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肖寅春 曾学军,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
随着我国新公共管理模式的引入,政府的作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政府不再是传统的行政中心,不再是社会的统治者,而是一种新型的服务型政府。政府的工作方式从干预转向公共服务,以满足公众的需求。新的公共管理模式重新定义了政府与人的关系。
但是,我国政府财政管理的透明度跟不上人民群众的要求。当前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一定问题,不能适应政府职能的变化,不利于促进绩效评估的提高,社会监督难以发挥作用,隐形债务较多,严重影响公共财政体系和宏观经济资源的配置。
目前的财务报告既没有反映完整的政府资产、负债情况,也没有准确反映政府的收支状况。多年来,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没有折旧,账面价值不等于公允价值,这使得很多政府资产的账面价值人为地高于实际价值。另一方面,政府会计由于人为因素,如由于一些的压力,会计人员低估资产的价值,甚至遗漏了一些资产在账面上。由于报告中没有列出固定资产,而是存在于补充材料中,这无疑为腐败、侵吞资产提供了便利。
与此同时,政府投资形式不再是自由配置,政府注资模式已受到越来越多地方政府的青睐。然而,国有资产利润核算在当期报表中存在遗漏,存在隐性债务,如将来偿还国债的债务、社会保险和养老金债务、政府担保的或有债务等。这另一方面,目前的财务报表不能准确地给出政府财务收支的详细信息,这无疑加大了推行绩效考核制度和问责制的阻力。
在西方国家,政府对预算报告、最终报告和年鉴的发布日期有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缺乏制度约束,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严重滞后,导致信息失去时效性和可用性,公民监督政府财务信息的意识不高。政府预算报告通常在本财政年度开始后3个月公布,最终报告将在上一财年结束后6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公布。《财务年鉴》和《统计年鉴》的出版周期约为1年。缺乏及时性严重影响了对政府财务信息的审核和监督。
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目前的财务报告主要提供给政府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管理部门,而公民很少使用财务信息。因此,由于它们是供内部使用的,所以远谈不上所谓的披露、透明和监督。另一方面,政府支出披露的准确性存在问题,一些系统外的支出没有纳入会计系统。分子和分母不清,让想要监督政府财务效率的市民无从下手。随着时间的流逝,他们逐渐失去了兴趣。
政府财务报告应系统、全面地说明政府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资产方面,政府应规范固定资产记录,定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披露政府其他权益性资产。财政收入应当包括政府各部门的全部收入,包括税收、税收性质的收费、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收入、捐赠、转移收入、借款等。所有这些都应该在报告中清楚地列出来。在债务方面,所有的支出都应包括在财务报告中,如成本、资本支出、转移支出、偿债支付、将来偿还国债、社会保险和养恤金负债、政府担保的或有负债等。只有报告所有政府的详细收支情况,报告用户才能真正了解政府的收支情况作为一个整体,能够监督信息是否符合政府预算计划和相关法律。
政府的财务信息披露目标应该是多样化的。要完善我国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首先要建立多层次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程序的目标。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这一进程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反映预算资金使用情况;第二阶段是满足财务管理的需要;第三阶段是解释政府的信用义务。因此,在制定我国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目标时,应考虑预算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然后逐步创造条件来解释信用责任。
纵观其他国家的会计信息披露实践,都是根据自身的国情建立了一个全面规范的政府信息披露定期机制。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我们可以考虑采用现行的预决算报告制度,然后逐步充实政府会计报表制度。我们还可以对政府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进行分析,并根据使用者的需求将财务报告分为通用报告和专用报告两部分。
目前,由于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不足,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当然,这将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和创新,把理论付诸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不断完善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