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小炜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中小企业之间,这种借贷形式多样,还款的方式灵活,借款的利率由借贷双方约定,形成与金融机构资金借贷形式差别较大的借贷形式。
民间借贷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特别是封建社会时期,民间借贷成为广大农民维持生产的重要途径。我国当前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弥补了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覆盖范围有限等因素带来的不足,缓解了资金供需矛盾,在生产和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银行金融在农村覆盖的有限性及对农村地区借贷的控制,为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空间。目前,各大政策性银行和地方商业性银行在农村地区的覆盖范围非常有限,尤其是各大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鲜有覆盖。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地区个人或小微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可能性不是很多,从而普遍倾向于寻求民间借贷的支持,从而使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获得了相应的空间。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闲散资金的出现是农村地区民间借贷产生的基础。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以典当、钱币、生产物资借贷为主要方式的民间借贷长期存在,但主要集中体现在掌握社会财富的少部分人(主要是地主)对广大贫穷农民的借贷,借贷主体关系稳定,形式简单。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由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历史飞跃,农村地区已经实现了从解决温饱到绝大多数人生活富足的历史性转变。个人或组织财富积累量不断增加,闲散资金的出现,使农村地区民间借贷有了前提和基础。
(三)资本的趋利性,是农村地区民间借贷产生的动力。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少,农民投资意识淡薄,投资渠道有限,利用闲置的资金继续创造财富的机会不多。而农村地区民间借贷这种方式,大多发生在彼此熟悉的亲戚朋友等群体之间,其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资金放贷的复杂程序而言,这种发生在农村的民间借贷程序简单,借贷还贷迅速,交易效率高,获得的报酬相对于其他方式也较高。基于资本的趋利性特点,在农村地区投资方式的有限性和民间借贷的高收益的结合下,使民间借贷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
(四)不理性的消费观、不良的婚丧嫁娶攀比之风等原因,为农村民间借贷发生提供了重要契机。当前,与农村地区人民物质生活富足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人民精神生活的空虚。部分人不理性的超前消费行为以及在虚荣心支配下导致的不正婚丧嫁娶攀比之风在农村普遍存在,许多人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形下,不得不转向寻求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活动一直活跃于我国农村地区,对生产生活作用显著,以独特的优势,缓和了民间资本的需求,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健全、监管缺位、部分借贷人诚实信用意识不强、交易方式简单,证据意识淡薄等原因,因借贷发生的纠纷也较多,给农村地区社会安全稳定带来较大隐患。
(一)法院事实难认定,纠纷难解决。农村地区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如亲戚、朋友或者其他熟悉的人和人之间。而这些人之间多基于人情关系,在借贷关系发生过程中,不注重履行相关借贷手续,对利息有无、利息高低、还贷期限、还贷方式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缺乏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事实认定难度大,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高利放贷现象易引发刑事犯罪,影响正常社会秩序。不管是从实践还是理论来看,高利借贷都是影响正常民间借贷发展的毒瘤。高利放贷者一般利用他人危急情形,高利放款并约定不合法的利息要求,在他人无法按期还款时施加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严重者非法拘禁他人或伤害他人身体,极易引发刑事犯罪,影响正常社会秩序。
(三)监管不到位,借贷人利益得不到保障。我国农村人口受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对现代投资了解不多,风险意识不强,且农村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一般基于对彼此的了解,都不会办理担保。这种不严谨的借贷方式,很容易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不能够及时还贷或者遭受非法集资诈骗,使借款人自己利益受损。
资本的趋利性是民间借贷兴起的内在因素。现阶段,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对资本的渴求是民间借贷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对民间借贷的发展,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产生了纠纷就打击,但对民间借贷的出路不予明确的方式并不是明智之举,必须多管齐下,保护正当民间借贷关系的同时,从源头上对高利贷行为进行规制,抑制社会对此借贷利润的极度追求,促进民间借贷行为健康发展。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顶层设计,给予必要的规范和引导,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明晰民间借贷各利益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身份地位,加快建设民间借贷相关的风险防御措施,将民间借贷纳入与银行同等的监管地位,严控民间借贷潜在的风险,维护民间借贷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具体出台一套指导民间借贷的管理办法,为民间借贷实现规模发展,提供指导作用。
从司法实践看,影响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最严重的毒瘤是非法集资和因高利贷引发的刑事犯罪。非法集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针对广大的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行为,在农村人民群众普遍文化程度不高,风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极易发生。高利贷一般都会伴随着超出合理范围利息的约定,或者借贷关系发生后,以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寻求高利,甚至是超出约定高利范围之外的非法获得。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必须处理好民间借贷过程中易发生的非法集资和高利贷问题,依法严格及时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引发的相关刑事犯罪,为民间借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相对于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专业监管,民间借贷一直处于监管缺位的状态,导致出了问题就事论事予以处理,对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缺乏关注和长远考虑。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监管,基层政府监管比金融机构监管更加有利。基层政府离借贷关系法人发生在距离上更靠近,知情了解更方便,处理手段上可以更加灵活。要特别注重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政策宣传、纠纷调解作用。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开设专栏或通过定期开班讲坛等方式,从国家政策法规到信贷理财,结合典型反面案例,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和借贷关系中易发生的问题,帮助借贷人强化风险意识,增强担保意识,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又引导民间投资者的理性投资、创造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