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魏薇,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微商,从字面上的意思理解,即微信电商,就是利用微信销售的商人。微信在研发之初被定位成一款社交软件,其目的是方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但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将微信视作网络交易的载体。通过浏览微商的朋友圈,人们可以了解到各式各样的商品信息;借助微信的聊天功能,顾客可以与经营者深度交流,确定自己想要购买的商品。至此,在微信上完成了购买商品的大部分程序。
就是否需要登记而言,微商可分为需要登记的微商和不需要登记的微商。目前,出于规范微商经营体系的目的,大多数微商都是需要登记的,只有小部分的特殊微商不需要登记。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第十条规定,不需要登记的商品包括“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
从交易主体的角度来看,微商可分为B2C以及C2C两种模式。B2C,是 Business-to-Customer的简称,即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在B2C中,企业一般通过微信建立起公众号,定期在公众号中更新本品牌的产品信息。同时发展企业旗下品牌的代理商,利用代理商的微信进一步提高其知名度。C2C,即Customer-to-Cus tomer的简称,是指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微商通过发朋友圈的方式宣传产品,人脉对其极其重要,微信里的好友越多,意味着产品的受众越多。
首先,微商经营模式十分简易。与普通的实体店经营模式相比较,微商省去了商铺装修和宣传推广的费用,也不必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在大多数情况下,注册一个微信号即开始工作。与淘宝店铺相比,微商的注册更加简单,相关立法空白较多,受到的法律约束力较低;而淘宝店铺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产业链,相关立法和监管体系亦在随之不断完善。因此,出于降低成本与风险的心态,大多数商家在淘宝和微商之间会选择微商。其次,微商经营模式具有社交的特点。在微商经营模式下,消费者是往往是借助微信平台直接与经营者交流。而微信作为一款社交app,给消费者创造了一种轻松自由的聊天背景,再加上C2C模式下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大多是熟人,故微商更多是以沟通交流来进行商品的交易。最后,微商的发展非常迅速。微商会通过朋友圈等形式陈述微商工作的优势,借此招募“队友”,不少人被其所描绘的美好前景吸引,从消费者的定位转向经营者。
微商作为一种新兴发展的销售模式,不同于实体店销售以及传统的电商模式。其法律性质如何,究竟属于民事主体还是商事主体,这些问题均存在争议。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微商所从事的交易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微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有的学者认为,微商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交易的主体,大多情况下为自然人,因此微商可归于民事主体。但是,将微商简单的定义成民事主体,其适用的法律范围较大,且没有考虑到微商的独有特征,反而不利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此外,在微商萌芽之初,的确是自然人占多数,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微商逐渐呈现体系化、团队化的特点,此时以自然人概括所有的微商有失妥当。有的学者认为,将微商定义成商事主体更加合适。商主体区别于普通的民事主体,主要表现在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商主体的设立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须经过法定程序(如进行工商登记、获得行政许可等)才可成立。这恰好符合《电子商务法》中关于微商登记的要求。
综上所述,微商的法律性质应属于商事主体。
首先,微商卖家的门槛很低。微商是以微信等社交平台为工具的销售模式,对于卖家的资格要求并不是很高。只要拥有一个微信号,即可开始做微商,而这个微信号与卖家之间可能并无实际上的联系。其次,微商的产品质量没有保障。微商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其商品来源如何人们无从得知。不同于淘宝店铺,微商的商品展示方式是通过朋友圈的照片或者截图显示,而这些照片或者视频往往显示了货品来源于国外专柜,看起来十分可靠,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答案是否定的。一部分微商选择在淘宝上购买所谓的“商品来源”视频,只要付出一定的金额,相关视频应有尽有,甚至可以专门定制。然而,这些微商售卖的商品却是假货,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后,部分卖家有侵犯他人隐私权之嫌。为了显示微商产业的高端,以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进来,部分微商会进行自我包装,在朋友圈里大秀豪车豪宅,不过照片里面的豪车豪宅是否属于这些卖家值得深究。一些卖家从朋友或者他人的微博或者QQ空间里取得相关图片,稍加改造就成了自己的“光辉成果”,更有甚者,在发布照片的时候没有注意他人的个人信息,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首先,买家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买家对于商品的认知全部来源于卖家的描述,以及卖家朋友圈里面的照片或者视频。部分微商为了增加说服力,主动提供小票等证明,但是,这些小票有很大的可能是伪造的。其次,买家维权困难,处于不利地位。微商的付款方式多采用微信红包或者转账的形式,一旦出现了需要维权的情况,由于其的人情特性,这些记录很难作为有力证据。此外,若买家遇上了黑心商家,不慎购买了假冒商品,不仅得不到赔偿,就连退货都很难实现。微商一旦单方面删除了买家,买家就陷入了无处申诉的困境。
就目前的现状来看,微商的经营模式中主要涉及传销风险、走私风险和虚假宣传风险。第一,传销风险。微商发展到今日,有的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团队。该团队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也鼓励更多的消费者加入,以扩大其规模,提高影响力。该经营模式与传销有部分的相似之处,这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一些传销组织假借微商的名义,大肆宣传微商的优点,充分利用人们的贪利心理,从而发展更多下线。第二,走私风险。针对同一产品,微商的价格原低于国内专柜的价格,其原因究竟为何?其中不排除卖家售卖假货的可能性,但在商品为正品的情况下,其原因为未缴纳贸易关税。这就涉及走私的问题。第三,虚假宣传风险。微商往往会对售卖的产品大肆吹捧,夸大渲染产品的原有价值。一瓶普普通通的化妆水,在卖家的描述中就成了解决各类皮肤问题的“神水”。然而,产品通常没有那么神奇,卖家夸大产品功效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首先,规范微商的销售模式。可从明确第三方平台义务、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微商的监管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也需要第三方平台的积极配合。可以要求微信平台从事微商的账号进行实名制,且须获得相应的许可才能发布相关宣传广告,这使得消费者维权有迹可循。其次,对微商经营模式中的种种不法行为进行严惩。目前,微商主要是依靠《电子商务法》规制,但仅靠一部法律难以顾及到微商经营模式的方方面面,因此需要其他相关法律加以配合。例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针对微商的虚假宣传设立专门条款,在《刑法》中加大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惩罚力度等等。
在一般情况下,若发生交易纠纷,消费者往往会选择与卖家协商、要求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但由于微商的虚拟性,再加上证据搜集困难等因素,使得消费者在维权的道路上步履维艰。可结合微商的特性,加快互联网法院的建设步伐。2017年8月18日,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成立,这在节约了司法成本的同时,也为其他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有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