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的现实问题与解决出路

2019-12-20 08:48郭雨静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5期
关键词:法医司法鉴定规范

关键词 法医 规范 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

作者简介:郭雨静,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224

法医的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具有客观性、专业性、科学性、技术性与司法性等相结合的特点,其能为法官对专门性问题的裁决提供相应的重要参考。然而,法医鉴定意见也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其作出的过程受鉴定人员、鉴定机构、鉴定材料、鉴定设备、鉴定时机、鉴定方法、鉴定标准和鉴定流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为适应现实的法医鉴定实践的需要,促进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本文将对影响法医鉴定的各因素进行考究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以期完善法医鉴定相关的制度,响应司法体制改革的号召。

一、鉴定人员

(一)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有规定鉴定人符合三个条件即可申请从事司法鉴定的业务。但由于历史原因以及设置的门槛过低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总体素质并无明显改善,部分鉴定人缺乏系统的法医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教育,甚至业务能力低下。[1]加之,法医鉴定人员人才流失情况严重,对该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就目前情况看来,我们应当提高鉴定人员的准入门槛,加大对法医鉴定人员的医学、法学、法医学等理论知识的系统化教育,举行专业化培训讲座开阔其眼界。促进各地的法医鉴定人员能多走访学习其他地区的实践经验,并进行相互交流讨论,尝试建立一套各地都适用的法医鉴定的统一标准规范。

同时,我们还应提高鉴定人员的思想道德修养,使其政治立场坚定,能细心严谨地完成工作任务而不是随意敷衍了事,要积极调动鉴定人员的工作热情。国家和政府也应做好制度保障工作,提高法医鉴定人员的社会地位,保障其基本的工作权益,制定相关引进人才的政策,提高鉴定人员的工作水平与业务能力。

(二)鉴定人负责制度落实不到位

我们还应当建立资格审查机制,审查每位鉴定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要求,并且定期对其进行抽检,查验其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符合各种规范标准以及所作鉴定有无差错;此外,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使鉴定人负责制度落实到底,严格惩戒不负责任的鉴定人。

二、鉴定机构

(一)鉴定机构准入门槛较低

自《决定》颁布以来,一些机构过渡成为司法鉴定机构,而其中很多机构都是紧急设立的,缺乏专业性,从而导致许多资质不适格的机构滥竽充数。[2]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淘汰机制,让一些鉴定人员能力低下、设备未达要求等不合规的鉴定机构淘汰出鉴定机构名册,保证鉴定机构的水平和质量。

(二)重复鉴定等问题突出

在2016年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出台后,完全取消了对个人委托司法鉴定的限制。但一些鉴定机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会随意出具鉴定意见,导致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伤情鉴定会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从而引發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现象出现。[3]以“方一栋案件”五次鉴定意见不相符合为例,法官通过这些鉴定意见书仍未能裁决出是何主要原因致使其死亡,并在未对方一栋死因进行说明的情况下最终以公平原则进行裁判。实际上在重复鉴定和多次鉴定之后仍未能解决相应的专门问题,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还让人对法医鉴定的权威性产生质疑。

为避免在重复鉴定和多次鉴定之后仍未能解决相应问题,法院应当寻找第三方在该专门性问题研究具有权威地位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该鉴定意见作为相对公平的证据依据。其次,我们需要从源头上解决重复鉴定和多次鉴定的问题,通过规范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流程等得出相对正确的鉴定意见,并建立合理的审查机制来保障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三、鉴定材料

(一)采集鉴定材料的相关规范空白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样本材料、现场勘验材料等,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得出,故鉴定材料作为初始材料应当得到有效收集才可被使用。目前在采集鉴定材料的时候没有相关的鉴定条件规范、程序规范以及技术方法规范,易使鉴定材料的来源模糊不清、真实性和有效性存疑。例如,“杜培武案件”中《现场勘查笔录》仅记载汽车上的离合器踏板上面有足迹遗留的泥土,然而侦查机关在鉴定对比的时候却用“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上面附着的足迹遗留泥土来进行分析,此时证据来源真伪不明,应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因此,我们需要有一套规范的采集鉴定材料的流程来确保采集行为合法正当。我们还可以在进入勘验现场前开始录像,将采集鉴定材料的过程拍摄下来,以警醒采集的工作人员要操作合规,并且方便日后法官对其采集过程是否合法正当进行审查以及庭审上让当事人进行质证时有所依据。

(二)使用鉴定材料缺乏明确规范指引

对于鉴定材料的使用也需要有明确的规范指引。比如在尸体检查的过程中,解剖尸体可能会破坏尸体原有的结构,单纯的检验尸体表面也会造成尸表附着物损失;检验血痕会造成检材数量的减少,这些都会对复核检验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4]为了使复核或者重新鉴定时能与初次鉴定减少误差,法医鉴定过程中应当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总结出如何进行鉴定会使鉴定材料损耗最小的办法,形成一套具体的操作规范流程。

(三)保存鉴定材料缺乏系统的制度

有关鉴定材料的保存需要建立系统的制度规范,例如完善《鉴定材料接收登记保管制度》等。在“黄静案件”中尸体的器官标本因保存不善而丢失致使无法再进行鉴定,作为鉴定依据的心脏标本本应被重点保护却因故丢失,究其原因在于没有完善的保存制度。我们应当建立完备的鉴定材料保存库来保存鉴定材料并完善相关的登记制度,落实鉴定材料在谁手上谁负责的制度,以保护鉴定材料能尽可能被完好保存。

四、鉴定设备

随着信息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鉴定技术设备逐步更新换代。但由于成本问题,部分鉴定机构未能及时更换新设备,且目前无相对明确的法医鉴定设备规范的标准,从而难以得出鉴定机构的设备是否符合鉴定规范。我们应当对《决定》第五条第二款中所言:“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予以具体的明确规范。

五、鉴定时机

时机对于鉴定意见的影响至关重要,例如尸体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腐烂,如果鉴定人员提早或迟延作出鉴定可能相关的鉴定材料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鉴定时机的选择需要法医鉴定人员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判断得出最佳的鉴定时机以保证鉴定的准确性。根据我们现在推行同案同判的原则精神,对于相同的情况,我们也应作出相同的鉴定意见。为此,我们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将司法实践中各种可能出现的高频率鉴定情形进行总结归纳,得出基础的选择最佳鉴定时机的指引。

六、鉴定方法、标准和流程

(一)鉴定方法

就鉴定方法而言,如果在委托中没有明确写明采用什么样的鉴定方法,对于不同的鉴定机构和不同的鉴定人来说,可能会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从而影响鉴定意见的不统一。鉴定方法作为鉴定人运用的技术手段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而需要有明确的操作手则来规范不同鉴定人的鉴定行为。

(二)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具有地域性,随着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有不同的标准。为此,应加强各地之间对于法医鉴定标准的联系,尽可能总结出相对统一的鉴定标准,减少不同地区之间的鉴定差异。

鉴定标准中存在的问题还在于鉴定的技术标准不够规范,部分的标准条款设置不太合理,如在人体伤情鉴定标准上会表现出轻重平衡性不均衡的情况,其针对不同类型的人,也会表现出不同的影响力,而这样的鉴定标准缺乏相关方面的考虑,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会对鉴定意见造成不良影响。其次,标准条款中还缺乏对部分伤情的鉴定情形,这就使得很多鉴定结果缺乏依据,从而导致错误情况。[5]鉴定标准应当有明确的规范来指引鉴定人作出相关的鉴定意见;同时鉴定标准也需与时俱进,在鉴定人员的工作规范细则中及时更新各项指标,补充各种与法医鉴定实践相适应的新情形,以完善鉴定标准的应用功能。如司法部在今年8月颁布了《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一览表》及时废止、更新了各类鉴定技术规范,有利于推动法医鉴定实践与时偕行。

(三)鉴定流程

鉴定流程作为得出鉴定意见的重要程序之一也缺乏相应具体的规范标准。鉴定人应有明确的流程指引其工作。此外,鉴定意见的最终采用也离不开庭审上的质证过程,以我国目前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为例,鉴定人在作出鉴定意见后若未进行质证鉴定意见将不得被采用,同时当事人也可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進行质证,这使法官能够正确了解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标准以及清楚鉴定意见的推理过程,并且可让不符合操作规范的问题暴露在庭审之下,保障了司法鉴定的公正。

七、鉴定意见的审查

鉴定意见由专门的鉴定人员作出后还需由法官裁决是否采信,然而在现实中存在一部分法官过度依赖鉴定意见,直接采信为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出来的结果,从而直接作出依据该鉴定意见的裁判,忽略了在采信之前必须将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并作出综合判断的过程,有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为能得出相对公平合理的鉴定意见,得到公正的司法判决,我国应尽快对法医鉴定制度进行改革,并且在实务中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盲目依赖鉴定意见,要对影响鉴定意见的各项要素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统筹考虑所有证据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最终判决。

八、结语

影响鉴定意见结果的因素有很多,突出的问题体现在目前缺乏相对应的技术规范、标准规范等制度规范。为促进法医鉴定司法体制改革的完善,相关的部门应当及时根据科学的理论知识和以往的实践经验推出相应的规范以推动建立完整统一的法医鉴定体系,使相同的鉴定情况能得到相同的鉴定意见,并完善对应的监管制度和审查制度以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

参考文献:

[1]陈新山.法医学司法鉴定体制的现状及改革建议[J].中国司法鉴定,2018(2):85-87.

[2]蒙庆海.当前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9(21):226-227.

[3]张祎楠,刘伟喆.法医鉴定结论准确性的影响因素和应对建议[J].法制与社会,2018(20):215-216.

[4]王福江.法医鉴定纠纷产生的原因与防范[J].中国卫生法制,2018,26(4):89-91.

[5]方强,于洋.法医临床鉴定意见错误产生原因及防范策略[J].名医,2018(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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