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化思维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探讨

2019-12-20 08:48刘国光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5期
关键词:刑事司法

关键词 类型化思维 刑事司法 适用

作者简介:刘国光,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218

一、前言

刑法学建构体系的过程中,概念的形成是重要基础,在整个刑法学中,概念思维是重要的传统思维。类型化思维的基础在于类型,并积极开展推理判断活动,在整个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典型逻辑特征的方法,就是类型化思维方法。刑法司法实践之中,经常使用到抽象性概念,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其中具有一定的机械性和形式性问题,为有效推进刑法司法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积极应用类型化思维,可以起到良好的效果。

二、基本情况

(一)界定

认识世界过程中,不同事物之间都表现出一些共同特征,针对这些功能性特征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抽象思维的应用下,共性被认为是类型,在整个总结和抽象环节中,包含了情感、道德、直觉以及生活的观察。人们在实际判定类型归纳内容的过程中,需要积极开展不断验证活动,使其在实践中具备良好的统一性,这样将能够逐渐提升统类型划分的合理性。在不断分类和归纳环节发展中,人们认识世界拥有更为科学的方式,相应地,人们形成良好的类型谱系,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类型化思维活动。

具体界定类型化思维的过程中,需要做到:首先,在实际表述类型时,多数按照一定名称进行,用作表述类型的词语,通常被看作是概念,并以此为基础,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内容。在明确概念时,类型化思维发挥着积极作用,为科学准确区分好各類事物提供重要前提条件。需要注意到的是,当现实社会中拥有着大量的概念,这些概念之中又已经形成一定体系,将会影响到类型的应用效果。这种思维方式是概念法学形成的重要基础。在法律层面,高度重视概念内容,排斥道德伦理内容,这种做法尽管拥有着一定的极端性,但是由于很多类型都拥有着高度稳定性,因而在实际应用中就表现出准确描述的优势。

其次,法律法规涉及到社会各方面类型的内容,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经济的增长和科技的更新,依靠类型这一概念是无法全面彻底表现出现实中所有事物内容和表现特征的,且内在理解方面无法从多个角度进行,更无法和社会语境保持一致。在法学概念上,类型的应用,要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开放性和包容性,能够结合现实情况进行不断完善和优化,体现在具体实践环节中,就是立法工作需要有司法解释作为重要的辅助,法官也需要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二)特征

类型化思维表现出较多特征:(1)直观性、开放性。在类型层面中,对于各类概念仅可以进行描述,这是因为其较为具体和直观。概念思维在实际定义的过程中,需要针对各项特征进行列举,观察所定义的对象是否全面符合这些情况。类型的思考并不是全面适应社会中的各项情况和场合的,对于类型来说,其存在着明显的波动幅度,体现在程度或者强度方面,人们可以在一定认识水平下积极探索世界。需要注意到的是,人们在实际认识世界的过程中,仅仅依靠着单向的比较和分析,是无法准确得到认知结果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描述是类型概念的唯一出路,其最为关键的内容在于构成整体性印象。(2)意义性。无论是在长期的历史变迁,还是社会语境表达的不同发展阶段,又或是法律层面的不断完善,类型化思维都表现出明显的意义性。人们以自身的生活经验支配各项行为,法律规好各种行为模式的处理后果,都以价值判断为重要标准,其背后有一定的意义范围。

三、适用

刑事司法实践活动,对于公民行为的规范和约束,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管控,都存在着重要意义。在类型化思维的支持下,概念思维得到良好的区分,体现在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各类刑事事件可以按照类型化思维,开展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处理活动。当刑事案件较为简单,凭借一般性的思维模式,通过正确合理的演绎推理,将能够得到准确性结论;而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来说,在实际寻找大小前提的过程中难度较大,在理论支撑方面总会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足,针对这种情况,积极引进类型化思维,将能够提供良好的理论支持,便于法官正确选择和适用相应的概念,促进裁判案件的活动具有更高的可接受性。

(一)预判社会危害性

在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之中,积极有效应用类型化思维,可以起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之一表现在针对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预判,从而有效避免此类危害社会行为的再次发生。从刑事犯罪的定义来看,想要准确判定好公民的行为是否违法,需要从社会危害性程度、刑事违法性以及刑事可罚性三个步骤入手。刑事司法实践活动进行中,存在着“过度维权”的现象,而很多行为人在实施这一行为后却判定涉嫌犯罪,尽管其中有些行为人被免于起诉,但是也有很多行为人被认为是违法犯罪。

以敲诈勒索罪为例进行分析,当消费者以产品不合格,向产生生产企业提出赔偿申请时,如果赔偿请求的价格远远超过产品价值的三倍,甚至远高于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产品生产企业是可以反控消费者成立敲诈勒索罪的。这种类型的维权行为在当前社会并不少见,且多数发生在一些敲诈勒索界限不明确的情况中。针对这种情况,积极分析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开展初步评估工作,将能够确定相似类型的案件,正确进入到应有的司法渠道之中,从而利用刑法法律条文加以处理。类型化思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应用,科学预判好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能够有效减少刑法案件裁判中出现一些方向性的错误,从而更好保护相关行为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将类型化思维应用在相似类型的敲诈勒索罪中,具体衡量其社会危害性,主要是凭借消费者索赔金额,如果金额超出了合理标准,被认为是司法人员的“严重”程度,就可以将其判定为刑事案件加以处理。

在实际判断公民的一些行为时,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进行评析,多是从道德层面的直觉入手的。当社会危害性评价达到一定程度时,会推动刑事司法程序的运转,而这一程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又是从刑事违法性理论分析层面出发,验证预判的合理性。需要注意到的是,在实际判断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过程中,不仅要依靠司法人员自身的道德开展预判活动,同时还要针对具体事实开展情况进行证伪,从法律意义上进行评判,此外还要形成良好的事实共识。

(二)犯罪构成行为

行为是评判刑事案件中相关行为人是否犯罪的重要基础,积极引进类型化思维,细致全面分析行为人的具体犯罪构成行为,从整体性角度进行观测,将能够得到较为准确的答案。在实际分析犯罪构成行为的过程中,要注重尽可能从不同部门法的基本属性入手,搭建起连接这些法律性质的重要桥梁,从而得到准确的评价结果。部门法所规范的目的不尽相同,其重点依存的价值选择有所差异,相应地,其在保护公民权利,良好調整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刑法是规范社会公民行为的底线,其和其他部门法之间同样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根本目的在于针对社会安全秩序加以有效保障。刑事司法实践中,审判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需要注重从连贯性、计划性方面入手进行细致分析,得到较为准确真实的结果。

(三)推定主观构成要件

将类型化思维作为推定刑法案件主观构成要件的重要手段,从行为能力、行为动机以及行为危害性角度进行分析,将能够起到良好效果。判断行为人的动机,需要注重从主观要件、责任分担、认知因素以及认知程度等方面开展,同时还要注重针对客观情形推定和主观要件进行判断,这样将能够起到良好判断效果,达到准确判断的目的。

四、结语

类型化思维在当前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的有效应用,可以起到良好的效果,更为准确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制度,具体应用环节中,需要注重借助于类型化思维预判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行为,并推定主观构成要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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