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并购重组股权制改革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9-12-15 09:09曾田田
法制博览 2019年26期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管法律

曾田田 张 静

1.兰州大学,甘肃 兰州 730000;2.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700

一、目前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产权不明确。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大多数国企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改革开放后才改制为混合企业,也有私营企业为了某种利益挂靠国有企业的现象。再加上我国理论领域对于产权的概念也一直存在争议,因此也导致了产权界定的不明确,企业的经营者与企业所有者产之间有矛盾。例如,并购所有权的归属,并购费用的支配等。

(二)政府的干预。目前,国有企业间的并购主要成为地方政府完成经济指标的政绩形式和企业在现阶段筹措资金、摆脱财政困境、搞活企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便宜之选,缺乏真正市场调节,使企业并购在扩大规模、提高效益、有效配置资源及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实现。

(三)私营企业并购国企存在诸多限制。例如债权债务风险。因为国有企业长期的历史原因,政府干涉、一把手负责等原因造成的经营混乱以及在中国现有社会信用缺乏情况下,追债成本、周期、债务隐患方面存在很多风险因素。由于存在这些因素,私营企业就得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实现并购或改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产生长期的债务诉讼风险。

(四)融资问题是阻扰国企并购的重要因素。众所周知,国有资产是无比庞大的,而国内资金却承接力有限,尤其是我国对国外资本、民间资本并购国企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却设置了高门槛,这些的外部资金不能够有效地进入“国企市场”。

二、国有企业重组并购立法现状及缺陷

(一)缺乏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制度。在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而坐落于此的一些国有大型企业或多或少的和地方政府之间有着密切关系,然而现实中存在着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经营干涉,特别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资产流转的干涉,不通过规定的竞标程序或者竞标走形式。因此需要建立能限制地方保护主义,克服地方利益约束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国内并购重组渠道和规则不完善。我国国有企业可以参与的并购渠道只能通过证券市场这个渠道,中小国有企业拍卖的渠道和规则更是亟待建立,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以及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亟需完善境外并投国有企业的对应规则和渠道,我国现在仅有一些不详细的规则,而且仅适用于境内发生的并购交易,特别是对外证券,债券市场的规则仍有许多法律真空地带。例如,证监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时办法》和《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等规定仅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而缺乏向外资定向发行可转换债的规定。

(三)缺乏完善的企业并购重组法律体系。调整企业并购的法律并不完善,各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不够。制定发达国家普遍规定的反垄断法时我国也将重要的行政垄断排除在外,未予限制。

三、完善我国国企并购重组股权改革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国企并购重组立法的顶层设计

国有企业改革成效不大的关键因素是重组并购股份制改革的举措没有彻底的市场化。立法方面要参考国际交易管理,统筹规划国企股权改革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完善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立法体系,提高目前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层级,细化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资源的优质程度设计有区别性的管理规范制度。

(二)创新监管层面立法

国有企业监管层应借鉴国外的成熟监管制度,改变监管模式。首先,可以借鉴国外监管方法,强化国企股权改制中的事前监管。其次,在并购重组过程中要强化并严格落实信息披露制度。具体应强化落实定向增发B股并购方式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对定向增发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如果使用收购流通股方式必须遵守国内有关强制性规定,如信息披露、外汇管理以及要约收购等方面;换股的收购形式,监管部门应在整个过程中强化信息披露义务,特别是对换股比例确定方法的信息披露义务,从而使得投资者能够得到充分而及时的投资信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最后,完善国有资本监管方式。国有资本要实现战略性退出,引进外资、民资,目前常见的是债转股的方式,即将原有企业与银行承担的风险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身上,但这种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国有企业存在的风险,资产管理公司会通过出售、回购、证券等方式短期收回资金。应从法律制度上约束资产管理公司的交易行为,促使资产管理等投资公司愿意长期持有国有企业股份,才能约束和保障交易的顺利平稳进行,真正化解国有企业的经营风险,促进新的资本注入国有企业,达到多方共赢的局面。

(三)完善国企并购重组中行政审批流程

要根据国企分类、不同并购重组等方式对国企并购重组过程中行政许可流程重新梳理、予以平衡规范。各地方国资委也做了很多这方面的探索,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目标,在立法上平衡国企并购重组中行政审批流程,对于发债审批程序、协议并购方式,特别是通过购买非流通股的并购形式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国有资产并购重组的审批和评估程序也应随着我国阶段产业结构和产业政策来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对此之外的情形应交由企业和市场自主决定和调节,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资本进入国有企业的活力及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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