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惠娜 林晓龙
关键词 民事执行 分段集约执行 改革 配置执行权
作者简介:黄惠娜,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林晓龙,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158
长期以来,执行难都是导致法院民事执行难以顺利、高效展开的重要原因。在审执分离的民事执行模式下,执行权无法得到合理细分与落实,从而很容易出现权力集中的现象,导致执行权配置不合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分段集约执行改革逐渐进入人们视野,其改革的核心在于对执行权进行更加科学、客观的考虑,从而围绕执行权来改善民事执行难的状况。
(一)民事执行权
总的来说,民事执行权包括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两大类,前者可以划入行政范畴,后者则需要划入司法范畴,只有二者的共同作用才能充分保障民事执行的效率及效果。在双重属性背景下,民事执行权的执行实际上是由不同的部门机构及流程所实现的。就执行实施权来看,其需要以申请执行事项为基础,以相应民事法律為标准,并由法院相关执行部门进行实践操作。执行实施权囊括了财产调查、执行命令、财产控制及处分等权利,是保障民事执行得以顺利展开的重要基础。而执行裁决权则更偏向于司法范畴,其内容是对民事执行程序中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相应标准和流程进行裁决,而裁决范围则包括了重大事项、意义审查和程序终结等。
(二)分段集约执行及其内涵
分段集约执行机制与传统民事执行机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分段和集约。从分段的层面看,其不单单指民事执行权的两大类权力需要加以区分,更要对其中的执行实施全进一步分段,将其划分为多个权力阶段,并由不同的执行人员在实践中行使相应权力。也就是说,分段的关键在于分散权力,改善传统民事执行机制中的责任与权力过于集中的状况。而集约则是围绕各执行环节的运行对司法资源进行整合与重新划分,从而以更加合理的执行措施来提升实际执行质量及效率。因此,分段集约执行实际上就是在对执行权力进行合理细分的基础上,围绕执行环节来对执行机构、人员、措施等进行优化,从而以专业性、集约性的执行机制来改善民事执行效果。其在合理划分执行环节的前提下,围绕执行环节的运行对整个执行模式进行了集约整合,构建起更加完善的管理平台,并利用信息化系统强化执行,使得分段集约机制成为解决法院执行困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三)分段集约执行的实践前提
分段集约执行之所以能成为民事执行改革的重要途径,关键在于其有着极高的实践价值,而这则是由相应的理论分析做基础。从理论层面来看,民事执行并不是为了定分止争,而是通过行使执行权来实现相关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民事执行本身较强的主动、单方属性,与普通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较为类似。分段集约执行则是对执行权的性质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区分,并以集约方式对民事执行权的形式流程进行了优化,从而能够有效促进民事执行质量及效率的提升。而关于执行权改革的相关政策的提出,则为分段集约执行的实践提供了政策、法律根基。
(一)分段界定较为困难
分段集约执行通常是划分为四个阶段,不同阶段都有着相应的任务与内容,而且不同阶段之间也有着较为明确的区分节点。但是就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案件处理本身是动态化的,很容易出现案件执行在不同阶段变换的情况。这样一来,要想准确界定相应分段就变得较为困难,从而导致分段集约执行受到影响和阻碍。
(二)执行权配置不够明确合理
分段集约执行将执行内容划分为多个环节,这样固然能够有效厘清执行权性质并防止责任与权力过于集中的情况出现,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也就是执行权配置不够明确与合理。在分工分责时,不同执行法官间很可能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直接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获取民事执行相关信息。而且分段执行要求各环节之间进行高效、和谐交流,从而保障执行案件流转移交过程的稳定顺畅。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各环节之间很容易出现矛盾与摩擦,难以实现流畅衔接,严重影响了执行质量与效率。另外分段集约制约在大范围内避免了责任权力的过度集中,但不同阶段均存在权力被寻租的可能性。
(三)执行队伍建设组织问题
分段集约执行改革需要大量高素质的执行人员做基础,从而确保执行改革结果能够达到预期,否则很难取得良好成效。当前分段集约执行队伍的建设还存在一定缺陷,导致执行队伍整体素质难以达到相应要求。首先,法院对执行人员的培养重视程度不够,没有从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分段集约规范等方面对执行人员进行培训,导致其专业能力难以达到预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分段集约执行改革的顺利推进。其次,部分地区法院受限于自然条件、经济水平等,本身执行人员数量较少,并不适合进行改革。
(四)不适用于部分案件
分段集约执行模式固然有着诸多优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就是用于所有案件,其同样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在执行标为行为型的案件中,执行对象是人身、自由、名誉等,很难应用分段集约执行来进行有效分段,欠缺足够的实践基础。但是部分地区法院在进行改革时,并没有对此加以重视,一股脑地将分段集中执行机制应用于所有案件,结果在部分不适用的案件执行中,该机制不但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反而会阻碍执行进程的顺利推进,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五)流程管理不规范
分段集约执行的过程更加负责,其对管理制度的要求也更高。但是部分地区法院在推行民事执行改革时,并没有对管理制度的改革加以重视,也没有积极优化现有管理制度。在这样的情况下,管理制度与执行流程脱节,导致分段集约执行缺乏合理的标准,也缺少统一的规划,最终导致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一致。
(一)完善制度规范,科学梳理节点
分段集约执行需要科学完善的制度规范做基础与支持,否则很难得到有效落实。鉴于当前很多地方法院在分段集约执行中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制度规范问题,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应当积极构建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基础,为全国法院提供科学、有效的执行参考和依据。也就是说,利用统一的基础制度规范,自上而下地推动分段集约执行制度的统一和完善,将成为解决地方法院分段集约执行混乱无序问题的关键途径。因此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吸纳传统执行模式的优点和长处,将其融入到分段集约执行制度规范中来。在此基础之上,对分段的界定节点进行明确梳理十分有必要,结合权力划分来对执行过程进行分段,促使分权与分段实现整体上的契合。
(二)建立健全的案件执行机制
案件执行是分段集约执行的核心与关键所在。为了保障案件执行流程的顺利和流畅,同时提高案件执行效率,需要建立健全的案件执行机制,也就是对案件进行合理分流,正确划分执行案件本身的繁简程度,再对繁简程度不同的案件采取对应的执行机制。在执行简易案件时,应当以提高执行效率为核心。由于执行案件本身较为简易,因此在实际执行时可以尽量减少分段环节,从而加快执行速度。而针对复杂案件的执行,则应当以提高执行质量为核心。在合理划分执行阶段流程的基础上,对每个流程的执行进行合理管理,充分利用各种司法资源支持相应执行流程的高质完成,解决传统执行模式难以有效执行的问题。
(三)合理配置执行权
执行权的合理配置能够确保执行责任落到实处,从而减少执行人员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推动执行工作的有效展开。总的来说,执行权的配置是建立在执行阶段基础之上的,根据不同执行阶段采取不同的执行权配置策略,能够充分保障各个执行阶段的执行权得到合理配置,避免执行权冲突、遗漏的情况发生。就执行启动阶段来看,执行权应当由综合管理部门加以负责,这是因为该阶段还没有深入执行,并不需要相应部门和人员对案件进行深入研究。因此,相关执行部门需要积极配合综合管理部门,对申请案件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依靠分流机制对案件进行合理分流,另外在执行阶段结束之后,还需要综合管理部门落实相应的监督结案工作,其中既包括了针对各流程环节的监督,也包括了对案卷处理结果的审查。而且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案件的启动准备及监督结案环节,实际上也赋予了综合管理部门相应的统筹规划权责,对整个分段基于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与流程进行合理集约。
(四)优化流程管理
流程管理的优化首先要做好执行时限卡控工作。由于分段集约执行的时限为6个月,这就需要对各个流程与环节所需的时间进行合理划分,同时确保各流程环节的实际执行时间不得超过相应时限。如果案件的执行已经临近时限,那么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通过示警的方式督促相关部门及人员加快进度。如果发生了案件执行超时情况,那么则需要承办人及时说明原因,并以此为依据采取相应处理,如延长期限、移交其他成本人等。对执行超时案件进行汇总并纳入相应审查考核内容,可以进一步提高分段集约执行管理效果。除了要确保案件执行不超过时限外,更要落实各流程之间的有效衔接工作。对此,执行部门需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流程执行管理制度,更要及时发现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衔接问题,上报综合管理部门并在相应指导下加以改正。
(五)落实信息化建设,完善考核程序
在分段集约执行中,畅通的信息交流反馈是必不可少的,可以说是保障执行质量及效率的关键。因此,各地方法院需要积极落实信息化建设工作,以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执行案件进行全面管理。包括案件基本信息,实时执行情况等,都要在相应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中得到充分展示。而且各环节执行人员也需要通过该系统进行交流,从而强化各流程环节之间的衔接性,避免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重复及错漏,大幅提高实际执行质量与效率。与此同时,案件执行考核需要以全新的分段集约质量指标考核体系为基础,结合不同环节自身的特点、时限以及相应的案卷移交质量、整理质量等作为考核指标。
近年来,分段集约执行模式在各地法院得到普遍应用,对民事执行质效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的是,分段集约执行在实践过程中依旧还有着一定缺陷与不足,因此对分段集约执行的内涵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此为依据并采取完善制度规范,健全案件执行机制,合理配置执行权,优化流程管理,落实信息化建设及完善考核程序等措施,可以大幅优化分段集约执行的实践应用,改善其实践效果,为我国司法进步创造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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