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富民
福建省南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福建 南安 362300
在我们国家的司法体系之中,法律援助制度占据着十分关键的地位,因此,研究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存问题,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就成为了法律工作者所应当注意的重点工作。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落实刑事辩护法律制度全覆盖,一方面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另一方面还可以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结合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来看,其本质就是一种公益性的活动。在最开始的时候,推进法律援助制度主要是为了能够给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员提供一种救济的方法,但是在今天,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了一种国家义务性质的援助。因此,通过让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更好的发挥出自身的功能和作用,不仅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还在一定程度上充分的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应当尽到的合理义务。此外,在刑事诉讼活动之中,由于某些被告不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面对这样的情况,通过对其提供必要的帮助,还能够促进法治公正,最大限度的避免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通过对刑事变化法律援助进行系统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这个制度具有以下几重意义。第一,基于保障人权的需要,不管犯罪人所犯的罪行多么严重,他都具有申请法院提供必要援助的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一些犯罪人由于自身的经济条件所限,可能导致其变化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救济,在这样的情况下,落实刑事变化法律援助全覆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每一名公民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于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影响。第二,让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还能够对犯罪人的辩护权做到基本尊重,让控辩平等对抗的目标转化成为现实。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具有进行法律变化的权利。在对被告进行审判的过程中,由于其常常处于劣势地位,诸多因素的制约使得其难以很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刑事辩护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为被告提供必要的帮助,使诉讼之中的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不仅很好的保障了形式上的公平正义,还很好的保障了实体上的公平正义,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能够带来十分深远的影响。第三,推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还同保障人权的趋势实现了完美的契合。在很早以前,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就已经在司法体制之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被告有为自己的行为进行申辩的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即便被告人没有积极的行使此项权利,司法部门也应当对被告进行及时的告知。
在现如今的阶段,虽然我们国家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同以往相比较,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同发达国家的国家相比较,依旧存在着一些差距和不足,需要法律工作者不断的进行法律的宣传,尽可能的缩小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结合我们国家的现状,我国刑事法律辩护律师的应用比例较低这种情况依旧存在,尽管通过建立刑事变化法律援助试点,在一定程度上使辩护率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但是,同理想状态依旧存在不少的差距。导致这样情况发生的原因是因为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之中,许多案件都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使得案件审理仅仅依赖法律帮助就能够完成,刑事辩护那你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资源,避免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我们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之中规定了简易程序,只要案件的事实清晰,证据充足,被告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法院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案件的审理。若是一些案件的案情错综复杂,不管被告是否同意采取简易程序,法院都应当向被告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推进任何一项措施和制度,都需要一定的资金作为背后的支撑。在最近这些年,我们国家在法律援助这个问题上投入的资金越来越多,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告的基本人权。但是,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看,却依旧难以满足法律援助服务的实际需求。由于我们国家人口众多,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比例却严重不足,面对这样的情况,就在一定程度上给此项工作的落实带来了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公益性的活动,因此,国家和政府充分发挥出自身的职能,对这项工作的落实,能够带来十分积极的效果。在现如今的阶段,法律援助资金投入较低的问题依旧十分普遍,通常的情况下,在刑事诉讼之中,对缺乏必要资金的被告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其视为对穷苦的人提供帮助。基于以上的原因,国家应当大幅度的增加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比例,提升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让该项制度的功能可以完全的发挥和释放出来。
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国家在进行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活动的时候,依旧采取传统的工作方式,由社会律师开展相关的法律援助工作。因为这种工作模式由社会律师所主导,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导致其对社会律师产生了一定的依赖作用。为了能够对上述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和处理,我们国家应当对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不断的优化,构建公设辩护人的全新模式,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有效的纠正传统模式之中所蕴藏的弊端。第一,可以对公设律师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强化,将公设律师纳入公务员的队伍之中,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吸引更多的人能够从事公设律师这项工作,为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全覆盖的实现做出自己的贡献,第二,使用政府购买法律援助的方式,由政府和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让该律师事务所为政府进行一定额度的法律援助服务。总体来看,第二种方式具有一定的弊端,因此,更适于在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进行推广和使用。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律,不成方圆”。在当前,我们国家的形式辩护法律援助制度还应当构建必要的监督管理系统,以此来避免法律援助无据可依的现状。通过落实此种手段,不仅可以让法律援助的有效性得以完全的发挥,还能够法律援助体制变得更加完善。比如,相关部门应当对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进行严格的水平考核。第二,要对被告接受法律援助服务的有效性进行全方位的考量和评价。第三,设立系统完备的法律援助评价体制,渗透进入奖励和惩罚的制度,以此来让相关律师在开展工作的时候,能够全心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