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婉玥,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现阶段我国尚未制定专门针对碳交易的法律法规,其中针对大气污染治理的法律也只是面向那些具有重要危害性的污染气体而制定的,几乎很少涉足碳金融领域。此外,对于二氧化碳的排放标准问题也始终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因而产生了一些潜在问题:高管没有意识到需要针对性立法、规范力度小、执行层次上低。某些制度的实施力度不够,缺乏执行力,没有预防机制,总是在危害性的结果出现之后才进行处理,在实际的执行上没有成效。在开展金融业务时,我国金融机构没有预警机制和措施,其对于碳金融所触发的风险抵抗能力较差。由于规范制度对碳金融的发展有巨大的推动力,同时也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我国需要尽早建立和完善碳金融的法律体系,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建立良好环境的制度约束。
在碳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尽管我国已经提出了很多有效的政策,但大部分金融机构仍只是满足行政上的要求,无法主动参与其中。诸如,“三个支持”和“三个不支持”政策,在该政策中,“三个支持”是指银行业要支持那些被国家列为重点的节能减排项目、财政和税收支持的减排节能项目、节能减排要求比较显著地区的项目与企业。“三个不支持”是指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不支持国家产业政策淘汰和限制类的项目、对高能耗、污染严重并拒绝整改的项目与企业、被国家列入落后产能的那些项目。国家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处理贷款的相关事宜时,要强制遵守上面的制度,但从目前的执行现状来看,虽然已经制定出台了有关碳金融发展相关的政策措施,却没有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诸如监管税收、引导鼓励风险承担等配套政策,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碳金融产品的创新产生不良影响。
碳交易是碳金融的基础,进行碳交易的地方是碳交易市场或碳交易中心,碳金融是否繁荣又受碳交易中心的发达程度影响。在碳交易中心,买、卖方不仅可以方便地获取有用的资讯,而且还必须依据统一的规则进行交易。尽管我国很多地方有碳交易所,可它们规模不大且功能单一。在碳排放污染治理方面,治理污染所需要的成本是由交易碳排放的价格决定的,那么了解治理污染所需要的成本比较关键的就是寻找合理价格。但在碳排放交易中,由于交易平台的缺乏及其相对单一的功能,当与国外CERs的需求方谈判的时候,我国CDM项目发起人经常面临较高的交易费用和压价现象,导致本国企业经常处于亏损状态,而国外的企业却成为获得丰厚利润的买方,这种情况就致使国内企业和国外买家的成交价格远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不利于本国发展。
我国银行在起步阶段只是进行简单的信贷投放,现在他们中的很多开始主动寻找绿色信贷项目,甚至同国际组织一起参与节能环保项目和凭借清洁发展机制来参与碳交易,这些都是我国银行试点碳金融业务的表现。金融机构是碳金融机制顺利运行过程中举足轻重的一环,但是我国金融机构对碳金融业务的参与仍处于初级阶段。只有小部分的商业银行进行规模较小的尝试,很多商业银行只是观望交易的形势,其它的诸如信托公司、中介公司、基金公司等公司总体上来说还没有参与碳金融交易的业务,目前,在中国仍没有形成与碳金融相关的组织体系。因此构建一个完善齐备的碳金融体系已经成为发展碳金融的必然选择与要求。
最早参与碳金融市场的企业,基本上都得到温室气体排放的许可,其中一些专业的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企业不仅为了满足碳减排义务的要求而交易,而且投机风险管理交易。很多金融机构刚开始只是企业碳交易的中介机构,从交易中获得很少的手续费,但随着碳金融市场的壮大发展,低廉的手续费使他们逐渐转为直接的交易方。
除此之外,交易所、国际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等也构成碳金融市场的主体,共同推动设立相关政策和促进碳金融产品的设计与流通。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提倡低碳减排,推出了很多发展低碳经济的资金;政府广泛地参与碳金融市场,以资助基金的形式参与到设定交易机制和搭建交易平台中。像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机构对碳金融参与度较高,比如:基金公司、私人公司、商业银行、商社财团等基本都参与碳金融相关的领域,且与碳金融服务的相关功能很多。但相较而言,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领域,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建立广泛的碳金融参与机制,将是我们发展良性碳金融市场的必然要求。
当然我们除了在针对低碳相关的开发项目进行积极的投资与融资之外,还可以学习欧美等发达国家进行不断的创新,即一些碳证券、碳指数、碳期货和碳中介等中间业务产品与衍生金融产品,这样不仅可以在资金和技术方面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也在满足了交易者避险与投资需求的同时,带动了社会资金的流动和技术的发展,而且,金融机构也从提供的相应服务中得到不错的收益。这些年来,在相关机构机构的协助下,金融机构开发出了诸多相关的衍生产品,现在,碳金融衍生产品主要有:碳排放权的证券化、碳交易担保/保险和套利交易工具等,这些都可以为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提供重要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