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楠楠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上海 201703
《人民武装警察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武警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武警法的原则之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合法权益的基础和核心。武警法所确立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原则是指武警法通过规范和调整武警部队和武装警察的行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武警部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其最终希望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仅是武警法所要保障的权益,也是我国所有法律都追求的立法目的。其中,宪法提供的是根本性的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其他法律则具体保障某一类或某几类合法权益。如,民法保障的是民事权益。而刑法则是一切权益保障的最后保障。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平等保障为一般原则,但是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优先;当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产生冲突时,人身利益优先。
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员,武警法必须贯彻保障公民享有人身权利、财产权、人格权和政治权的法律要求。人身权利是和人格权都是人权保障的基础。人权是指大到从所有人作为一个群体在国家中享有的一个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这个基本权利就包括人身上的不被侵害性和财产的不被侵害性,以及政治上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建议监督权等。人权小到对个体成员各项权利的具体保护。法律必须要以人权保护为重要议题。①武警法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了国家了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如何的执行好任务的同时又能把尊重公民的人权自由做好,防止公权力的不当侵害,这是我们一直思考的问题。规范公权是法律的核心要求,也法律平衡的要求。我国《宪法》将尊重保障人权写入法律,《武警法》也要求武警部队执行任务时候不能侵犯公民的各项权益。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武警官兵在执行任务时要把保障公民权利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原则放在首位。这就要求具体执行任务时,武警官兵要依据法律、法规执行任务,不能任意扩大权利范围,如武警有临时控制权,这是在公安委托的情况下临时赋予的权利,在临时控制公民人身权后,要移交公安,不享有最终的执法权。
人民武装警察法是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一分子,以保障人权为己任。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员,武警法必须遵守立法为民的准则。从立法角度看,保障公民权利立法就是好法,由于法律的本质就要体现人民意志性,人民的意愿在法律上得以最大的表达。
从执法层面看,公权力行使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实现人民的利益。《人民武装警察法》在第一条即点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本立意就是人民利益。
《人民武装警察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人民武装警察法》开宗明义点出立法的重要目的。这一目的通过以下方式得到实现。第一,严格约束武警部队的行为。通过将武警部队担负的任务、行使的职权、需要落实的保障措施法定化,确保武警部队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在不侵犯人民生命财产权益的前提下遂行多样化任务。并且,武警部队遂行所有任务的最终目的就是具体公民个人或者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②根据第19条的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规定直接指向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二,严格约束人民武装警察的行为。武警部队遂行任务的行动最终由具体的官兵完成。如果法律对人民武装警察的行为约束不严,很可能造成对人民生命财产权益的侵害。因此,武警法对人民武装警察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法》第17至21条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的义务。
第三,对侵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法律惩戒。根据《人民武装警察法》第34条的规定,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当遇到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不及时帮助的行为,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物品、交通工具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对现役武警官兵针对人民生命财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滥用职权、包庇犯罪的,未达到法律规定处罚标准的,可以按照军队纪律处分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 注 释 ]
①李佑标.武警部队遂行反恐怖行动涉法问题研究[J].发表于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
②王发强,刘庆安,马全福,许建阳,陈燕,李培进,郝瑞生.武警部队执勤、“处突”、“反恐”条件下军事应激损伤研究[J].武警医学,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