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性利益能否构成盗窃罪行为对象
——以窃取借据行为为例

2019-12-14 16:05:57李静怡
法制博览 2019年19期
关键词:欠条财产性盗窃罪

李静怡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一、案情引入

王某向朋友李某借款十万元,并约定到期归还,王某当即写下借据①一张。数日之后,王某趁李某不注意,偷走当时写下的欠条并销毁,此后在李某追偿时王某对借款一事概不承认。

本案中,王某为消灭债务而窃取欠条并销毁,此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从盗窃罪犯罪对象入手,即探究财产性利益能否作为盗窃罪犯罪对象的问题,而在确定财产性利益与盗窃罪犯罪对象关系之前,先要明确借据的法律性质。

二、借据的法律性质

关于借据的法律性质,学术界看法不一。有学者认为,借据不同于有价凭证,不具有与财产权利的不可分离性,借据仅对债权债务关系起到证明作用,并不能对其设立、变更和灭失起到实质性作用②;此外,借据仅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其本身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亦不具有交易性和流通性,因此很难在二者间做出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的结论。

笔者认为借据应当属于债权凭证范畴,属于特殊的有价证券,理由如下:

其一,借据本身的载体并无经济价值,但作为证明当事人间借贷关系的重要凭证,其所具有的财产性利益才是真实价值的体现。

其二,借据与借贷关系紧密结合。由于借据应用的通俗性和普遍性,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出于私人关系,订立过程简便,除借据外通常无其他借款证明。因此,当债务人窃取借据之时,借据所记载金额与等数额财产并无区别,作用类似于有价证券。一旦借据灭失,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义务便从法律层面变为道德层面,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其三,借据符合有价证券中关于特定债务人的要求。债权人对其具有占有性和支配性,仅在交易转让之时有所限制,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借据关于“特定债务人”的根本属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而窃取借据时,借据应当被视为特殊的有价证券,具有财产性利益而值得法律保护。

三、财产性利益可以作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

(一)财产性利益

所谓财产性利益,指狭义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③要明确财产性利益是否可以作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需要明晰财产性利益与财物的关系。

(二)学界基本观点

否定说认为,财物取狭义,盗窃罪的对象仅指狭义财物,例如广为流传的有体性说,童伟华教授就认为无体物不能作为盗窃对象④。肯定说认为,财物取广义,盗窃罪的对象为广义财物,有关学者主要从基于法益保护立场的刑事可罚性漏洞填补说和法律文义解释方面展开⑤。大陆法系学说源自德国、日本等国家,其认为应当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相区分,盗窃罪的对象只能是财物而非财产性利益;抢劫、诈骗等罪的犯罪对象中或直接包含财产性利益在内⑥,或分别规定在两条不同的法律规范中定罪量刑⑦,或规定在同一条文下的不同款项内⑧。

(三)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财物为广义财物,包含财产性利益,可以作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理由如下:

1.“财物”应取广义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在规定被盗物品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时对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财产性权利的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进行详细说明,这说明财产性利益应当作为盗窃罪对象。此外,由于借据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属于有价证券范畴,具有财产性利益,故从立法角度来看,财产性利益应当属于财物范畴,财物取广义。

2.借据满足盗窃罪行为对象特征

(1)经济性。借据作为债权凭证的特殊形式,在某一特定借贷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缺少其他合同作为证据,借据本身即可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代表等数额的价值,满足刑法保护的法益要求。

(2)转移可能性。借据本身为有形载体,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为被害人所控制占有,且行为人能够对被害人管理的财物进行转移占有,具有可转移性。

(3)未被法律排斥性。一方面要求合法性,即借据的签订程序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为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满足借据成立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要求未被法律排斥,即不满足法条竞合的情形,依照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他罪的,以他罪处理。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盗窃借据的特殊罪名,不满足法条竞合要求,因而符合盗窃罪行为对象特征。

3.符合刑法适用

从刑法适用角度来看,倘若将财产性利益排除在侵犯财产罪范围外,诸多违法行为将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不利于社会稳定,破坏法律公正。

[ 注 释 ]

①本文所称借据,是指民间借贷中的借条、欠条等用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简单条据,此处指欠条.

②南明法,郭宏伟.以借据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定性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4).

③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3).

④童伟华.论盗窃罪的对象[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1(4).

⑤王钢.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的展开[J].政治与法律,2015(4).

⑥德国刑法典第253条、第263条.

⑦德国刑法典第294条、第255条.

⑧日本刑法典第236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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