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敏,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
自2010年4月16日,我国首支股指期货产品——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上市以来,我国又陆续推出了上证50指数期货、 中证500指数期货, 2018年全年,我国股指期货成交额达到15.74万亿元,已成为我国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指期货作为期货市场中风险较大的一类投资品种,其风险复杂多变。对于股指期货来说,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或者监管措施不完善,必定会损害投资者的权利与利益,扰乱期货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危。
监管体系完善的金融市场应该是在完全监控之下对该市场中产品进行投资,每一步都有着合乎法规的操作规则,但我国在这一点上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在2013年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中,光大证券在现货市场中出现了操作失误导致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异常波动,但是由于法律依据不足,有关部门并未采取停市措施,使得广大证券钻了法律的漏洞,利用做空股指期货来盈利抵消亏损。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元三级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体系,各部门、交易所分合作、协调管理,但目前来看这一体系的监管权利有所失衡。证监会需要带头处理大大小小的风险事故,虽然加快了推进事故处理的效率,但是却降低了处理质量,而期货业协会却在监管体系中权力过小,一般而言其只对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监管处罚,但是当会员单位出现问题时,并无权力处理。对于期货交易所来说,其权利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在出现交易风险事故时,交易所能做的也只是暂停相关品种的交易,然后上报证监会相关管理部门。
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剧烈波动频繁,股指期货本身的各种风险大大提高,我国一直在加速推进类似于发达资本市场的“风险熔断”市场风险控制机制的出台。2015年 12月,中金所推出了“熔断制度”,但是2016年初,因为四次触发熔断条件,中金所宣布停止熔断机制的实施。由此看来,当股指期货市场发生风险事故时,我国目前的处理措施基本都是限制市场成交,阻碍投资者参与市场,这虽然能够立即阻止风险蔓延,但是却也限制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
股指期货起源于金融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其对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相较其他国家而言也更加完善。美国的股指期货市场主要采取的是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为一体的两元三级监管体系,监管模式为分工协作、混合监管,主要监管机构为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美国期货业协会、各美国期货交易所,三者相互交叉、共同协调的三级监管系统。
与美国不同,日本没有统一的期货监管机构,而是实行三省(农业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和大藏省)共管的股指期货监管模型,其中大藏省负责金融期货的监管。此外,日本虽然没有成立期货业协会对从事期货交易的公司进行自律监管,但是有众多的民间协会负责各交易所之间的利益。但是由于日本期货市场的监管法律较为完善,所以其对股指期货的监管依然有较为稳固份法律基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体系与美国、日本有很大不同,香港地区的股指期货市场只有香港特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与该地区的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不存在类似于行业协会的这种自律性组织,所以香港地区股指期货市场是一元两级的监管体系,主要监管者是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近年来期货市场尤其是金融期货市场发展迅速,但我国出台了关于股指期货一系列的相关法律规定几乎全部都是以规定、条例的形式出现,却未有正式的法律条文出现,所以对其的管理只能依赖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条文针对性不强,且有些条目出台年份过早,早已不适用现在的金融市场。因此我国需根据目前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尽快出台最新的法律法规。同时,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也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完善追责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迅速作出反应。
我国可以效仿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将证监会对期货市场管理的相关职能、权利剥离,重新设立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逐步引导证监会退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并将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处理的职能赋予新设立的部门,明确新机构的职能与法律地位,专职管理期货市场,保证期货市场的监督效率。同时,我国也应该加强期货业协会权利,使其有对会员单位、日常风险事故进行自我处理的权力。对于中金所而言,也应该赋予其更多的职权,使其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有更多的自主权限。
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已经上市的合约标的指数皆来自于股票,引发股指期货波动的原因根本还是来自于股票市场,这就要求国家有关监督部门要切实监督好证券市场,建立健全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的联系与风险隔离制度。因此,我国需完善风险熔断机制,建立多层级熔断制度,引导市场过剩的多空力量向其他市场转移,避免出现操纵一方市场在另一方市场获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