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吉林 长春 130000)
社保资金作为我国社会保障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对社会的稳定以及人们生活质量水平的提高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社保资金内部的有效监管,可以提高社保资金的安全性与合理性,是我国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财政部门对社保资金的内部监管,是代表全国人民行使监管的权利,保障广大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社保资金的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力度小、监管信息透明度低等,造成社保资金的内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不利于社会进步与发展。
目前,我国的社保资金内部监管主要由国家行政部门以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管机构缺少相应执法权,而且缺少明确的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对其监管行为进行约束,容易造成自己监管自己的现象。财政部门对社保资金的内部监管形式化明显,缺少足够的监管力度,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无法对社保资金进行有效且全面的监管。我国现行的社保资金监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存在很多漏洞,无法满足现阶段对社保资金的监管需求[1]。首先,社保资金内部监管制度的缺失造成了社保资金监管主体、监管对象以及监管方式的不明确。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缺少法律依据,在开展工作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阻碍,同时会出现责任推诿或者工作拖拉的现象;其次,监管制度的建设不完善会对社保资金的审计和社会监督带来困难,社保资金的监管信息无法得到充分的披露,社会监督无法实现;最后,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与缺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或者贪污社保资金,造成社会经济损失[2]。
我国社保资金的监管主体主要由政府为主导,对社保资金的征收、运营以及支付做出整体规划,具体的实施则是由各级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财政部门进行。为此,社保资金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监管主体分散性,社保资金没有得到统一的管理与支付。虽然我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社保资金的监管进行保障,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设立不完善,存在很多的监管漏洞,很难将社保资金的监管权力集中起来,并有效的开展,从而导致我国财政部门对社保资金的监管显得力不从心,监管失控情况明显[3]。
社保资金关乎我国的民生大计,是维持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所在。财政部门对社保资金的内部监管重点体现在其支付和增值方面,为此,财政部门对社保资金的内部监管需要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并且保证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之间的岗位分离,保持岗位之间的有效联系和互相监督[4]。但是,受到我国国情的影响,财政部门的工作流程以及工作内容设计并不合理,工作人员之间的职责模糊,权利与义务界限不清晰,经常出现工作岗位缺失、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另外,为了使社保资金的增值最大化,需要对其进行一些有效的投资,然而,主管部门在投资项目的选择和风险评估上,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滞后性,财政部门也没有对社保资金的投资增值做出积极的预测以及监管,可能会在一些外界不定因素或者风险因素的影响下,导致社保资金回笼速度变慢,甚至出现亏损。
我国正在一步步地将社保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制度当中,希望能够提高社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统一监管。目前,我国的社保资金建设正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只有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救济被纳入了财政预算制度当中,而普遍的社保资金依然需要各种税收和社保缴纳对其进行支撑。我国早在2012年就开始着手对社保资金的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全面的完善与优化,但是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与制约,社保资金的支付制度以及监管都没有得到有效的进步[5]。同时,我国当前社保资金的监管并没有形成透明化,社保资金的来源、管理和支付都没有一个准确的明细,也没有向社会做出文件说明。所以,为了加强财政部门对社保资金的内部监管,除了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明确监管主体、加大监管力度以外,还应该制定全程统一化、透明化的监管模式,既要向国家负责,又要向百姓负责,从而减少资金流失以及乱用现象的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对社保资金的内部监管,我国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保资金内部监管体系,以此达到有效监管和行为监督的双重作用。我国的社保资金体系发展起步较晚,制度的不完善、法律法规的缺失、监管主体模糊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明显,严重阻碍着社保资金体系的完善与建立。所以,为了应对现阶段财政部门对社保资金内部监管的现实困境,国家和各级政府应该根据我国社保资金监管的基本情况,结合我国国情和百姓需求,对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进行适当的补充或者修订,同时要制定与社保资金内部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且提高财政部门对社保资金内部管理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对社保资金的内部监管力度,合理的利用现有制度和法律规定去行使监管权力,保证监管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6]。
我国社保资金的征收以及支付均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保障部门既行使着社保资金的征收权力,又肩负着社保资金的管理与支付义务,责任重大而且意义深刻。但是,正是由于多种权力汇集于一身造成了社保资金的监管工作落实困难,社保资金的监管效率较低。所以,为了改善以往社保资金收支复杂、监管困难的现状,需要逐渐增加社保资金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借助社会监督来对其具体行为和监管工作的落实进行全面的监督。首先,社保资金财政收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可以让百姓清晰地看到我国社保资金的收支数据,看到社保资金是否能够及时的收缴完成,并且按时发放到百姓手中;其次,增加社保资金财政收支的透明度可以保证社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减少社保资金流失,以及收支不平衡情况发生[7]。最后,透明的社保资金财政监管制度可以防止暗箱操作,所以,国家应该每年向外公布当年的社保资金财政收入数据,并开通社会监管网站和热线,对不法行为或者违规操作进行举报。
财政部门应该利用自身的优势以及便捷条件,加强对社保资金的投资风险评估,以此提高社保资金的利用效果,实现社保资金的有效增值。首先,财政部门需要加强对内部员工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人才引进,提高财政人员的投资风险控制意识,帮助其掌握更加全面、细致的投资风险管理知识,为社保资金的投资提供基本的理论保障;其次,财政部门要不断扩大社保资金的投资范围,在投资前充分了解并考察投资项目,提前做好投资项目计划书,并进行反复的认证和讨论,将投资风险降到最低;最后,财政部门需要建立系统的社保资金投资体系,对社保资金的投资风险、投资方式、收益大小以及资金回笼时间等做出统一、完整的分析,并在投资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找到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以改正。从而提高社保资金的投资效果和收益,降低投资风险,为社会保障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综上所述,我国财政部门对社保资金的监管依然存在着监管不到位,监管力度小、制度不完善以及监管主体模糊等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在今后的工作开展中,不断发现问题并做出积极地应对,不断完善社保资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公开社保资金财政信息、加强对社保资金投资的风险评估,进而推动我国社保资金监管工作的不断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