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理解和运用

2019-12-20 08:48马晓雯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5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检察机关

关键词 检察机关 认罪认罚 从宽

作者简介:马晓雯,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助理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160

一、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基本情况

陕州区院自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一年以来,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更新了司法理念和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案件诉前审查,受理时加快案件分流

陕州区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商,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到期前公安机关提前一周将案件材料送至刑检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和内勤与侦查人员对案件情况进行沟通,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有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直接受理。对于实践中较多的故意伤害案、交通肇事案、危险驾驶三类轻微刑事案件,符合一定条件,公安机关可不经提请报捕程序,取保候审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比如故意伤害案和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犯罪嫌疑人获得谅解的,且犯罪嫌疑人没有人身危险性的,可能判处缓刑的,公安机关可取保直诉;对于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等人身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取保直诉;对于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已退赃并获得谅解,可能判处缓刑的,公安机关可取保直诉。这样,减少了一部分案件在检察环节流转的程序,在“捕诉合一”模式下,减少审查逮捕案件数。

(二)严格落实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模式

“律師在场”是指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需有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的自愿性。为此,陕州区院和陕州区司法局积极沟通协调,区司法局每周三安排律师来检察院值班,见证犯罪嫌疑人具结书的签署。值班律师前半天在检察院,后半天跟随承办人到看守所。在此之前,承办人需要对已受理决定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一是承办人阅卷并初步形成量刑建议;二是传唤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着重告知其享有的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制度,并向其送达告知文书;三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制作讯问笔录,确定其是否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如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承办人告知其检察机关拟起诉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供其考虑。律师值班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减少办案系统文书制作

由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审查起诉环节文书较多,为提高办案效率,简案快办,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简化文书制作。在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时,对公安机关已经取保候审的不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和制作取保候审相关文书,不再制作《审查报告》《举证质证提纲》《公诉意见书》。其中,《审查报告》的减少就大大减少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

(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权

陕州区院1-9月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中,不断更新检察司法理念,作出相对不起诉12人,高于去年一年相对不起诉人数。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本身就是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终局性处理,它是认罪认罚制度的自然延伸,既体现了认罪认罚案件实体上从宽的要求,又发挥了检察机关在审前分流的作用。这是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提出的检察机关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不起诉权的体现。

二、适用认罪认罚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环节简化不够,检察人员工作压力增大

一方面捕诉合一后,速裁程序案件的办理,会打乱承办人的办案节奏。对于大部分速裁案件,审查起诉10日,实际办案时间6-8天,同一承办人在这较短的时间内面临着要同时兼顾出庭支持公诉、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检察官讨论案件。遇上疑难复杂案件,还需要呈请检委会讨论。承办人在不能保证速裁程序办案期限内审结案件时,不得不退而求其次适用简易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文书制作上无实质性减少。另一方面量刑建议是检察环节认罪认罚的关键,承办人的量刑建议得到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认可变得尤为重要,这相当于将原本属于审判阶段的控辩对抗提前到了检察环节,这必然增大检察官的办案压力。同时量刑建议的精准性要求对检察官提出了挑战。确定性的量刑建议存在极大的风险,所以实践中检察官绝大部分提出的是幅度刑量刑建议。

(二)检察环节认罪认罚量刑规范缺失,量刑不平衡

现阶段,检察人员量刑建议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施行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2017年11月施行的《〈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同时参考同期陕州区法院刑事判决。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不同检察官、法官对量刑幅度把握不同,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如在同样量刑情节下的交通肇事案件的两个被告人,陕州区法院法官判决的刑期会相差一个月。另外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中“认罪”“认罚”的把握,“可以从宽”中“可以”如何理解和把握,如何把握从宽的幅度,如何从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造成量刑上的不统一的原因。

(三)值班律师形式化严重,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由于值班律师制度的不完善和配套设施还不健全,区司法局派驻陕州区检察院值班的律师每周半天至一天,每次派驻一名值班律师。而每周需要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4-6件,而通常是一名律师一早上要和多个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询问犯罪嫌疑人,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签署自己的名字。由于时间的原因,使得值班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能给予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大打折扣。

三、完善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建议

(一)进一步简化文书制作

建议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案件需要的法律文书进行整合和精简,并对文书内容进行优化重组。一是建议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书合一,将三个文书的内容合并到《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文书中;二是建议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和速裁程序案件一样,减少《审查报告》《举证质证提纲》及《公诉意见书》的制作;三是建议将《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内容合二为一,因为《起诉书》中最后部分有量刑建议的内容,不在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四是建议简化办案流程,对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承办检察官依然决定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且公安机关采取的取保期限还未到期的,检察机关不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再制作取保候审相关法律文书。

(二)统一规范法检的量刑指导意见,合理确定从宽幅度,明确规范檢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程序

建议河南省检察院和河南省人民法院联合制定适用认罪认罚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认罪认罚制度中从宽的幅度,细化量刑规则,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不同环节开始的认罪认罚分别设置不同的量刑从宽幅度,用从宽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也最大限度的节省司法资源。同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程序,对于法院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可以口头告知或书面告知。

(三)完善律师值班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上文中提到现阶段值班律师的作用主要是见证的作用,其作用还未发挥出来。一是建议完善值班律师的职责、配套设施和工作机制,并在看守所设立值班律师值班室,将认罪认罚制度制作成宣传栏挂在看守所,让犯罪嫌疑人提前了解。建议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形成文字记录。二是从长远看,建议将认罪认罚案件纳入到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建议法律规定,案件受理后,对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保证每个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够得到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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