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温思慧,湖北经济学院
浮动抵押制度的相关表述,即根据《物权法》第181条、第189条和第196条的相关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用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有三大特点:第一,在动产浮动抵押标的物存续期间,抵押人仍然享有在正常经营中对标的物的处分权;第二,在所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出现时,抵押物才结晶,即在此之前,动产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不确定;第三,抵押权人无追及权利。
1.2.1 扩大抵押财产范围,提高抵押效率
站在抵押人的角度看,当农村企业需要大量融资助推转型升级时,往往受制于农村大背景一时难以找到现有的符合法律规定又得金融机构青睐的抵押物,此时以未来将有的财产设定动产浮动抵押不仅会大大扩大抵押财产范围,也会提高设定抵押的效率,因为抵押财产在担保期间的转入转出无需办理变更登记。
1.2.2 为债权实现提供安全保障
站在抵押权人的角度,动产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之广,有效避免了抵押权人过于依赖某一固定抵押财产的风险,实际上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安全保障。
动产浮动抵押的上述优越性以及农村企业利用浮动抵押融资的特殊优势使得《物权法》颁布后,农村地区的动产担保的创新品种日益增多,给农村金融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农村地区浮动抵押担保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也依旧偏高。
2.1.1 抵押物难以跟踪管理
浮动抵押标的物浮动的特点,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对抵押物进行跟踪管理。银行信用部门要对抵押物进行管理,就必须对处在不断变化中的抵押物的价值实时进行动态评估,了解企业作为担保物的农产品的出入库状况,而这大大增加了银行贷后检查的工作量。
2.1.2 实现抵押权的变现风险大
相较于不动产,动产尤其是农民和农村企业用以抵押担保的农产品,价值波动更大,更具有不确定性。以农产品设定浮动抵押后,一旦抵押人经营不善,面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是破产倒闭,其农产品价格也势必下跌,导致抵押权的变现风险激增。
在实务中,对于是否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往往比较容易判断,但对于是否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取得却难以界定。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对“正常经营活动”一般作如下解释,即只要抵押人不是为结束营业而是以促进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处置都可以被视为正常经营活动。但《物权法》本身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此给出具体标准,法律上的空白给抵押人提供了滥用自由处分权的空间,也给抵押权人带来资金难以收回的风险。
2.3.1 登记程序繁琐不便
目前,我国浮动抵押的法律障碍首先体现在抵押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收费不规范等诸多方面。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机构极为混乱,共分布在9个部门,而这其中又以涉及农村浮动抵押担保的登记部门为多,有7 个。而各个登记部门相互之间甚至同一部门各地区之间又互独立,登记程序的不便降低了交易效率,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浮动抵押制度的推广。
2.3.2 法定担保顺序较为靠后
根据我国现行制度的规定,各种不同担保的优先顺序为,留置权最为优先,其次经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质权又优先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而浮动抵押更是劣后于未经登记的固定抵押,也就是说设定浮动抵押担保的债权仅排在无担保债权之前。不难发现,浮动抵押的法定担保顺序较为靠后。上述浮动抵押法律优先效力不强的原因,也影响到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在实践中开展的积极性。
2.4.1 缺乏信用评估体系以及外部独立监督机制
我国信用评估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发展较为滞后,与西方信用管理存在较大差距,尤其在农村金融和农村企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还有待加强。不仅如此,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在结晶以前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这使得抵押权人为保证抵押物的安全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以监督抵押物,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受到专业与人力资源的限制,往往无法做到以上两点。
上述浮动抵押担保的风险直接导致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浮动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不高,进而使得从金融创新的角度解决农村金融融资难问题的实践效果欠佳。对此,笔者从四个方面提出银行和有关机构防范浮动抵押风险的建议,从而推动浮动抵押担保创新,以解决广大农村地区企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农村金融融资困境。
3.1.1 增设限制性条款、完善抵押合同
针对在动产浮动抵押标的物存续期间,抵押人仍然享有在正常经营中对标的物的处分权这一特点,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在贷款合同中预先增设限制性条款,完善抵押合同,以保证贷款安全。例如,银行可以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在因正常经营活动而导致抵押物价值下降达到一定程度时,企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追加适当担保,或者提前清偿部分债务直到作为抵押物的农产品市场价值超过尚未清偿的债务。
3.2.1 选择贷款人
在对农民或农村企业等贷款申请人进行挑选时,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先对其进行信用评估,综合评价所有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意愿及能力。只有那些信用高、经营前景好的农民或农村企业,才可能成为银行的优质客户,才可能保证银行的贷款安全,进而通过提供浮动抵押贷款服务赚取利润。
3.2.2 选择贷款人提供的可接受的抵押物
在一般的动产固定抵押中,市场需求、是否便于保管、价格波动幅度是商业银行通常需要考虑的要素。同样,农村金融中的浮动抵押贷款也应尽量接受那些市场供不应求、便于日常管理、价格相对稳定的农产品或农作物作为抵押物。此外,对初级农产品和经过加工的产品,应当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
3.3.1 建立信用评级机制
提高农村企业融资可信赖度可以从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入手。对待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农村企业,采用统一的城镇制造型企业等经典模型进行信用评级未免有失偏颇,应当将这些企业与普通城镇企业区分开来并进一步细分,再对同一等级、同一分类的企业建立相同的评级机制。
3.3.2 加强对抵押物的监管
商业银行可以在开户行设立专门账户,要求抵押人将处分农产品所得价款及其孳息存入该账户,方便抵押人对抵押物的监管。
3.4.1 扩大浮动抵押的客体范围
相较西方国家而言,我国有关法律将浮动抵押的客体范围明显缩小了。如果要破除农村金融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在自身发展时所面临的融资困境,进行扩大浮动抵押的客体范围的司法尝试和金融创新是十分必要的。如将应收账款纳入动产浮动抵押的客体范围,应收账款是保障企业现金流不致断裂的渠道之一,而大宗农产品交易使得农村企业报表账户上往往存在大额应收账款,如要求企业不得处分则对企业显失公平。而在浮动抵押条件下,既不影响企业在正常经营中处分应收账款的权利,又使得担保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还扩大了浮动抵押的客体范围,可谓一举多得。
3.4.2 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
实务中,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采用浮动抵押与其他担保方式相结合来降低贷款清偿风险,确保担保债权的安全系数。首先,可以将浮动抵押与最高额抵押相结合,确定合适的担保率,根据设定浮动抵押的动产与所确定的担保率调整债权;此外还可以要求抵押人寻找适当的企业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尝试进行打造联保贷款模式等金融创新。
对于银行金融机构难以实现抵押权的问题,一方面应尽量简化司法程序,提高抵押实现效率,全力推动自力救助成为浮动抵押权的实现途径;另一方面可以尝试由政府设立抵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如由财政牵头成立风险补偿基金,从而提高银行创新抵押贷款方式的积极性并激活浮动抵押贷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