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坦白从宽”到认罪认罚从宽

2019-12-23 06:01
人民监督 2019年3期
关键词:量刑被告人检察院

从侦查到起诉、审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影响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很多基本刑事诉讼制度

河南省登封市,2018年4月4日,酒足饭饱的张成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在一个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5月8日,登封市公安局将张成危险驾驶一案移送登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在起诉意见书里说明,张成是自愿认罪,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经过检察机关的认定,5月9日上午,承办检察官带着《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给张成做讯问记录,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认定危险驾驶罪,提出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处罚金2000元,这几项内容被写进了具结书,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张成签字确认。3日之内,承办检察官提起公诉,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

从案件移送检察院到开庭判决不到5天,这是司法机关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常见的一个案例。

从试点试行到全面推行的转变

认罪认罚从宽,顾名思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得到从宽处理。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便耳熟能详的“坦白从宽”,在现阶段发展成一个更细化、更可量化的制度,各地检察机关在执行该制度中的探索和差异化也在推进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整体上的不断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重大改革部署。2016年9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北京、天津、上海、郑州、重庆等18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检察机关对该制度展开了深入探索的工作。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之完成了从试点试行到全面推行的转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一项新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系统性,规定的内容很多,且涉及范围广。除了立案环节外,可以说,从侦查到起诉、审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影响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很多基本刑事诉讼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11月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限定适用的罪名和刑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案件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要做到平等适用、准确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的时间虽不长,但已在司法实践中焕发出了强大的生命力。比如,2019年1-4月,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犯罪案件适用该制度的已超1万件1.2万人,占同期办结刑事案的27.33%和22.75%。适用该制度比较集中的罪名里,危险驾驶罪占到31.55%,其次是盗窃罪占18.79%,故意伤害罪占6.06%,交通肇事罪占5.27%,寻衅滋事罪占4.33%。

各地司法实践经验证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具体案件不同,而分别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做法,极大节省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司法效率。比如,登封市张成酒后危险驾驶一案,张成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后3日,检察院便对本案提起公诉,从案件移送检察院到判决不到5天,既节省了司法资源,提升了司法效率,也将案件对被告人家庭的影响降到最低。

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中为何居主导地位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何以成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主导者呢?这是因为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除了在一般刑事诉讼中所扮演的角色外,还扮演了三方面的角色。

首先,检察机关是案件拟处理意见与辩方的协商者。对认罪认罚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理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规定此程序,实质上是控辩双方就案件处理意见进行协商的程序。

其次,检察机关是案件处理的实质影响者。由于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并规定了除外情形。这就使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法院产生了实质的影响。

再次,检察机关(限高检院)是案件作特殊处理的核准者。在其他案件的诉讼中,侦查机关只能对“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予以撤销;检察机关只能对无罪、证据不足、微罪案件予以不诉以及对特定轻罪案件附条件不诉。但对认罪认罚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在立法上大尺度的反映。这说明,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极少数特殊的有罪(微罪之外的有罪,包括重罪)案件在实体上超常规的出罪权和程序上超常规的分流权。 (资料来源:最高检公众号)

检察官占据主导地位

2019年4月17日,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在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张军检察长不仅指明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作用的主导性,而且指明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地位的主导性。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不仅是承上启下的枢纽和监督者,而且是罪案处理的实质影响者,具有主导作用,承担主导责任。

首先,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体现在认罪认罚协商过程中。认罪认罚协商过程是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进行,对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协商,决定权在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理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规定此程序,实质上是控辩双方就案件处理意见进行协商的程序。

其次,检察机关是案件处理的实质影响者,其主导作用体现在量刑建议上。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并规定了若干除外情形。“一般应当”意味着以采纳为原则,不采纳为例外,这就使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审判机关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判决的内容,因而具有较强的主导性。

最后,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体现在实践中。2018年,检察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的案件占98.3%,量刑建议采纳率96%,确实发挥了主导作用。

大要案更考验检察官专业水准

浙江省杭州市公诉二部主任鲍键告诉记者,因为认罪认罚协商过程是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进行,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都需要检察官来考量,“因此,重大案件该如何适用,检察机关是极为谨慎的”。

天津市检察院和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率先对重大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在,检察一部已经把案件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成了前置程序。”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一部主任王志琴说。“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我们就会在3日内向犯罪嫌疑人做相关的法律宣讲,给他思考的时间和空间。”

2016年,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办理了一起毒品案。“除非是公安机关侦查布局跟踪比较久的案子,否则意外发现的运毒,犯罪嫌疑人都可能以不知情或替别人拿行李等理由推脱或者狡辩,除了口供,其他的证据都不是很扎实。”经过全面审核分析,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把这起贩毒案定为本院第一个适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要案。在承办检察官和值班律师的释法说理下,四名被告人中第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使案件的证据链条得以衔接,最终第二被告人被处10年有期徒刑,在法定幅度内从轻5年。

2017年,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大要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达到了十几起,在2018年,仅检察一部一个处,适用该制度的大要案就达到了28起。例如,该院办理了一起利用虚假刷单从京东套现885万元的诈骗案,一名男子在京东上买了一个现成的贩卖玉石店铺,他通过虚假刷单,套取了京东的垫付退货款,短短一个多月即套出了885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根据北京市近些年的司法实践看,诈骗金额在800万元左右的诈骗案,量刑幅度基本上都在有期徒刑10-15年。”办案检察官说,被告人太年轻,20多岁,因为无法控制一时的贪欲,又在没被发现前能收手。由于大肆挥霍,案发后,被告人也无力偿还所有钱款。但他能积极退赔,认罪态度良好,是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的,我们建议适用从轻的规定,也希望此案能起到教育挽救的作用。

办案检察官说,“本案属于一种新型的犯罪类型,涉案数额又特别巨大,首先在案件的定性上,比如,被告人是认事认罚,而并不是认罪认罚,他的行为到底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检察官们曾有过争议,我们专门做了专业研究,还请教法学专家。经过专家进行论证,大部分专家也表示支持诈骗罪的定性”。

在案件定性后,办案检察官约见律师,在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下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在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我们给法院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11年,法院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我们的建议。这也进一步说明,大案、新型犯罪类型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更高。”办案检察官说。

防范“以钱买刑”和“关系案”

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中不难发现,在没有自然被害人的案件中,认罪认罚退赃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河南省地质博物馆里,摆放着一件特别的中更新世猛犸象牙雕。它的特别之处不在于外表,而在于来源——这是一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认罪认罚后上交的,后来捐赠给了博物馆。

这名职务犯罪嫌疑人是河南省郑州市某银行原副行长。2006年至2016年期间,该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3000余万元,给他人公司在贷款上提供帮助。2017年12月,在审查起诉期间,该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并退还全部赃款,还主动交代、自愿上交其违纪收受的一件十分珍贵的猛犸象牙雕(后被河南省地质博物馆收藏),最终,被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400万元罚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犯罪嫌疑人自己主动交代涉嫌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这不仅能优化司法资源,及时惩戒犯罪,及时挽回经济损失,还通过一种新型的司法模式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这让我感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巨大进步。”全国人大代表,天明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姜明对于这项制度创新非常赞同,又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尺度在哪里?赔偿被害人损失是否和“以钱买刑”等同呢?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副院长李本森告诉记者,认罪认罚从宽并不存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交纳金钱来获得从轻和减轻处罚的问题,该制度根本不存在“以钱买刑”的问题。在有自然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或其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或者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这属于量刑上酌定从轻的情节。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中,这种情况也是常见的,并非“以钱买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国外辩诉交易等类似制度有哪些本质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落实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司法措施,也是对《刑法》中的坦白、自首等实体法律规则的正当程序化的具体表现。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西方的辩诉交易制度虽然在保障被告人认罪自愿性与控辩协商方面有相似之处,但是二者具有本质的不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从制度设计的目的上看,西方的辩诉交易制度的目的更多是考虑诉讼效率,将诉讼的经济性放在首要的位置,因此西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式化的色彩更为浓厚。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通过认罪悔过的方式来加速和简化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审理仍然是实质性审判活动,在目的上体现诉讼上的公正与效率并重的特点。

2 从控辩协商的内容看,西方的辩诉交易制度的灵活性比较大,对犯罪指控的罪名和罪名的幅度都可进行交易或者协商,但是中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在指控的罪名的法定刑幅度内从宽,一般不涉及指控的罪名的协商,因此中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协商的内容相比西方的辩诉交易看,协商的内容更严格。

3 从审前的协商的方式看,西方的辩诉交易基于控辩双方达成的合意,辩诉交易的书面形式更类似于民事的“合同”或协议,但是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前合意的方式是“认罪具结书”,更多体现的是检察官主导下的控辩协商的内容,因此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多地体现司法机关主导的控辩协商制度,这与西方当事人主义下的辩诉交易的方式具有本质的不同。

4 从案件的证明程序看,西方的辩诉交易制度由于不再进行严格的陪审团审判,虽然法官也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查,但是基本上是形式审查,辩诉交易的证明标准有很大的降低。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改变刑事诉讼中的客观真实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坚决防止因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发生冤错案。

5 从权利保护上看,西方的辩诉交易意味着被告人如果要认罪答辩,就要放弃包括陪审团审判和上诉权等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但是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告人并不需要放弃基本的诉讼权利,其上诉权和公正审判权等并不因此受到损害或削减。(资料来源:根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李本森采访内容整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拥有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认罪认罚从宽会不会助长“人情案”“关系案”的产生呢?

据河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挂职的法学院教授王敏介绍,两年时间,她通过学术与实务的结合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了更深入的把握: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程序阶段不同,从宽的程度也不同,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认罪的嫌疑人认罪程度可分为三个等级依次递减到“不从轻”,越早认罪,从宽幅度越高。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等,则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于公诉案件情况复杂多样,犯罪嫌疑人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不认罪转而认罪,或者由认罪转为不认罪,那么随之而来的诉讼程序也会相应调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覆盖所有罪名,在立法上区别于单纯的刑事政策或者诉讼程序,是一项独立于其他体现认罪从宽(如坦白、自首、刑事和解等)的全新制度。它本质上也是一种自由裁量权,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实现后,司法廉政风险也可能增加。为了防止出现‘人情案’‘关系案’,我们也在研究建立拟改变罪名、改变事实认定案件和量刑建议偏离类案正常基准较大等报检察官联席会议会商机制等措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河南省郑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刘海奎说。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认为,研究这项制度,“不仅要看到该制度的特殊规定,同时还应看到该制度及其规定所依据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以及基本条件。例如,起诉的条件并未发生变化;孤证(只有被告人供述)不能定案的原则仍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要求同样适用”。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说是一种认罪从宽的司法制度,它并没有改变并当然遵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

量刑建议要逐步向精准努力,最终实现量刑精准化

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艳参与的认罪认罚案件已经超过30起,她告诉记者,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量刑时给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对待,有利于这项制度的有效实行,“如果被告人感受不到量刑上的从宽,可能会觉得自己丧失了一次争取无罪辩护的机会,从而感到纠结或者后悔,甚至会质疑建议他认罪的律师。一般说来,量刑建议越具体,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协商的动力越大,达成一致性的可能性也越大。”根据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议既是立法对检察机关的一项诉讼要求,也是确保认罪认罚案件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

为做到精准量刑,厦门、杭州、江西等地检察机关出台了相应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指导意见,供办案检察官参考。比如,江西省检察院参照法院的相关判例,提出了有期徒刑半年幅度内、拘役两个月幅度内的量刑建议幅度选择。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在推行“认罪阶段越早,从宽幅度越大”。在公安阶段减少基准刑的30%、在审查起诉阶段减少基准刑的20%、在法院审理阶段减少基准刑的10%。在这种情况下,投案自首情节的量刑减让尺度最多可减40%。

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则将量刑区分为精准与区间两种标准,对1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行精准量刑,1到3年有期徒刑实行一个月幅度的区间量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实行半年到一年的区间量刑。对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抢夺等数额(量)犯,通过犯罪金额和数量为标准来换算具体刑期。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含有具体犯罪情节的案件,以各自犯罪特点和社会关系修复为标准来明确具体量刑。

目前,最高检已经成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含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指导组和量刑建议研究指导组,相关部门正在全力整理认罪认罚指导案例,力求尽早为各级检察机关提供具体的办案参考。最高检已经会同最高法正在抓紧研究起草有关量刑规范化的意见,尽快下发指导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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