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机关司法赔偿问题研究

2019-12-15 21:12
法制博览 2019年18期
关键词:赔偿制度服刑人员司法机关

王 超

福建省永安监狱,福建 三明 366000

一、监狱机关司法赔偿的概念

一些人在做了严重危害他人或者社会的事情后,经过法院判定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因此需要接受强制性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作为处罚措施,服刑人员即是这类人员的总称。监狱是我国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作为一个强制性的暴力机关,主要用作对触犯刑法的犯罪者执行剥夺人身自由权的处罚。服刑人员在监狱机关服刑之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是其余权利仍然受到国家保护。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均受到国家宪法的保护,不受任何人或者组织之非法侵害,即使是服刑人员的权利也应当得到保障。

司法赔偿的指的是服刑人员在接受司法机关行使监狱管理职权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国家赔偿的主体应当是造成国家赔偿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包括我国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等。司法赔偿是国家赔偿中的一种,当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了司法机关的侵害时,公民有权向国家要求赔偿。监狱机关也是国家司法机关之一,因此当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自然也有权要求监狱机关进行司法赔偿。

二、监狱机关司法赔偿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监狱机关司法赔偿的现状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了监狱机关出现刑讯逼供、虐待或体罚服刑人员、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服刑人员等行为时,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监狱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由于多年来陈旧观念的影响以及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普及不够,监狱内长期存在服刑人员受到殴打虐待等情形。

(二)监狱机关司法赔偿存在的问题

1.监狱警察行使职责时造成侵权

由于一些监狱警察在相关法律方面的认识不足,或者由于对监狱中的服刑人员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监狱里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会遭到这些警察的侵害行为,包括了直接受到警察的殴打或者虐待,纵容他人对服刑人员欺辱,限制服刑人员在放风期间的自由等,这些行为都是我国监狱法和国家赔偿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

2.缺乏服刑人员保护机制

监狱机关是服刑人员在触犯了我国的刑法之后被法院判决执行对应的刑罚场所,服刑人员一般都会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因此在接受监狱劳动改造的时候主观能动性较低。当服刑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因不符合规范的操作流程而受到伤害,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监狱机关没有义务进行国家赔偿。

三、完善监狱机关司法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确定结果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国家在执行国家赔偿时所依据的标准,世界各国都对此有自己的规定。单一结果规则原则指的是确定国家赔偿事件中的具体责任人,无论是殴打虐待,还是拒绝提供服刑人员应有的医疗服务,均应当由国家负担起国家赔偿责任,并追究到责任个人。只有这样,才能给执法人员在行使职责时划出一条红线,让其明白哪些是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哪些行为会给自身带来一定的惩罚。

(二)完善监狱相关法律法规

监狱的服刑人员一直以来受到的社会各界关注度不够,大众的眼光很少停留在服刑人员的身上,这就造成了法律体系建设工作的停滞不前。司法部公示的《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在官方网站上已经公示了很久,至今仍然还是处于试行阶段。但不幸的是,这项试行补偿办法仍然是我国有关的主要法律依据。推动监狱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势在必行,只有有了完备的法律依据,司法机关才能做到在行使职责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加强司法监督,规范职权行使

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是在司法机关规范行使职责的保证。如果相关司法监督机制不到位,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可能会疏于自我管理,为了简单粗暴地实现更好的管理效果,就对服刑人员进行殴打、强化劳动等违法违规举措。完善的监狱司法赔偿制度,一定离不开强力司法监督的实施。

四、结语

本文简述了国家赔偿的相关概念,介绍了国家赔偿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国家赔偿是指在国家机关在行使自身职责之时,对个人造成了职责以外的侵害,个人就有权利向国家申诉,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国家有义务承担起补偿工作。我国当前在监狱的司法赔偿方面会存在一些不足,导致近年来受到的申诉请求出现增多的趋势,本文结合我国国情,总结了一些完善司法赔偿制度的举措,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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