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财产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9-12-18 13:36韩焘华
魅力中国 2019年20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物权法婚姻法

韩焘华

(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江苏 常州 213200)

伴随我国各领域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给人们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家庭财产法规制度作为保障家庭的主要法规,对于维持家庭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有着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文章中笔者将对如何建立健全家庭财产法规体系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家庭财产法律的基本原则

要推进家庭财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体系,则必须要明确家庭财产所具有的性质特点。家庭财产的法律体系建设,需要充分考虑到家庭成员的各自利益情况,各自利益的综合体便是整体利益。整体利益是由婚姻家庭夫妻之间的财产权益来产生的。若家庭成员出现死亡、离婚等现象,则视为家庭财产终止。在终止之后家庭当中的其他成员依然有着赡养抚养等相关义务。通过婚姻来建立家庭,那么便会产生家庭财产。婚姻与血缘关系可以视为一个共同体。家庭成员均不可能脱离这个共同体。而财产关系在此过程中则是家庭生活的一个延续。家庭财产不会因社会变化而产生巨大的变化。其存在的价值便是服务于婚姻家庭。

二、家庭财产法律与物权法规的关系

家庭财产法律法规与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相适用。婚姻法的第十七条和十八条规定当中指出,遗嘱当中所包含的财产继承人或者是夫妻当中的单独一位成员,其对于家庭财产有着继承权。而夫妻双方享受相同的处分权。通过这两条婚姻法法规可以看出,服务双方从实际角度来说,都对夫妻的共同财产有着继承的权利。因此家庭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必须要考虑到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当中所包含的概念内容。

第二,在家庭财产当中,物权法应当以“谦抑性”的方式来存在。物权法出现的原因是为了给财产关系更加清晰的规范要求。物权法当中规定,当家庭财产的当事人需要变更物权的种类及实际情况时,不得存在威胁到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发生。从实际角度来看,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对于保障婚姻家庭当中的成员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婚姻家庭的财产关系本质上讲,与市场当中的财产关系是保持着异质性的特点的。

第三,家庭财产法律法规要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及物权法的第十四条规定相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中提出,婚姻家庭的夫妻双方其签订的约定财产归属问题,是属于各自所有的,在各自所有的基础上才存在家庭财产的共有条件。例如当婚后,如果出现不动产所有权的变更或者普通的登记措施,那么在婚前购买不动产的一方则享有不动产权的所有权。认定为婚前财产进行保护。而当婚后购买房屋等不动产时,其按照相应的条件进行区分,是属于家庭财产范畴的。

三、完善家庭财产法律法规的相关建议

(一)需落实家庭成员财产补偿的法规内容

根据婚姻法当中的第四十条规定来分析,家务劳动可算作补偿的请求制度进行体现。例如当婚姻家庭当中的夫妻要进行离婚时,其一方在婚姻关系当中如果对家庭做出了更多的贡献。此处的贡献可看作是家务劳动等实际内容。那么应当将这一方作为被补偿的人员。夫妻的共同财产的法律法规与该条制度内容不做相适用。在共同财产的方面,离婚时财产的平分原则可作为基础进行参考,但应当适当考虑和补偿作为女方或子女方的人员。现实情况下,当夫妻双方生活中存在开支情况超过正常条件时,过度开支或者随意、不经过另一方允许的情况下存在滥用家庭共同财产的情况的话。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增设相应的补偿制度。从而起到保护弱者的实际效果。

(二)婚后财产增值相关情况应纳入家庭财产法规中

根据物权法当中的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指出,天然的孽息需要给予所有人来进行处理。若实现家庭成员夫妻双方有其他的约定,那么可按照约定的内容来执行并履行约定内容。当事人在有约定的条件下,可按照约定内容做出最后的处理。婚姻法第十条当中指出,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的财产,当存在一方进行投资时,需要对投资的状态进行分析了解。若是一个人财产的名义来进行投资的。那么最终取得的收入是纳入到婚后财产当中的。即作为夫妻的共有财产来进行处理。婚姻法第五条规定当中提出,当财产婚后出现孽息时,应当按照自然的增值纳入到个人财产当中,这一部分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将婚后财产的增值相关内容纳入到家庭财产当中,对于婚姻家庭的组成成员有着重要作用。其可以在存在补偿机制的条件下,有效的保护婚姻家庭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安全,也可保障婚姻家庭夫妻双方其中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安全。因此,应当尽快的纳入到家庭财产的法律法规当中。

(三)科学制定善意取得的认定方式

通过分析婚姻法及物权法,其中有对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规定内容。本质上来说,善于取得关系到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安全和个人财产安全。但实际认定方式还要根据现实情况来进行分析和变化。例如在婚姻家庭当中,住房的使用权应当优先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尤其是在住房只有一套,作为唯一住房的情况下。这是关系到婚姻家庭夫妻的生存权的。同时,当设计到婚姻家庭房产的内容时,其第三人应当承担起谨慎的义务。从实际角度来分析,我国夫妻双方在同一套房屋上进行登记相对较多,但房产或者其他不动产只有单独一人的姓名,属于一方名下不动产的情况也并非是极个别的现象。因此,从善于取得的角度来看,婚姻家庭当中的家庭财产应当按照第三人善意的认定方式来作为标准。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家庭财产作为婚姻家庭组成成员的物质基础,对于家庭成员来说十分的重要。基于此,积极加强建设家庭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则显得至关重要。建设家庭财产法律规定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婚姻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内容。此外,还应考虑我国当前实际社会情况和经济情况,尤其要加强对房产及相关不动产方面的家庭财产界定。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们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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