桑榆杏㮏,今皆茂盛。注列黄籍,从来卌余年。[30]

孙发、孙香的祖母当年在世时就为二人分好了家产,这些析分的田宅已经在“黄籍”上著录了40 余年。这里的“黄籍”也就是《晋令》说的“诸户口黄籍”。根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晋武帝泰始三年(267)贾充等人删定《晋令》40 卷,泰始四年颁行。孙氏兄弟争讼案发生在建兴元年(313)年底,上推40 多年,正好是晋令刚刚颁行之后。孙发称析分田宅“注列黄籍”,表明西晋时期的户籍除家口部分外,还登录田宅等资产,而这也和我们见到的前秦建元籍第三栏内容一致[31]。西晋户籍的家口统计部分也有很大变化。秦汉时期的户籍身份只有“小”“大”之分,户籍中的家口统计比较清楚,不过“大男若干”“小男若干”“大女若干”“小女若干”四项,孙吴户籍类简只简单统计“男子若干”“女子若干”两项。但西晋太康元年(280)颁布了“老”“小”“丁”“次丁”一整套新的课役身份,从郴州苏仙桥出土晋惠帝时期的简牍看,当时的户口分类统计也是按这套身份进行的[16]。与秦汉时期相比,西晋家口分类统计更复杂,内容要多出几倍。我们注意到前秦建元二十年籍的分栏情况,该籍分为三栏:第一栏著录家庭成员,第二栏是家口的丁中分类统计,第三类登记田宅等主要资产。由此看来,前秦建元籍的分栏格式与著录内容应当沿承西晋而来。孙吴户籍类简是以里为卷,侯旭东对嘉禾六年广成乡广成里“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做过复原,推算制作该里50 户的口食簿最少要用简233 枚,册书展开后长2.3 米左右[32]。这一长度已经达到了简册所能允许的最大限度。《晋书·职官志》记载当时一里户数在50-100 户,超过了孙吴里的规模。如果西晋仍用简册编造户籍,200 多枚简无论如何也容纳不下这么多的书写内容。

再考虑到下文讨论的西晋造籍制度方面的变化,我们有理由认为西晋时期的户籍已经是纸质而非简册。

东晋的记载比较清楚。《通典》卷3《食货·乡党》录有梁武帝尚书令沈约的一段上疏:

晋咸和初,苏峻作乱,版籍焚烧。此后起咸和三年以至乎宋,并皆详实,朱笔隐注,纸连悉缝。而尚书上省库籍,唯有宋元嘉中以来,以为宜检之日,即事所须故也。晋代旧籍,并在下省左人曹,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既不系寻检,主者不复经怀,狗牵鼠啮,雨湿沾烂,解散于地,又无扃縢。此籍精详,实宜保惜。南朝尚书台分上、下两省,上省为八座、丞、郎集中议事之处,下省是诸曹尚书的办公机构。梁代尚书上省保存了时间较近的宋齐户籍,下省左民曹存放着东晋成帝咸和三年(328)的纸本旧籍,更早的苏峻叛乱时被烧掉了。据《晋书·苏峻传》记载,咸和三年二月苏峻攻破建康后,“率众因风放火,台省及诸营寺署一时荡尽”。我们知道,简牍时代的户籍是不入中央保存的,苏峻在中央官署烧毁的也只能是纸质户籍。

纸质户籍代替简牍户籍,不仅是书写材料的改变,更带来了造籍制度的变化。我们目前所见最早的纸质户籍是十六国时期之物,共有三件:收藏在英国图书馆的S.113《西凉建初十二年(416)正月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籍》,写在德藏吐鲁番文书Ch.6001 残片背面的《北凉承阳二年(426)十一月籍》,以及2007 年公布的吐鲁番文书2006TSYIM4:5(1-2)《前秦建元二十年(384)三月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籍》。接下来,我们利用这几件纸质户籍对照近年陆续公布的秦汉尤其是走马楼孙吴户籍类简,探讨书写材料变革前后,中古时期造籍制度发生的重要变化。

我们注意到,前引《前秦建元籍》户主籍贯写作:

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

《西凉建初籍》中,户主籍贯是“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这种一一注明郡、县、乡、里的做法,与战国时期的户版、秦汉乃至三国时期的户籍类简明显不同。湖南里耶出土的秦代户版中,户主的籍贯写作“南阳”里。湖南长沙市东牌楼所出东汉灵帝(168-189)时期的几枚户籍类残简,籍贯已知的是“益成里”[33](P107-108)。走马楼出土的上万枚孙吴户籍类简中,户主籍贯注明的也仅是“富贵里”“刘里”“常迁里”等,无一注出郡、县、乡之名。这种户主籍贯仅标出里名的做法,是由当时书写载体及其相应的造籍制度决定的。有关秦汉时期的造籍制度,前引《二年律令·户律》云:“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户籍副臧(藏)其廷……民宅园户籍、年紬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秦汉时代的户籍在乡案比编造,一式两份,正本留乡,副本呈县,没有提到县级之上如郡、州等行政机构掌握户籍。是否有可能县司接受各乡呈报的户籍后,再汇总起来攒造县户籍,上呈郡,郡、州也如法制作,最后上至中央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知道,唐代的户籍是县赴州依式勘造,“总写三通……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34](卷四八六《邦计部·户籍》P5811 上栏),是由制作单位一式三份同时编制再分别呈送的。汉代虽然在乡编造,但也只能是几份同时完成。那种依次攒造的猜测,在纸质时代尚不可能,遑论简牍时代。秦汉时期以乡为主体编造户籍以及户籍最高保存在县、县以上机构不掌握户籍的事实,固然可以说是中央控制力较弱的体现,但这种现象的形成,和简牍书写不便以及体积笨重、运输困难有直接关系。

秦汉乃至三国时期既然是乡造籍,造籍对象都是一乡之人,若仅考虑到户籍保存在乡这一点,民户的籍贯确实标明所在里名就可以了。问题是除乡之外,户籍副本还要上呈县司,民户的籍贯固然无需标注县名,但为什么也不注明乡呢?如果从正副本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就比较简单了:战国时期户版保存在乡,自然不需要注乡;到了秦汉时期,户籍虽说要上呈县,但户籍编造是在乡进行,正本也是由乡保管。县户籍作为副本系据正本誊抄复制而成,自然也就不注乡了。

孙吴时期的造籍制度或许处于变革之中。上引《二年律令·户律》谓秦汉户籍在乡正式编造。不过,户籍中登记的资料照例是由里呈报上去的,里耶秦简中就有民众向里正申报年龄的记载①简8-550:“ 晳色,长二尺五寸,年五月,典和占。浮晳色,长六尺六寸,年丗岁,典和占。”(见《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78 页)张家山《二年律令·户律》则谓“民皆自占年。小未能自占,而毋父母、同产为占者,吏以□比定其年”,负责占年事宜的吏就应该是里吏。,睡虎地《秦律杂抄·傅律》则规定对里正“匿敖童”“占癃不审”的行为,给予“赎耐”的处罚。孙吴简中有大量户籍类文书,这些都是临湘县(侯国)的官府档案。我们可以见到诸如“ 广 成里谨列 领任吏民人名年纪口食为簿”(贰·1797)“广成乡谨列嘉禾六年吏民人名年纪口食为簿”(贰·1798)[35](P754)“ 春 平里 魁 唐 升谨列所主黄 簿□户 数 口食人名簿”(陆·1498)[36](P761)“ 中 乡 谨 列 嘉禾五年 所领 吏民人名年纪为簿”(柒·575)”[29](P744)等标题简,说明这时的造籍程序是,先由里攒造户籍草稿,再经乡汇总后呈交县。那么,这一时期正式造籍的机构是否发生变化了呢?侯旭东复原过广成乡下辖广成里、弦里的人名年纪口食簿,指出这两份口食簿无论简册形制还是著录内容、书写格式上都存在许多差异[37],这就意味着当时的乡不再具有统一编造户籍的职能②这也和走马楼吴简几乎看不到专门的乡吏存在,而是由临湘县分部派遣劝农掾或典田掾负责各乡查核户口、编制户籍、催交赋税、度量田亩等日常事务一致。,县廷在造籍中的地位和作用变得更重要起来。我们不知道这是临湘县一地的情况,还是整个孙吴境内都是如此。不过,就孙吴简所见,当时的户籍仍是保存在乡、县两级机构。王素命名为“劝农掾番琬白为吏陈晶举番倚为私学事”的一件文书,涉及到当时乡里保存户籍的事:

(1)东乡劝农掾番琬叩头死罪白:被曹敕,发遣吏陈晶所举私学番

(2)倚诣廷言。案文书:倚一名文。文父广奏辞:“本乡正户民,不为遗脱。”辄

(3)操黄簿审实,不应为私学。乞曹列言府。琬诚惶诚恐,叩头死罪

(4)死罪。 诣功曹

(5) 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38]吴简中有多处“举私学”的例子,这一时期的私学主要是从逃户中产生。东乡劝农掾查阅乡里的户籍后,证实番倚是辖下正式编户,不应充任私学。《释名》“簿,籍也”,这里提到的“黄簿”,也就是东晋南朝常说的“黄籍”。

户籍以纸张作为书写材料后,造籍制度也随之发生变化。有迹象表明,西晋时期的户籍不再由乡而是归县编造。《晋书》卷44《华廙传》记载传主被牵连进袁毅贪污案:

初, 表有赐客在鬲,使廙因县令袁毅录名,三客各代以奴。及毅以货赇致罪,狱辞迷谬,不复显以奴代客,直言送三奴与廙。

唐长孺指出,西晋立国初期仍在继续实行曹魏的租牛客户制[39](P40 注1)。这项旨在赏赐豪强大族田客的制度,本身也有限制他们占有客户数量的目的。华表为了躲避这一限制,指使华廙请托鬲县县令袁毅,让袁毅在编造户籍时,把华表鬲县的佃客写成华表的奴隶。“录名”与史籍中的“属名”“私相置名”一样,这里的“名”都是指“名数”亦即户籍,“录名”也就是著入户籍的意思。《晋书·王尼传》也提到胡毋辅之、王澄等名士曾想方设法解免王尼兵籍:

胡毋辅之与琅邪王澄、北地傅畅、中山刘舆、颍川荀邃、河东裴遐迭属河南功曹甄述及洛阳令曹摅请解之。摅等以制旨所及,不敢。

曹摅在齐王冏执政之前,两度出任洛阳令。胡毋辅之等人一再请求曹摅,自然是因为曹摅身为县令可以在编造户籍时,趁机剔除王尼的兵户身份。为什么同时求助于河南郡功曹甄述呢?我们知道,功曹为郡国纲纪,职尊位重,郡相常常委以郡务。他们请托甄述,无非是为了改变郡国留存的户籍记录。从胡毋辅之等人迭属曹摅、甄述的事例看,西晋的户籍应该只保存在郡、县两级机构。如果郡之上也掌握户籍,仅改变洛阳县、河南郡的户籍记录是不够的。《晋令》谓“郡国诸户口黄籍”,特别标出“郡国”的意义也恐在此。

前引《通典》所载沈约上疏表明,至少东晋咸和三年以后尚书省已经掌握地方户籍,中央保存的户籍当然是地方基层机构编造好后一级级呈报上去的。《南齐书》卷34《虞玩之传》谈到南朝户籍猥滥的原因时说:

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条取人,孝建元年书籍,众巧之所始也。元嘉中,故光禄大夫傅隆,年出七十,犹手自书籍,躬加隐校……古之共治天下,唯良二千石,今欲求治取正,其在勤明令长。凡受籍,县不加检合,但封送州,州检得实,方却归县。吏贪其赂,民肆其奸,奸弥深而却弥多,赂愈厚而答愈缓。自泰始三年至元徽四年,扬州等九郡四号黄籍,共却七万一千余户……愚谓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为正。民惰法既久,今建元元年书籍,宜更立明科,一听首悔,迷而不反,依制必戮。使官长审自检校,必令明洗,然后上州,永以为正。若有虚昧,州县同咎。唐长孺详细探讨过当时户籍假冒弄巧的问题[39](《南朝寒人的兴起》)。值得注意的是,虞玩之将户籍造假主要归结为地方尤其是县司检校不力,“凡受籍,县不加检合,但封送州,州检得实,方却归县”,这里提到了攒造户籍的整个过程,意思是乡里先编造户籍草稿,经县、州审核查实后,再返回来由县正式造籍①或许有学者认为,所谓“凡受籍,县不加检合”云云,仍是指乡里造籍。但我们知道,东晋南朝乡级机构弱化,我们在史籍中甚至看不到专门乡吏的存在,这一时期的乡不可能承担如此繁重的造籍任务。再者说,户籍萎滥,临督、审核机构固有责任,造籍机构责任更大,如果此处不是对造籍机构而是只对审核机构提出要求,显然不合情理。。所以虞玩之强调今后造籍,“使官长审知检校,必令明洗,然后上州”,县令长必须落实主体责任,亲自负责造籍事宜。虞玩之上疏中也提到了州在造籍中的作用,县里编定户籍前,要呈州审察,“若有虚昧,州县同咎”。这里之所以提州不提郡,在于相对于只是地方行政机构的郡,南朝的州具有监察之责。我们在《南齐书·王僧虔传》中也可以见到州检籍的实例。晋武帝时期的《晋令》说“郡国诸户口黄籍”,虞玩之上疏称“扬州等九郡四号黄籍”,再联系东晋尚书省保存户籍的事,东晋南朝的户籍至少要一式四份,县、郡、州、中央各留一份。

北朝记载户籍的史料很少。学界对西魏大统十三年(547)文书的性质究竟是户籍还是计帐争论至今,根据山本达郎、仁井田升以及池田温的介绍,该文书每张纸接缝的地方均盖有县印;就文书中登载的民户户等以及每户应纳赋税额看,这些内容也应该是由县令注定的。据此可以判定,大统十三年文书是县级机构编制之物。《隋书·礼仪志》记载,北齐度支省中左户(民)曹负责天下计帐、户籍,当时宫中藏有一枚刻着“督摄万机”四个字的木印,专门用来盖在户籍的骑缝处,“用则左户郎中、度支尚书奏取,印讫输内”[40](卷一一《礼仪志》P239)。看来,北朝户籍制度与东晋南朝一样,也是由县负责编造,再逐一上呈并保存在郡、州直至中央政府。

简牍时代,以户籍为代表的各种基础帐簿仅上呈县廷,中央掌握的有关国计民生的各种数据主要依靠上计得来。地方为了应对考课,“择便巧史书习于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右职”[19](卷七二《贡禹传》P3077),中央明知当时上报的数据造假严重,但苦于无基础帐簿可供稽核,皇帝也只能无奈发出“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19](卷八《宣帝纪》P278)的感叹。东海尹湾汉简《集簿》记载的户口数字严重失实,就是显证[41]。随着纸张取代简册成为户籍的书写载体,造籍制度发生变化,中央掌握了最具基础台帐功能的户籍后,可以更深入掌握地方的情况,发现问题也可以随时查核,纵使地方官员不断生出新的欺骗花样,但再无法像已往那样肆无忌惮了。

随着简纸更替带来户籍编造方式上的变化,保存户籍正、副本的机构也出现了翻转。官府编造户籍时,正本和副本同时制作,内容也完全相同,但两者的法律效力显然不同。正本是原件,副本作为抄件必须服从于正本,并且随着户籍正本内容的变更随时做出调整。在简册时期,乡掌握的是户籍正本,这就确立了户籍的决定权在乡。理论上讲,县司主要是根据保管的户籍副本对辖乡各项经办事务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户籍数据不实的问题,也需交由乡吏进行整改。所以前引《二年律令》规定,改动县里户籍副本时,乡啬夫必须到场。也正由于各种帐簿的正本放在乡,县里的副本仅作留存并备核查,官府需要调查民众的相关信息时,照例是由乡司而非县廷提供。东晋南朝户籍的正本放在什么机构呢?上引《虞玩之传》提到刘宋元嘉年间傅隆曾在中央负责检籍工作,齐高帝在中央专门设立了检籍官,此后虽历经唐庽之大规模的反却籍暴动,南朝检籍工作一直没有停止。显然,这一时期虽是县编造户籍,但户籍的最终审核权是在中央。换言之,中央掌握的才是户籍正本。唐代的情况比较明显,宋家钰根据日本养老令复原的唐《户令》:

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里正收所部手实,具注家口、年纪、田地。若全户不在乡者,即依旧籍转写,并显不在所由。收讫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乡、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讫。并装潢,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其籍至省,并即先纳后勘。若有增减隐没不同,随状下推,州县承错失,即于省籍具注事由,州县亦注账籍。[42](P46-47)唐代实行州县两级制,编造户籍时一式三本,州、县各留一本,另一本送交尚书省①唐玄宗时一度改为一式四本,送中央两本,其中东京、西京各一本。。尚书户部接收户籍后首先进行勘检,一旦发现年龄增减、人口隐没等问题,就要逐一调查核实,最后将纠正的情况注明在中央户籍上,并下令州县户籍随之做出调整。在朝廷眼中,地方编造的户籍没有经过户部覆核前不过是个草本,户籍的最终审核权被牢牢控制在中央手中②明代在全国首次推行黄册制度时,就明确规定:“册成,一本进户部,布政司及府州县各存一本”(正德《大明会典》卷21《户部六·户口二·攒造黄册》),其呈交户部者为正本,用黄纸面;留存布政司及府州县者是副本,用青纸面。。

与前代相比,因为东晋南朝的户籍正本最终要上报至中央政府,原来那种籍贯只注明里的做法显然已不合要求。为了准确判定民户的身份,户主的籍贯必须写明其所在的州、郡、县乃至乡、里。明乎此,我们就可以理解《前秦建元籍》《西凉建初籍》中籍贯的写法了。唐代对造籍的监控进一步加强,根据开元十八年(730)十一月敕文,县司在收到辖乡呈报的手实、计帐后,要携带这些造籍材料赴州造籍,州、县各留一份,送交户部一份。但唐代户籍采取了更简便的方式,“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43](P1559),只在纸张接缝处注明民户所属的州、县、乡甚至里名,所以正文中每户的籍贯就省略不记了。五代宋之后,书籍的装帧形式发生变化,户籍也由原来的卷轴装改为册页装,为了防止纸页散落,标注每户籍贯的必要性再次凸显出来。不过这一时期的籍贯非像秦汉那样标于户主姓名之前,而是注在它的后面了③如元代湖州路户籍册中就有“一户王万四,元系湖州路安吉县浮玉乡六管施村人氏”“一户卢千石,元系湖州路安吉县浮玉乡陆管东卢村人氏”等,明清时期户主籍贯的写法亦是如此。。

由于传世记载的缺乏和出土资料的零散,我们只能从书写载体的角度,对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演变做一个粗浅勾勒。大体说来,中国古代户籍的书写载体经过两次大的变化,一是战国后期以简册代替木牍,二是魏晋之际以纸质代替简册,这两次变化在不同程度上为古代户籍编制、管控权的上移创造了条件。简纸转换尤其是古代户籍管理权限上移的关键环节。不是说,简纸变革必然会带来户籍管理权限的上移,但户籍管理权限的上移必定以简纸变革为前提。秦汉时期,由于简册书写不便,更因形体繁重,运输保管不易,以致户籍只能在乡制作,副本仅呈报至县。魏晋之际纸张代替简册后,户籍上移至县廷制作,造好的户籍需要上报郡、州,直至中央户部。正、副本关系也从原来乡掌握正本,变为中央机构对户籍拥有最终审核权。这一系列户籍制度变化的背后,反映的是统治集团因应技术进步,强化中央集权所做的不懈努力。不唯户籍,秦汉时期乡级机构编造并掌握了一系列基础帐簿,因此就具有了征发赋役、管控民众的基本行政职能。魏晋之际纸简更替后,这些基础帐簿的编造权逐渐收归到县,帝国的基层统治重心亦随之由乡司上移县廷,中国古代基层统治方式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并由此架构了此后1500多年的基本格局。

(本文草成于2015 年10 月,成稿后承蒙邢义田、马怡、牟发松、孙继民等先生提出宝贵意见,谨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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