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工会组织 农民工 合法权益 权益维护
作者简介:梁媛,云南省总工会。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176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入到城市,充实到城市中的各个行业中,为城市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当然,在看到农民工群体的作用和贡献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民工的生活基本待遇和权益保障程度等方面却与农民工的贡献程度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反差和对比。农民工劳动经济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工资收入低、工作环境差、就业不稳定等是普遍现象,至于政治民主权利、精神文化权利的实现和生活幸福指数更是不容乐观。 很显然,这与我国所确立的社会平等的原则是不相符的,事实上,农民工这个群体正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一幕幕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血泪事件,揭露了农民工群体的基本生活状态,农民工这个群体的合法权益问题引起了党委、政府、媒介及广大人民群众等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理论研究界和实践界,关于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也引发了一次次研究和实践的热潮,然而,有这样一个事实一直摆在我们面前,就是农民工这个群体仍然是我国当今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政治权益、经济权益、社会保障权益等方面都没有得到较高的重视以及较好的保障。
今年5月,云南省总工会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钱能省、廖大华是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崇溪镇村民。两人曾经在四川省九龙县里伍矿山从事过井下采掘(涉尘)作业,分别于2005年、2007年离开里伍矿山,因离开时未作体检,后因身体不适,2013年3月二人到成都华西第四医院检查时,才得知二人分别为尘肺病3期、2期。2014年12月二人在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再次确诊为尘肺病3期、2期。由于钱能省、廖大华离开四川里伍矿山时间跨度较长,且离开该矿山后又在云南丽江华坪县从事过粉尘作业,故二人的病情一直未得到四川里伍铜业的认可,未得到四川里伍铜业的赔偿。
二人多次维权未果,2013年10月来到了云南省总工会信访窗口反映情况。省总工会受理了该案后,先后给予钱能省、廖大华二人六次法律援助,五次经济补助,专门指派了刘爱国律师四次到四川当地进行证据收集核实。2017年3月钱能省、廖大华向九龙县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判决确认钱能省和廖大华二人与四川里伍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四川里伍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申请上诉。2017年11月6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钱能省、廖大华的诉讼请求,认为钱能省和廖大华二人与四川里伍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廖大华、钱能省二人不服二审判决,依法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5月25日,钱能省和廖大华再次来到省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希望省总工会能够与四川工会协调,帮助二人与四川里伍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调解工作。
省总工会高度重视我省外出务工人员的维权工作,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商讨此次维权工作的开展。2018年5月30日工会安排人员、律师和工人日报记者赶到成都,与四川省总工会共同商讨此事,并向四川省高院递交诉求申请。随后法官通知钱能省、廖大华6月7日上午到四川省高院咨询案件情况。在咨询案件情况结束时,在征得钱能省、廖大华本人同意后,工会代表当事人向法官提出诉求,请法官考虑钱能省、廖大华二人经济困难,且所患的职业病急需治疗,请法官主持双方进行协商赔偿。6月8日下午由吉家涛法官主持,在云南省总工会、四川省总工会、甘孜州总工会和工人日报记者的见证下,钱能省、廖大华与里伍公司采矿一、五队原承包负责人龙正强(现四川本分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由原承包负责人龙正强承担钱能省、廖大华二人的职业病赔偿费用,每人获得赔偿人民币33万元,此协议为一次性(终结性)协调解决。6月30日四川本分矿业有限公司按约定向钱能省、廖大华支付赔偿金,并将支付凭证递交四川省高院吉家涛法官为证。
在办理完后续的相关手续之后,7月23日钱能省和廖大华来到省总工会表示感谢,并送上了”法律援助解难事、真情帮困暖人心”的锦旗。
至此,长达五年之久的维权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在《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是这样形容农民工的:“拿着最低的工资,干着最重、最苦、最累、最危险的活,同时,穿最廉价的衣服,用最廉价的商品,吃最廉价的食物,住最廉价的房子。” 这就是对农民工这个群体的生活和工作状况的最简明的概述,看到这几个“最”字,不得不引起我们心中的一阵疼痛,就是这样的一个群体,正在为我们的城镇建设和发展做着巨大的贡献。对于这样的一个群体,我们怎能不尊重?工会组织又怎能不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工会组织,社会各界都应当充分关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问题。但现实中,在农民工的维权路上还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超時间超强度劳动现象普遍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已对一般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做出的相应的规定,农民工进城务工,当然也属于劳动者的范畴,也应当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但是实际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形,在建筑工地,灯火整夜通明,机器整夜的轰轰响,有谁会在夜里辛苦的工作,就是这些农民工,很明显,这已经超出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又不按照规定给付加班费等相应的报酬,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用人单位要求农民工加班加点,大多数农民工都不会拿出法律的武器与用人单位进行理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默默地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和要求加班加点的工作。另外,在工作中农民工一般都是从事比较重的体力劳动,而且由于工作时间的延长,农民工也得不到良好的休息,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为了更大的经济利益,不顾及农民工的身体健康,加大农民工工作的强度,这种超强度的工作,不仅是对农民工的一种劳动压榨,也是对农民工的劳动休息权的侵犯,更是农民工生命安全的隐患。
(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且工伤事故频发
用人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给予于农民工较差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这是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表现方面之一,也是一种十分常见的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而且,通常情况下,农民工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对自己权益的侵犯,这就给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一定条件,甚至有一些用人单位并不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认为单位就提供这样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在不在这干活是农民工自愿的选择。因此这并不属于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应视为农民工自愿放弃了这部分权利。这种说法是毫无道理的,首先农民工在进入城市以后,一般都是急于找工作的,他们一般仅仅将要求停留在工资方面,对于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基本上没有过多的要求,也无法提出要求;其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相比都是相对处于弱势的,很少有机会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要求,而往往一般都是被动地接受工作。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已经成为我国农民工面临的普遍性问题之一,其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工伤事故频发,尤其是在矿场等本身就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作,也是农民工比较聚集的工作场所;在患尘肺病的农民工的眼神中,可以看出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存在的严重问题,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途径之一。
(三)社会保障方面的普遍空白和缺失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险,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这是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基本内容。但是在实际中,用人单位对于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基本存在一个普遍性的空白和缺失,在全国各地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险,而导致农民工在医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普遍得不到有效保障。近年来,尽管中央和地方政府积极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尽管社会各界一直在积极呼吁重视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但是,在个别地方、个别企业仍然存在农民工权益被侵犯的案例。
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工会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从我国工会的性质上来看,我国工会是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农民工进入到城镇务工以后,就已经不仅仅是纯粹的农民,也不简单是工人,实际上农民工这个群体应该属于“工人阶级”的范畴,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阶级基础,是我党的执政基础。随着我国工会组织的不断发展,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待遇,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已经逐渐成为了各地工会的基本工作任务,各地工会组织积极采取了各种措施,例如:完善工会组织机制,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吸收更多的农民工加入到当地的工会组织,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民工争取合理的待遇和保障等等,总之,中国工会组织在维护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的进程中逐步发展。但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我国工会组织在维护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方面还是不够充分、不够完善的,并且存在一定问题。工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工資特点积极制定相应的维权措施,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积极指导农民工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工作是当前工会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集体协商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调节收入分配的机制,其深入开展,对于改变职工方弱势地位,落实职工参与工资收入分配决策权利,保障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集体协商工作在农民工较多的私营企业开展效果不太理想,各地工会要积极指导农民工与所属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用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形式,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问题,努力协同政府有关部门,推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代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农民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合理增长。围绕建立强有力的“政府主导、各方配合、工会推动、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由各级政府积极整合各方面资源,协调各界,加强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形成工作的合力和凝聚力。尤其要重视对工资指导线的制定与工资指导线实施机制的建立,加大对拒不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企业的督查。建议研究企业减税的可能,用减税的方式换取职工工资的增长。
(二)成立联合维权部门共同解决农民工维权问题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仅仅凭借工会的力量是不能全面彻底地解决农民工所面临的问题,也无法更好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方面要涉及到很多方面,也涉及到很多部门的工作,一般来说工会的任务就是成为农民工、用人单位、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也成为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协调机构,对于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阻止,指导和帮助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工会组织的行为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工会在农民工维权方面是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缺乏了强制力的保障是工会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中重要的不足和限制。因此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更要联合地方政府、公安、司法、劳动监察等部门,积极成立联合维权部门,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也要积极向联合维权部门反映情况,协助联合维权部门的工作。
(三)主导构建机跨区域合作的双向维权机制
各地工会组织要积极探索和构建双向维权机制,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省际间工会维权互动是工会在维护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过程中逐步拓展的创新,涉及内容多,工作难度大,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因此必须更新观念、拓宽思路。对维权主体、维权客体与其他参与各方的属性、作用、定位作较为准确清晰的判断鉴定;对维权对象从起始到终端,每个阶段、每个环节、每个序列应与维权的内容有对应的支撑保证措施,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提升省际间工会维权互动机制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2016年,我们省总工会与上海、浙江、广东等5个省(市)总工会建立合作机制,2017年9月继续在我省外出务工人员集中的省区推进建立维权联动机制,已与北京、贵州、四川、广西4省(区)签署农民工维权服务合作协议,进一步做好工会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完善省际间工会农民工维权合作机制,通过发挥机制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我省在外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 积极开展服务性、普惠性工作
为了进一步找准工会组织在助推我省脱贫攻坚大局和服务我省农民工工作的发力点,我们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工会组织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要求,创新打造了“云南娘家人服务站”,建立服务我省外出务工人员新阵地。主动对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云南省委、省妇联,共同建立4部门服务外出务工人员的“云南娘家人服务站”。目前,上海和深圳两个省级站点成功挂牌并已经开始开展相关工作,各州(市)总工会也相继推进服务站点延伸建设。服务站落实“信息员、联络员、协调员、服务员”职能定位,以摸清驻地情况为切入点,从农民工权益维护、困难帮扶等方面开展具体工作,已经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现在云南娘家人服务站在驻地和云南务工人员中的影响力已开始显现,真正成为驻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员”、外出务工人员遇到困难时的“娘家人”。同时,我们在省内启动以环卫工、出租车驾驶员、快递员等户外劳动者和省内重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地农民工为服务对象的 “职工驿站”建设工作,依托“职工驿站”服务农民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让农民工实实在在感受工会组织的关心关爱,真正做到服务链条无盲点。
(五)建设提升素质的长效机制
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从工会组织自身的建设着手,另一方面要从农民工本身的文化素养、职业技能和法律意识着手,这也是真正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更为长期有效的方式,也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所面临的社会问题。要积极建设提升农民工队伍文化素养、职业技能和法律意识的长效机制。工会组织要不断加强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积极建立农民工培训学校,不断完善技能培训的体制,切实加强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工素质。对于培训的方式要采取农民工比较容易接受的方式,对于课程的设置方面,要广泛地开展思想道德、职业纪律、相关法律的教育,开设基础的文化教育课程,引导农民工树立正确地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升农民工的基本素质,提升农民工的文化素养;在技能培训方面要开设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市场发展趋势以及农民工就业实际需求的课程;在法律知识方面要向农民工讲授基础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关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等与农民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使得农民工可以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教育和培训的相关费用方面,工会组织也要予以适当的考虑,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收入一般都不是很高,而且还要供养农村的家庭,工会组织要适当的减少或者免除学习的相关费用,为农民工减轻经济上的负担。农民工要积极主动的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基本文化知识、基本技能培训及基础法律知识的培训,充分认识到知识的重要性,明确自身的各个方面的权益,知晓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方式和途径,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一个具有一定特殊性的群體,这个群体最主要的特点也是其所面临的最为严峻、最为现实的问题,就是他们的劳动价值、社会贡献与他们的社会地位、受到的待遇是极不相符的,无论从工资数额、工作环境、社会权益等各个方面来看,都与一般的城镇居民存在较大的差距,本文就以农民工这个社会群体所面临的问题为出发点,深入开展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方式、方法的深入探讨和研究。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方面,有一个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就是我国的工会组织,其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农民工当然也属于工人阶级的一个部分,当然也应该受到工会组织的保护,虽然全国各地工会组织已经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来实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但这与我国农民工所面临的现状、农民工的实际的需求,以及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的,因此全国总工会和各个地方的工会都要积极创新和改革,进一步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也使得农民工这个群体得到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和支持,全国上下形成一条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的统一战线,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
注释:
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起草组.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R].改革,2006(5):42-44.
葛正鹏,王宁,琚向红. 农民工就业问题研究:基于浙江省新生代农民工视角[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16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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