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克鑫
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人工智能技术一旦落到不法分子的手中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管理、约束以及对于相关犯罪的惩罚机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处在人工智能时代的人们应该学习、研究、应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制造出来的智能机器人按照设计和编程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设计和编程范围内能够行动的智能机器人,另一种是在设计和编程范围之外能够行动的智能机器人,这两种智能机器人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判断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对于第一种,本文将讨论对于人们运用该技术过程中产生的犯罪行为的变化,对于第二种技术成果,我们称其为人工智能机器人,本文的观点是具有辨识和控制能力,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可以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本文把在设计和编程的范围外能够行动的智能机器人看作是刑事责任主体。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计算机技术能够模拟人脑的功能,使机器人像人一样的思维方式进行“思考”,可以对客观事件进行分析、判断以及解决问题的技术。随着智能化时代的到来,如今人工智能技术在许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医院已经出现了医疗机器人,餐厅出现了人工智能服务员机器人,眼镜店出现了能够帮助人们测试视力的眼科机器人等等。
本文将其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划为两类:一为犯罪分子将这项技术作为工具的应用到某些不合理不合法领域。如不法分子策划犯罪时,利用智能机器人来进行选择谋划,这使行为变得难以预测,也会给司法侦破和在程序举证等方面带来更多的难题。二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网络犯罪。例如: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入银行或政府等系统中,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
合理合法的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能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但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就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因为这里的所指人工智能机器人是一种实行犯罪的工具,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要对那些违法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人员进行处罚。本文按违法的不同程度将其分为从轻、从平、从重这三个等级。
如果行为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时基于非故意的心理给社会或个人造成了伤害,属于过失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过失犯罪,应该结合社会当时的普遍观点和询问当事人能否够感受到其行为会对社会或是个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假如无论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与否都无法改变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稳定性的影响,就可以“从平”处理。例如,行为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窃取他人的财物,但是这种行为与传统偷盗没有什么区别,只是运用的手段不同。因此,当危害社会的程度上来说没有本质区别,都是偷窃他人财物,就无需在刑法中专门设置“用人工智能技术偷盗”。犯罪分子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偷盗应与传统的偷窃行为同等论处。
假如行为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犯罪,人们可以不假思索的得出其行为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这种行为对社会的长期发展、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产生了极为严重的威胁,但是刑法中没有符合其行为的具体规定,那么需要按照传统犯罪的行为进行“从重”处罚。例如,犯罪分子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盗取国家秘密。由于人工智能更加高效,所以对社会或是对个人的危害都会成倍的不断增长,而且难以控制。因此,需要从重处理。
人工智能技术具有很大的风险,需要行为人在应用时排查安全隐患,从而降低危害社会的事件发生。如果科学水平的发展使人们难以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应该尽快完善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性。
判断一类智能机器人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应该将智能机器人的行为与程序之间存在的关系进行探讨。正如前文所述,这里讨论的是在设计和编程范围之外能够行动的智能机器人,当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程控制的范围内通过一定的学习,就可以产生自我意识,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从而超出设计和编程范围的控制,能够具有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识能力是指智能机器人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积极作用或是消极作用,而控制能力是指智能机器人可以选择做还是不做某件事情。在设计和编程范围之外能够行动的这类智能机器人具有自我意识,能够按照自己的想法做事,与人脑的意识和意志相同。
脱离人类设计和编程范围的智能机器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属于刑法意义的“行为人”。对于判断一个自然人是否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根据我国刑法可以得知:十四岁以下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处于十四至十六年龄段的人只对部分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无法辨认自己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造成伤害结果的也可以不用负刑事责任。其依据便是具有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而这一观点便为具有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机器人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提供了理论依据。
许多人认为智能机器人在触犯法律之后可以进行维修或是销毁,为什么要进行刑罚?主要原因便是这类智能机器人具有自我意识,算是某种程度上的“人”,可以成为刑事责任的主体接受刑罚。另外由于智能机器人在其高端的科技载体上还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无需面对自然带给人类的生老病死,相较人类会发展的更加迅速,能够为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提供大力的支持。因此,未来一定会呈现“人机合作”的发展态势,赋予智能机器人社会成员的身份很可能会从一纸空谈变为现实。
为智能机器人建立一套健全的刑罚体系,使触犯法律的智能机器人接受法律的制裁。在构建刑罚体系时,应该结合三大原则进行编写,这三大原则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目的导向原则、节俭性原则。对智能机器人的刑事处罚内容可以是为删除数据、整改编程、永久销毁。这三种刑法内容能够与三大原则相结合,可实施性很强。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类创造出了能够帮助人们工作的智能机器人。但是智能化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不但一些犯罪分子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当在设计和编程范围之外的智能机器人形成自我意识时实施的不法行为还会直接对社会产生危害。因此,需要利用刑罚去约束这类智能机器人,使其能够在法律的轨道中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