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超
GONE理论的四个因子分别代表贪婪、机会、需要和暴露, 即可能引发舞弊的四个条件。四因子中基础为需要,它为舞弊提供了动机。企业可能基于上市的需要,隐藏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管理结构等来吸引更多的社会投资,牟取更多利益。在拥有动机后,舞弊者就需要机会,内部控制不完善、外部监管不强等情况会增强舞弊者的信心,加大舞弊的风险。暴露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信息披露和惩罚力度,倘若舞弊被披露的可能性低,或者对舞弊的惩罚力度弱,同样会增加舞弊风险。贪婪是指个人道德水平低下,为追求利益而产生的不良的道德观或是主观意识都会导致舞弊的产生。
GONE理论表明,在个人道德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倘若内外部监管、舞弊信息披露和惩罚力度都不强,会有大概率发生舞弊。
长生生物于1992年成立,2016年上市,是国内较大的医药产业公司,主要产品有狂犬疫苗和百白破疫苗。2018年4月起,由于内部员工举报,长生生物事件爆发,最终被处罚款共计91亿元。涉案企业管理层予以相应刑事或民事处罚,长生生物面临强制退市。
1.人均千万销售费用,研发占比过低
从表1可知,长生生物2017年销售费用为5.83亿元,占收入比重37.53%,研发支出1.22亿元,占收入比重7.87%,且可以明显看出长生生物研发支出占收入比重较同行业企业处于偏低水平。销售占比高达37.53%,较同行业处于正常水平,但如果对比人均销售费用就会发现,长生生物仅有销售人员25名,人均销售费用高达2332万元,此数据远超同行业其他企业,其可靠性应受到强烈质疑。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产业,销售费用支出远高于研发支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究竟是产品还是营销策略,这样生产出的产品质量是否过关,这些都让人产生疑惑。
2.集权制的公司管理模式
在现有的公司治理观念中,公司为规避风险,应尽可能强化监事会或是内部控制职能来防范舞弊的发生,但长生生物董事长同时担任多个企业管理层岗位,且家族大多数人都在公司高层任职,严重破坏了企业的监管环境,与现代企业模式相悖。集权制的管理模式背后反映出公司较差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观念,甚至可能是有意为舞弊创造条件。
本文根据GONE理论探究长生生物舞弊原因,站在企业角度对贪婪(G)、机会(O)、需要(N)和暴露(E)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G:贪婪——高氏家族的崛起
长生生物的前身是国企,于1992年成立。到2016年上市前,长生生物经过频繁的股权交易和转让,变为了由高氏家族掌握的民营企业。绝对权利的膨胀一直在驱使他们谋求更高的经济利益,甚至于突破道德底线。
2.O:机会—真空的内控和产品监管的困难
第一,长生生物董事长高俊芳,同时担任多个实权管理职务。作为一家涉及医药民生行业的上市企业,集权形式的组织架构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不符,缺乏基本的风险意识和监管机制。此集权制结构非常容易发生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致使内部控制系统紊乱。当管理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上市公司变为少数人牟取利益的工具时,内控的缺失就为其舞弊行为提供了较好的保障,但严重损害的是市场秩序及大部分不知情股东的利益。
第二,问题狂犬疫苗明确责任归属难度大。由于狂犬疫苗质量稳定性差,超过活性温度之外效用会大大降低,对于问题疫苗出错的根源无法深究,可能来自于生产环节或运输环节,还可能与保存温度及保存方式息息相关。种种因素使外界无法准确界定企业应承担的责任,这也间接成为了保护舞弊者的一道屏障。
3.N:需要——IPO和自身利益的需要
基于资本市场的需要,长生生物开始谋求更高的利益,甚至于舞弊。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IPO动机。长生生物曾在2015年上市前作出业绩承诺,保证在2015—2017年做到连续三年盈利,承诺的一些方面也对应着IPO的要求。2018年,长生生物为降低成本,保证盈利指标,不惜违反生产标准,而以保证盈利为主要目的。第二,自身利益。基于第一点,作为一家被家族操控的企业,公司业绩的好坏关系着家族的利益,更好的发展意味着家族更多的收益。
4.E:暴露——信息披露不真实
关于暴露的两个方面,信息披露和处罚力度较低都会加大舞弊的风险。以长生生物为例,由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惩处力度较强,所以笔者认为问题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不真实方面。具体表现在:在企业内部控制已经失效且公司舞弊风险极高的情况下,作为外部监管第三方的会计事务所和证券公司并没有对企业现有组织结构和内控有效性作出合理意见,甚至连续几年发布内控有效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舞弊被暴露可能性低,大大增强了舞弊者的信心。
对于长生生物事件来说,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反应是因其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民生。明确财务舞弊案的责任归属,有助于有关部门采取合理的惩处措施,并为未来惩罚制度的完善指明方向。前面的GONE理论分析大都是站在长生生物公司角度分析舞弊原因,但并未明确归属。笔者认为,要明确此次舞弊事件的责任归属,可以从审计角度出发,将应承担的责任分三方关系来探讨。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获取充分相关证据后发表合理审计意见。依据GONE理论分析,审计长生生物的注册会计师显然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尽管被审计单位从事行业涉及高新技术,但凭借财务报表中的种种漏洞和基本无效的内部控制就不应该连续几年发表无保留审计意见,不排除被审计单位与相关注册会计师存在利益关系的可能性。作为外部监管一方,注册会计师及同作为长生生物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对此次舞弊事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审计单位的责任首先是公允编制报表、有效的内部控制和为注册会计师提供良好的信息和环境。长生生物管理层存在的最大问题无疑是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最直接体现就是其组织架构的合理性。在公司上市之前,其前身是国有企业,从高俊芳担任管理职位后,又渐渐身兼数个其他高管职位,其地位一直无人撼动,公司也渐渐变成集权制,再到后面家族其余人员也逐步位至公司管理高位或公司要职。另一方面,监事会半数由管理层兼任,监督职能基本无效,管理层彻底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再加上内部人际关系复杂,内部控制无法有效运行。基于这样的内部控制情况,长生生物连续几年对自己的内部控制作出自评有效的结果是不可信的。真空的内部控制和集权制为舞弊提供了很好的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无保留意见并不能减轻长生生物管理层对有效的内部控制的责任,企业管理层依旧是主要责任方。
预期财务报表使用者主要是公司股东,高俊芳母子持股比例约35%,而其余股东持股加和也不过10%,由图1可以看出,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为追求利益而埋下的苦果,最终都由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承担,也就是市场和其余55%的小股东。
在2008年已经有相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并付诸于严格的审计工作。但就近年现状而言,内部控制有效性在上市公司中并不理想。截至2019年1月,中国上市公司已近7000家,其中与长生生物同样问题的企业可能不止一家。此次长生生物事件源起内部员工告发,倘若没有举报,国家监管体系和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可能去逐一排查上市企业的内控情况来降低市场风险。虽然我国现在就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方面提升了监管力度,加大了信息披露内容,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还是过于“格式化”,只有审计结果,缺少对审计过程的披露,导致预期使用者对内控报告的依赖性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经验的信任。所以建议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逐渐向财务审计报告标准看齐,增加事项段的说明和形成审计意见基础等板块来增加预期使用者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信任度。
上文在运用GONE理论分析暴露因子时提到,主要源于披露的可能性低。舞弊者不可能不考虑处罚力度,但在足够利益的驱使下,舞弊者认为造假收益远大于处罚力度,就会舞弊造假。虽然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但缺少强制性和处罚力度,因此有些上市公司依旧存在不及时披露或不披露内控评价的情况,或是选择不披露内控审计报告而披露内控鉴证报告。像长生生物这样涉及民生的企业,其创造的价值和造成的损失都不能简单的用金钱来衡量,更应该用严苛的法律和惩罚力度来杜绝舞弊行为的发生。同时,从长生生物股权结构中可以看出,舞弊事件伤害最大的还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内外监管力度,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也是法律法规完善的一大方向。
对于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固然重要,但要保证较好的独立性,首先要遵守会计职业道德。随着全民征信体系的建立,相关金融行业也应率先建立征信体系,如会计审计等行业,将规章制度量化为个人职业信用,有助于将个人诚信及职业道德信息更好的传达给预期使用者。
在长生生物财务舞弊案例中,注册会计师的许多审计程序都存在漏洞,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审计报告及质量控制都未按照审计准则规定实施审计程序。可以大胆假设,倘若以后没有相应对注册会计师行为规范的进一步要求和监督,长生生物财务舞弊案例中的注册会计师模式就会被大量舞弊者借鉴和模仿,最终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其次,由姚晓蓉和朱燕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研究》一文可以发现,90%以上的企业内控审计报告都为标准无保留,对于我国超过7000家上市企业,这个数据有失真实,侧面反映出注册会计师对内部审计的经验不足以及会计事务所疏于加强质量控制制度等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在未来逐步完善对企业内部控制方面的质量控制制度,并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问责机制,进一步提高内部审计报告质量。
长生生物财务舞弊案例仅是众多舞弊案例中的一个,但其中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深思。不仅要在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更重要的是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的联系和效能要进一步加强。同时要完善外部监管的力度和科学性,不能让舞弊者钻了体制的空子。既然在现有体系下防范舞弊还是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就应进一步完善和创新,营造更好的市场秩序和更加严格的审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