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岗 韦国念 陈燕
摘要:阐述了客车及在客车基础上改制的校车、教练车等车辆的整车产品标识的监管要求,汇总与客车及在客车基础上改制的校车、教练车等车辆的整车产品标识有关的各项法规、标准要求,并对相关政策法规、标准中与标识相关要求进行了识别及分析。
关键词:客车整车标识 标签 安全标志
Research on the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f Bus and School Bus Marking
Zhang Gang,Wei Guonian [Geely Automobile Research Institute (Ningbo) Co., Ltd.]
Chen Yan ( Xiamen Golden Dragon Bus Co., Ltd.)
Abstra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particularity of bus and school bus, coach and other vehicle modified on the basis of bus product marking, summarizes various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related to bus and school bus, coach and other vehicle modified on the basis of bus product marking, and identifies and analyzes the requirements related to product marking in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Key words: bus marking, label, safety sign
0 引言
整車标识属于多头管理,随着整车产品标识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客车整车企业(以下简称“整车企业”)应对客车的整车产品标识(以下简称“整车标识”)的要求进行识别、分析,确保所有强制性要求无疏漏。企业应采取有效手段,使相关要求在企业内部更具操作性,便于设计、生产等各环节的执行与质量监管。
本文将对产品标识的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汇总整理(注:本文所梳理的法规、标准要求均为强制规定)。
1 术语
1.1 客车[1]
根据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3.2.1.3的定义:
客车 bus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根据是否设置有站立乘客区,分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根据GB 7258—2017中3.2.1.4的定义:
校车 school bus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 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1.2 M2、M3类[2]
根据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的定义:
3.2.2 M2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 kg载客车辆。
3.2.3 M3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 kg的载客车辆。
2 整车标识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与整车标识有关的法规、标准要求见表1。
3 通用要求
3.1 外部标识(发改委2005年第38号令、GB 7258)[3]
3.1.1 位置及要求
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
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允许采用已备案的企业简称,合资企业如将各自中文汉字名称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的,可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如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应标注于车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间位置。
外部标识内容与产品标牌、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标注的内容一致。
3.1.2 外观及尺寸
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应采用中文汉字标注。车长超过4.2 m的车型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5 mm,车长不超过4.2 m的车型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0 mm。
车型名称可采用中文汉字,也可采用字母,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5 mm。
3.1.3 材料要求
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商标应采用同一材料标注。
3.2 产品标牌(GB 7258、GB/T 18411)
3.2.1 数量及型式
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
产品标牌的轮廓应为矩形,可倒圆。
3.2.2 标示内容
产品标牌的标示内容及填写规范应符合GB/T 18411—2018中第5章的要求。
产品标牌的项目名称(当采用“VIN”作为车辆识别代号的项目名称时除外)及品牌、生产厂名、制造国等标示内容应采用中文标示。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其内容应与中文相对应。
3.2.3 位置
产品标牌应位于车辆前进方向右侧;如受结构限制,可放在便于接近和观察且不易磨损、替换、遮蔽的其他位置。
可在车辆多处标示产品标牌,至少应有一处满足上述要求的具体位置且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3.2.4 尺寸及字体
所用汉字及阿拉伯数字、罗马字母字高不小于4 mm。
选用的字体、颜色应保证标示内容清晰可辨,易于识读。应至少有一处使用防伪字体(如点阵字体,特殊加工字体等)。
3.3 VIN打刻标识(GB 7258、GB 16735)[5]
3.3.1 位置及要求
汽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2004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右侧前部的车辆结构件上,受结构限制时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
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应在其表面明确標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
打刻的VIN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能拍照。
3.3.2 尺寸
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不小于7.0 mm、深度应不小于0.2 mm,总长度应不超过200 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VIN除外);打刻的VIN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
3.3.3 其他
VIN(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GB 16735—2004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打刻VIN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为保护打刻的VIN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
3.4 制动液盛装容器标识(GB 12676、GB 21670、GB/T 5345)[6-8]
液压传输制动系统应:
——按GB 12981—2012《机动车辆制动液》标示相应的制动液级别标志,字体高度应不小于3.2 mm;
——以不易擦除的方式固定在储液罐加注口中心100 mm范围内、便于观察的位置;
——必要时,在容器上标注毒性警告和易燃性警告等说明及其他附加信息。
3.5 汽车电子标识(仅位置GB 7258)
汽车应在前风窗玻璃不影响驾驶视野的位置设置微波窗口,以保证汽车电子标识的规范安装和数据的有效读取。
3.6 应配备的安全标志(GB 30678)[9]
3.6.1 禁止吸烟(GB 30678、lS0 7010:2011)
表示禁止吸烟,标志见图1。
位置:应设置在车内醒目处。
3.6.2 禁止倚靠(GB 30678)
表示禁止倚靠,标志见图2。
位置:设有站立乘客区的城市客车车门上。
3.6.3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GB 30678、GB 2894—2008)
表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标志见图3。
位置:车外乘客门上或乘客门附近醒目处。
3.6.4 系好安全带(GB 30678、ISO 7010:2011)
表示必须配带安全带,标志见图4。
位置:车内醒目处。
3.6.5 应急出口(GB 30678、GB 7258、ISO 7010:
2011、GB 13094)
指示逃到安全地方的通道,标志见图5。
每个应急出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应急出口”字样,字体高度应大于等于40 mm。
3.6.6 乘客门应急控制(GB 30678、GB 13094)
指示车门应急控制器的位置,标志见图6。
乘客门和所有应急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包括用于击碎应急窗车窗玻璃的工具)均应有清晰可见的符号或字样。
在每个应急控制器上或附近,应有操作方法的清晰说明或图示。
字体高度应大于或等于 10 mm。
3.6.7 其他要求
3.6.7.1 材料及固定(GB 30678)
标志应永久固定在车辆相关位置上。材料中的氯乙烯单体、可溶性铅、可溶性镉和其他挥发物的限量应符合GB 18586—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材料的燃烧性能符合GB 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的规定,燃烧速率不超过70 mm/min。
3.6.7.2 尺寸
安全标志的尺寸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GB 30678—2014中第7章的要求。
3.7 行李舱质量标志(GB 13094)[10]
在清楚可见的位置标示出:当客车载有最大数量的乘客和车组人员,并不超过最大设计装载质量或允许轴荷时可运载的行李质量。
标志使用的字母和图片高应不小于10 mm,数字高应不小于12 mm。行李质量应包括:
——行李舱内的行李质量;
——车外顶行李质量(如设有车外顶行李架)。
3.8 应急锤击碎标志(GB 7258)
应急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采用自动破窗装置;或在车窗玻璃上方中部或右角标记有直径不小于50mm的圆心击破点标志,并在每个应急窗的临近处提供一个应急锤以方便地击碎车窗玻璃,且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
3.9 图形和文字标志(GB 7258)
旅居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相应的安全使用规定。
车长大于等于6m 的客车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满足要求。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
所有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除外)应在乘客门附近车身外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 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车提供给乘员(包括驾驶人)的座位数。具有车底行李舱的客车,应在行李舱打开后前部易见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标有所有行李舱可运载的最大行李总质量的标识。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外的机动车,不应喷涂和安装与其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图案和灯具。相关图案及灯具的要求见GB/T 7258—2017第13章要求。
3.10 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标示(GB 7258)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制动气室响应时间、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数值。
3.11 CCC标志(CNCA-C11-01:2014)[11]
车辆在出厂前,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格为60mm的认证标志。
3.12 通用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GB/T 25978)[12]
未特殊注明的标识,还应符合:
——如采用标签标示,按GB/T 25978—2018的规定进行试验,应满足GB/T 25978—2018的相关要求;
——如采用标牌标示,应按照GB/T 13306—2011《标牌》的规定进行试验,涂层附着力、色牢度、耐磨性、耐盐雾、耐湿热、耐霉菌性能满足GB/T 13306—2011的相关要求。标牌胶带按照GB/T 25978—2018中5.2的规定进行试验,粘贴性能要求应满足GB/T 25978—2018中4.2的要求。
4 传统动力车型标识要求(GB 7258)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
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5 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工装[2009]第50号公告)[13]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客车,在出厂前应粘贴符合GB 22757.1—2017或GB 22757.2—2017要求的能源消耗量标识。
6 燃气车辆标志(GB/T 17676)[14]
6.1 基本要求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标志应清晰、醒目、防水、防腐。
6.2 位置
燃气车辆标志应位于车辆前端醒目位置和车辆后端醒目位置。
6.3 图形要求
压缩天然气汽车标志图形如图7所示,液化天然气汽车标志图形如图8所示。
6.3.1 图中尺寸
a) a:110 mm;
b) b:80 mm;
c) c:4 mm;
d) d:25 mm;
e) e:60 mm;
f) 允许图形和字母尺寸按比例放大。
6.3.2 图中颜色
a) 字母背景——乳白(Yll GB/T 3181);
b) 字母及边框——淡绿(G02 GB/T 3181)。
7 电动车辆特殊标识
7.1 高压警告标记(GB 7258、GB/T 18384.1、GB/T 18384.3) [15,16]
7.1.1 要求
B级电压电路中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应使用图9所示的警告标记。当人员接近REESS的高压部分时,应能看见该警告标记。还应清晰可见地注明REESS的种类(如:超级电容器、铅酸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以便识别。
当移开遮栏或外壳可以露出B级电压带电部分时,遮栏和外壳上也应有同样的警告标记清晰可见。
电动车高压元器件附近应有高压警告标志,提醒此处有高压设备,标志同图9。
7.1.2 图形要求
符号的底色为黄色,边框和箭头为黑色。
7.2 动力蓄电池编码标识(工信部[2018]第35号公告)[17]
电池生产应按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7.3 电机型号和编号(混动、纯电、燃料电池车型)(GB 7258)
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编号。
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8 校车专用标识(GB 7258、GB 24315)[18]
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应符合GB 24315—2009规定。
校车运送学生时,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校车标牌;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还应符合专用校车相关规定。
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所有车窗玻璃除符合GB 30678—2014规定的客车用安全标志和信息符号外,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9 教练车专用标志(GB 7258)
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等于 100mm 的“教练车”等字样。
10 結语
客车及客车改制的校车、教练车等车辆的整车标识种类较多、涉及面广,所关联的政策、法规及标准数量较多,企业应密切关注汽车行业政策及相关标准法规,确保产品的符合性。
企业应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避免整车标识的设计疏漏,同时应加强采购、生产、质量等各环节监督执行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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