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研究

2019-12-15 21:12关红平
法制博览 2019年18期
关键词:熟人办理犯罪

关红平

湖北省荆州市长江大学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00

一、未成年人性侵害的含义

未成年人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权威、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者的伤害行为。此类性关系的活动包括:猥亵、乱伦、强暴、性交易、媒介卖淫等。

我国法律有关未成年人性侵害的规定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妇女卖淫罪,嫖宿妇女罪等。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看,多半为熟人作案

该院自2013年以来五年间,共办理未成年人相关案件28起,其中性侵害案件6起,熟人作案率高达83%,“熟人”主要包括教师、邻居、亲戚、网友等。“熟人”善于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分辨力、防范意识差等弱点,使用小恩小惠诱骗、施以轻微胁迫达到作案目的。

(二)从犯罪对象看,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主

农村由于经济条件限制,很多父母选择外出务工,导致留守儿童增多,易受到侵害。该院办理的董某某猥亵儿童案中,两名被害人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家中仅有年迈的爷爷奶奶照顾,孩子缺乏有效监管。

(三)从犯罪手段看,隐蔽性较强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由于熟人作案较多,导致犯罪隐蔽性较强,犯罪嫌疑人利用自己的“熟人”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让被害人及其家人疏于防范。如孙某某强奸小梅(化名)一案,孙某某借小梅父亲住院,其父母委托照顾小梅之际,以借口给零用钱的名义进入小梅房间对其实施奸污。其后,多次以相同方式为诱饵,且事后以告诉家长同学相胁迫;又如严某某强奸学生一案,借口给学生补课的名义,骗取其信任而后实施性侵,因为严某某身份特殊,有长期与被害人近距离接触的便利,不易引起家长的警惕和防范,导致被害人受侵害事件长达三年之久,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原因分析

性侵犯罪是最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常见问题之一,通过研究其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对策措施,可以有效减少该类犯罪发生的几率。针对该院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分析,当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原因主要有:

(一)家长在孩子成长中的缺位。近年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加,留守儿童增多,很多小孩处于无人监管的情况;有的虽有监护人,但往往认为只要吃饱穿暖就行了缺乏对小孩的性教育。严某某强奸案的主人公陈某某,其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从小便是爷爷照料她,而事发过程中其爷爷曾经多次见过严某某却并未引起怀疑。

(二)农村教育资源的匮乏。农村相对于城市而言,由于教学资源和教育设施的缺乏,家长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下,很多父母自身也未接受过相关教育更谈不上给小孩性教育。因此,很多小孩接受性教育知识相对少。

(三)“贞操”观念影响较深。侵害农村女性利益犯罪案件较男性多。因农村缺乏教育、信息闭塞、思想传统等因素影响,受害人父母在知道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觉得羞于启齿,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选择用钱解决问题,从侧面降低了此类犯罪的犯罪成本,也增加了此类犯罪的发生几率。

(四)教育管理不到位。学校是未成年人生活和学习的主阵地,由于部分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对校园安全管理不善,对教师管理过于松散,未禁止教师酒后进入校园,为犯罪分子创造了可乘之机。该院办理的罗某某猥亵儿童案,罗某某利用其担任班主任便利,喝酒后到寝室查寝,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难以磨灭的阴影。

四、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措施

(一)强化配合,建立健全多方位协作机制

加强社会协作配合,构建教育、家庭、妇联、团委、社会五位一体的防性侵工作机制,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开设专门性教育课程、印发宣传资料、拍摄宣传视频等方式,借助各类媒体,积极开展性教育和防性侵害教育。尤其要发挥家长在教育中的作用,要摒弃过去“谈性色变”观念,将性教育普及到学龄前儿童,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二)强化协作,建立法制宣传教育体系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进校园活动,增强青少年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在学校建立学生咨询、心理辅导、维护权益的绿色通道,增强对未成年人法律的保护效果;加强多部门合作,采取灵活多样、通俗易懂等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法治观念,增强全民法治意识;组建专门的志愿者服务队,深入社区、群众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对留守儿童、单亲家庭、智力低下等易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给予更多的关注,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三)强化协调,建立案件办理绿色通道

司法机关应注重配合,严格履行法律职能,依法从严惩治犯罪分子,建立此类案件快速审查和心理救助工作机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建立办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快审、快结、快判的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避免因办理案件时间过长对其心理造成二次伤害。

(四)强化责任,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机构尚未建立,且检察院的未检部、法院的少年法庭、共青团等相关组织中有关未成年人的组织针对性不强,则职责权限不明确。因此,国家对此可以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尤其是性侵害保护做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在建立专门职能部门的前提下,还应该明确其他部门的相关责任,实现责任追究制,多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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