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峰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345
夫妻共同遗嘱,是相对于婚姻中的丈夫和妻子共同订立遗嘱处分财产而言的,指的是夫妻双方可以相互协商,通过达成相同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共同处分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是二者个人的财产,共同设立的同一份遗嘱。由此可知,夫妻共同遗嘱算作是一种遗嘱的特殊形式[1]。
关于共同遗嘱,我国《继承法》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遗嘱公证规则”第15条只作了相关规定:“两个以上遗嘱执行人申请共同遗嘱认证的,公证处应当指导其分别立遗嘱”。法律规定的公证遗嘱,它不主张夫妻就财产签署的共同遗嘱。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遗嘱的认定意见不尽相同,由共同遗嘱的变更、共同遗嘱的撤销、以及共同遗嘱的生效产生了不同的争议。也正是因为共同遗嘱立法的缺失、效力的不确定,才有必要捋顺这种特殊形式的遗嘱,以适应日益增长的夫妻共同遗嘱的现状。
夫妻共同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除了具有一般遗嘱的共同特点外,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普通遗嘱是个人单方的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愿而确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共同遗嘱的主体上是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也就是说,立遗嘱的意思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在订立共同遗嘱时,双方都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意图,没有任何一方是被胁迫、非自愿的情形。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不同于一般遗嘱的生效时间。一般遗嘱是一种各人单方面的意志行为,一般遗嘱人死亡,遗嘱立即生效。共同遗嘱则不同,全部内容生效则要求共同立遗嘱人都去世才能全部生效。如果其中一人死亡,遗嘱的内容只能部分生效。
(三)夫妻共同遗嘱处分财产的内容具有相关联性,一般遗嘱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份额,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而共同遗嘱是夫妻两者经合意在同一份遗嘱中所做出的,需要夫妻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因此,夫妻共同订立遗嘱的特点是达到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而且两人的合意是相互依存的。遗嘱中相关联性的内容,如果另一方未经许可擅自更改或撤销遗嘱,则该共同遗嘱将发生变更。简单的说,即便是夫妻一方先过世,其所留下的部分遗产也不得在无条件的情况下,被擅自分割。
(四)共同遗嘱是以存在夫妻关系为基础的。因此,如果婚姻无效或解除,除非可以假定,即使存在婚姻无效或解除的情形,共同遗嘱人也将实施这种处分行为,否则共同遗嘱是无效的。一般遗嘱则不同,遗嘱的内容由立遗嘱人一人决定,不存在夫妻关系是否存续的问题,遗嘱内容也不会相互限制。
夫妻为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所立的遗嘱,基于共同目的和共同遗嘱,主要存在的基础是法律赋予公民对个人财产的处置权,以及基于夫妻间有抚养义务的前提,对夫妻财产的处置,以实现夫妻一方死亡后未死亡方的财产继承权。在实践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夫妇愿意通过建立共同遗嘱来处置自己的财产。对于不同的共同遗嘱,效力的认定必须区分共同遗嘱的具体内容。
同一立遗嘱人在世期间,可以用同一遗嘱变更或者撤销遗嘱;当事人一方因此变更、撤销遗嘱内容或者处分遗嘱财产的,应当将变更或者撤销的遗嘱通知对方。任何一方的处分行为都不能单独对共同遗嘱内容产生效力。
夫妻双方共同立遗嘱,遗嘱的内容规定一方的遗产由另一方继承,排除第三方继承的可能。就该种内容而订立的共同遗嘱而言,该遗嘱在任何一方去世时,遗嘱即可生效,生存方继承死亡方的全部财产,同时生存方在共同遗嘱中的内容即失去其效力。此类型的共同遗嘱对于生存方来讲,在继承了死亡方的财产以后,成为个人财产,对于自己所有的财产都有处分权,不受共同遗嘱的约束,可以重新订立遗嘱或者其他方式来确定个人财产的继承。
夫妻共同遗嘱对共同的财产进行处分,例如共同的房产,而且指定了第三人作为受益人,不是夫妻中生存方。对该类型共同遗嘱,在共同遗嘱人都去世后才发生继承效力。一方当事人死亡后,生存方能否自由行使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应该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形,夫妻共同遗嘱中仅仅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一方死亡后,生存方对自己所属的部分财产应该有处分权,但对共同遗嘱中死亡方的共同财产部分无处分权。因为共同遗嘱是以双方合意为基本前提,死亡一方死亡后就自动丧失撤销、变更权,涉及死亡遗嘱人遗产的遗嘱内容自然生效,涉及未死亡立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不能有效,共同遗嘱只有在共同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完全生效。因此,对共同遗嘱效力的认定,应当以各个遗嘱人死亡的时间具体确定[2]。死亡遗嘱人的共同遗嘱部分的财产是按照共同遗嘱内容处分还是按照共同遗嘱以外的其他继承方式处分,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共同遗嘱的内容进行处分。相对于死亡遗嘱人来讲,共同遗嘱的内容是其财产处分的真实意图,而不能因生存方改变共同遗嘱而否定死亡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第二种情形,共同遗嘱中如果附有关于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条件,此项条款对双方来讲,都不能按照遗嘱内容进行违背遗嘱的法律行为。例如,如果共同遗嘱中明确注明如果生存方因客观原因希望修改共同遗嘱内容,可以自行修改,原来共同遗嘱可以撤销。遗嘱人死亡后,其遗产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方式予以继承,生存方也拥有法定继承的份额,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重新处分,自行决定继承方式。
夫妻共同遗嘱以对方为继承人,以第三人为受益人。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分为两个阶段:一个共同立遗嘱人死亡,相互继承的内容生效,生存方依遗嘱继承;当最后一个遗嘱人死亡,遗嘱全部生效,第三人依继承或遗赠而取得财产[3]。
此类共同遗嘱的方式也可在共同遗嘱中注明可否撤销、变更共同遗嘱的内容。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当生存方继承了遗产后,发现被指定继承的第三人有某些行为,比如虐待老人、完全不孝顺照顾老人等情形,生存方可以自行决定撤销、变更继承遗产的第三人,以维护生存方的利益。
第二种情形,夫妻共同遗嘱中双方就共同的财产进行处分,并指定了第三人作为受益人,同时将个人财产指定为夫妻生存方继承。此时共同财产的处分按前述(三)来解决。但对个人财产部分,只应是生存方独自继承所有,在生存方未死亡之前第三人无权继承。生存方可以对此继承部分单独作出处分,包括重新订立遗嘱。
第三种情形,如有共同遗嘱的一方死亡,遗嘱继承遗嘱即当作有效,尚存一方原则上不得变更或撤销遗嘱。但如尚存一方已采取与遗嘱内容不符的处分行为,则可当作无效,并可将死者的遗产重新分配,或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生存方参与继承份额。共同遗嘱属于相互关联遗嘱时,其内容和处分都是相互制约性、相互关联的,遗嘱人一方处分遗嘱所涉及的共同财产时,应受对方意思的制约。如果双方都以对方意志的内容为遗嘱的条件,必然导致一方意志的变更或撤销,使得另一方意志的无效的情形。
我国是一个实行夫妻财产共有的国家,在夫妻间订立共同遗嘱有着坚定的伦理基础,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处分是共同遗嘱存在的前提。共同遗嘱与被继承人单独立遗嘱最大的不同是为了延续夫妻间的抚养义务,保护夫妻关系中后去世的被继承人。因此,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应该是所有共同遗嘱的被继承人全部去世,才能继承。对于现实中出现的夫妻共同订立遗嘱的现象,在现有法律没有明确共同遗嘱的前提下,应结合《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共同遗嘱处分财产的,处分其部分财产才有效;处分他人部分财产的,无效。同时订立夫妻共同遗嘱还应满足《继承法》第16条和《继承法若干问题解释》41条的相关规定,遗嘱内容的范围需要明确界定,避免对继承人或遗嘱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惑,规范司法实践的裁判标准,维护社会稳定。只有内容合法,且不损害第三人及公共利益的夫妻共同遗嘱,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