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凌
(四川宜宾学院法学院,四川 宜宾 644000)
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的研究我们可以引申出关于社区矫正的诸多问题,如社区矫正是什么?在涉及到一些特殊案件时,该如何探讨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与矫正对象以及翻译者几者之间的关系? 从国内和国外的研究分析看来,关于语言与法律、语言与矫正之间关系问题的研究,很少有学者关注和探讨。更多的学者都是从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等角度研究法律与其之间的联系,很少有学者从语言学或语言功能的视角去研究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只有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概念,正确理解其与少数民族语言特殊性的关系,才能明晰社区矫正的研究对象,才能保证和少数民族矫正对象交流的顺畅性。下面本节先开始探讨社区矫正的定义及其特性。
关于社区矫正概念的界定和探讨,理论界观点诸多。刘强教授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活动的总称,它已在世界范围内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认可。社区矫正的内容包括对刑事犯罪当事人的监管、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改造以及对他们的服务。还有学者认为社区矫正,亦称之为“社区矫治”,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改造罪犯方式的总称。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而言的刑罚执行方式,我们所说的“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实施矫正,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这里则侧重强调社区矫正的社会性,也即社区矫正是通过广大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发挥其力量的。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应侧重从“地方性知识”层面研讨,紧紧围绕地方特色性展开,针对民族地区所处的客观外在条件如该民族地区的地理环境、法治环境和人文环境来下定义。
少数民族是我国的一个庞大群体,大多数少数民族都有其本民族的语言或文字,对于某些民族其内部支系比较发达,即便是属于同一个民族的同胞,其内部早已发展出了不同的语言文字系统。因此,不同的少数民族拥有不同的语言文字体系,同一少数民族也会有不同的方言体系。比如在我国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彝族均有不同的语言或文字体系。就四川省大小凉山的彝族内部的的语言本身而言,由于民族等级的不同,其呈现出了不同的语系。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在彝区的不断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所具有的特殊性无疑加剧了目前社区矫正中"语言与矫正"这一矛盾的解决难度,加剧了各民族之间沟通交流的难度。如分布在社区矫正人员与矫正对象二者该如何进行有效合作,如何打破二者的交流障碍,面对只懂彝语的“德古”,该如何将熟知通晓汉语的法律翻译者纳入社区矫正领域,对于改善彝区法治现状,解决彝区法治建设的问题至关重要。
在彝区,社区矫正是一个新兴事物,应加强彝族地区群众对国家法和社区矫正立法理念、矫正模式的学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制度。在实体法方面,涉及到重罪轻罪法治理念的层面,在彝区执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其处理方式的不适当必然会导致二者的冲突。而导致此矛盾产生的根源也即群众对制度的陌生和误解。因此,在矫正过程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对典型案件、典型的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正面的引导。
首先凉山彝区习惯法最大的特色也即以“德古纠纷解决机制”和“家支权威制度”为基础,德古纠纷解决制是指在“德古”的主持下,要以凉山彝族“习惯法”为依据去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一种民间调解方式。凉山彝族习惯法注重调解和谈判。调解时间持续长,调解较辛苦。德古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奔波,不断传递双方当事人的信息,耐心听取双方意见,反复进行说理与劝导。
彝区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以及社区矫正自身的缺陷决定了我们要用多元的的机制来推行社区矫正的运行,不能机械地认为社区矫正能处理一切纠纷,应结合彝区特有的社会背景知识,内外因素综合考虑。在推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应该不断完善法律翻译人才制度,使得最终社区矫正的结果尽可能地与彝族人民的期待相一致,增强社区矫正对于彝区的权威性,摆脱目前彝族地区法律翻译人才制度和社区矫正冲突的困境,实现彝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民族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